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部 文 件
建城[1992]68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
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经部审查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四
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市政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四项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是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办法。
第二章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及验评程序
第2.0.1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合格:
1. 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70分以上;
2. 实测项目: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
为100%,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达70%;
3. 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70%以上;
4. 工程综合评分应达70%以上。
二、 优良:
1. 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85分以上;
2. 实测项目:在合格的基础上,全部检查项目(包括主要检
查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应达85%;
3. 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85%以上;
4. 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5%以上。
第2.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
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
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第2.0.3条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
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
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 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
米(或3000平方米)。
二、 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
孔者全查。
三、 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
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第2.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
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一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
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
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分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四的统一
格式。
第三章 市政工程质量评分办法
第3.0.1条 外观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 外观项目的验评内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工程进行全数
量检查。
二、 外观项目检查内容和标准见相应的行业标准各节中的文字
说明部分。
三、 外观项目的评分,应先按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予以评
定,其对应得分如下:
优:85——100,合格:70——84.9,不合格:<70。
四、 外观项目得分的计算:
外观评分=各单项评分的平均值
第3.0.2条 实测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 在外观项目验评合格后,才能进行实测项目的验评;
二、 实测项目内容及允许偏差见相应行业标准;
三、 实测项目得分的计算:
1. 道路工程:
得分=车行道部分平均合格率×0.7+人行道和侧石部分平均
合格率×0.3
2. 桥梁工程、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得分=各项合格率的平均值
第3.0.3条 质量保证资料检验评定:
一、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的内容见本规定附表三;
二、 质量保证资料评分标准见本规定附表三。
第3.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综合评分:
一、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综合评分=外观项目评分×0.3+实测项目得分率×0.4+质量保
证资料评分×0.3
二、 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综合评分=外观项目评分×0.25+实测项目得分×0.35+质量保
证资料评分×0.4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建设部司发文
(95)建城市字第1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
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适用性和准
确性,更好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现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补充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抄送: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了适应市政工程发展的需要,统一质量核定标准,具有
较好的适用性、准确性,特制定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下称
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规定》共同使用。
第1.2条 补充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桥梁、排
水工程。大中修市政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1.3条 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是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市政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规定》。
第1.4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按补充规定等文件要求进
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补充规定的外观、实测、保证资料必须
进行全项目验评。
第1.5条 补充规定的某些检测项目因工程竣工使用后无法检测时,
可由质监部门在施工过程中检测数据或它认为适宜的其它方认证的检
测数据中采用(如:监理单位、接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
单位等)。
第1.6条 外观质量评定具有否决权。工程中凡存在严重外观质量问
题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即使是局部问题,工程最高只能评定为合格。
不合格工程应当整改,无法整改时,在不影响安全,不影响使用和寿命
的情况下,也可视为可以使用工程。
第二章 外观评定方法
第2.1条 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外观质量,依据行标中各有
关章节文字说明部分进行小项评定打分,小项分数相加为该组成部分得
分,乘以加权系数后将各组成部分相加即为该工程外观总得分。
第2.2条 市政道路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一。
第2.3条 市政桥梁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二。
第2.4条 市政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三。
第三章 实测实量评定方法
第3.1条 实测实量采用一部分施工过程检测数据,其长度、孔数
或面积应满足《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要求,其位置与核验时
的部位可不相同,其合格率参与核验时的合格率计算,但所采用的主要
项目仅做为核验的必要条件,不参与合格率计算。
第3.2条 道路工程得分计算中,车行道部分合格率占70%,如有
护坡、挡墙、倒虹、涵洞等与人行道,侧缘石合计占30%。
第3.3条 市政桥梁(立交净空除外)、排水工程各项高程允许偏差
值,竣工一年工以后的工程,可按1.5倍允许偏差值考核。
第3.4条 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四。
第3.5条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五。
第3.6条 市政排水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六。
第四章 保证资料评定方法
第4.1条 根据1994年建设部469号文要求,相应增加一些资料内
容,归放于保证资料的9个方面中,仍按《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执行。
第4.2条 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保证资料评分办法见俯表七。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1.如有护坡、挡墙、倒虹、涵洞等可根据行标增加项目,人行道和检查井与收水井的加权系数同改为0.15,增加项目为0.1。
2.根据存在问题多少和产生程度,在应得分中酌情扣分。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1.如有护坡、挡墙、倒虹、涵洞等可根据行标增加项目,人行道和检查井与收水井的加权系数同改为0.15,增加项目为0.1。
2.根据存在问题多少和产生程度,在应得分中酌情扣分。
市政桥梁工程外观评分表 附表二(甲)
年 月 日 检查人:
市政桥梁工程外观评分表 附表二(乙)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1.上部构造如是钢结构或是地道桥,外观要求中4代1。
2.侧墙、锥坡、护坡、台阶中,有台阶者,1,2,3小项应得分为40,40,20。 3.依据存在问题多少、严重程度参照外观要求和应得分,酌情扣分。
4.无锥坡、台阶、侧墙、护坡时,地袱、防撞墩、栏杆、人行道项目加权系数为0.30。
市政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表 附表三(甲)
年 月 日 检查人:
市政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表 附表三(乙)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1.如无护坡挡墙加权系数为排管0.35,检查井0.35,回填0.3。
2.某些项目是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到的,应有足够数量。
3.根据存在问题多少和严重程度,参照外观要求和应得分,酌情扣分。
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定表 附表四(水泥)
年 月 日 检查人:
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四(沥青)
年 月 日 检查人:
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四(附属)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如有其它附属工程可依据行标增加实测项目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续)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续)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续)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续)
注:1.斜拉桥桩标高、塔柱、桩的混凝土强度、拉索拉力、冷墩填料强度是认证项目。
2.计算合格率单元:序号1~2、3~5、6~13、14~20、21~25、26~30、31~33、34~35、36~40、41~48、49~51、52~55,然后再计平均合格率即为得分。
3.有水桥桥下净空可用梁底标高代替。
市政排水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六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D为管径,当D<700mm时邻管错口不检查。沟渠实测实量表可依据行标按此表代替。
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 附表七
年 月 日 检查人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城[1992]68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
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经部审查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四
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市政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四项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是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办法。
第二章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及验评程序
第2.0.1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合格:
1. 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70分以上;
2. 实测项目: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
为100%,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达70%;
3. 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70%以上;
4. 工程综合评分应达70%以上。
二、 优良:
1. 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85分以上;
2. 实测项目:在合格的基础上,全部检查项目(包括主要检
查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应达85%;
3. 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85%以上;
4. 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5%以上。
第2.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
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
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第2.0.3条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
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
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 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
米(或3000平方米)。
二、 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
孔者全查。
三、 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
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第2.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
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一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
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
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分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四的统一
格式。
第三章 市政工程质量评分办法
第3.0.1条 外观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 外观项目的验评内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工程进行全数
量检查。
二、 外观项目检查内容和标准见相应的行业标准各节中的文字
说明部分。
三、 外观项目的评分,应先按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予以评
定,其对应得分如下:
优:85——100,合格:70——84.9,不合格:<70。
四、 外观项目得分的计算:
外观评分=各单项评分的平均值
第3.0.2条 实测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 在外观项目验评合格后,才能进行实测项目的验评;
二、 实测项目内容及允许偏差见相应行业标准;
三、 实测项目得分的计算:
1. 道路工程:
得分=车行道部分平均合格率×0.7+人行道和侧石部分平均
合格率×0.3
2. 桥梁工程、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得分=各项合格率的平均值
第3.0.3条 质量保证资料检验评定:
一、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的内容见本规定附表三;
二、 质量保证资料评分标准见本规定附表三。
第3.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综合评分:
一、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综合评分=外观项目评分×0.3+实测项目得分率×0.4+质量保
证资料评分×0.3
二、 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综合评分=外观项目评分×0.25+实测项目得分×0.35+质量保
证资料评分×0.4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建设部司发文
(95)建城市字第1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
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适用性和准
确性,更好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现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补充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抄送: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了适应市政工程发展的需要,统一质量核定标准,具有
较好的适用性、准确性,特制定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下称
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规定》共同使用。
第1.2条 补充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桥梁、排
水工程。大中修市政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1.3条 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是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市政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规定》。
第1.4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按补充规定等文件要求进
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补充规定的外观、实测、保证资料必须
进行全项目验评。
第1.5条 补充规定的某些检测项目因工程竣工使用后无法检测时,
可由质监部门在施工过程中检测数据或它认为适宜的其它方认证的检
测数据中采用(如:监理单位、接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
单位等)。
第1.6条 外观质量评定具有否决权。工程中凡存在严重外观质量问
题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即使是局部问题,工程最高只能评定为合格。
不合格工程应当整改,无法整改时,在不影响安全,不影响使用和寿命
的情况下,也可视为可以使用工程。
第二章 外观评定方法
第2.1条 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外观质量,依据行标中各有
关章节文字说明部分进行小项评定打分,小项分数相加为该组成部分得
分,乘以加权系数后将各组成部分相加即为该工程外观总得分。
第2.2条 市政道路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一。
第2.3条 市政桥梁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二。
第2.4条 市政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见附表三。
第三章 实测实量评定方法
第3.1条 实测实量采用一部分施工过程检测数据,其长度、孔数
或面积应满足《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要求,其位置与核验时
的部位可不相同,其合格率参与核验时的合格率计算,但所采用的主要
项目仅做为核验的必要条件,不参与合格率计算。
第3.2条 道路工程得分计算中,车行道部分合格率占70%,如有
护坡、挡墙、倒虹、涵洞等与人行道,侧缘石合计占30%。
第3.3条 市政桥梁(立交净空除外)、排水工程各项高程允许偏差
值,竣工一年工以后的工程,可按1.5倍允许偏差值考核。
第3.4条 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四。
第3.5条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五。
第3.6条 市政排水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见附表六。
第四章 保证资料评定方法
第4.1条 根据1994年建设部469号文要求,相应增加一些资料内
容,归放于保证资料的9个方面中,仍按《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执行。
第4.2条 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保证资料评分办法见俯表七。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1.如有护坡、挡墙、倒虹、涵洞等可根据行标增加项目,人行道和检查井与收水井的加权系数同改为0.15,增加项目为0.1。
2.根据存在问题多少和产生程度,在应得分中酌情扣分。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1.如有护坡、挡墙、倒虹、涵洞等可根据行标增加项目,人行道和检查井与收水井的加权系数同改为0.15,增加项目为0.1。
2.根据存在问题多少和产生程度,在应得分中酌情扣分。
市政桥梁工程外观评分表 附表二(甲)
年 月 日 检查人:
市政桥梁工程外观评分表 附表二(乙)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1.上部构造如是钢结构或是地道桥,外观要求中4代1。
2.侧墙、锥坡、护坡、台阶中,有台阶者,1,2,3小项应得分为40,40,20。 3.依据存在问题多少、严重程度参照外观要求和应得分,酌情扣分。
4.无锥坡、台阶、侧墙、护坡时,地袱、防撞墩、栏杆、人行道项目加权系数为0.30。
市政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表 附表三(甲)
年 月 日 检查人:
市政排水工程外观评分表 附表三(乙)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1.如无护坡挡墙加权系数为排管0.35,检查井0.35,回填0.3。
2.某些项目是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到的,应有足够数量。
3.根据存在问题多少和严重程度,参照外观要求和应得分,酌情扣分。
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定表 附表四(水泥)
年 月 日 检查人:
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四(沥青)
年 月 日 检查人:
市政道路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四(附属)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如有其它附属工程可依据行标增加实测项目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续)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续)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续)
市政桥梁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五(续)
注:1.斜拉桥桩标高、塔柱、桩的混凝土强度、拉索拉力、冷墩填料强度是认证项目。
2.计算合格率单元:序号1~2、3~5、6~13、14~20、21~25、26~30、31~33、34~35、36~40、41~48、49~51、52~55,然后再计平均合格率即为得分。
3.有水桥桥下净空可用梁底标高代替。
市政排水工程实测实量评分表 附表六
年 月 日 检查人: 注:D为管径,当D<700mm时邻管错口不检查。沟渠实测实量表可依据行标按此表代替。
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 附表七
年 月 日 检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