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浅议

  [提要] 不当得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尽管在民法上曾被人忽略,但仍然对现代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利益返还;民法通则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9日

  民法当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其历经二千多年的历史发展演变,仍对现在的法律适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也越发明显。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即法律和道德,古代社会又称之为公序良俗,如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对社会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所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明确将其确定为不当得利,并规定其无法律效力。例如,甲去银行取款,银行多给了甲一万元,那么这一万元就是不当得利,甲应当将其返还银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及其产生的孳息,且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那何谓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要使得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正确发挥其机能,就要对它进行规范和限制,对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度化、法律化。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也是司法实务中可供操作的判案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四要件说,认为这样能更好地防止不当得利的滥用与泛化。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在法学上有一句流传甚广的谚语,“任何人都不应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即利益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首要方面,亦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出发点。没有取得利益,就不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告获得不当利益,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且必需的要件,也是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和目的所在,这一条件如果不具备,即使另外一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失,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则发生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明确的是,由于精神利益是不能返还的,故一方所获得的利益应该限于财产性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损是不当得利的另一必要构成要件,是指因为一方取得利益而导致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仅仅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但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失,则不发生利益返还,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公司投资建设大型商场,带来大量客流,也直接拉动周边房价的上升,乙的房屋涨价获利,但并未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对甲公司而言就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所造成的后果。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像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那样,其范围不必完全相同,受益与受损也不必是同时发生,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为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完全相同。

  (四)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成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与核心。只有受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才会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设立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变动过程中的不正常关系。无法律上的依据,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如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等。

  三、准确把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提高在法律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对私权有力保护的法律依据,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通过准确把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提高在实务中的操作性。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一方面法律设定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在“得利”二字,其目的就是不允许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具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侵权责任的形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在举证责任上也有不同。在追究侵权责任中,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他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无须证明他方获利;而在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中,一方当事人无须证明他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须证明他方当事人已获得利益。

  四、结语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能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对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增进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有着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丽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幸颜静.不当得利制度疑点探析[J].比较法研究,2005.6.

  [提要] 不当得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尽管在民法上曾被人忽略,但仍然对现代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一些观点。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利益返还;民法通则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19日

  民法当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其历经二千多年的历史发展演变,仍对现在的法律适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也越发明显。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即法律和道德,古代社会又称之为公序良俗,如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就是不当得利。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对社会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所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明确将其确定为不当得利,并规定其无法律效力。例如,甲去银行取款,银行多给了甲一万元,那么这一万元就是不当得利,甲应当将其返还银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及其产生的孳息,且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那何谓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要使得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正确发挥其机能,就要对它进行规范和限制,对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度化、法律化。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也是司法实务中可供操作的判案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四要件说,认为这样能更好地防止不当得利的滥用与泛化。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在法学上有一句流传甚广的谚语,“任何人都不应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即利益是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事实的首要方面,亦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出发点。没有取得利益,就不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告获得不当利益,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且必需的要件,也是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和目的所在,这一条件如果不具备,即使另外一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失,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则发生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明确的是,由于精神利益是不能返还的,故一方所获得的利益应该限于财产性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损是不当得利的另一必要构成要件,是指因为一方取得利益而导致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仅仅是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但并未给他人带来损失,则不发生利益返还,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公司投资建设大型商场,带来大量客流,也直接拉动周边房价的上升,乙的房屋涨价获利,但并未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对甲公司而言就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所造成的后果。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像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那样,其范围不必完全相同,受益与受损也不必是同时发生,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为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完全相同。

  (四)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成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与核心。只有受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才会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设立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变动过程中的不正常关系。无法律上的依据,既可以是自始无原因,例如无权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也可以是事后无原因,如合同履行了给付,该合同后被确认无效等。

  三、准确把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提高在法律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对私权有力保护的法律依据,对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公平原则有重大意义。通过准确把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提高在实务中的操作性。通过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分析,一方面法律设定不当得利制度的重心在“得利”二字,其目的就是不允许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具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侵权责任的形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在举证责任上也有不同。在追究侵权责任中,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他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无须证明他方获利;而在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中,一方当事人无须证明他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但须证明他方当事人已获得利益。

  四、结语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能完整地体现并维护公平原则,对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增进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有着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丽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幸颜静.不当得利制度疑点探析[J].比较法研究,2005.6.


相关文章

  • 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司的释明权
  • 时间:2012-03-12 02:06 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司的释明权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作者:刘言浩 [案情] 2005年5月24日,5月30日.8月24日,某甲通过银行先后三次向某乙分别汇款6.1万美元,3.9万美元,2 ...查看


  •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 摘 要:我国的不当得利理论研究已经初步形成规模,但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纠纷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诉讼中"无合法依据"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更为突出.本文将从分析我国关于该构成要件的界定以及其举证责任现状, ...查看


  • 不当得利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 2013-05-29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sf1112   作者:肖祥君 李顺前   浏览次数: 281 分享到: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应当由主张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主体就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要 ...查看


  • 试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 赔偿责任 民法 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诉权, 是民法中一项重要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条件: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 ...查看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在此,只对一般要件加以阐述,其构成要件有四: (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此条件,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 ...查看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不当得利概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 ...查看


  • 从民间借贷到不当得利_兼论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 2011・09 ◆经济与法 从民间借贷到不当得利 --兼论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 何金阳 摘 要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的不当得利,在调整不具备法律因素的财产转移关系,以及各类 民事财产纠纷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民法的角度进 ...查看


  •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之概念澄清_
  •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之概念澄清_ 娄爱华 苏州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给付 没有合法根据 内容提要: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法上争议颇多.在探讨"没有合 ...查看


  •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案例
  •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案例 不当得利常在生活中常常表现为在路边捡到钱或者超市里多收了找回的零钱,除此之外,不当得利在生活中还有很多种体现方式.不当得利是建立在一方利益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少因为不当得利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