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教师[2007]14号)
各有关市、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6〕3号)和2007年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30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2006年“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县、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政策、组织、工作四个到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工作,将这项大事、好事切实抓好。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韩润社 省教育厅 029-87338623
董文红 省财政厅 029-87635294
柴 立 省人事厅 029-87294487
武 亮 省 编 办 029-87292295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
下简称“计划”),根据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06〕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部分以“两基”攻坚县为主的贫困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各县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设岗位教师。2007年我省特设岗位计划拟招聘1964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3.2007年,我省“计划”实施主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应届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为主,也可招聘少量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三、服务期限和范围
4.特设岗位招聘人员每届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内全部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原则上本科学历者安排进入初中任教、专科学历者安排进入小学任教。可根据当地农村的需求,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
5.为进一步完善“计划”,各市、县应选择确定一批办学条件较好的县城以上学校,以初中为主,对其新录用的教师先安排进“计划”,去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3年服务期满后回原聘用的县城以上学校执教。
6.2007年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的范围集中在我省以“两基”攻坚县为主的34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区)。具体招聘岗位和条件将于2007年4月15日前在http://www.snedu.gov.cn/(陕西教育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四、“计划”的组织领导
7.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在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下设立省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特设岗位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各市(县)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工作。各“计划”实施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指派专人负责县特设岗位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高校要成立特设岗位办公室,挂靠学校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毕业生推荐、派遣等相关事宜。
五、招聘形式及程序
8.各市教育局应于4月12日前将“计划”实施县招聘教师的岗位设置标准、公开招聘办法、配套保障政策措施等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以便向社会公示。联系处室:师资师范处,联系电话:029-87310512、87338623(传真),E-mail:[email protected]。
同时,各市、县应积极与有关高校联系,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通过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网上招聘会或到学校直接招聘等多种形式开展招聘工作。各高校应做好毕业生推荐、选拔和资格审查工作(包括学历审核、思想品德鉴定、体格检查和普通话测试),配合做好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由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查,签署意见。
各县应于5月25日-6月1日将报名资格审查表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陕西省2007年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一式4份,格式见附件3)、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4份,盖县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核章,下同)、毕业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本科毕业生暂不要求)等材料报市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核。对资格审查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特设岗位办公室应在其《合同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6月11日前连同本市工作总结统一报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55号省教育厅63号信箱;邮编:710003)。6月11日至6月25日,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对各县上报人员集中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并公示通过的,下发聘用《合同书》,并将招聘结果报教育部、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核拨2007年特设岗位教师工资的依据。
9.受聘毕业生所在学校按照省特设岗位办公室下发的聘用人员名单出据报到证,受聘人员持证赴应聘县特设岗位办公室报到,赴对口学校上岗任教。
10.各市、县特设岗位办公室具体负责在假期对申报人员进行为期三周的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已获取教师资格证书者免于这两门课程的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新课程通识、学科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教法等。
六、政策与保障
11.实行陕西省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一方面是为了解决贫困县教师数量偏少、质量偏低的问题,惠及广大农村中小学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必须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和相应的措施保障。
(1)“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工资总额按人均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发放。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据实结算。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总额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2)各计划实施县招聘的“农村中学教育硕士”纳入该计划管理,所有特设岗位教师在评优树模、外出进修和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对这次特设岗位计划中表现突出,有意扎根农村的聘用人员,在其三年服务期满后,经贫困县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批准,考试考核合格后,列入《陕西省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当中,可以续聘为国家正式教师。
(4)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尚未拨付到各县之前,各县人民政府必须拿出一定资金,先期解决特设岗位教师临时性工资的发放,确保他们安心工作。
七、服务期的管理
12.受聘人员在服务期内,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13.受聘人员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期间,由县(市)教育局统一管理,所任教的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县(市)教育局每学期对其考核一次,市教育局每年抽查一次,并将考核情况报特设岗位办公室。
14.对于违反协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受聘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在读教育研究生者,按《陕西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中有关条款处理。
八、服务期满后的问题
15.特设岗位受聘人员服务期满后,总的原则为自主择业,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大力引导他们继续留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
(1)自主择业。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应聘人员,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县(市)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市)的,办理派遣手续。
(2)继续留任。鼓励应聘人员在服务期满后继续扎根农村,对愿意长期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人员,县(市)应当积极给予安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工作要求
16.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受援学校、所需学科及具体人数,采集录入和上报各种数据,建立特设岗位教师数据库;并负责政策宣传、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跟踪服务、检查指导和阶段评
估等各项工作。
17.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并督促有关市县按标准足额发放,对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省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18.省人事厅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特设岗位教师享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9.省编办负责对“计划”实施县需设岗位数额及教师编制进行确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工作,并加强对“计划”实施县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0.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特设岗位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开展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每学期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年终进行考评;统筹资金,加强特设岗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掌握各县特设岗位教师月工资的发放情况,每月底以报表形式将本月工资发放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督促各县积极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其他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
21.县级人民政府要拿出具体落实意见,负责做好基层工作。主要是:
(1)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统筹规划,日常管理和考核,将具体任务分解到校,落实到人,如有变化,应及时据实报告;
(2)要按照招聘教师的学科结构和学历情况,进行科学、集中搭配,并提供办公室和周转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负责统筹发放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和补贴,切实保障中、省财政专款按时足额拨付给特设岗位教师,妥善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后顾之忧;
(4)负责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并随时保持与受援校的信息沟通;
(5)根据本年度教师增减状况,预测和上报下年度需求情况。
22.各高校要通过学校广播、网站、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具体政策要落实到每一个毕业班级,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积极做好“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实施“计划”是中央支持西部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巩固“两基”攻坚成果,缓解农
村师资结构性矛盾,而且对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具有重大意义。2007年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教育、财政、人事和编制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计划”积极、稳步地进行。
附件:1.陕西省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陕西省申报特设岗位计划报名资格审查表(样表)
3.《陕西省2007年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附件1:
陕西省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胡致本 陕西省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 郝 瑜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
丁云祥 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
雷宝岐 陕西省人事厅副厅长
马明华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副厅长郝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 任: 郝 瑜(兼)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 杨生枝 陕西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成 员: 张宏民 陕西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处长
习云杰 陕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温新民 陕西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处长
王崇文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县处处长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教师[2007]14号)
各有关市、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6〕3号)和2007年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30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2006年“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县、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政策、组织、工作四个到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工作,将这项大事、好事切实抓好。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韩润社 省教育厅 029-87338623
董文红 省财政厅 029-87635294
柴 立 省人事厅 029-87294487
武 亮 省 编 办 029-87292295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陕西省2007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
下简称“计划”),根据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教师〔2006〕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省部分以“两基”攻坚县为主的贫困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各县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设岗位教师。2007年我省特设岗位计划拟招聘1964名。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3.2007年,我省“计划”实施主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应届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为主,也可招聘少量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三、服务期限和范围
4.特设岗位招聘人员每届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内全部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原则上本科学历者安排进入初中任教、专科学历者安排进入小学任教。可根据当地农村的需求,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
5.为进一步完善“计划”,各市、县应选择确定一批办学条件较好的县城以上学校,以初中为主,对其新录用的教师先安排进“计划”,去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3年服务期满后回原聘用的县城以上学校执教。
6.2007年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的范围集中在我省以“两基”攻坚县为主的34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区)。具体招聘岗位和条件将于2007年4月15日前在http://www.snedu.gov.cn/(陕西教育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四、“计划”的组织领导
7.为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在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下设立省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特设岗位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
各市(县)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工作。各“计划”实施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指派专人负责县特设岗位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高校要成立特设岗位办公室,挂靠学校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毕业生推荐、派遣等相关事宜。
五、招聘形式及程序
8.各市教育局应于4月12日前将“计划”实施县招聘教师的岗位设置标准、公开招聘办法、配套保障政策措施等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以便向社会公示。联系处室:师资师范处,联系电话:029-87310512、87338623(传真),E-mail:[email protected]。
同时,各市、县应积极与有关高校联系,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通过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网上招聘会或到学校直接招聘等多种形式开展招聘工作。各高校应做好毕业生推荐、选拔和资格审查工作(包括学历审核、思想品德鉴定、体格检查和普通话测试),配合做好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由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查,签署意见。
各县应于5月25日-6月1日将报名资格审查表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陕西省2007年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一式4份,格式见附件3)、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式4份,盖县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核章,下同)、毕业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本科毕业生暂不要求)等材料报市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核。对资格审查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特设岗位办公室应在其《合同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6月11日前连同本市工作总结统一报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55号省教育厅63号信箱;邮编:710003)。6月11日至6月25日,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对各县上报人员集中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并公示通过的,下发聘用《合同书》,并将招聘结果报教育部、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核拨2007年特设岗位教师工资的依据。
9.受聘毕业生所在学校按照省特设岗位办公室下发的聘用人员名单出据报到证,受聘人员持证赴应聘县特设岗位办公室报到,赴对口学校上岗任教。
10.各市、县特设岗位办公室具体负责在假期对申报人员进行为期三周的岗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已获取教师资格证书者免于这两门课程的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新课程通识、学科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教法等。
六、政策与保障
11.实行陕西省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一方面是为了解决贫困县教师数量偏少、质量偏低的问题,惠及广大农村中小学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必须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和相应的措施保障。
(1)“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工资总额按人均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发放。中央财政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据实结算。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总额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2)各计划实施县招聘的“农村中学教育硕士”纳入该计划管理,所有特设岗位教师在评优树模、外出进修和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对这次特设岗位计划中表现突出,有意扎根农村的聘用人员,在其三年服务期满后,经贫困县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批准,考试考核合格后,列入《陕西省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当中,可以续聘为国家正式教师。
(4)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尚未拨付到各县之前,各县人民政府必须拿出一定资金,先期解决特设岗位教师临时性工资的发放,确保他们安心工作。
七、服务期的管理
12.受聘人员在服务期内,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13.受聘人员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期间,由县(市)教育局统一管理,所任教的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县(市)教育局每学期对其考核一次,市教育局每年抽查一次,并将考核情况报特设岗位办公室。
14.对于违反协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受聘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在读教育研究生者,按《陕西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中有关条款处理。
八、服务期满后的问题
15.特设岗位受聘人员服务期满后,总的原则为自主择业,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大力引导他们继续留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
(1)自主择业。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应聘人员,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县(市)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市)的,办理派遣手续。
(2)继续留任。鼓励应聘人员在服务期满后继续扎根农村,对愿意长期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人员,县(市)应当积极给予安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工作要求
16.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受援学校、所需学科及具体人数,采集录入和上报各种数据,建立特设岗位教师数据库;并负责政策宣传、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跟踪服务、检查指导和阶段评
估等各项工作。
17.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并督促有关市县按标准足额发放,对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省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18.省人事厅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特设岗位教师享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9.省编办负责对“计划”实施县需设岗位数额及教师编制进行确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工作,并加强对“计划”实施县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0.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特设岗位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开展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数据;每学期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年终进行考评;统筹资金,加强特设岗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掌握各县特设岗位教师月工资的发放情况,每月底以报表形式将本月工资发放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督促各县积极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其他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
21.县级人民政府要拿出具体落实意见,负责做好基层工作。主要是:
(1)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统筹规划,日常管理和考核,将具体任务分解到校,落实到人,如有变化,应及时据实报告;
(2)要按照招聘教师的学科结构和学历情况,进行科学、集中搭配,并提供办公室和周转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负责统筹发放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和补贴,切实保障中、省财政专款按时足额拨付给特设岗位教师,妥善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后顾之忧;
(4)负责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并随时保持与受援校的信息沟通;
(5)根据本年度教师增减状况,预测和上报下年度需求情况。
22.各高校要通过学校广播、网站、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具体政策要落实到每一个毕业班级,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积极做好“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实施“计划”是中央支持西部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巩固“两基”攻坚成果,缓解农
村师资结构性矛盾,而且对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具有重大意义。2007年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教育、财政、人事和编制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计划”积极、稳步地进行。
附件:1.陕西省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陕西省申报特设岗位计划报名资格审查表(样表)
3.《陕西省2007年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附件1:
陕西省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胡致本 陕西省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 郝 瑜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
丁云祥 陕西省财政厅副厅长
雷宝岐 陕西省人事厅副厅长
马明华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副厅长郝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 任: 郝 瑜(兼)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 杨生枝 陕西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成 员: 张宏民 陕西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处长
习云杰 陕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温新民 陕西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处长
王崇文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县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