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莱钢办字〔2014〕39号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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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补充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是由企业、工会和职工提供的具有群众性、公益性、保障性的互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患大病后,在享受公司《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职工基本医疗超限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职工大病医疗补充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后,仍因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时,对职工予以帮助。
第三条 互助基金实行会员制。坚持“个人和所在单位共同自愿加入,入会后享受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筹集采用个人缴纳、单位和工会投入、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互助对象
第五条 凡参加莱钢职工医疗互助的具有集团公司身份(含改制单位原莱钢身份职工)的在岗职工、退养职工和退休职工,按规定连续缴纳应出资互助金且单位按规定缴纳互助基金的,均可享受规定的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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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互助基金的来源为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结余、职工个人缴纳和企业、个人捐赠等。根据需要确定为:
(一)集团公司每年从福利费中出资 100万元。
(二)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单位,以当年加入医疗互助会的总人数为基数,每年从福利费中按人均10元出资(改制单位按签署协议办理)。
(三)集团公司工会每年拨付50万元。
(四)入会职工个人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24元(每月2元)。
第七条 企业和工会拨付的资金,每年一次性划转;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收代缴,统一划转,并附全部出资人名单,划转时间为每年3月份。
第八条 会员设立个人账户,由集团公司工会统一编号注册,各单位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建档。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互助基金由集团公司工会集中管理,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如有结余,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接受集团公司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和职工代表的监督,财务收支账目每年审核、公布。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书面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 3 —
称医疗互助管委会)。
主 任:李淑华
副主任:石荣凤 邹 峰
成员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公益事业部和集团公司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互助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权益保障女工部。
办公室主任:常红玮
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领导;
(二)组织制订、修改有关医疗互助的政策和规定;
(三)定期听取职工互助基金收支情况等工作的汇报;
(四)研究制定职工互助基金筹集事宜和支付标准的调整。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职工互助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种登记审批手续;
(二)执行公司有关职工医疗互助的政策和规定;
(三)办理职工互助基金的审批支付业务;
(四)负责职工互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医疗互助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患大病并符合公司关于医疗费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以一个报销年度统算,按以下标准互助: — 4 —
(一)医疗费总额未超限额的医疗互助。年度内按照公司《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报销以后,其自付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互助。
(二)医疗费总额超限额的医疗互助。年度内按照公司《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职工基本医疗超限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职工大病医疗补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销以后,其自付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5000~10000(含)元的部分按60%给予互助;10000以上至20000(含)元的部分按70%给予互助;20000以上的部分按80%给予互助;会员当年享受的互助费用达到50000元时,不再给予互助。
第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属地管理和医疗基金自管自用的单位,职工患大病申请互助,要先按照属地(自管自用单位按莱钢规定)的《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报销后,再执行本标准。
医疗互助管委会可根据互助基金结存情况适当调整交费和互助标准。
第十七条 已享受过医疗互助的人员需缴纳100元继续入会费用,并连续缴纳互助金,方可继续享受会员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公司职工积极参加医疗互助。新参加医疗互助会的职工,当年及以前发生的费用不得享受医疗互助。
第十九条 鼓励集体或个人对医疗互助基金会给予捐助。
第七章 互助基金的申请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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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报医疗互助需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益事业部(医疗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互助职工年度内符合互助条件的职工姓名和自付金额数目。
(二)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向患病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提供相关信息,所在单位工会确认其是否符合享受互助的条件,并根据医改办提供的职工自付金额数目审核系统计算出的职工互助数额,按规定报送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
(三)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单位工会提供的材料,进一步核实职工加入医疗互助基金会的时间、患病职工药费单据发生时间等,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互助基金的支付业务集中在每年10月办理;职工死亡医疗费用终结的可以随时办理。
第八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一)不按公司有关规定就医和不符合公司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
(二)在就医和申请互助中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
(三)未连续缴纳个人出资的,或享受过医疗互助未缴纳继续入会金并未连续缴纳互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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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互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莱钢办字〔2009〕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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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莱钢办字〔2014〕39号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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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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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补充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是由企业、工会和职工提供的具有群众性、公益性、保障性的互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患大病后,在享受公司《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职工基本医疗超限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职工大病医疗补充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后,仍因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时,对职工予以帮助。
第三条 互助基金实行会员制。坚持“个人和所在单位共同自愿加入,入会后享受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筹集采用个人缴纳、单位和工会投入、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互助对象
第五条 凡参加莱钢职工医疗互助的具有集团公司身份(含改制单位原莱钢身份职工)的在岗职工、退养职工和退休职工,按规定连续缴纳应出资互助金且单位按规定缴纳互助基金的,均可享受规定的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筹集
— 2 —
第六条 互助基金的来源为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结余、职工个人缴纳和企业、个人捐赠等。根据需要确定为:
(一)集团公司每年从福利费中出资 100万元。
(二)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单位,以当年加入医疗互助会的总人数为基数,每年从福利费中按人均10元出资(改制单位按签署协议办理)。
(三)集团公司工会每年拨付50万元。
(四)入会职工个人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24元(每月2元)。
第七条 企业和工会拨付的资金,每年一次性划转;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收代缴,统一划转,并附全部出资人名单,划转时间为每年3月份。
第八条 会员设立个人账户,由集团公司工会统一编号注册,各单位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建档。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互助基金由集团公司工会集中管理,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如有结余,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接受集团公司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和职工代表的监督,财务收支账目每年审核、公布。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书面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 3 —
称医疗互助管委会)。
主 任:李淑华
副主任:石荣凤 邹 峰
成员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公益事业部和集团公司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互助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权益保障女工部。
办公室主任:常红玮
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领导;
(二)组织制订、修改有关医疗互助的政策和规定;
(三)定期听取职工互助基金收支情况等工作的汇报;
(四)研究制定职工互助基金筹集事宜和支付标准的调整。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职工互助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种登记审批手续;
(二)执行公司有关职工医疗互助的政策和规定;
(三)办理职工互助基金的审批支付业务;
(四)负责职工互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医疗互助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患大病并符合公司关于医疗费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以一个报销年度统算,按以下标准互助: — 4 —
(一)医疗费总额未超限额的医疗互助。年度内按照公司《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报销以后,其自付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互助。
(二)医疗费总额超限额的医疗互助。年度内按照公司《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职工基本医疗超限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职工大病医疗补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销以后,其自付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5000~10000(含)元的部分按60%给予互助;10000以上至20000(含)元的部分按70%给予互助;20000以上的部分按80%给予互助;会员当年享受的互助费用达到50000元时,不再给予互助。
第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属地管理和医疗基金自管自用的单位,职工患大病申请互助,要先按照属地(自管自用单位按莱钢规定)的《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报销后,再执行本标准。
医疗互助管委会可根据互助基金结存情况适当调整交费和互助标准。
第十七条 已享受过医疗互助的人员需缴纳100元继续入会费用,并连续缴纳互助金,方可继续享受会员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公司职工积极参加医疗互助。新参加医疗互助会的职工,当年及以前发生的费用不得享受医疗互助。
第十九条 鼓励集体或个人对医疗互助基金会给予捐助。
第七章 互助基金的申请和支付
— 5 —
第二十条 申报医疗互助需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公益事业部(医疗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互助职工年度内符合互助条件的职工姓名和自付金额数目。
(二)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向患病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提供相关信息,所在单位工会确认其是否符合享受互助的条件,并根据医改办提供的职工自付金额数目审核系统计算出的职工互助数额,按规定报送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
(三)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单位工会提供的材料,进一步核实职工加入医疗互助基金会的时间、患病职工药费单据发生时间等,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互助基金的支付业务集中在每年10月办理;职工死亡医疗费用终结的可以随时办理。
第八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一)不按公司有关规定就医和不符合公司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
(二)在就医和申请互助中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
(三)未连续缴纳个人出资的,或享受过医疗互助未缴纳继续入会金并未连续缴纳互助金的;
— 6 —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互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莱钢办字〔2009〕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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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