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92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精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住房价格行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现就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1、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2003]191号)规定,将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价格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不得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差价,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让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能够买得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规定,认真制定或调整本市、县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使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能够租得起房。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交纳租金后,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3、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低限减半收取。
二、改进完善措施,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1、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全面推广和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做到“一房一标价”,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的全部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商品住房的楼房号、单元号、房号、户型、面积(应区分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平米单价、总售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房价外收取的其它费用等。实施明码标价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时应切实履行其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及时重新申报,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变更明码
标价内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使商品住房价格及相关信息公开、公正、完善,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
2、严格规范住房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3、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定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收费项目及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严禁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取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并收费。
4、加强监测分析,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会太原市要配合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商品住房市场供求及价格水平的分析和监测,综合利用建设(房地产)、统计部门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系统,共享信息资源,建立信息采集、政策及统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增幅、商品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商品房销售、存量房屋交易、销售价格信息采集和分析制度;完善市场动态、价格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评价房地产市场运行、预测未来价格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房地产开发、住房供应及价格信息,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合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落实管理规定,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认真落实《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指导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品质提升。
四、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建设(房地产)等部门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不按规定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的;二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申报,擅自提高价格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三是通过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争购的;四是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哄抬房价的;五是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六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非法牟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许多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4月22日 (地方法规)
大家需要重点关注这个内容:
2、严格规范住房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0]92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精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住房价格行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现就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1、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2003]191号)规定,将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价格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不得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差价,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让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能够买得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规定,认真制定或调整本市、县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使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能够租得起房。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交纳租金后,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3、认真贯彻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低限减半收取。
二、改进完善措施,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1、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全面推广和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做到“一房一标价”,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的全部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商品住房的楼房号、单元号、房号、户型、面积(应区分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平米单价、总售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房价外收取的其它费用等。实施明码标价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时应切实履行其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及时重新申报,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变更明码
标价内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使商品住房价格及相关信息公开、公正、完善,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
2、严格规范住房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3、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定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收费项目及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严禁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取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并收费。
4、加强监测分析,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会太原市要配合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商品住房市场供求及价格水平的分析和监测,综合利用建设(房地产)、统计部门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系统,共享信息资源,建立信息采集、政策及统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增幅、商品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商品房销售、存量房屋交易、销售价格信息采集和分析制度;完善市场动态、价格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评价房地产市场运行、预测未来价格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房地产开发、住房供应及价格信息,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合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落实管理规定,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认真落实《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指导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品质提升。
四、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建设(房地产)等部门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不按规定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的;二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申报,擅自提高价格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三是通过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争购的;四是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哄抬房价的;五是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六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非法牟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许多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4月22日 (地方法规)
大家需要重点关注这个内容:
2、严格规范住房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