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期限合作)版本1

居间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

地 址:

联络人: 职务:

电 话: 分机:

传 真: 电邮:

乙方(委托方) :

地 址:

联络人: 职务:

电 话: 分机:

传 真: 电邮:

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互利共赢、诚实守信的原则,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获得目标项目最终合作权的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并形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期限

1.1 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居间服务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 年,自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1.2 委托期限内,若乙方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开展居间活动,须事先向甲方反馈沟通拟居间项目的

概况,由甲方出具相应的书面授权委托,以便乙方有权开展居间活动,为甲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居间服务。

1.3 委托期限内,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无法满足甲方需求,或甲方依其自身考量需提前终止对乙方

的居间委托,或乙方在履行本协议内容时存在任何违约、违法或侵犯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第1.1条约定的居间委托期限以及对某一具体项目所作的委托,由此所产生之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事项

2.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负责为甲方开展产品销售、实施工程项目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项

目”)提供居间服务。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实施的重要信息,协调并促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的最终合作,且签订该项目的专业合作合同;以及为甲方具体实施该项目提供必要的联络、沟通、协助服务等事宜。

2.2 本协议所指称“居间成功”是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全部事项,且经乙方提供

居间服务由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该项目的合作合同。

2.3 若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居间不成功: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未能

达成项目的最终合作或签订书面的合作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的或联络、沟通、协助等服务的;对甲方最终获得该项目合作权,乙方未提供实质性居间服务的。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负责提供证明其具备承担实施该项目的资质能力,以及符合国家或者

产品客户、建设单位对项目合作方资格条件规定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3.2 甲方负责实施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开展合作的实质性活动,如具体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

动、以及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合同的协商谈判。

3.3 若项目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合作合同内容。甲方

因履行该合作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4 若项目居间成功,且甲方已收到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项目款项,则甲方需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3.5 甲方需自行承担其开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合同洽谈、联络运作等商务活动的全部费用,以及

甲方履行该合作合同所发生的成本或其他费用。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作的条件与

商务内容、项目工程量清单总价及子目单价、项目建设材料要求等;同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2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该项目图纸、工程量清单及价格、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完全能

够对促成项目合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构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签订合作合同的组成部分。

4.3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项目的前述资料或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同时,保证该项目真实

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建设。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完全、失真、错误或项目运行存在缺陷、问题的,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4.4 在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合作的前期初步洽商、参与招投标、合同判期间,乙方

应尽到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整个项目的运作、信息沟通、关系对接、业务公关,全力协助甲方拟订合理有效的合作文件,尽最大努力帮助甲方逐步入围并最终获得项目的合作权,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4.5 在项目由甲方签订合作合同后,乙方应有义务负责协调好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与产品客户或

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甲方能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直至整个项目事宜全部处理完结。且在甲方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并得到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或相关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前提下,乙方应配合甲方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收取项目款项。

4.6 乙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所委托项目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收集反馈信

息,解释有关问题。

4.7 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而居间成功,且不存在任何无权取得居间报酬的情形时,乙方有权依本

协议约定取得相应居间报酬,但相应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居间报酬的给付标准与支付方式

5.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确认,经乙方提供居间服务而居间成功的,由甲方将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

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提交乙方备案,甲方依以下给付标准之一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请勾选):

□ 按照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合同所确定的项目总价款金额的 %支付; □甲方先行单独向乙方提供项目合作的优惠报价,居间成功取得项目合作权后,按合作合同所

确定的项目总价款金额与向乙方提供的优惠报价之间的差额支付;

□ 按照甲方取得并实施该项目所获得利润的 %支付。

5.2 以乙方完全严格履行其应负的义务且无任何违约情形为取得居间报酬的前提,本协议约定的付

款条件成就时,甲方依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分期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即甲方依合作合同收取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支付的每一期项目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期项目款项占项目总款项的同等比例标准向乙方支付对应的居间报酬金额,依次类推,甲方于收到项目全部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结清应付予乙方的全部居间报酬。

5.3 在甲方支付每期的居间报酬前,乙方须依甲方要求先行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予甲方提

出请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居间报酬,且不承担迟延付款之责。

5.4 在支付居间报酬前,应扣除须由乙方承担的相应(18.49%)税费后所得金额再行支付。甲方

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乙方收款银行信息为: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六条:居间费用的承担

6.1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居间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除非甲方明确同意承担该居间费

用的部分或全部;否则,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协议所包含的委托全部事项,乙方须自行承担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活动费用。

第七条:居间委托期限

7.1 委托期限自本居间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完

全履行完毕之日止。超过前述委托期限仍需要提供居间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延长居间委托期限。本居间协议终止时,居间委托期限亦迳行同时终止。

第八条:居间协议生效与终止

8.1 本居间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20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委托事项,

即未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的,本居间协议自动终止。

8.2 居间成功的,双方依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后,本居间协议即行终止。

8.3 居间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或遇有其他法定解除的事项时,本居间协议

亦终止。

第九条:转委托禁止

9.1 乙方不得将本居间协议约定的委托服务事项进行转委托予任何第三人,除非甲方事先书面明确

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全面履行居间委托事项,若提供的该项目相关的资料或信息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等情

况,或怠于提供居间服务,乙方无权主张居间报酬,且需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失。 10.2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居间报酬,经乙方提出限期改正仍不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甲

方应按未支付居间报酬金额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

11.1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允许他人

使用或泄露该商业秘密于任何第三人。

11.2 乙方对在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中获悉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成

交机会、项目合作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严守保密义务。

11.3 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

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11.4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不超过居间报酬标准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

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居间协议。因协议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

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 双方签署本居间协议并不构成雇佣和被雇佣关系,也不构成代表或被代表的授权,对外亦不

得宣称存在类似的关系。双方为便于开展业务,相互间提供的名片、文件或针对具体项目出具的书面文件仅为实现本协议居间委托目标之用,滥用方对一切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2.3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同意向XX 仲裁委员会XX 分会提请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负担。

12.4 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签署生效,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协议双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居间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

地 址:

联络人: 职务:

电 话: 分机:

传 真: 电邮:

乙方(委托方) :

地 址:

联络人: 职务:

电 话: 分机:

传 真: 电邮:

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互利共赢、诚实守信的原则,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获得目标项目最终合作权的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并形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期限

1.1 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居间服务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 年,自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1.2 委托期限内,若乙方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开展居间活动,须事先向甲方反馈沟通拟居间项目的

概况,由甲方出具相应的书面授权委托,以便乙方有权开展居间活动,为甲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居间服务。

1.3 委托期限内,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无法满足甲方需求,或甲方依其自身考量需提前终止对乙方

的居间委托,或乙方在履行本协议内容时存在任何违约、违法或侵犯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第1.1条约定的居间委托期限以及对某一具体项目所作的委托,由此所产生之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事项

2.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负责为甲方开展产品销售、实施工程项目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项

目”)提供居间服务。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实施的重要信息,协调并促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的最终合作,且签订该项目的专业合作合同;以及为甲方具体实施该项目提供必要的联络、沟通、协助服务等事宜。

2.2 本协议所指称“居间成功”是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全部事项,且经乙方提供

居间服务由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该项目的合作合同。

2.3 若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居间不成功: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未能

达成项目的最终合作或签订书面的合作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的或联络、沟通、协助等服务的;对甲方最终获得该项目合作权,乙方未提供实质性居间服务的。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负责提供证明其具备承担实施该项目的资质能力,以及符合国家或者

产品客户、建设单位对项目合作方资格条件规定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3.2 甲方负责实施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开展合作的实质性活动,如具体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

动、以及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合同的协商谈判。

3.3 若项目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合作合同内容。甲方

因履行该合作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4 若项目居间成功,且甲方已收到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项目款项,则甲方需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3.5 甲方需自行承担其开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合同洽谈、联络运作等商务活动的全部费用,以及

甲方履行该合作合同所发生的成本或其他费用。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作的条件与

商务内容、项目工程量清单总价及子目单价、项目建设材料要求等;同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2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该项目图纸、工程量清单及价格、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完全能

够对促成项目合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构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签订合作合同的组成部分。

4.3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项目的前述资料或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同时,保证该项目真实

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建设。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完全、失真、错误或项目运行存在缺陷、问题的,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4.4 在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合作的前期初步洽商、参与招投标、合同判期间,乙方

应尽到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协调整个项目的运作、信息沟通、关系对接、业务公关,全力协助甲方拟订合理有效的合作文件,尽最大努力帮助甲方逐步入围并最终获得项目的合作权,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4.5 在项目由甲方签订合作合同后,乙方应有义务负责协调好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与产品客户或

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甲方能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直至整个项目事宜全部处理完结。且在甲方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并得到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或相关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前提下,乙方应配合甲方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收取项目款项。

4.6 乙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所委托项目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收集反馈信

息,解释有关问题。

4.7 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而居间成功,且不存在任何无权取得居间报酬的情形时,乙方有权依本

协议约定取得相应居间报酬,但相应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居间报酬的给付标准与支付方式

5.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确认,经乙方提供居间服务而居间成功的,由甲方将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

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提交乙方备案,甲方依以下给付标准之一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请勾选):

□ 按照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合同所确定的项目总价款金额的 %支付; □甲方先行单独向乙方提供项目合作的优惠报价,居间成功取得项目合作权后,按合作合同所

确定的项目总价款金额与向乙方提供的优惠报价之间的差额支付;

□ 按照甲方取得并实施该项目所获得利润的 %支付。

5.2 以乙方完全严格履行其应负的义务且无任何违约情形为取得居间报酬的前提,本协议约定的付

款条件成就时,甲方依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分期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即甲方依合作合同收取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所支付的每一期项目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期项目款项占项目总款项的同等比例标准向乙方支付对应的居间报酬金额,依次类推,甲方于收到项目全部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结清应付予乙方的全部居间报酬。

5.3 在甲方支付每期的居间报酬前,乙方须依甲方要求先行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予甲方提

出请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居间报酬,且不承担迟延付款之责。

5.4 在支付居间报酬前,应扣除须由乙方承担的相应(18.49%)税费后所得金额再行支付。甲方

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乙方收款银行信息为: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六条:居间费用的承担

6.1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居间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除非甲方明确同意承担该居间费

用的部分或全部;否则,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协议所包含的委托全部事项,乙方须自行承担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活动费用。

第七条:居间委托期限

7.1 委托期限自本居间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完

全履行完毕之日止。超过前述委托期限仍需要提供居间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延长居间委托期限。本居间协议终止时,居间委托期限亦迳行同时终止。

第八条:居间协议生效与终止

8.1 本居间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20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委托事项,

即未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与产品客户或建设单位正式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的,本居间协议自动终止。

8.2 居间成功的,双方依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后,本居间协议即行终止。

8.3 居间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或遇有其他法定解除的事项时,本居间协议

亦终止。

第九条:转委托禁止

9.1 乙方不得将本居间协议约定的委托服务事项进行转委托予任何第三人,除非甲方事先书面明确

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全面履行居间委托事项,若提供的该项目相关的资料或信息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等情

况,或怠于提供居间服务,乙方无权主张居间报酬,且需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损失。 10.2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居间报酬,经乙方提出限期改正仍不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甲

方应按未支付居间报酬金额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

11.1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允许他人

使用或泄露该商业秘密于任何第三人。

11.2 乙方对在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中获悉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成

交机会、项目合作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严守保密义务。

11.3 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

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11.4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不超过居间报酬标准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

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居间协议。因协议一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

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 双方签署本居间协议并不构成雇佣和被雇佣关系,也不构成代表或被代表的授权,对外亦不

得宣称存在类似的关系。双方为便于开展业务,相互间提供的名片、文件或针对具体项目出具的书面文件仅为实现本协议居间委托目标之用,滥用方对一切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2.3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同意向XX 仲裁委员会XX 分会提请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负担。

12.4 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签署生效,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协议双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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