试析我国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

试析我国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

2011-06-01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概览式的回顾。然后,对我国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同时,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汽车金融,抵押登记,征信,违约处置

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虽一举突破1800万辆,但中国汽车产业的增长将面临资源和环境的制约,未来将保持更理性的稳定增长。汽车金融作为汽车服务贸易的重要载体,将在产业增长趋于理性、产能过剩及利润率下降的环境中,成为汽车产业链中盈利性最强的重要环节之一。健全汽车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不仅涉及汽车产业金融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国家重点的监管内容。国家对汽车金融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对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方向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1 我国汽车金融的相关政策法律概览

我国汽车金融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在历经爆发阶段(1998年10月-2003年上半年)、调整阶段(2003年下半年-2004年8月)后,至2004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产业发展的雏形已基本形成。我国汽车金融的监管是与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紧密联系的,是在摸索中进步、学习中逐渐成熟、纠错中逐步发展的。至2004年,我国出台了监管范围涵盖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及银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标志着我国汽车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形成。

近年来,针对我国汽车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对一些现有的法规政策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我国汽车金融的新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2006年银监会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拓展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管。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明确了汽车消费信贷中浮动抵押及抵押物处置等相关内容。2008年银监会出台了修订后的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等进行了拓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汽车产业受到严重影响,

国家及时制订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指出了我国汽车金融新的发展方向。对原有政策法规的修订及《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构成了当前我国汽车金融的监管体系。

2 我国现有的汽车金融法规法律分析

影响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有《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下面对主要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

2.1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8)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8)在政策措施中提出:“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修改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抓紧制订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使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从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2.2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适应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需要,与近年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性。经过对2000年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新《办法》(2008)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准入条件方面,强调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汽车金融管理经验,其中重点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在业务范围扩展方面,新《办法》(2008)在业务范围作了重大调整,增加了6项新业务,包括增加“接受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租赁保证金;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在风险管控方面,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自用固定资产比

例、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等作出了规定,并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2.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是在2000年《办法》版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加强金融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举措、促进财务公司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有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方面,准予财务公司开展属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业务,取消了与新的市场定位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业务;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方面,一些如有价证券投资等风险较高、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准入需经批准;设定了严格的监管指标,约束经营行为,促使财务公司把主要精力放在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领域;为强化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特性,对财务公司的服务范围作了清晰而动态的规定。

2.4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总结了1998年《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得失经验后正式颁布的。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凡被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汽车放贷人,在我国汽车信贷市场上进行同台竞争,车贷不再由银行垄断。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

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

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总的来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中贷款“门槛儿”有所提高;扩大了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首次明确满足条件的外国人也可申请车贷;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为加强风险管控,单独设立了“风险管理”一章。

2.5 《物权法》(2007)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汽车金融过程中的浮动抵押、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内容。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条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人的次序。还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还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不过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6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7日出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宣布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废止。根据《物权法》进行了调整,对动产抵押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扩大;明确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了抵押登记的性质,实行登记对抗主;简化了登记程序。

2.7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9)

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条例》),使我国的征信立法步入了实质性阶段。《条例》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管理,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作出了规定,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条例》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相应地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从而保证了征信中心充分发挥其公共征信机构的市场角色。

3 我国汽车金融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对我国汽车金融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分析,虽然我国汽车金融的相关政策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不可否定的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方面:

3.1 缺乏有统引力的政策法策

我国汽车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目前虽然以《物权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为代表的政策已经逐步完善着汽车金融的法律法规环境,但是汽车金融仍然缺乏约束性强的、统一的汽车金融服务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市场,保护汽车金融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制订《汽车金融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汽车金融管理条例》要以形成有效管理、维护汽车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目标,根据中国实际并结合跨国公司成熟的运作经验,规范汽车金融的未来发展模式,重点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运作、管理及对汽车金融的支撑环境进行规范。

3.2 征信的政策体系尚有待完善

目前涉及我国个人征信的相关法规包括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当前,我国不仅《征信管理条例》尚没有正式出台,而且信用信息是由各部门独立采集,呈现一种条块分割的状态,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征信制度的法律建设,确保征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的强制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并有效运行个人失信惩罚机制,为持续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

3.3 车辆抵押和登记

车辆抵押和登记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抵押登记标准流程虽有法规规定,但各地车管所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一致,办理抵押登记效率不高;公安机关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和登记系统未实现全国联网,同时由于车辆登记信息不能联网共享,给骗贷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车辆只能在所有权入驻地办理车辆上牌登记,对开展异地融资租赁业务形成障碍。因此,当前我国车辆登记需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规(上接第27页)范车辆登记的流程和标准;明确抵押登记信息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方便查询抵押登记信息;完善浮动抵押,规范批发融资过程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

3.4 违约处置方面需要完善

目前国内的主要法规虽已包括有《担保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物权法》等,但当前我国汽车金融中关于违约处置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贷款人对违约借款人抵押车辆的处置,诉讼程序冗长,往往错过对抵押车辆实施控制的关键时期,导致车辆价值损失;异地执行困难,法院在需要异地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往往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执行抵押车辆等等。因此,我国汽车违约处理应简化不良贷款法律诉讼程序,提高处置效率,应适当授权金融机构处理的简易程序,例如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可对抵押物实行控制;违约车辆的处置应该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消费信贷案件对抵押物的处置流程。

3.5 汽车金融机构的监管尚需完善

各家机构汽车金融业务已辐射全国,是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却受到严格限制,为业务的正常开展带来了障碍。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和财务公司所处的政策环境不同,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有较大的优惠政策。因此,建议监管部门给予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同样的汽车金融业务政策,同时支持我国本土汽车企业集团组建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

参考文献

1 解读征信管理条例:规范征信服务健全信用体系

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旧版本之比较 [J]. 中国总会计师.2005.02

3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 胡卫国 来源: 《汽车工业研究》2011年第05期

试析我国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

2011-06-01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概览式的回顾。然后,对我国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同时,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汽车金融相关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汽车金融,抵押登记,征信,违约处置

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虽一举突破1800万辆,但中国汽车产业的增长将面临资源和环境的制约,未来将保持更理性的稳定增长。汽车金融作为汽车服务贸易的重要载体,将在产业增长趋于理性、产能过剩及利润率下降的环境中,成为汽车产业链中盈利性最强的重要环节之一。健全汽车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不仅涉及汽车产业金融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国家重点的监管内容。国家对汽车金融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对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方向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1 我国汽车金融的相关政策法律概览

我国汽车金融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在历经爆发阶段(1998年10月-2003年上半年)、调整阶段(2003年下半年-2004年8月)后,至2004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产业发展的雏形已基本形成。我国汽车金融的监管是与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紧密联系的,是在摸索中进步、学习中逐渐成熟、纠错中逐步发展的。至2004年,我国出台了监管范围涵盖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及银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标志着我国汽车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形成。

近年来,针对我国汽车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对一些现有的法规政策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我国汽车金融的新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2006年银监会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拓展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管。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明确了汽车消费信贷中浮动抵押及抵押物处置等相关内容。2008年银监会出台了修订后的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等进行了拓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汽车产业受到严重影响,

国家及时制订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指出了我国汽车金融新的发展方向。对原有政策法规的修订及《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构成了当前我国汽车金融的监管体系。

2 我国现有的汽车金融法规法律分析

影响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有《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下面对主要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

2.1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8)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8)在政策措施中提出:“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修改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抓紧制订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使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从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2.2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适应我国汽车金融发展的需要,与近年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性。经过对2000年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新《办法》(2008)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准入条件方面,强调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汽车金融管理经验,其中重点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在业务范围扩展方面,新《办法》(2008)在业务范围作了重大调整,增加了6项新业务,包括增加“接受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租赁保证金;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在风险管控方面,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自用固定资产比

例、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等作出了规定,并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2.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是在2000年《办法》版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加强金融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举措、促进财务公司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有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方面,准予财务公司开展属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业务,取消了与新的市场定位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业务;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方面,一些如有价证券投资等风险较高、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的业务准入需经批准;设定了严格的监管指标,约束经营行为,促使财务公司把主要精力放在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领域;为强化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特性,对财务公司的服务范围作了清晰而动态的规定。

2.4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总结了1998年《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得失经验后正式颁布的。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凡被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汽车放贷人,在我国汽车信贷市场上进行同台竞争,车贷不再由银行垄断。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

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

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总的来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中贷款“门槛儿”有所提高;扩大了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首次明确满足条件的外国人也可申请车贷;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为加强风险管控,单独设立了“风险管理”一章。

2.5 《物权法》(2007)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汽车金融过程中的浮动抵押、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内容。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条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人的次序。还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还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不过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6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7日出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宣布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废止。根据《物权法》进行了调整,对动产抵押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扩大;明确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了抵押登记的性质,实行登记对抗主;简化了登记程序。

2.7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9)

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条例》),使我国的征信立法步入了实质性阶段。《条例》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管理,对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时所要遵循的一般规范作出了规定,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条例》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相应地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从而保证了征信中心充分发挥其公共征信机构的市场角色。

3 我国汽车金融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对我国汽车金融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分析,虽然我国汽车金融的相关政策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不可否定的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方面:

3.1 缺乏有统引力的政策法策

我国汽车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目前虽然以《物权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为代表的政策已经逐步完善着汽车金融的法律法规环境,但是汽车金融仍然缺乏约束性强的、统一的汽车金融服务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市场,保护汽车金融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制订《汽车金融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汽车金融管理条例》要以形成有效管理、维护汽车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目标,根据中国实际并结合跨国公司成熟的运作经验,规范汽车金融的未来发展模式,重点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运作、管理及对汽车金融的支撑环境进行规范。

3.2 征信的政策体系尚有待完善

目前涉及我国个人征信的相关法规包括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当前,我国不仅《征信管理条例》尚没有正式出台,而且信用信息是由各部门独立采集,呈现一种条块分割的状态,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征信制度的法律建设,确保征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的强制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并有效运行个人失信惩罚机制,为持续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

3.3 车辆抵押和登记

车辆抵押和登记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抵押登记标准流程虽有法规规定,但各地车管所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一致,办理抵押登记效率不高;公安机关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和登记系统未实现全国联网,同时由于车辆登记信息不能联网共享,给骗贷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车辆只能在所有权入驻地办理车辆上牌登记,对开展异地融资租赁业务形成障碍。因此,当前我国车辆登记需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规(上接第27页)范车辆登记的流程和标准;明确抵押登记信息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方便查询抵押登记信息;完善浮动抵押,规范批发融资过程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

3.4 违约处置方面需要完善

目前国内的主要法规虽已包括有《担保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物权法》等,但当前我国汽车金融中关于违约处置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贷款人对违约借款人抵押车辆的处置,诉讼程序冗长,往往错过对抵押车辆实施控制的关键时期,导致车辆价值损失;异地执行困难,法院在需要异地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往往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执行抵押车辆等等。因此,我国汽车违约处理应简化不良贷款法律诉讼程序,提高处置效率,应适当授权金融机构处理的简易程序,例如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可对抵押物实行控制;违约车辆的处置应该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消费信贷案件对抵押物的处置流程。

3.5 汽车金融机构的监管尚需完善

各家机构汽车金融业务已辐射全国,是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却受到严格限制,为业务的正常开展带来了障碍。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和财务公司所处的政策环境不同,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有较大的优惠政策。因此,建议监管部门给予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同样的汽车金融业务政策,同时支持我国本土汽车企业集团组建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

参考文献

1 解读征信管理条例:规范征信服务健全信用体系

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旧版本之比较 [J]. 中国总会计师.2005.02

3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 胡卫国 来源: 《汽车工业研究》2011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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