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记录
武食受(2010)第 001号
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 □移送 □ 交办
投诉/举报人:××市××区医院 联系方式:××××××× 当 事 人:××市××银行食堂 受理时间: 2010 年 05 月 02 日 15 时 30 分
案情摘要:接区医院报告,称该院收治症状相似,以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疼、头晕为主要症状的,来自××银行10余位患者,疑似食物中毒。
受理意见:
本举报需立即进行调查,建议立即组织人员查证核实。
经办人签名:张××、丁××
2010年 05 月 02 日
审批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立即由监督一科查证核实后立案。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 05 月 02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立 案 报 告
武食立(2010)第 001号
当 事 人:××市××银行食堂 案件来源: 举报 发案时间:2010年 05 月 02 日15时
受理时间: 2010 年 05 月 02 发案地点: ××市××区医院 案情摘要:×年×月×日×时接区医院报告,称该院收治症状相似,以恶心、呕吐、腹痛、
腹泻、头疼、头晕为主要症状的,来自××银行10余位患者,疑似食物中毒. 我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办人签名:张××
审批意见:
同意立案 ,本案自 2010 年 05 月 02 日起立案,由 张×× 、 丁×× 、 李×× 承办。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05 月 0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0年 05 月 02 日
现场检查笔录
武食(2010)第 001号
第 1 页共 1 页
被检查人: ××市××银行食堂 检查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2010 年 05 月 02 日 16 时 40 分至 17 时 10 分
检查地点:××市××区××路××号××银行食堂
检查记录:我们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丁××,执法证名称是甘肃省行
政执法证,编号是×××××××,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现场检查情况
如下:
一、现场检查该银行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二、从业人员王××等3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
三、食堂操作间无防蝇设施,地面可见废弃菜叶、烟头。
四、冰箱无生熟标记,存放个人牛奶。
五、食品容器内外油污多。
以上笔录属实
当事人签名:王×× 执法人员签名:张××× 丁××
2010 年 05 月 02 日 2010 年 05月 02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监 督 意 见 书
武食监(2010)第001号
被监督人: ××市××银行食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地 址:××市××区××路××号 联系电话: ×××××××
监督意见:根据现场检查笔录,提出以下意见:
一、餐具必须经彻底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二、洗肉、洗菜池应标识清楚,防止交叉污染。
三、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制品盛放食品。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干净工作衣帽后方可进后堂。
五、垃圾桶应加盖放置,保持外观清洁。
六、冰柜内生熟应分开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当事人签收:王×× (公章)
2010年05月 02 日 2010年 05月 02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责令改正通知书
武食责改(2010)第××号
××市××银行食堂 :
你(单位) 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具未经严格清洗、消毒直接使用;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
服务 的行为,违反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10 年 05 月09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餐饮具必须经严格清洗、消毒后放置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签名:王×× (公章)
2010年05 月 02 日 2010年 05月 02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询 问 笔 录
武食(2010)第001 号
第 1 页共 1 页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 赵×× 性别 男 年龄 36 民族 汉
工作单位 ××饭店
职 务 经理 身份证号 ××××××××
住址(联系地址) 凉州区××街××号××单元××号
询问机关: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讯问人员: 陈×× 王×× 询问时间: 2010 年 10月 1 日 14 时 25 分至 16 时 30 分
询问地点: ××饭店××包间内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我们是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陈XX 、王XX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行政执
法证》XXXXXXX 、XXXXXXX 。 我们依法向你调查你饭店涉嫌销售变质食品的有关问题,请予配合。
调查记录: 问:陈XX 答:赵XX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您认为调查人员与此次调查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调查人回避。对于我们的询问,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如实回答有关问题,故
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法律责任。您对我们执法人员有要求回避的吗?
答:没有。
问:请问您的姓名、年龄、职务、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答:我叫赵XX ,今年XX 岁,住址是胜利区XX 街XX 号XX 单元XX 号,现在是XX 饭店经理,身
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XXX 。
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您药店销售的标示标示XX 食品厂生产、批准文号为XXXXXX 、
批号XXXXXX 、规格XXXX 的罐装荷兰豆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不容许销售的情形,这件事情您知
道吗?
答:我知道。
问:请问您药店销售的该批罐装荷兰豆是从哪购进的?什么时间购进的?
答:是2009年X 月X 日由我直接到XXX 公司采购的,有购货发票和清单。
注:被调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
实性的意见;调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赵XX 2010年10月 1日
被询问人签名:赵XX 执法人员签名: 陈XX 、王XX
2010年10月1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食当行罚(2010)第001号
当事人: ××市××餐厅 地 址: ××市××区××路××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从业人员张××等3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 2010年05月02日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 武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凉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王×× (公章)
2010年05 月 02日 2010年 05月 02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武食非样采(2010)第001 号
被采样单位(人): ××市××饭店 采样地点: 该饭店后堂 采样方法: 无菌采样 采样目的: 日常监督 采样时间: 2010 年 10 月 1 日 15 时 25 分
采样设备或仪器: 无菌试纸 采集样品名称: 餐具涂抹样品 采集样品份数: 12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该饭店后堂,操作间正在工作,消毒设施工作正常,此次采样为日常监督采样,采样物品为清洗消毒过的餐具,采样时餐具至于保洁柜内,涂抹面积为2C ㎡,共计采样12份。
当事人签名: 王×× 执法人员签名: 张××
年 月 日 2010 年 10 月 1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武食样采(2010)第001 号
被采样单位(人): ××市××饭店 采样地址: ××市××区××街54号 采样方法: 随机采样 采样时间: 2010年 10 月 1 日 14 时 25 分 采样目的: 日常监督
当事人签名: 李×× 执法人员签名: 张××
2010年10 月 1 日 2010年10 月 1 日
(公章)
2010年 10月 1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武食样确(2010)第001 号
中粮集团公司 :
本机关依法 2010 年 10月 1日在 南方饭店 采集到 罐装牛肉 样品,该样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 中粮总公司 ,生产日期(批号)为 2010.09.23 ,商标为 中粮 ,规格为 500g ,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 罐装 冰柜保存 。
依据 《食品安全法》七十七条 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到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写出书面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
联系地址: 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25号 邮政编码: 733000
联系电话: 0935-2226009 联 系 人: 吴××
(公章)
2010 年 10月 1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武食登保(2010)第001 号
××饭店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下列证据以 封存 方式,从 2010 年 10 月 1日至 2010年 11月 1日,在 你冰柜中 进行登记保存。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王×× (公章)
2010年 10 月 1日 2010年 10 月 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武食登保处(2010)第001 号
××大酒店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 2010 年 9月 23 日作出的 武食登保决010)第07004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销毁封存的豆腐11kg 。 2、销毁封存的鲜肉1kg 。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收: 钱×× (公章)
2010年10 月1日 2010年10 月 1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武食封扣审(2010)第001 号
案 由: ××幼儿园食物中毒案 当 事 人: ×× 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联系方式: 0935-××××× 强制措施: ■查封 □扣押 查封(扣押)理由: 食物有可能被污染.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武威州区XX 街XX 号XX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常温保存
承办人签名: 王××
2010 年10 月1 日 审核意见:
同意扣押。
部门负责人签名: 陈×× 2010 年10 月1 日 审批意见:
同意扣押。
机关负责人签名: 齐××
2010 年10 月1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武食封扣决(2010)第001 号
当事人: ××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地 址: 武威市凉州区××路56号 联系电话: 0935-×××××× 你(单位)因 涉嫌销售变质食物 行为,涉嫌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条 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对你(单位)涉嫌违法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签收:李×× (公章) 2010 年 10 月 1 日 2010 年 10 月 1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武食封扣决(2010)第001 号
××饭店 :
本机关对于 2010 年 10 月 1 号作出的 武食封扣决(2010)001《查封(扣押)物品决
[2010]001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收: 李×× (公章) 2010 年 10月 1 日 2010 年 10月 1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
2010盖章年)
10月
1日
武 威 市 食 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
封
至
2010年
11月
1
日
武(盖章)
技术鉴定委托书
武食鉴委(2010)第001 号
武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为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本机关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红星”牌消毒柜是否合格? (以下空白)
(公章)
2010 年 10 月 1日 (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样品 1 件,有关资料 1 份。
(公章)
2010年 10 月 1 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检验结果告知书
武食验告(2010)第001 号
××大酒店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鲜肉 进行采样并委托 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5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收: 王×× (公章)
2010年 10 月 1 日 2010年 10 月 1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件合议记录
武食(2010)第001 号
第 1共1页
当 事 人: ××饭店 案由: 涉嫌销售变质食品案 合议主持人: 齐×× 参加合议人员:齐×× 李XX 、王XX 、吴XX 、陈XX 、张XX 合议时间: 2010 年 10 月 1 日 14 时 25 分至 16 时 45 分
合议地点: 武威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违法事实:
××饭店, 销售变质食品, 被消费者举报。 相关证据: 1、封存食品。 2、调查笔录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变质食物的违法行为。
合议意见:
1、销毁封存物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合议结果:
1、销毁封存物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参加人员签名:齐×× 李XX 、王XX 、吴XX 、陈XX 、张XX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武食罚先告(2010)第001号
××市××餐厅 :
你(单位)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1:立即停止一切餐饮服务; 2:罚款人民币七千元 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2010 年 10月 07 日前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公章) 2010 年 10 月 02 日
当事人签收: 王××
收件日期: 2010 年 10月 02 日 17 时 20 分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陈述和申辩笔录
武食(2010)第001 号
第 1页共 1页
当 事 人: ××大酒店 陈述申辩人: 王×× 承办机关: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 办 人: 吴×× 陈述和申辩地点: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六楼会议室 陈述和申辩时间: 2010年 10 月 8日 14 时 15分至 16 时 25 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问:请问您的姓名、年龄、职务、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答:我叫赵XX ,今年XX 岁,住址是胜利区XX 街XX 号XX 单元XX 号,现在是XX 大酒店的经理,身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XXX 。
问:您对武食罚先告(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何异议?
答:我药店对武食罚先告(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但认为对我饭店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过重。理由如下:
1、我们并没有使用库房内的过期食品, 相反我们还准备销毁这些食品, 只是由于近期太忙, 就忘记了, 希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看在我们经营不易的情况下, 能给予适当减免.
陈述申辩人签名: 王×× 执法人员签名:吴×× 2010年10 月8日 2010年10 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告知书
武食听告(2010)第001 号
××饭店 :
你(单位) 销售变质食物的 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规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1)没收封存物品 (2)罚款10万元的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 733000 联系电话: 0935-×××× 联 系 人: 李××
当事人签收: 张×× (公章)
2010 年 10月 1 日 2010 年 10月 1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通知书
武食听通(2010)第001 号
××酒家 :
你(单位) 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听证时间: 2010 年 10 月 11 日 08 时 30 分
2. 听证地点: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楼会议室 3. 听证方式: ※A 、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原因: ) 4. 听证主持人: 李×× 听证员: 张×× 书记员: 王×× ,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委托代理听证的,通知代理人准时参加。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李×× 联系电话:0935-×××××
当事人签收: (公章)
2010年10月7日 2010年10月7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 证 笔 录
武食(2010)第001 号
第 1页共 1页
当事人: ××饭店 委托代理人: 张×× 案件承办机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承办人: 李×× 听证员: 王×× 听证主持人: 贾×× 书记员: 赵×× 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 B、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楼会议室 听证时间: 2010 年 10 月 11日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30 分
案 由: ××饭店涉嫌使用鲜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记录:
听证主持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您认为调查人员与此次调查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调查人回避。对于我们的询问,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如实回答有关问题,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法律责任。您对我们执法人员有要求回避的吗?
当事人称述:没有。
听证主持人:下面进入听证会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街道群众举报, ××饭店食物有异味, 在监督员到达后对饭店后堂进行突击检查, 查获鲜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饭店无法说明来源,经化验后证明鲜肉的兽药残留超标,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决定对××饭店处以吊销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当事人称述:我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但认为对我吊销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不合情理。理由如下:是我们家自己圈养的猪, 我自己杀了, 拿到我自己的饭店出售, 于情于理都说的过去, 但你们对我处以吊销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
听证主持人:案件承办人你们在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案件承办人:没有了。
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有没有要说的?
当事人称述:我该说的都说了, 希望大家予以考虑。
听证主持人:现在结束听证会, 大家散会。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 张×× 听证人员签名:王××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意见书
武食(2010)第001 号
本机关对 ××饭店出售变质食物案 案,拟做出 (1) 销毁封存物品。 (2)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 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10 年 10 月 6 日进行了 公开 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相互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1、认可事情过错; 2、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 1、封存物品; 2、检验报告单; 3、询问笔录;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
采纳案件承办科室的合议意见,××饭店出售变质食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第四款, 同意销毁查封物品,罚款4000元。
听证人员签名:李××
2010年 10 月 1日 负责人意见:
同意以上裁决。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10月 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武食(2010)第001 号
当 事 人: ××大酒店 案 由: 群众举报出售变质食物 承办机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 办 人: 张×× 案情及违法事实:
群众举报××大酒店外卖的食物有异味, 经监督员检查后发现, ××大酒店后堂卫生差, 消毒设施未启用, 采样结果为沙门氏菌超标。
相关证据: 1、询问笔录; 2、查封物品; 3、检验报告单;
争议要点:
沙门氏菌超标和外卖食物有异味有无因果关系。
处理建议:
支持1、销毁查封物品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建议。
承办人签名:李×
2010年10月1日
负责人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 陈×
2010年10月 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武食(2010)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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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幼儿园 案 由: 造成300人食物中毒 讨论主持人: 陈×× 记录人: 刘×× 参加人员: 王×× 李×× 讨论时间: 2010年9月24日 讨论地点: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楼会议室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幼儿园食堂
违法事实:XX 幼儿园食堂于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9月23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从事餐饮服务,于2010年9月23日造成300名儿童集体食物中毒。
相关证据:(1)举报人书面材料;(2)对该幼儿园法人代表陈XX 的调查笔录;(3)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拍摄实物照片及录像;(5)先行登记保存的食品;(6)幼儿园食品采购单据328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处罚意见:1、封存所有成品和半成品食物; 2、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60000元。 讨论记录:
陈××:通过对该单位调查取证发现, ××幼儿园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后堂卫生条件差, 食堂的大厨个人卫生习惯差, 昨天到今天一直在拉肚子, 是这次事故的主因. 王××:现在有没有对剩余的食物进行采样?
李××:已经送检, 结果是痢疾杆菌, 在儿童和厨师的排泄物中也检测到了痢疾杆菌。
张××:现在事情的原因就已经很明显了, 是大师傅手没洗干净做饭导致的, 我估计他就根本没洗。 王××:现在封存的物品有哪些?
李××:已经把食堂内的食材全部封存, 食堂进出的门全部都贴了封条。 王××:很好, 还要通知厨房的工作人员做好准备, 随时再次体检。 李××:知道了。
王××:这件事情社会关注度很高, 大家最近都不要休息了, 保持联系畅通, 我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止幼儿园的餐饮服务活动、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 赵××你说下你的看法。
赵××:我同意这个提议, 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 这件事情大家还是不要对外说的比较好,现在的工作是积极救治人员, 把损失降到最低。 陈××:会议讨论结束。
讨论决定:责令××幼儿园立即停止餐饮服务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对当事人下达听证通知书。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案件办理中程序合法,拟处罚的依据正确,拟处罚的意见适当。如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立即处理,仍按此下达处罚决定书,不再另行集体讨论。
主持人签名:陈××
参加人签名: 王×× 李×× 陈×× 刘×× 记录人签名: 刘×× 周×× 贾×× 张×× 冯×× 2010年10 月 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审批表
武食行罚审(2010)第001 号
案 由: ××餐馆采买的猪肉没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当事人: ××餐馆 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第六款 规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第六款 规定,经合议,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详见附表)
案件经办人签名:李×× 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
2010年10月 1日 2010年10月 1日
审核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 陈××
2010年10月 1日 审批意见
同意
机关负责人签名: 齐××
2010年10月 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食行罚决(2010)第001 号
××餐馆 :
本机关于 2010 年 10月 1 日查明你(单位) 采买没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 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第六款 规定,现依据 《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第六款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2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银行××支行 ,地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或 武威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凉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名:张×× (公章)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送达回执
( 2010)第 001号
受送达人: 张×× 送达方式: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达
送达机关: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武食行罚决(2010)第001 号
送达地点: 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2号
收件人签名:张×× 送达人签名:李××
王××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备 注:
无
备注:本回执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武食没审( 2010)第 001 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议对 ××饭店 单位(或个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第06003 号没收的物品(见物品清单)做销毁 移交□ 上交□ 拍卖□等处理。
承办人签名: 李×× 部门负责人签名: 陈××
2010年10 月 1日 2010年10 月 1日
审批意见:
同意
机关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10 月 2日
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
武食封扣决(2010)第 001 号
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
被申请执行人: ××饭店 地 址: 武威市凉州东大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电话: 138×××××××× 申请内容:
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擅自于2010年7月从事餐饮服务,严重扰乱正常的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已有我机关立案查处,于2010年8月18日下达了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文书,当日送达当事人,现已生效。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即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履行部分罚款,其他未履行,经我局多次督促执行,至今未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无证经营 ,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 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食行罚(2010)第001 号已于 2010 年8 月 1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
根据 《行政处罚法》 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 联系电话: 138×××××××××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公章)
2010年10月1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
被申请执行人: ××饭店 地 址: 武威市凉州东大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电话: 138×××××××× 申请内容:
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擅自于2010年7月从事餐饮服务,严重扰乱正常的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已有我机关立案查处,于2010年8月18日下达了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文书,当日送达当事人,现已生效。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即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履行部分罚款,其他未履行,经我局多次督促执行,至今未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无证经营 ,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 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食行罚(2010)第001 号已于 2010 年8 月 1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
根据 《行政处罚法》 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 联系电话: 138×××××××××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公章)
2010年10月1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结 案 报 告
武食结(2010 )第001号
当 事 人: ××饭店 案件来源: 举报 立案日期: 2010 年 8 月 15 日
案 由: 销售变质食品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 1、执行方式:强制执行 2、执行日期:2010.9.26 3、执行结果:执行完毕 二、结案的理由: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擅自从事餐饮服务, 抗拒行政处罚, 现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建议本案结案。
经办人签名: 李××
2010 年 10月 1日
审批意见:
同意结案。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 10月 1 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第二联备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件移送审批表
武食移审(2010)第 001号
案 由: 销售过期带包装食品 当事人: ××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 地 址: 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56号 联系方式: 138×××××××× 受移送机关: 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
日常执法监督发现××饭店销售过期带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 现移
送你单位进行查处.
经办人签名: 王×× 部门负责人签名: 李××
2010年10月 1日
2010年10月1日
审核意见:
同意移送。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10月 3日
审批意见:
同意移送。
机关负责人签名:齐××
2010年10月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 件 移 送 书
武食移(2010)第001号
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本机关于 2010 年 9 月 25 日受理的 销售过期带包装食品 案件,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 规定,依法应当由你单位处理。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并请将查处结果函告本机关。
移送的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封存物品清单;
(公章)
2010年 9月 28日
备注:本移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撤案决定书
武食撤(2010)第 001 号
案 由: 送检样没有检测出异常, 证据不足。 当事人: ××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 地 址: 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33号 联系方式: 138×××××××× 立案时间: 2010.8.13 承办机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情调查摘要:
1、经群众举报××饭店餐饮具消毒不完善。 2、采样20份, 委托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撤案理由:根据送检样没有检测出异常,排除餐饮具卫生存在问题的嫌疑, 案件证据不足, 予以撤案。
经办人签名:王××
2010年10月1 日 审核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10月 1日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王××
2010年 10月1 日
《卷内文件目录》
一、 案件受理记录 二、 立案报告 三、 现场检查笔录 四、 监督意见书 五 、 询问笔录
六 、 责令改正通知书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封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案件合议记录 陈述和申辩笔 听证告知书 听证通知
陈述和申辩笔录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执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物品清单 结案报告
案件受理记录
武食受(2010)第 001号
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 □移送 □ 交办
投诉/举报人:××市××区医院 联系方式:××××××× 当 事 人:××市××银行食堂 受理时间: 2010 年 05 月 02 日 15 时 30 分
案情摘要:接区医院报告,称该院收治症状相似,以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疼、头晕为主要症状的,来自××银行10余位患者,疑似食物中毒。
受理意见:
本举报需立即进行调查,建议立即组织人员查证核实。
经办人签名:张××、丁××
2010年 05 月 02 日
审批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立即由监督一科查证核实后立案。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 05 月 02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立 案 报 告
武食立(2010)第 001号
当 事 人:××市××银行食堂 案件来源: 举报 发案时间:2010年 05 月 02 日15时
受理时间: 2010 年 05 月 02 发案地点: ××市××区医院 案情摘要:×年×月×日×时接区医院报告,称该院收治症状相似,以恶心、呕吐、腹痛、
腹泻、头疼、头晕为主要症状的,来自××银行10余位患者,疑似食物中毒. 我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办人签名:张××
审批意见:
同意立案 ,本案自 2010 年 05 月 02 日起立案,由 张×× 、 丁×× 、 李×× 承办。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05 月 0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0年 05 月 02 日
现场检查笔录
武食(2010)第 001号
第 1 页共 1 页
被检查人: ××市××银行食堂 检查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2010 年 05 月 02 日 16 时 40 分至 17 时 10 分
检查地点:××市××区××路××号××银行食堂
检查记录:我们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丁××,执法证名称是甘肃省行
政执法证,编号是×××××××,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现场检查情况
如下:
一、现场检查该银行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二、从业人员王××等3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
三、食堂操作间无防蝇设施,地面可见废弃菜叶、烟头。
四、冰箱无生熟标记,存放个人牛奶。
五、食品容器内外油污多。
以上笔录属实
当事人签名:王×× 执法人员签名:张××× 丁××
2010 年 05 月 02 日 2010 年 05月 02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监 督 意 见 书
武食监(2010)第001号
被监督人: ××市××银行食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地 址:××市××区××路××号 联系电话: ×××××××
监督意见:根据现场检查笔录,提出以下意见:
一、餐具必须经彻底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二、洗肉、洗菜池应标识清楚,防止交叉污染。
三、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制品盛放食品。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干净工作衣帽后方可进后堂。
五、垃圾桶应加盖放置,保持外观清洁。
六、冰柜内生熟应分开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当事人签收:王×× (公章)
2010年05月 02 日 2010年 05月 02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责令改正通知书
武食责改(2010)第××号
××市××银行食堂 :
你(单位) 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具未经严格清洗、消毒直接使用;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
服务 的行为,违反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10 年 05 月09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餐饮具必须经严格清洗、消毒后放置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签名:王×× (公章)
2010年05 月 02 日 2010年 05月 02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询 问 笔 录
武食(2010)第001 号
第 1 页共 1 页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 赵×× 性别 男 年龄 36 民族 汉
工作单位 ××饭店
职 务 经理 身份证号 ××××××××
住址(联系地址) 凉州区××街××号××单元××号
询问机关: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讯问人员: 陈×× 王×× 询问时间: 2010 年 10月 1 日 14 时 25 分至 16 时 30 分
询问地点: ××饭店××包间内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我们是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陈XX 、王XX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行政执
法证》XXXXXXX 、XXXXXXX 。 我们依法向你调查你饭店涉嫌销售变质食品的有关问题,请予配合。
调查记录: 问:陈XX 答:赵XX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您认为调查人员与此次调查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调查人回避。对于我们的询问,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如实回答有关问题,故
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法律责任。您对我们执法人员有要求回避的吗?
答:没有。
问:请问您的姓名、年龄、职务、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答:我叫赵XX ,今年XX 岁,住址是胜利区XX 街XX 号XX 单元XX 号,现在是XX 饭店经理,身
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XXX 。
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您药店销售的标示标示XX 食品厂生产、批准文号为XXXXXX 、
批号XXXXXX 、规格XXXX 的罐装荷兰豆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不容许销售的情形,这件事情您知
道吗?
答:我知道。
问:请问您药店销售的该批罐装荷兰豆是从哪购进的?什么时间购进的?
答:是2009年X 月X 日由我直接到XXX 公司采购的,有购货发票和清单。
注:被调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
实性的意见;调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赵XX 2010年10月 1日
被询问人签名:赵XX 执法人员签名: 陈XX 、王XX
2010年10月1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食当行罚(2010)第001号
当事人: ××市××餐厅 地 址: ××市××区××路××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从业人员张××等3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 2010年05月02日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 武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 凉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收:王×× (公章)
2010年05 月 02日 2010年 05月 02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武食非样采(2010)第001 号
被采样单位(人): ××市××饭店 采样地点: 该饭店后堂 采样方法: 无菌采样 采样目的: 日常监督 采样时间: 2010 年 10 月 1 日 15 时 25 分
采样设备或仪器: 无菌试纸 采集样品名称: 餐具涂抹样品 采集样品份数: 12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该饭店后堂,操作间正在工作,消毒设施工作正常,此次采样为日常监督采样,采样物品为清洗消毒过的餐具,采样时餐具至于保洁柜内,涂抹面积为2C ㎡,共计采样12份。
当事人签名: 王×× 执法人员签名: 张××
年 月 日 2010 年 10 月 1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武食样采(2010)第001 号
被采样单位(人): ××市××饭店 采样地址: ××市××区××街54号 采样方法: 随机采样 采样时间: 2010年 10 月 1 日 14 时 25 分 采样目的: 日常监督
当事人签名: 李×× 执法人员签名: 张××
2010年10 月 1 日 2010年10 月 1 日
(公章)
2010年 10月 1 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武食样确(2010)第001 号
中粮集团公司 :
本机关依法 2010 年 10月 1日在 南方饭店 采集到 罐装牛肉 样品,该样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 中粮总公司 ,生产日期(批号)为 2010.09.23 ,商标为 中粮 ,规格为 500g ,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 罐装 冰柜保存 。
依据 《食品安全法》七十七条 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前,到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写出书面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
联系地址: 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25号 邮政编码: 733000
联系电话: 0935-2226009 联 系 人: 吴××
(公章)
2010 年 10月 1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武食登保(2010)第001 号
××饭店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下列证据以 封存 方式,从 2010 年 10 月 1日至 2010年 11月 1日,在 你冰柜中 进行登记保存。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王×× (公章)
2010年 10 月 1日 2010年 10 月 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武食登保处(2010)第001 号
××大酒店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 2010 年 9月 23 日作出的 武食登保决010)第07004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销毁封存的豆腐11kg 。 2、销毁封存的鲜肉1kg 。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收: 钱×× (公章)
2010年10 月1日 2010年10 月 1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武食封扣审(2010)第001 号
案 由: ××幼儿园食物中毒案 当 事 人: ×× 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联系方式: 0935-××××× 强制措施: ■查封 □扣押 查封(扣押)理由: 食物有可能被污染.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武威州区XX 街XX 号XX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常温保存
承办人签名: 王××
2010 年10 月1 日 审核意见:
同意扣押。
部门负责人签名: 陈×× 2010 年10 月1 日 审批意见:
同意扣押。
机关负责人签名: 齐××
2010 年10 月1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武食封扣决(2010)第001 号
当事人: ××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地 址: 武威市凉州区××路56号 联系电话: 0935-×××××× 你(单位)因 涉嫌销售变质食物 行为,涉嫌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条 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对你(单位)涉嫌违法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签收:李×× (公章) 2010 年 10 月 1 日 2010 年 10 月 1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武食封扣决(2010)第001 号
××饭店 :
本机关对于 2010 年 10 月 1 号作出的 武食封扣决(2010)001《查封(扣押)物品决
[2010]001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收: 李×× (公章) 2010 年 10月 1 日 2010 年 10月 1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
2010盖章年)
10月
1日
武 威 市 食 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
封
至
2010年
11月
1
日
武(盖章)
技术鉴定委托书
武食鉴委(2010)第001 号
武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为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本机关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红星”牌消毒柜是否合格? (以下空白)
(公章)
2010 年 10 月 1日 (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样品 1 件,有关资料 1 份。
(公章)
2010年 10 月 1 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检验结果告知书
武食验告(2010)第001 号
××大酒店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鲜肉 进行采样并委托 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5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收: 王×× (公章)
2010年 10 月 1 日 2010年 10 月 1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件合议记录
武食(2010)第001 号
第 1共1页
当 事 人: ××饭店 案由: 涉嫌销售变质食品案 合议主持人: 齐×× 参加合议人员:齐×× 李XX 、王XX 、吴XX 、陈XX 、张XX 合议时间: 2010 年 10 月 1 日 14 时 25 分至 16 时 45 分
合议地点: 武威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违法事实:
××饭店, 销售变质食品, 被消费者举报。 相关证据: 1、封存食品。 2、调查笔录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变质食物的违法行为。
合议意见:
1、销毁封存物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合议结果:
1、销毁封存物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参加人员签名:齐×× 李XX 、王XX 、吴XX 、陈XX 、张XX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武食罚先告(2010)第001号
××市××餐厅 :
你(单位)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1:立即停止一切餐饮服务; 2:罚款人民币七千元 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2010 年 10月 07 日前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公章) 2010 年 10 月 02 日
当事人签收: 王××
收件日期: 2010 年 10月 02 日 17 时 20 分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陈述和申辩笔录
武食(2010)第001 号
第 1页共 1页
当 事 人: ××大酒店 陈述申辩人: 王×× 承办机关: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 办 人: 吴×× 陈述和申辩地点: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六楼会议室 陈述和申辩时间: 2010年 10 月 8日 14 时 15分至 16 时 25 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问:请问您的姓名、年龄、职务、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答:我叫赵XX ,今年XX 岁,住址是胜利区XX 街XX 号XX 单元XX 号,现在是XX 大酒店的经理,身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XXX 。
问:您对武食罚先告(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何异议?
答:我药店对武食罚先告(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但认为对我饭店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过重。理由如下:
1、我们并没有使用库房内的过期食品, 相反我们还准备销毁这些食品, 只是由于近期太忙, 就忘记了, 希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看在我们经营不易的情况下, 能给予适当减免.
陈述申辩人签名: 王×× 执法人员签名:吴×× 2010年10 月8日 2010年10 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告知书
武食听告(2010)第001 号
××饭店 :
你(单位) 销售变质食物的 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规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1)没收封存物品 (2)罚款10万元的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 733000 联系电话: 0935-×××× 联 系 人: 李××
当事人签收: 张×× (公章)
2010 年 10月 1 日 2010 年 10月 1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通知书
武食听通(2010)第001 号
××酒家 :
你(单位) 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听证时间: 2010 年 10 月 11 日 08 时 30 分
2. 听证地点: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楼会议室 3. 听证方式: ※A 、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原因: ) 4. 听证主持人: 李×× 听证员: 张×× 书记员: 王×× ,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委托代理听证的,通知代理人准时参加。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李×× 联系电话:0935-×××××
当事人签收: (公章)
2010年10月7日 2010年10月7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 证 笔 录
武食(2010)第001 号
第 1页共 1页
当事人: ××饭店 委托代理人: 张×× 案件承办机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承办人: 李×× 听证员: 王×× 听证主持人: 贾×× 书记员: 赵×× 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 B、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楼会议室 听证时间: 2010 年 10 月 11日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30 分
案 由: ××饭店涉嫌使用鲜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记录:
听证主持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您认为调查人员与此次调查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调查人回避。对于我们的询问,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如实回答有关问题,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法律责任。您对我们执法人员有要求回避的吗?
当事人称述:没有。
听证主持人:下面进入听证会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街道群众举报, ××饭店食物有异味, 在监督员到达后对饭店后堂进行突击检查, 查获鲜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饭店无法说明来源,经化验后证明鲜肉的兽药残留超标,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决定对××饭店处以吊销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当事人称述:我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但认为对我吊销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不合情理。理由如下:是我们家自己圈养的猪, 我自己杀了, 拿到我自己的饭店出售, 于情于理都说的过去, 但你们对我处以吊销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
听证主持人:案件承办人你们在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案件承办人:没有了。
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有没有要说的?
当事人称述:我该说的都说了, 希望大家予以考虑。
听证主持人:现在结束听证会, 大家散会。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 张×× 听证人员签名:王××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意见书
武食(2010)第001 号
本机关对 ××饭店出售变质食物案 案,拟做出 (1) 销毁封存物品。 (2)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 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10 年 10 月 6 日进行了 公开 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相互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1、认可事情过错; 2、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 1、封存物品; 2、检验报告单; 3、询问笔录;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
采纳案件承办科室的合议意见,××饭店出售变质食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第四款, 同意销毁查封物品,罚款4000元。
听证人员签名:李××
2010年 10 月 1日 负责人意见:
同意以上裁决。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10月 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武食(2010)第001 号
当 事 人: ××大酒店 案 由: 群众举报出售变质食物 承办机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 办 人: 张×× 案情及违法事实:
群众举报××大酒店外卖的食物有异味, 经监督员检查后发现, ××大酒店后堂卫生差, 消毒设施未启用, 采样结果为沙门氏菌超标。
相关证据: 1、询问笔录; 2、查封物品; 3、检验报告单;
争议要点:
沙门氏菌超标和外卖食物有异味有无因果关系。
处理建议:
支持1、销毁查封物品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建议。
承办人签名:李×
2010年10月1日
负责人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 陈×
2010年10月 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武食(2010)第001号
第 1 页共 2 页
当事人: ××幼儿园 案 由: 造成300人食物中毒 讨论主持人: 陈×× 记录人: 刘×× 参加人员: 王×× 李×× 讨论时间: 2010年9月24日 讨论地点: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楼会议室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幼儿园食堂
违法事实:XX 幼儿园食堂于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9月23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从事餐饮服务,于2010年9月23日造成300名儿童集体食物中毒。
相关证据:(1)举报人书面材料;(2)对该幼儿园法人代表陈XX 的调查笔录;(3)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拍摄实物照片及录像;(5)先行登记保存的食品;(6)幼儿园食品采购单据328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处罚意见:1、封存所有成品和半成品食物; 2、处以货值金额5倍罚款60000元。 讨论记录:
陈××:通过对该单位调查取证发现, ××幼儿园食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后堂卫生条件差, 食堂的大厨个人卫生习惯差, 昨天到今天一直在拉肚子, 是这次事故的主因. 王××:现在有没有对剩余的食物进行采样?
李××:已经送检, 结果是痢疾杆菌, 在儿童和厨师的排泄物中也检测到了痢疾杆菌。
张××:现在事情的原因就已经很明显了, 是大师傅手没洗干净做饭导致的, 我估计他就根本没洗。 王××:现在封存的物品有哪些?
李××:已经把食堂内的食材全部封存, 食堂进出的门全部都贴了封条。 王××:很好, 还要通知厨房的工作人员做好准备, 随时再次体检。 李××:知道了。
王××:这件事情社会关注度很高, 大家最近都不要休息了, 保持联系畅通, 我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止幼儿园的餐饮服务活动、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 赵××你说下你的看法。
赵××:我同意这个提议, 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 这件事情大家还是不要对外说的比较好,现在的工作是积极救治人员, 把损失降到最低。 陈××:会议讨论结束。
讨论决定:责令××幼儿园立即停止餐饮服务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对当事人下达听证通知书。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案件办理中程序合法,拟处罚的依据正确,拟处罚的意见适当。如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立即处理,仍按此下达处罚决定书,不再另行集体讨论。
主持人签名:陈××
参加人签名: 王×× 李×× 陈×× 刘×× 记录人签名: 刘×× 周×× 贾×× 张×× 冯×× 2010年10 月 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审批表
武食行罚审(2010)第001 号
案 由: ××餐馆采买的猪肉没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当事人: ××餐馆 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第六款 规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第六款 规定,经合议,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详见附表)
案件经办人签名:李×× 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
2010年10月 1日 2010年10月 1日
审核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 陈××
2010年10月 1日 审批意见
同意
机关负责人签名: 齐××
2010年10月 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食行罚决(2010)第001 号
××餐馆 :
本机关于 2010 年 10月 1 日查明你(单位) 采买没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 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第六款 规定,现依据 《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第六款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2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银行××支行 ,地址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局 或 武威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凉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名:张×× (公章)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送达回执
( 2010)第 001号
受送达人: 张×× 送达方式: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达
送达机关: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武食行罚决(2010)第001 号
送达地点: 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2号
收件人签名:张×× 送达人签名:李××
王××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备 注:
无
备注:本回执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武食没审( 2010)第 001 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议对 ××饭店 单位(或个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第06003 号没收的物品(见物品清单)做销毁 移交□ 上交□ 拍卖□等处理。
承办人签名: 李×× 部门负责人签名: 陈××
2010年10 月 1日 2010年10 月 1日
审批意见:
同意
机关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10 月 2日
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
武食封扣决(2010)第 001 号
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
被申请执行人: ××饭店 地 址: 武威市凉州东大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电话: 138×××××××× 申请内容:
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擅自于2010年7月从事餐饮服务,严重扰乱正常的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已有我机关立案查处,于2010年8月18日下达了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文书,当日送达当事人,现已生效。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即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履行部分罚款,其他未履行,经我局多次督促执行,至今未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无证经营 ,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 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食行罚(2010)第001 号已于 2010 年8 月 1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
根据 《行政处罚法》 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 联系电话: 138×××××××××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公章)
2010年10月1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
被申请执行人: ××饭店 地 址: 武威市凉州东大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电话: 138×××××××× 申请内容:
被执行人未经许可,擅自于2010年7月从事餐饮服务,严重扰乱正常的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已有我机关立案查处,于2010年8月18日下达了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文书,当日送达当事人,现已生效。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即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履行部分罚款,其他未履行,经我局多次督促执行,至今未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无证经营 ,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 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食行罚(2010)第001 号已于 2010 年8 月 1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
根据 《行政处罚法》 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 联系电话: 138×××××××××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公章)
2010年10月1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结 案 报 告
武食结(2010 )第001号
当 事 人: ××饭店 案件来源: 举报 立案日期: 2010 年 8 月 15 日
案 由: 销售变质食品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食强申( 2010)第 001 号 1、执行方式:强制执行 2、执行日期:2010.9.26 3、执行结果:执行完毕 二、结案的理由: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擅自从事餐饮服务, 抗拒行政处罚, 现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建议本案结案。
经办人签名: 李××
2010 年 10月 1日
审批意见:
同意结案。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 10月 1 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第二联备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件移送审批表
武食移审(2010)第 001号
案 由: 销售过期带包装食品 当事人: ××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金×× 地 址: 武威市凉州区南大街56号 联系方式: 138×××××××× 受移送机关: 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
日常执法监督发现××饭店销售过期带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 现移
送你单位进行查处.
经办人签名: 王×× 部门负责人签名: 李××
2010年10月 1日
2010年10月1日
审核意见:
同意移送。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10月 3日
审批意见:
同意移送。
机关负责人签名:齐××
2010年10月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 件 移 送 书
武食移(2010)第001号
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本机关于 2010 年 9 月 25 日受理的 销售过期带包装食品 案件,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六条 规定,依法应当由你单位处理。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并请将查处结果函告本机关。
移送的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封存物品清单;
(公章)
2010年 9月 28日
备注:本移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受移送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撤案决定书
武食撤(2010)第 001 号
案 由: 送检样没有检测出异常, 证据不足。 当事人: ××饭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 地 址: 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33号 联系方式: 138×××××××× 立案时间: 2010.8.13 承办机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情调查摘要:
1、经群众举报××饭店餐饮具消毒不完善。 2、采样20份, 委托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撤案理由:根据送检样没有检测出异常,排除餐饮具卫生存在问题的嫌疑, 案件证据不足, 予以撤案。
经办人签名:王××
2010年10月1 日 审核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名:陈××
2010年10月 1日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王××
2010年 10月1 日
《卷内文件目录》
一、 案件受理记录 二、 立案报告 三、 现场检查笔录 四、 监督意见书 五 、 询问笔录
六 、 责令改正通知书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封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案件合议记录 陈述和申辩笔 听证告知书 听证通知
陈述和申辩笔录 听证笔录 听证意见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回执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物品清单 结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