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拟稿)

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包括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主体,涉及到学校权益的各式各类合同、协议。本校所签订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中医药大学是独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法人单位,校长是唯一的学校法定代表人,任何以学校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合同必须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定任何合同。一般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有关合同。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合同有效、有利及合法。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结算方式、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合同内容如涉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负责,统筹兼顾,签署意见,然后送审。

第七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合同的,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方能签署。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对外签署日常经营性

合同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没有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到资本变更、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八条:合同的申报和审批:

(一)由承办部门拟写合同文本,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招投标项目须附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报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批准,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或涉及数额巨大的工程维修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或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影响的合同,或合同所涉金额超出立项时确定的额度时,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研究,并征求法律顾问修改意见后,由校长签定。

(三)对于同类合同,应确定统一合同格式,该合同经审批后作为格式化合同范本。根据格式化合同范本制订的、不涉及内容增减和资金变动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直接送签。

(四)审核批准后的合同初稿及审批表原件留校长办公室,复印件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五)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校长办公室在签印时要仔细核对与经审批合同件是否一致,并留存和送交财务处各一份,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

第九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后,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三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被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定合同的职能部门应督促签定合同的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每年12月底,各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定合同的职能部门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总,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含数量或价格增减、货物置换等)、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原合同相关部门会签,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送原审批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合同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方可执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第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签约单位具体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可经校长办公室提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经分

管校领导或校务会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管理

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的职责:

校长办公室职责: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登记备案和监督;负责合同签订中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手续;协调法律顾问处理有关合同纠纷;负责归存有关合同文本及审批件。

承办合同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等具体事务及衔接、报审工作;签订合同前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经批准合同依法签订后负责整个合同的履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避免发生损失;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科技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和招投标合同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须报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包括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主体,涉及到学校权益的各式各类合同、协议。本校所签订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中医药大学是独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法人单位,校长是唯一的学校法定代表人,任何以学校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合同必须由校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定任何合同。一般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有关合同。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签约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其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合同有效、有利及合法。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结算方式、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地点等条款内容。合同内容如涉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负责,统筹兼顾,签署意见,然后送审。

第七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合同的,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方能签署。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对外签署日常经营性

合同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没有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到资本变更、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八条:合同的申报和审批:

(一)由承办部门拟写合同文本,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招投标项目须附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报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批准,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或涉及数额巨大的工程维修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或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影响的合同,或合同所涉金额超出立项时确定的额度时,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研究,并征求法律顾问修改意见后,由校长签定。

(三)对于同类合同,应确定统一合同格式,该合同经审批后作为格式化合同范本。根据格式化合同范本制订的、不涉及内容增减和资金变动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直接送签。

(四)审核批准后的合同初稿及审批表原件留校长办公室,复印件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五)合同正式文本签订后,校长办公室在签印时要仔细核对与经审批合同件是否一致,并留存和送交财务处各一份,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

第九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后,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三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被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定合同的职能部门应督促签定合同的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每年12月底,各授权代表学校对外签定合同的职能部门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总,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含数量或价格增减、货物置换等)、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原合同相关部门会签,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送原审批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合同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方可执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第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签约单位具体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可经校长办公室提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经分

管校领导或校务会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管理

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的职责:

校长办公室职责: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登记备案和监督;负责合同签订中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手续;协调法律顾问处理有关合同纠纷;负责归存有关合同文本及审批件。

承办合同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等具体事务及衔接、报审工作;签订合同前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经批准合同依法签订后负责整个合同的履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避免发生损失;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并及时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有关科技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和招投标合同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须报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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