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不当得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尽管在民法上曾被人忽略,但仍然对现代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利益返还;民法通则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9日
民法当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其历经二千多年的历史发展演变,仍对现在的法律适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也越发明显。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即法律和道德,古代社会又称之为公序良俗,如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对社会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所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明确将其确定为不当得利,并规定其无法律效力。例如,甲去银行取款,银行多给了甲一万元,那么这一万元就是不当得利,甲应当将其返还银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及其产生的孳息,且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那何谓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要使得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正确发挥其机能,就要对它进行规范和限制,对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度化、法律化。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也是司法实务中可供操作的判案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四要件说,认为这样能更好地防止不当得利的滥用与泛化。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在法学上有一句流传甚广的谚语,“任何人都不应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即利益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首要方面,亦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出发点。没有取得利益,就不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告获得不当利益,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且必需的要件,也是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和目的所在,这一条件如果不具备,即使另外一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失,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则发生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明确的是,由于精神利益是不能返还的,故一方所获得的利益应该限于财产性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损是不当得利的另一必要构成要件,是指因为一方取得利益而导致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仅仅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但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失,则不发生利益返还,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公司投资建设大型商场,带来大量客流,也直接拉动周边房价的上升,乙的房屋涨价获利,但并未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对甲公司而言就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所造成的后果。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像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那样,其范围不必完全相同,受益与受损也不必是同时发生,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为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完全相同。
(四)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成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与核心。只有受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才会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设立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变动过程中的不正常关系。无法律上的依据,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如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等。
三、准确把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提高在法律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对私权有力保护的法律依据,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通过准确把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提高在实务中的操作性。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一方面法律设定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在“得利”二字,其目的就是不允许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具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侵权责任的形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在举证责任上也有不同。在追究侵权责任中,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他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无须证明他方获利;而在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中,一方当事人无须证明他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须证明他方当事人已获得利益。
四、结语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能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对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增进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有着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丽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幸颜静.不当得利制度疑点探析[J].比较法研究,2005.6.
[提要] 不当得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尽管在民法上曾被人忽略,但仍然对现代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利益返还;民法通则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9日
民法当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其历经二千多年的历史发展演变,仍对现在的法律适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也越发明显。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即法律和道德,古代社会又称之为公序良俗,如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对社会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所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明确将其确定为不当得利,并规定其无法律效力。例如,甲去银行取款,银行多给了甲一万元,那么这一万元就是不当得利,甲应当将其返还银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及其产生的孳息,且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那何谓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要使得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正确发挥其机能,就要对它进行规范和限制,对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度化、法律化。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也是司法实务中可供操作的判案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四要件说,认为这样能更好地防止不当得利的滥用与泛化。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在法学上有一句流传甚广的谚语,“任何人都不应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即利益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首要方面,亦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出发点。没有取得利益,就不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告获得不当利益,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且必需的要件,也是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和目的所在,这一条件如果不具备,即使另外一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失,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则发生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明确的是,由于精神利益是不能返还的,故一方所获得的利益应该限于财产性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损是不当得利的另一必要构成要件,是指因为一方取得利益而导致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仅仅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但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失,则不发生利益返还,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公司投资建设大型商场,带来大量客流,也直接拉动周边房价的上升,乙的房屋涨价获利,但并未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对甲公司而言就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所造成的后果。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像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那样,其范围不必完全相同,受益与受损也不必是同时发生,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为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完全相同。
(四)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成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与核心。只有受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才会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设立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变动过程中的不正常关系。无法律上的依据,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如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等。
三、准确把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提高在法律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对私权有力保护的法律依据,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通过准确把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提高在实务中的操作性。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一方面法律设定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在“得利”二字,其目的就是不允许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具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侵权责任的形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在举证责任上也有不同。在追究侵权责任中,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他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无须证明他方获利;而在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中,一方当事人无须证明他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须证明他方当事人已获得利益。
四、结语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能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对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增进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有着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丽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幸颜静.不当得利制度疑点探析[J].比较法研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