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三个学派

作者:方福前

教学与研究 1998年01期

  一

  公共选择理论在英文文献里通常称作“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又称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经济学(economics of politics),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以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刻画政治市场上的主体的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需求者)和政治家(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实际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类行为是经济决策,后一类行为是政治决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主要是这两类决策。

  西方主流经济学主要研究经济市场上的供求行为及其相应的经济决策,而把政治决策视作经济决策的外生因素或既定因素。主流经济学的传统是以完全不同的假定来讨论个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的活动以及相应的决策过程。它认为:在经济市场上,个人受利己心支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个人的动机和目标是利他主义的,超个人利益的。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会按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进行活动;同一个人在两种场合受不同的动机支配并追求不同的目标,是不可理解的,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们行为的这两个方面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统一分析人们行为的这两个方面,从而拆除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竖起的隔墙,创立使二者溶为一体的新政治经济学体系。

  公共选择理论是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潮。英国北威尔士大学的经济学教授邓肯·布莱克(Dun-can Black,1908~1991年)被尊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他于1948年发表的《论集体决策原理》一文为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基础。布莱克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只要投票人的偏好都是单峰值的,简单多数规则一定可以产生出一个唯一的均衡解,这个均衡解和中间投票人的第一偏好正好一致,即中间投票人偏好的议案或公共物品会被通过。布莱克的这个观点后来被称作单峰偏好理论和中间投票人定理。而公共选择理论的领袖人物当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1919~ ),他因在公共选择理论领域中的建树而获得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瑞典皇家科学院在该年度的颁奖公告中指出:“布坎南的贡献在于他将人们从相互交换中各自获益的概念应用于政治决策领域”,他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弥补了传统经济理论缺乏独立的政治决策分析的缺陷,有助于解释政府预算赤字为何难以消除的原因”。

  公共选择理论的学术阵地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1922~ )于1966年创办的《公共选择》杂志,这个杂志现在被列为全世界30个最重要的期刊之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学术大本营是“公共选择研究中心”,这个中心现在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大学,公共选择理论的追随者大多云集于此,布坎南和塔洛克是这个中心的学术领袖。

  西方经济学家们认为,公共选择是一门实证科学,它所讨论的是“是什么”或“条件具备会怎样”的问题。与公共选择相对应的规范内容,即讨论“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属于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社会选择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的主题。

  根据方法和主要理论观点上的差别,可以把公共选择理论划分为三个学派,他们是罗切斯特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弗吉尼亚学派。

  (一)罗切斯特学派

  罗切斯特学派的主要成员有:赖克(W·H·Riker)、 奥德斯霍克(P·C·Ordeshook)、布拉蒙斯(S·J·Brams)、希里奇(M·J ·Hinich)、艾拉逊(P·H·Aranson)、麦克尔维(R·Mckelvey)、 菲奥瑞勒(M·Fiorina)、费雷约翰(J·A·Ferejohn)、 谢泼斯尔(K·A·Shepsle)和温盖斯特(B·R·Weingast)。他们大多在美国罗切斯特大学执教,其中赖克是罗切斯特学派的领袖人物。

  罗切斯特学派有两个特点:一是坚持用数理方法来研究政治学,二是坚持把实证的政治理论与伦理学区分开来。前一个特点导致这个学派与弗吉尼亚学派之间存在诸多分歧,后一个特点使它与西方传统的政治学相区别。

  1962年,赖克用博弈理论来批评唐斯(A·Downs)的《民主的经济理论》(1957年)。唐斯在他的著作中认为,民主政治中的政党与经济中追求利润的企业家是类似的,为了达到其个人的目的,他们制定了将能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这就像企业家生产能获得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政党是为了赢得选举而制定政策,不是为了制定政策而赢得选举。换句话说,政党从事活动是为了获得政治支持最大化,这种政治支持最大化具体体现为获得选票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执政党在其政策决策中一般采用多数原则,它所追求的只是能给它赢得更多选票而不是失去更多选票的那些政策。在多数票规则(或选择制度)下,每个政党为了获得过半数票,必须在许多方面与不确定性做斗争,由此会导致党派合作,最终会形成两个大党的政治联盟。赖克则认为,政治活动是一个博弈过程,政党竞争是一个零和博弈,一方所得是另一方所失,每个政党的最优策略是让对手规模尽可能大,而自己只需保持略有优势(有时甚至是一票之差)就可以战胜对手。因此,在多数票选举制度下,最终将会形成在规模上略有差异,但仍然是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据此,赖克认为,冲突和冲突解应是公共选择理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973年,赖克和奥德斯霍克出版了《实证的政治理论导论》一书,在这本书中,他们提出可以把政治学定义为“社会选择如何由个人偏好发展演化而来的奥秘”,并认为这个奥秘可以通过使用精确的统计方法建立起来的数学政治科学(mathematical political science)来加以解析。罗切斯特学派倡导的这种研究方法遭到布坎南的反对。布坎南认为,这种方法会把经济学变成应用数学或工程学,经济学的本意会被自然科学的含意所取代。

  罗切斯特学派始终一贯地把实证的政治理论用来研究选举、政党策略、投票程序控制、政党联盟形成、立法机构和政府官员。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罗切斯特学派论著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理论性的和抽象的,基本上不涉及制度内容。这一派的成员大多对西方传统的政治学偏好制度主义持反感态度,而注重空间投票模型(spatial voting models )的研究。但是,到20世纪80年代,谢泼斯尔和温盖斯特的一篇题为《结构诱导均衡和立法选择》的论文(1981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罗切斯特学派的研究方向,他们发起了一项研究美国的立法和联邦官员制度的计划,这项研究计划大量地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把政治学和经济学融合在一起。

  罗切斯特学派的大多数论著不讨论规范问题,他们试图站在中性立场上来研究民主选举中的多数票循环、相互抬轿子(log rolling )所造成的缺乏效率、利益集团政治学、官员斟酌权等公共选择论题。与弗吉尼亚学派不同,罗切斯特学派的一部分成员对布坎南等人倡导的宪法改革持极端怀疑态度,谢泼斯尔于1982年发表的《宪法改革有助于解决政府预算问题吗?》一文是这种态度的代表作。罗切斯特学派的另一些成员则公开反对那些寻找联邦官员制度缺陷的研究,菲奥瑞勒于1983年发表的《对美国联邦官员制度的鞭挞》一文就公开为美国联邦官员制度的弊端进行辩解。

  (二)芝加哥学派

  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芝加哥学派又称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其主要成员有贝克尔(G·S·Becker)、佩茨曼(S·Peltzman)、波斯纳(R· A·Posner)、兰德斯(W·E·Landes)和斯蒂格勒(G·Stigler)。斯蒂格勒一直是这个学派的学术领袖,直至他1991年去世。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芝加哥学派的思想源流主要来自西方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奈特(F·H·Knight)、瓦伊纳(J·Viner)、西蒙斯(H·C ·Simons)和弗里德曼(M·Friedman)等人的思想。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是公共选择理论中起步较晚的一个学派, 直到20世纪70年代他们才着手公共选择研究。斯蒂格勒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则理论》一文打响了芝加哥政治经济学研究计划的第一炮,随后兰德斯、波斯纳等人加入了这个研究行列。

  在公共选择理论的三个学派中,芝加哥学派的自由主义色彩最为明显。芝加哥学派认为:经济学家可以观察、解释和描述历史过程,但是不能影响历史过程;改变这个世界的努力总的来说是枉费心机的,是对本来就稀缺的资源的一种浪费。根据这个基本思想,芝加哥学派排除了经济学家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从价格理论和实证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它把政府主要看作是受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的个人所利用的、在社会范围内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在芝加哥政治经济学模型中,经济人几乎唯一地被看作预期财富最大化者。在个人的效用函数中,不可能知道其他人的观点,如利他主义、恩赐的态度等,在个人的效用函数中能了解其他人的观点的只能是社会学家。因此,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否认政府是为公众谋福利的,它嘲笑西太平洋沿岸学术界顽固坚持政府的公共利益理论,它认为,从结果而不是从任何直接的公共利益设计来看,政治市场只不过是满足起决定性作用的利益集团成员再分配偏好的技术上有效率的机制。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把在私人市场分析中所使用的方法扩展应用于政治市场分析。它认为,无论是瞬时均衡还是长期均衡,政治市场总是出清的。在均衡状态下,没有一个人可以增加他的预期效用(财富)而又不减少另一个人的预期效用,即政治市场均衡是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由于政治代理人(政治市场上的拍卖人)受约束因素支配而不是受偏好支配,所以,政治代理人使政治市场出清时不会损害他们的委托人的利益。在芝加哥政治经济学看来,意识形态在政治市场运行中不起作用。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中的一系列假说保证了政治市场均衡既是严峻的,又是瞬时的。首先,它假定个人是价格接受者而不是价格制定者,因而在政治市场上个人很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斟酌使用权。其次,它假定个人同意进行交易的价格是和最优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市场出清价格。再次,它假定这些价格反映了一切相关的经济信息,因此,个人在政治市场上着力进行最优搜寻。最后,它假定对经济行为的一切约束都是有效率的,这些约束也反映了生成或修改这些约束的这部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在公共选择理论方面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见解,其中的大多数见解既与弗吉尼亚学派的观点相左,也远离了弗里德曼的观点。例如,它认为投票人具有完全的信息,官员由立法有效率地加以控制,习惯法法律制度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

  (三)弗吉尼亚学派

  在布坎南和塔洛克学术领导下的弗吉尼亚学派是公共选择理论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其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同宗共源。不过,弗吉尼亚学派的理论源流更多地是来自奈特和西蒙斯二人的经济学。布坎南本人的学术思想除受奈特的经济自由主义观点影响以外,还受亚当·斯密的自由交易学说、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的公共财政理论、20世纪初意大利财政学派的公债理论和国家学说的影响。

  弗吉尼亚学派也是公共选择理论中最有争议的一个学派,因为其成员坚定地主张把公共选择理论与伦理学分开。这个学派既反对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又反对传统的政治学,它还对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马斯格雷夫等人的公共财政学和对多数主义民主制的崇拜提出挑战,从而把自己置于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异端地位。

  弗吉尼亚学派的特色是强调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和宪法政治经济学(constitutional politicaleconomy),这个特色使它既不同于罗切斯特学派, 又与芝加哥政治经济学相区别。

  布坎南等人认为,个人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组成单位,政府只是个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复合体,个人通过复合体做出集体决策,去实现他们相互期望的集体目标。只有个人才做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既不选择也不行动。社会选择仅仅是个人做出的选择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

  1945~1962年这一时期,西方主流经济学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揭露市场失灵的学术运动,这场运动的主力军是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家、庇古主义福利经济学家和马斯格雷夫主义公共财政学家。他们在攻击市场缺乏效率的同时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在主流经济学的这场运动的凌厉攻势下,以弗里德曼和科斯为代表的旧式风格的芝加哥经济学家不得不处于守势,他们承认外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问题使许多私人市场解决办法丧失了作用,提出一些更加别出心裁的政府干预办法,试图依靠这些办法使政府的斟酌权力最小化。即使是强调比较体制方法的哈罗德·德姆塞茨,这时也没有提出自己的政府理论来和主流经济学相抗衡。

  为了回应主流经济学对市场失灵的攻击,布坎南和塔洛克于1962年联手推出《一致同意的计算》一书。该书试图填补失缺的政府理论这个空白,并着力为市场失灵辩护。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如果说外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问题折磨着私人市场,从而造成市场失灵的话,那么,它们也破坏了产生牢固的不可分性并且只限制退出选择的政治市场,从而折磨着老百姓。针对主流经济学的挑战,布坎南和塔洛克提出了政府失灵的观点,他们认为政府并不会比私人市场做得更好,现行的政治市场运行缺乏效率。

  既然存在政府失灵,那么出路何在呢?布坎南等人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宪法改革。他们认为,宪法可以看作是能够使个人从相互交易中获得利益的一套规则,政府失灵的原因是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则过时了或约束乏力。因此,要改善政治,就必须改善或改革规则。他们主张对投票(选举)规则、立法机构、官员政治和政府决策规则(尤其是制定政策的规则)进行一系列改革,通过这些规则起到约束政府,甚至是守夜人——国家的作用。所以,布坎南等人认为经济学也是政治经济学,是宪法经济学。

  弗吉尼亚学派的主要兴趣不是研究投票动机,因为他们认为投票人理性的无知中隐含着投票悖论,在大多数选举中存在理性的弃权,并且在选择中还存在程序控制问题。弗吉尼亚学派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利益集团、寻租、立法、司法、行政和联邦官员制度。这些分析的结果大多都得出现行的政治市场失灵的结论。

  与芝加哥学派不同,弗吉尼亚学派没有假定政治市场上的个人总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假定个人有相当大的斟酌权。他们也没有像芝加哥学派那样假定政治市场是瞬时出清和完全出清的。弗吉尼亚学派不赞同把未经修改的私人市场理论原封不动地应用于政治市场分析,认为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并非总是对现状具有完全的信息。这些决策者不可能总是可以把未来的不确定性转换成确定性的等值,决策者不可能不犯错误。在弗吉尼亚学派看来,政府失灵是普遍的现象,关键是要进行制度建设和宪法改革。

  二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个具有独特内容,在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中占有独特地位的流派,对它的观点和改革方案,对它的学科归属在西方学术界还存在颇多争议,但是它的发展势头似乎是有增无减。

  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个人无论是在经济活动中还是在政治活动中,其动机和目标都是相同的,都是具有利己心的,都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假设虽然坚持了经济活动分析和政治活动分析在方法论上的逻辑一致性,但是,却抹杀了不同个人的行为动机和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的行为动机的差异性。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人范例,既抹杀了真正的革命者与纯粹的消费者的区别,又抹杀了政治家与政客的区别。一个真正的革命者是不会计较个人得失的,为了他人的解放和幸福,他连牺牲自己的宝贵生命也在所不惜,又怎么会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呢?一个有作为的政治家,他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而不单纯在选票多少问题上患得患失,即便是有作为的资产阶级政治家也是如此。在有些场合,集体利益、党派利益或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后者只有通过前者来实现,这时单纯追求个人利益只会导致集体利益、党派利益或国家利益受到破坏,从而最终会损害个人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

  公共选择理论否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似乎也不合时宜。如今的社会已不同于18世纪的斯密时代,垄断早已取代自由竞争,外在性和公共物品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和行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复杂,国际经济日益一体化。在这种背景下,要返回18世纪的完全自由放任时代,只能是一厢情愿而不会成为现实。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经济主体。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政府干预,而是政府如何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是否符合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事实上,市场经济离开政府干预已经无法正常运行。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70年代西方国家发生的石油危机以及最近泰国爆发的金融危机,都说明要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不但需要政府干预,有时还需要多国政府的联合干预。

  至于把希望寄托于宪法改革,这个设想似乎有些过于天真,因为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古往今来,没有哪一个阶级会制定一个束缚自己手脚的法律。统治阶级可以制定法律,当然也就可以修改甚至废除某种法律,因此,宪法约束能否达到公共选择理论所企求的目的,是值得怀疑的。让政府行动受政策规则约束的设想也是靠不住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失业率或通货膨胀率上升为两位数时,没有哪一国政府会坐视不管而信守既定的政策规则。

  公共选择理论坚持个人中心论,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个人主义哲学观和伦理观的集中体现。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

  当然,公共选择理论的有些内容还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和参考的。

  一是公共选择理论对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矛盾和弊端的揭露。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不同,公共选择理论直接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分析。他们对资本主义政治过程的矛盾性、投票制度的虚伪性、少数利益集团对决策过程的操纵性的揭露和分析,对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西方民主政治的真面目是大有裨益的。诚然,公共选择理论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揭露和批评,其目的是要发明一种新的政治技术和新的表现民主的方式,来改良和完善资本主义制度,而不是要摧毁这种制度。

  二是把人们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把经济市场运行和政治市场运行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来进行分析。政治和经济本来就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所以经济学在它形成为一个完整体系时就叫做政治经济学。但是自马歇尔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回避对政治(制度)因素的分析,力图把政治经济学蜕变成“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正确地认识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从而影响效率,研究经济问题不能不研究这些制度问题。我们认为,经济学不能像西方主流经济学那样,只研究消费决策、生产决策、价格决定和国民收入决定等问题,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主体的权责利的对应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以及各种制度规则与现实经济要求的适应性问题,都必须是经济学所研究的主题。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经济效率的高低,往往不是通过市场行为分析就可以得出正确结论的。制度因素往往是主宰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些基本经济问题的最终力量。

作者介绍:方福前,1954年生。经济学博士。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教授。邮政编码:100872。

作者:方福前

教学与研究 1998年01期

  一

  公共选择理论在英文文献里通常称作“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又称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经济学(economics of politics),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以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刻画政治市场上的主体的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需求者)和政治家(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实际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类行为是经济决策,后一类行为是政治决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主要是这两类决策。

  西方主流经济学主要研究经济市场上的供求行为及其相应的经济决策,而把政治决策视作经济决策的外生因素或既定因素。主流经济学的传统是以完全不同的假定来讨论个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的活动以及相应的决策过程。它认为:在经济市场上,个人受利己心支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个人的动机和目标是利他主义的,超个人利益的。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会按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进行活动;同一个人在两种场合受不同的动机支配并追求不同的目标,是不可理解的,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人们行为的这两个方面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统一分析人们行为的这两个方面,从而拆除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竖起的隔墙,创立使二者溶为一体的新政治经济学体系。

  公共选择理论是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潮。英国北威尔士大学的经济学教授邓肯·布莱克(Dun-can Black,1908~1991年)被尊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他于1948年发表的《论集体决策原理》一文为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基础。布莱克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只要投票人的偏好都是单峰值的,简单多数规则一定可以产生出一个唯一的均衡解,这个均衡解和中间投票人的第一偏好正好一致,即中间投票人偏好的议案或公共物品会被通过。布莱克的这个观点后来被称作单峰偏好理论和中间投票人定理。而公共选择理论的领袖人物当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1919~ ),他因在公共选择理论领域中的建树而获得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瑞典皇家科学院在该年度的颁奖公告中指出:“布坎南的贡献在于他将人们从相互交换中各自获益的概念应用于政治决策领域”,他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弥补了传统经济理论缺乏独立的政治决策分析的缺陷,有助于解释政府预算赤字为何难以消除的原因”。

  公共选择理论的学术阵地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1922~ )于1966年创办的《公共选择》杂志,这个杂志现在被列为全世界30个最重要的期刊之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学术大本营是“公共选择研究中心”,这个中心现在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大学,公共选择理论的追随者大多云集于此,布坎南和塔洛克是这个中心的学术领袖。

  西方经济学家们认为,公共选择是一门实证科学,它所讨论的是“是什么”或“条件具备会怎样”的问题。与公共选择相对应的规范内容,即讨论“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属于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社会选择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的主题。

  根据方法和主要理论观点上的差别,可以把公共选择理论划分为三个学派,他们是罗切斯特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弗吉尼亚学派。

  (一)罗切斯特学派

  罗切斯特学派的主要成员有:赖克(W·H·Riker)、 奥德斯霍克(P·C·Ordeshook)、布拉蒙斯(S·J·Brams)、希里奇(M·J ·Hinich)、艾拉逊(P·H·Aranson)、麦克尔维(R·Mckelvey)、 菲奥瑞勒(M·Fiorina)、费雷约翰(J·A·Ferejohn)、 谢泼斯尔(K·A·Shepsle)和温盖斯特(B·R·Weingast)。他们大多在美国罗切斯特大学执教,其中赖克是罗切斯特学派的领袖人物。

  罗切斯特学派有两个特点:一是坚持用数理方法来研究政治学,二是坚持把实证的政治理论与伦理学区分开来。前一个特点导致这个学派与弗吉尼亚学派之间存在诸多分歧,后一个特点使它与西方传统的政治学相区别。

  1962年,赖克用博弈理论来批评唐斯(A·Downs)的《民主的经济理论》(1957年)。唐斯在他的著作中认为,民主政治中的政党与经济中追求利润的企业家是类似的,为了达到其个人的目的,他们制定了将能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这就像企业家生产能获得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政党是为了赢得选举而制定政策,不是为了制定政策而赢得选举。换句话说,政党从事活动是为了获得政治支持最大化,这种政治支持最大化具体体现为获得选票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执政党在其政策决策中一般采用多数原则,它所追求的只是能给它赢得更多选票而不是失去更多选票的那些政策。在多数票规则(或选择制度)下,每个政党为了获得过半数票,必须在许多方面与不确定性做斗争,由此会导致党派合作,最终会形成两个大党的政治联盟。赖克则认为,政治活动是一个博弈过程,政党竞争是一个零和博弈,一方所得是另一方所失,每个政党的最优策略是让对手规模尽可能大,而自己只需保持略有优势(有时甚至是一票之差)就可以战胜对手。因此,在多数票选举制度下,最终将会形成在规模上略有差异,但仍然是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据此,赖克认为,冲突和冲突解应是公共选择理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973年,赖克和奥德斯霍克出版了《实证的政治理论导论》一书,在这本书中,他们提出可以把政治学定义为“社会选择如何由个人偏好发展演化而来的奥秘”,并认为这个奥秘可以通过使用精确的统计方法建立起来的数学政治科学(mathematical political science)来加以解析。罗切斯特学派倡导的这种研究方法遭到布坎南的反对。布坎南认为,这种方法会把经济学变成应用数学或工程学,经济学的本意会被自然科学的含意所取代。

  罗切斯特学派始终一贯地把实证的政治理论用来研究选举、政党策略、投票程序控制、政党联盟形成、立法机构和政府官员。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罗切斯特学派论著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理论性的和抽象的,基本上不涉及制度内容。这一派的成员大多对西方传统的政治学偏好制度主义持反感态度,而注重空间投票模型(spatial voting models )的研究。但是,到20世纪80年代,谢泼斯尔和温盖斯特的一篇题为《结构诱导均衡和立法选择》的论文(1981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罗切斯特学派的研究方向,他们发起了一项研究美国的立法和联邦官员制度的计划,这项研究计划大量地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把政治学和经济学融合在一起。

  罗切斯特学派的大多数论著不讨论规范问题,他们试图站在中性立场上来研究民主选举中的多数票循环、相互抬轿子(log rolling )所造成的缺乏效率、利益集团政治学、官员斟酌权等公共选择论题。与弗吉尼亚学派不同,罗切斯特学派的一部分成员对布坎南等人倡导的宪法改革持极端怀疑态度,谢泼斯尔于1982年发表的《宪法改革有助于解决政府预算问题吗?》一文是这种态度的代表作。罗切斯特学派的另一些成员则公开反对那些寻找联邦官员制度缺陷的研究,菲奥瑞勒于1983年发表的《对美国联邦官员制度的鞭挞》一文就公开为美国联邦官员制度的弊端进行辩解。

  (二)芝加哥学派

  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芝加哥学派又称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其主要成员有贝克尔(G·S·Becker)、佩茨曼(S·Peltzman)、波斯纳(R· A·Posner)、兰德斯(W·E·Landes)和斯蒂格勒(G·Stigler)。斯蒂格勒一直是这个学派的学术领袖,直至他1991年去世。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芝加哥学派的思想源流主要来自西方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奈特(F·H·Knight)、瓦伊纳(J·Viner)、西蒙斯(H·C ·Simons)和弗里德曼(M·Friedman)等人的思想。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是公共选择理论中起步较晚的一个学派, 直到20世纪70年代他们才着手公共选择研究。斯蒂格勒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则理论》一文打响了芝加哥政治经济学研究计划的第一炮,随后兰德斯、波斯纳等人加入了这个研究行列。

  在公共选择理论的三个学派中,芝加哥学派的自由主义色彩最为明显。芝加哥学派认为:经济学家可以观察、解释和描述历史过程,但是不能影响历史过程;改变这个世界的努力总的来说是枉费心机的,是对本来就稀缺的资源的一种浪费。根据这个基本思想,芝加哥学派排除了经济学家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从价格理论和实证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它把政府主要看作是受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的个人所利用的、在社会范围内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在芝加哥政治经济学模型中,经济人几乎唯一地被看作预期财富最大化者。在个人的效用函数中,不可能知道其他人的观点,如利他主义、恩赐的态度等,在个人的效用函数中能了解其他人的观点的只能是社会学家。因此,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否认政府是为公众谋福利的,它嘲笑西太平洋沿岸学术界顽固坚持政府的公共利益理论,它认为,从结果而不是从任何直接的公共利益设计来看,政治市场只不过是满足起决定性作用的利益集团成员再分配偏好的技术上有效率的机制。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把在私人市场分析中所使用的方法扩展应用于政治市场分析。它认为,无论是瞬时均衡还是长期均衡,政治市场总是出清的。在均衡状态下,没有一个人可以增加他的预期效用(财富)而又不减少另一个人的预期效用,即政治市场均衡是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由于政治代理人(政治市场上的拍卖人)受约束因素支配而不是受偏好支配,所以,政治代理人使政治市场出清时不会损害他们的委托人的利益。在芝加哥政治经济学看来,意识形态在政治市场运行中不起作用。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中的一系列假说保证了政治市场均衡既是严峻的,又是瞬时的。首先,它假定个人是价格接受者而不是价格制定者,因而在政治市场上个人很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斟酌使用权。其次,它假定个人同意进行交易的价格是和最优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市场出清价格。再次,它假定这些价格反映了一切相关的经济信息,因此,个人在政治市场上着力进行最优搜寻。最后,它假定对经济行为的一切约束都是有效率的,这些约束也反映了生成或修改这些约束的这部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

  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在公共选择理论方面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见解,其中的大多数见解既与弗吉尼亚学派的观点相左,也远离了弗里德曼的观点。例如,它认为投票人具有完全的信息,官员由立法有效率地加以控制,习惯法法律制度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

  (三)弗吉尼亚学派

  在布坎南和塔洛克学术领导下的弗吉尼亚学派是公共选择理论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其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芝加哥政治经济学同宗共源。不过,弗吉尼亚学派的理论源流更多地是来自奈特和西蒙斯二人的经济学。布坎南本人的学术思想除受奈特的经济自由主义观点影响以外,还受亚当·斯密的自由交易学说、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的公共财政理论、20世纪初意大利财政学派的公债理论和国家学说的影响。

  弗吉尼亚学派也是公共选择理论中最有争议的一个学派,因为其成员坚定地主张把公共选择理论与伦理学分开。这个学派既反对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又反对传统的政治学,它还对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马斯格雷夫等人的公共财政学和对多数主义民主制的崇拜提出挑战,从而把自己置于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异端地位。

  弗吉尼亚学派的特色是强调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和宪法政治经济学(constitutional politicaleconomy),这个特色使它既不同于罗切斯特学派, 又与芝加哥政治经济学相区别。

  布坎南等人认为,个人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组成单位,政府只是个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复合体,个人通过复合体做出集体决策,去实现他们相互期望的集体目标。只有个人才做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既不选择也不行动。社会选择仅仅是个人做出的选择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

  1945~1962年这一时期,西方主流经济学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揭露市场失灵的学术运动,这场运动的主力军是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家、庇古主义福利经济学家和马斯格雷夫主义公共财政学家。他们在攻击市场缺乏效率的同时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在主流经济学的这场运动的凌厉攻势下,以弗里德曼和科斯为代表的旧式风格的芝加哥经济学家不得不处于守势,他们承认外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问题使许多私人市场解决办法丧失了作用,提出一些更加别出心裁的政府干预办法,试图依靠这些办法使政府的斟酌权力最小化。即使是强调比较体制方法的哈罗德·德姆塞茨,这时也没有提出自己的政府理论来和主流经济学相抗衡。

  为了回应主流经济学对市场失灵的攻击,布坎南和塔洛克于1962年联手推出《一致同意的计算》一书。该书试图填补失缺的政府理论这个空白,并着力为市场失灵辩护。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如果说外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问题折磨着私人市场,从而造成市场失灵的话,那么,它们也破坏了产生牢固的不可分性并且只限制退出选择的政治市场,从而折磨着老百姓。针对主流经济学的挑战,布坎南和塔洛克提出了政府失灵的观点,他们认为政府并不会比私人市场做得更好,现行的政治市场运行缺乏效率。

  既然存在政府失灵,那么出路何在呢?布坎南等人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宪法改革。他们认为,宪法可以看作是能够使个人从相互交易中获得利益的一套规则,政府失灵的原因是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则过时了或约束乏力。因此,要改善政治,就必须改善或改革规则。他们主张对投票(选举)规则、立法机构、官员政治和政府决策规则(尤其是制定政策的规则)进行一系列改革,通过这些规则起到约束政府,甚至是守夜人——国家的作用。所以,布坎南等人认为经济学也是政治经济学,是宪法经济学。

  弗吉尼亚学派的主要兴趣不是研究投票动机,因为他们认为投票人理性的无知中隐含着投票悖论,在大多数选举中存在理性的弃权,并且在选择中还存在程序控制问题。弗吉尼亚学派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利益集团、寻租、立法、司法、行政和联邦官员制度。这些分析的结果大多都得出现行的政治市场失灵的结论。

  与芝加哥学派不同,弗吉尼亚学派没有假定政治市场上的个人总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假定个人有相当大的斟酌权。他们也没有像芝加哥学派那样假定政治市场是瞬时出清和完全出清的。弗吉尼亚学派不赞同把未经修改的私人市场理论原封不动地应用于政治市场分析,认为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并非总是对现状具有完全的信息。这些决策者不可能总是可以把未来的不确定性转换成确定性的等值,决策者不可能不犯错误。在弗吉尼亚学派看来,政府失灵是普遍的现象,关键是要进行制度建设和宪法改革。

  二

  公共选择理论是一个具有独特内容,在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中占有独特地位的流派,对它的观点和改革方案,对它的学科归属在西方学术界还存在颇多争议,但是它的发展势头似乎是有增无减。

  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个人无论是在经济活动中还是在政治活动中,其动机和目标都是相同的,都是具有利己心的,都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假设虽然坚持了经济活动分析和政治活动分析在方法论上的逻辑一致性,但是,却抹杀了不同个人的行为动机和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的行为动机的差异性。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人范例,既抹杀了真正的革命者与纯粹的消费者的区别,又抹杀了政治家与政客的区别。一个真正的革命者是不会计较个人得失的,为了他人的解放和幸福,他连牺牲自己的宝贵生命也在所不惜,又怎么会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呢?一个有作为的政治家,他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而不单纯在选票多少问题上患得患失,即便是有作为的资产阶级政治家也是如此。在有些场合,集体利益、党派利益或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后者只有通过前者来实现,这时单纯追求个人利益只会导致集体利益、党派利益或国家利益受到破坏,从而最终会损害个人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

  公共选择理论否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似乎也不合时宜。如今的社会已不同于18世纪的斯密时代,垄断早已取代自由竞争,外在性和公共物品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和行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复杂,国际经济日益一体化。在这种背景下,要返回18世纪的完全自由放任时代,只能是一厢情愿而不会成为现实。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经济主体。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政府干预,而是政府如何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是否符合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事实上,市场经济离开政府干预已经无法正常运行。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70年代西方国家发生的石油危机以及最近泰国爆发的金融危机,都说明要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不但需要政府干预,有时还需要多国政府的联合干预。

  至于把希望寄托于宪法改革,这个设想似乎有些过于天真,因为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古往今来,没有哪一个阶级会制定一个束缚自己手脚的法律。统治阶级可以制定法律,当然也就可以修改甚至废除某种法律,因此,宪法约束能否达到公共选择理论所企求的目的,是值得怀疑的。让政府行动受政策规则约束的设想也是靠不住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失业率或通货膨胀率上升为两位数时,没有哪一国政府会坐视不管而信守既定的政策规则。

  公共选择理论坚持个人中心论,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个人主义哲学观和伦理观的集中体现。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

  当然,公共选择理论的有些内容还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和参考的。

  一是公共选择理论对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矛盾和弊端的揭露。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不同,公共选择理论直接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分析。他们对资本主义政治过程的矛盾性、投票制度的虚伪性、少数利益集团对决策过程的操纵性的揭露和分析,对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西方民主政治的真面目是大有裨益的。诚然,公共选择理论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揭露和批评,其目的是要发明一种新的政治技术和新的表现民主的方式,来改良和完善资本主义制度,而不是要摧毁这种制度。

  二是把人们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把经济市场运行和政治市场运行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来进行分析。政治和经济本来就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所以经济学在它形成为一个完整体系时就叫做政治经济学。但是自马歇尔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回避对政治(制度)因素的分析,力图把政治经济学蜕变成“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正确地认识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从而影响效率,研究经济问题不能不研究这些制度问题。我们认为,经济学不能像西方主流经济学那样,只研究消费决策、生产决策、价格决定和国民收入决定等问题,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主体的权责利的对应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以及各种制度规则与现实经济要求的适应性问题,都必须是经济学所研究的主题。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经济效率的高低,往往不是通过市场行为分析就可以得出正确结论的。制度因素往往是主宰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些基本经济问题的最终力量。

作者介绍:方福前,1954年生。经济学博士。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教授。邮政编码: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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