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经 政 法 资讯
年第
期
资
料
《婚 姻 法 》 新规 定 的
张冬 阳
、
新概 念
于 我 国 新《婚 姻 法 》
,
年
月
、
日公
新概念
“
无效婚姻
。
”、 “
可 撤 销 婚姻
”。
这
比 布 与 原《婚 姻 法 》 较 有 哪 些 新 规 定 新 概
两 种 婚 姻 一 开 始 就 无 效 当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
念
按其 章 节顺 序 归 纳 如 下 第 一章 新规定
总
的权利和义务
“
” 无 效 婚 姻 只 要 符合 列 举 的
则
。
四 个 情 况 之 一 即 无 效 而 “ 可 撤 销 婚 姻 ”必 须
经 受 胁 迫 一 方 在 自结 婚 登 记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撤 销 婚 姻 的请 求
。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禁
。
被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由 的
止 家庭 暴 力
、
夫 妻 应 当相 互 忠 实 互 相 尊
, , ,
、
。
当事 人 应 当 自恢 复 人 身 自由之 日 起 一 年 内提
出撤 销婚 姻 的请 求
。
重 家 庭 成 员 间 应 当敬 老 爱 幼 互 相 帮 助 维 护 和 平 和 睦 文 明 的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新概念
“
婚 外 同居
”、“
包二奶 这两个概
,
。
”
第 三章
家庭 关 系
念 虽 然 未 出 现 在 新 《婚 姻 法 》 但 增 加 的 禁 中
止 性 规 定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即 指 这 两种情况
。
新 规 定 该章 主要 为 夫 妻财产 制增 设 了
一些条款
。
确 定 了夫 妻 在 婚 姻关 系存续 期
,
、 、
间共 同财 产 范 围 即包 括 工 资 奖 金 生 产
第二章
结
婚
。
经 营 的 收 益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继 承 或 赠 与所 得 的 财 产 其 他 应 当归 共 同所 有 的 财 产 定 了属夫妻一 方 的
。
确
、
新 规 定 确 定 了无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婚 姻
种 财 产 内容 一 方 的婚
列举 了无 效婚姻 的 四 种情形 重婚 的 有禁 止 结婚 的 亲 属 关 系的 婚前 患 有 医 学 上认 为
前 财 产 一 方 因身体 受 到 伤 害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中指 定 归 一 方 的 财 产 一 方 专用 的生 活 用 品 其 他 应 当归 一方 的 财 产
,
。
残 疾 人生 活 补助 费等 费用 遗 嘱或 赠 与合 同
不 应 当结 婚 的 疾 病 婚 后 尚未 治 愈 的 未 到 法
,
定婚 龄 的
。
关 于可撤销婚姻
,
。
该章规定 因
。
关 于夫妻约定财
,
胁 迫 结 婚 的 受 胁 迫 的一 方 可 以 向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
。
产 规 定 明确 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
的 财 产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确 的 适 用 本 法
该 请求
。
“
”
应 当 自结 婚 登 记 之 日起 一 年 内 提 出
, ,
无效
,
第
、
条 的规 定
。
。
夫 妻 应 当书 面 约 定 财 产
, ,
或被 撤 销 的 婚 姻 自始 无 效 当 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但 同居
期 间所 得 的 财 产 由 当事 人 协 议 处 理 协 议 不 成 时 由 人 民 法 院根
,
归 共 同所 有 或 各 自所 有 或 部 分 共 同所 有 部
分 各 自所 有
。
夫 妻对 财产 的约定对双 方具有
,
,
,
约 束 力 夫 妻 对 财 产 约 定 各 自所 有 的 夫 或 妻 一 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有 告 知债权人 的义 务
,
据 照 顾 无 过 错 方 的原 则 判 决
,
。
对重 婚导 致 的
婚 姻 无 效 的 财 产处 理 不 得 侵 害合 法 婚 姻 当 事人的财产权益
。
以 自己 的财 产 来 清 偿 否 则 以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来 负担
。
为保 护 老 年 人合 法 权 益 增 设 了 专
资
料
,
对 经 政 法 资讯 当恢 复 探 望 的权 利
。
年第
期
门 条 款 子 女 应 当尊 重 父 母 的 婚 姻 权 利 不 得 干涉父母再婚 以 及婚后 的生 活 子 女 对父母 的赡 养 义 务 不 因父 母 的 婚 姻 关 系 变 化 而 终
,
。
第五 章
救 助措 施与法律责 任
,
止
为 了 制裁 违 反 婚 姻 家 庭 义 务 的 行 为 保 新 概念
“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新《婚 姻 法 》
。
护 受 害 者 的 权 益 新 《婚 姻 法 》 门 增 设 了 该 专
,
中得 到 丰 富 和 完 善
“
明确 列 举 了共 同财产 的
。
章 新规定
,
五 种 收 益 夫 妻 对 共 同财 产 有 平 等 的 处 理 权
”
实施 家庭 暴力或 虐 待家庭成
、
夫 妻 约定 财 产 本 法 明 确 了 保 护 夫 妻 的 约 定
, , ,
。
员 受 害 人 有 权 请 求 村 民委 员 会 居 民 委员会
以 及 所 在单位 予 以劝 阻调 解 有 权 请 求 公 安
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的财产 的 书 面形 式 约定 一 经 约定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有 关 夫 妻约 定财 产在 第 四 章 第 定
。
机关予 以制止 予 以 行政 处 罚 构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条也有规
受 害 人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
,
、
“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指 夫 或 妻 一 方 支 配 的 财
,
。
自诉 公 安 机 关 应 当依 法 侦 查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产 规 定 了 五 种财 产 内容 除 双 方 另 有约 定
,
当依 法 提 起 公 诉 本 法 对 重 婚 的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构成 犯罪 的追究 刑事责任制定 了专项条
的 该 财产 支 配 权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
第四章
新规定
离
婚
款
。
确定 了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规定 重婚
的 有 配偶者 与他 人 同居 的 实施 家庭 暴力 虐
。
有 关 离 婚 的 条 件 在《婚 姻 法 》
。
修 改 中成 为 热 点
新规定 了五种法定离婚条
,
待 家庭 成 员 或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无 过错 方有权请求 损 害赔偿
、 。
、
,
件 实施 家庭 暴力 或 虐待家 庭 成员 或 遗 弃家 庭 成 员 的 重 婚 或 有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有
赌博 吸毒等 恶 习屡教 不 改 的 因感情 不和 分
居 满 二 年 的 其 他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情 形
,
。 。
本章对离婚 时伪造债务 隐藏 转 移
,
、
、
、
变 买 毁 损 夫妻 共 同财 产 的 行 为 的 制 裁 作 了
相关规定
、
。
根据这 五种情形 经法 院调 解无效 的 视 为感 情破 裂 应 准 予离婚
,
新概念
“
家庭 暴 力
”。
家庭 暴 力造 成受 害
,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
,
人 精 神 肉体 性 的 伤 害 为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新
,
、
子 女 的父 或 母 有 探 视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有
,
,
《婚 姻 法 》 第 一 章 总 则 中 作 了 专 门 的 禁 止 性 在
义 务 协 助 行 使探 视 权 的 方 式 时 间 由 当事 人
,
、
条 款 本 章 就 受 害 人 如 何 请 求 救 助 请求损 害
,
,
协 议 协议 不 成 时 由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
增设
赔 偿 公 检 法 如何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等作 了 新 规
,
了 女 方 中止 妊 娠 后 六 个 月 内 男 方 不 得 提 出
,
“
定
。
离婚 的限制
,
”
。
夫 妻 书 面 约 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
,
, ,
“
离婚损 害赔偿
”
。
”。
。
在 离 婚 诉 讼 中无 过 失
、
期 间 所 得 财 产 归 各 自所 有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照 料老人 协 助另一 方 工作 付 出较 多 义 务 的
,
方 有 权请 求 损 害 赔偿 该 规 定 有 利 于 遏 制 惩
罚 包 二奶 现 象
“
“
现在 包二奶
“
”、“
第三者
,
。
”、
离 婚 时 可 以 向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补偿
,
。
婚 外 恋 等 社会 现 象 主 要 受 害人 是 妇女 该
”
制 度 体 现 了保 护 离 婚 妇 女 的 合 法 权 益
“
新概 念
、
探视权
。
”。
为保 护 未成 年人利
,
益 首 次 提 出这 一 概 念 并 就 探 视 权 的 行 使 方
,
第六 章
该 章 由原 来
附
则 条 内容 不 变 口
,
。
式 时 间作 了 规 定
,
但是新规 定还 明确 父或
,
条保 留
母 探 视 子 女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由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中止 探 视 权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应
,
,
作 者 单 位 中南 对 经 政 法 大 学法 学 院 资
料室
对 经 政 法 资讯
年第
期
资
料
《婚 姻 法 》 新规 定 的
张冬 阳
、
新概 念
于 我 国 新《婚 姻 法 》
,
年
月
、
日公
新概念
“
无效婚姻
。
”、 “
可 撤 销 婚姻
”。
这
比 布 与 原《婚 姻 法 》 较 有 哪 些 新 规 定 新 概
两 种 婚 姻 一 开 始 就 无 效 当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
念
按其 章 节顺 序 归 纳 如 下 第 一章 新规定
总
的权利和义务
“
” 无 效 婚 姻 只 要 符合 列 举 的
则
。
四 个 情 况 之 一 即 无 效 而 “ 可 撤 销 婚 姻 ”必 须
经 受 胁 迫 一 方 在 自结 婚 登 记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撤 销 婚 姻 的请 求
。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禁
。
被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由 的
止 家庭 暴 力
、
夫 妻 应 当相 互 忠 实 互 相 尊
, , ,
、
。
当事 人 应 当 自恢 复 人 身 自由之 日 起 一 年 内提
出撤 销婚 姻 的请 求
。
重 家 庭 成 员 间 应 当敬 老 爱 幼 互 相 帮 助 维 护 和 平 和 睦 文 明 的婚 姻 家 庭 关 系
新概念
“
婚 外 同居
”、“
包二奶 这两个概
,
。
”
第 三章
家庭 关 系
念 虽 然 未 出 现 在 新 《婚 姻 法 》 但 增 加 的 禁 中
止 性 规 定 禁 止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即 指 这 两种情况
。
新 规 定 该章 主要 为 夫 妻财产 制增 设 了
一些条款
。
确 定 了夫 妻 在 婚 姻关 系存续 期
,
、 、
间共 同财 产 范 围 即包 括 工 资 奖 金 生 产
第二章
结
婚
。
经 营 的 收 益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继 承 或 赠 与所 得 的 财 产 其 他 应 当归 共 同所 有 的 财 产 定 了属夫妻一 方 的
。
确
、
新 规 定 确 定 了无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婚 姻
种 财 产 内容 一 方 的婚
列举 了无 效婚姻 的 四 种情形 重婚 的 有禁 止 结婚 的 亲 属 关 系的 婚前 患 有 医 学 上认 为
前 财 产 一 方 因身体 受 到 伤 害 获 得 的 医 疗 费 中指 定 归 一 方 的 财 产 一 方 专用 的生 活 用 品 其 他 应 当归 一方 的 财 产
,
。
残 疾 人生 活 补助 费等 费用 遗 嘱或 赠 与合 同
不 应 当结 婚 的 疾 病 婚 后 尚未 治 愈 的 未 到 法
,
定婚 龄 的
。
关 于可撤销婚姻
,
。
该章规定 因
。
关 于夫妻约定财
,
胁 迫 结 婚 的 受 胁 迫 的一 方 可 以 向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
。
产 规 定 明确 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
的 财 产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确 的 适 用 本 法
该 请求
。
“
”
应 当 自结 婚 登 记 之 日起 一 年 内 提 出
, ,
无效
,
第
、
条 的规 定
。
。
夫 妻 应 当书 面 约 定 财 产
, ,
或被 撤 销 的 婚 姻 自始 无 效 当 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但 同居
期 间所 得 的 财 产 由 当事 人 协 议 处 理 协 议 不 成 时 由 人 民 法 院根
,
归 共 同所 有 或 各 自所 有 或 部 分 共 同所 有 部
分 各 自所 有
。
夫 妻对 财产 的约定对双 方具有
,
,
,
约 束 力 夫 妻 对 财 产 约 定 各 自所 有 的 夫 或 妻 一 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有 告 知债权人 的义 务
,
据 照 顾 无 过 错 方 的原 则 判 决
,
。
对重 婚导 致 的
婚 姻 无 效 的 财 产处 理 不 得 侵 害合 法 婚 姻 当 事人的财产权益
。
以 自己 的财 产 来 清 偿 否 则 以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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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 护 老 年 人合 法 权 益 增 设 了 专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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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经 政 法 资讯 当恢 复 探 望 的权 利
。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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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条 款 子 女 应 当尊 重 父 母 的 婚 姻 权 利 不 得 干涉父母再婚 以 及婚后 的生 活 子 女 对父母 的赡 养 义 务 不 因父 母 的 婚 姻 关 系 变 化 而 终
,
。
第五 章
救 助措 施与法律责 任
,
止
为 了 制裁 违 反 婚 姻 家 庭 义 务 的 行 为 保 新 概念
“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新《婚 姻 法 》
。
护 受 害 者 的 权 益 新 《婚 姻 法 》 门 增 设 了 该 专
,
中得 到 丰 富 和 完 善
“
明确 列 举 了共 同财产 的
。
章 新规定
,
五 种 收 益 夫 妻 对 共 同财 产 有 平 等 的 处 理 权
”
实施 家庭 暴力或 虐 待家庭成
、
夫 妻 约定 财 产 本 法 明 确 了 保 护 夫 妻 的 约 定
, , ,
。
员 受 害 人 有 权 请 求 村 民委 员 会 居 民 委员会
以 及 所 在单位 予 以劝 阻调 解 有 权 请 求 公 安
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的财产 的 书 面形 式 约定 一 经 约定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有 关 夫 妻约 定财 产在 第 四 章 第 定
。
机关予 以制止 予 以 行政 处 罚 构成犯 罪 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条也有规
受 害 人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
,
、
“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指 夫 或 妻 一 方 支 配 的 财
,
。
自诉 公 安 机 关 应 当依 法 侦 查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产 规 定 了 五 种财 产 内容 除 双 方 另 有约 定
,
当依 法 提 起 公 诉 本 法 对 重 婚 的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构成 犯罪 的追究 刑事责任制定 了专项条
的 该 财产 支 配 权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
第四章
新规定
离
婚
款
。
确定 了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规定 重婚
的 有 配偶者 与他 人 同居 的 实施 家庭 暴力 虐
。
有 关 离 婚 的 条 件 在《婚 姻 法 》
。
修 改 中成 为 热 点
新规定 了五种法定离婚条
,
待 家庭 成 员 或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而 导 致 离 婚 的 无 过错 方有权请求 损 害赔偿
、 。
、
,
件 实施 家庭 暴力 或 虐待家 庭 成员 或 遗 弃家 庭 成 员 的 重 婚 或 有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有
赌博 吸毒等 恶 习屡教 不 改 的 因感情 不和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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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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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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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
根据这 五种情形 经法 院调 解无效 的 视 为感 情破 裂 应 准 予离婚
,
新概念
“
家庭 暴 力
”。
家庭 暴 力造 成受 害
,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
,
人 精 神 肉体 性 的 伤 害 为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新
,
、
子 女 的父 或 母 有 探 视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有
,
,
《婚 姻 法 》 第 一 章 总 则 中 作 了 专 门 的 禁 止 性 在
义 务 协 助 行 使探 视 权 的 方 式 时 间 由 当事 人
,
、
条 款 本 章 就 受 害 人 如 何 请 求 救 助 请求损 害
,
,
协 议 协议 不 成 时 由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
增设
赔 偿 公 检 法 如何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等作 了 新 规
,
了 女 方 中止 妊 娠 后 六 个 月 内 男 方 不 得 提 出
,
“
定
。
离婚 的限制
,
”
。
夫 妻 书 面 约 定 婚 姻 关 系存 续
,
, ,
“
离婚损 害赔偿
”
。
”。
。
在 离 婚 诉 讼 中无 过 失
、
期 间 所 得 财 产 归 各 自所 有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照 料老人 协 助另一 方 工作 付 出较 多 义 务 的
,
方 有 权请 求 损 害 赔偿 该 规 定 有 利 于 遏 制 惩
罚 包 二奶 现 象
“
“
现在 包二奶
“
”、“
第三者
,
。
”、
离 婚 时 可 以 向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另 一 方 应 当 予 以补偿
,
。
婚 外 恋 等 社会 现 象 主 要 受 害人 是 妇女 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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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概 念
、
探视权
。
”。
为保 护 未成 年人利
,
益 首 次 提 出这 一 概 念 并 就 探 视 权 的 行 使 方
,
第六 章
该 章 由原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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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条 内容 不 变 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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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新规 定还 明确 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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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探 视 子 女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由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中止 探 视 权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应
,
,
作 者 单 位 中南 对 经 政 法 大 学法 学 院 资
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