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研究
・
关 来区 别 于 合 法 婚 姻 关 来的 主 要 特 征 之 一
。
在我 国
,
一
姐 非
一
口
陈
一
一
卜
凡 合 法 婚 锢 关 系必 然 及 行 了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具 备 结 婚
的 法 定 形 式 要 件 而 炸 法 同 居 关 系未 展 行 结 婚 登 记 手
。
,
续 欠 缺结婚 的 法定 形 式要 件
,
。
… …
何 法
…
一
、
第二
,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 居 或 虽 以 夫妻 名 义 同 居 但
。
不 具 备 事 实婚 胡 的 法 定 要 件
这 是 仆法 同居 关 系区 别
…
,
。
…
苇
于 事 实婚 侧 的 主 要 特 征
。
凡 率 实 婚 姻 都 是 以 夫妻 名 义
,
同居 生 活
,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的 不 属 于 事 实婚姻
。
是
昨法 同居 关 来
锢 的法定要件
虽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主 要 有 以 下 情况
,
但 不 具 备 事实婚
不具 备结婚 的
日 《婚
,
一
法 定 实质 要 件
,
包括
年
月 巧
胡登记 办
,
法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前 开 始 同 居 的 方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
一
离婚
”
,
起 诉 时一 方 或双 方
不
符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以 及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后 开 始 同居 的
一 方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
“
离婚
”
,
同居 时 一 方 或 双 方
,
不 井合结婚的法定 条件
在上 述 情况 下
,
当 本人 虽 以
一
理一 系 一
尤 其 在农 村 一 些 地 区
,
夫妻 名 义 同 居
,
,
群 众也 认 为 是 夫妻 关 未
,
但 因 其不 具
备 结 婚 的 法定 实质要 件
。
故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姻 关
。
系 应 认 定 为 仆法 同居 关 系
限 制 条件
目前
,
二 不具 备法定 的 时 问
,
我 国 法 律 承 认 的 事实婚侧 仪限 于 在
日
近 年 来 昨 法 同 居 成 为 我 国 城 乡违 法 两 性 关 亲 中
较 为突 出的 问题
不进行结婚
民政 部 新 的 婚 胡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之
的
。
前 开 始 同居
凡 自该 条 例 施 行 之
三
日
开 错 同居 的
,
,
无论双方 当事
,
登 记就 以 夫妻名 义 同居 的 竟 占 冈年 结 婚 人数 的
人是 否 汗 合 结婚 的 法 定 条 件 待
。
都按 昨法 同居 关 系对
。
纬甚至
。
,
以上
。
其 中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
属于 法定 的 例 外情况 离婚 后 双 方 未再婚 未
,
法 定 条件 属 于 柞 法 同 居 关 系
,
对 昨 法 同 居 关 系应 如 年
月须 布
履 行 复婚 登 记 手 续 诉 离婚
”
又 以 夫 妻名 义 共 同生 活
,
一方起
,
何 认 定 和 处 理 我 国 最 高人 民 法 院
的
,
即 使 双 方 均井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
也具
了《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妾 名 义 同
备 法 定 的 时 问 限 制 条 件 一 般 仍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胡
关 来 而 应认 定 为 昨 法 同居 关 来
, ,
。
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 以 下 曲 称 《若 干 意 见
。
据
此
,
笔者 试 就 我 国 当 前 仆 法 同 居 关 来的 概 念
。 、
、
构 成要
第三 共 同 生 活 具 有 公 开 性
性
”
,
“
”
。
这 是 炸法 同居 关
。
件 特 征及处理 等问题作一 初探
同
。
、
系 区 别 于 其 它 昨法 两 性 关 系的 一 个特 征
所谓
“
公开
柞 法 同 居 关 来 随 不 同 时 代 不 同 国 家的 规 定 而 不
是 指 其 在一 定 空 问 范 围 内 为人 知 晓
,
、
、
。
即 仆 法 同居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 精神
,
,
在我国现 阶段
炸法 同居
关 未的 当 事 人 公 开 共 同生 活
让 不 特 定 的 多数 人
。 。
包
关 系
活
。
是 指 男女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公 开 共 同 生
,
括 亲戚 朋 友 邻 居 及 不 特定 的 其他 人 知 道
而 不 是
据 此概 念 昨法 同居 关 系有 以 下 构 成要 件
一
,
、
带有 隐 蔽性 的 仆法 两 性 关 系 如 通 奸 等
,
,
昨 法 同 居 关 来的 主 体
包括 没 有 配 偶 的 男女
。
从 我 国 当 前 炸 法 两 性 关 来 的 特 征 可 知 其 与 事 实婚
胡 既 有 共 同点 又 有 不 同点
。
公 民 以 及 一 方 或 双 方 有配 偶 的 男女 公 民
、
两者 的 共 同 点 在于 它们 都 且
,
二 昨 法 同 居 关 系的 内容 具 有 公 开 性 公 开 在一 起 共 同 生 活
三
、
,
。
其 当事人
未 展 行 结 婚登 记 手 续
都具 有
“
,
欠缺 结婚 的 法 定 形 式要 件
两 者 的 不 同点 在 于
,
为鲜众所知道
,
。
公开性
。
”
。
其性 质 及 违
,
昨法 同居 关 系的 客体 具 有 违 法 性
。
其 当事人
法程度不 同
扑 法 同居 关 系是 一 种 违 法 两 性 关 系 它 的
未 展行 结 婚登 记 手续 有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定 条件
。
当 事人 有 的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有 的 不 具 备 法 定 时
其 行 为 违 反 了我 国 婚 锢 法 的 规 定 危 害 法
。
问限 制 条件等
,
属 均 不 其 备 事 实婚胡 的 全 部 法 定 要 件
。
,
律保 护 的 社 会 主 义 婚 锢 关 系 它属 于
护 的违法 两性 关 系
。
不
受我 国 法 律保
其违 法 程 度 较 重
事 实婚 胡 关 系是 一 种 违 法 婚 姻 关 来
,
,
它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在法 定 的 限 制 时 问 内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从
仆法 同居 关 来的 概念 和 构 成 要
。
件
中可 以 看 出
条件 并 符 合 法 定 的 事实 婚 姻 的法 定 条件
的 事 实婚 姻 的 全部 要 件
并符合法定 从
‘
它有三 个 主 要 特 征
违 法 程 序较 轻
。
。
公开性
、 、
、
”
第一
,
丸缺 结 婚 的 法 定
形 式要 件
这 是 昨法 同居
的 内容 看
两者也 有 不 同
抹 法 同居 关 来 着 重
在干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工 作研 究
,
・
〕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它 包括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和 虽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但 不 具 备 率 实婚 锢 法 定 要 件 的 两 种 情 况 而
以 前一 种 情况 为主 要 表现 形 式
,
, ,
、
的 非法 同居 关 来
。
非 法 同 居 现 象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影响 了
,
我 国 婚 切 法 的 贯 物 执 行 破 坏 了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严 肃
性 影响 了社 会 主 义 精神 文 明 建设 肚 坏 了社 会 风 气
,
事 实婚 切 的 着 重 卢 在
, ,
,
于 彼 此 以 夫 妻 身 份 相 待 都 以 夫妻 名 义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群 众 也认 为从方 是 夫妻 关 系 同
。 。
有 的 甚 至 外 婚 生 育 破 坏 了 计 划 生 育基 本 国 策 的 落 实
,
、
,
,
从后 果看 两 者也 有 不
,
。
这 些 给 当 事 人 尤 其 是 妇 女 儿 童 以 及 婚 胡 家庭 和 社
会 带 来 许 多恶 果
。
,
昨 法 同 居 关 系一 般 不 具 有 可 补 教 性 一 方 到 法 院 起
”
,
诉 离婚 或 解 除 同居 关 系 应 一 律 判 决 予 以 解 除
“
事实
如 何 处 理 非 法 同 居 关 系案 件
,
的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
,
婚胡 一 般 具 有 可 补 救性 可
,
,
由
婚 姻 登 记机 关 对 当 事人
,
,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案件 应 首 先 向 双 方
当事人 产 索指 出 其 行 为 的 违 法性 和 危 害性 并 视 其违
,
进 行 严 肃批 评 教 育 后 责令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使 之 转化 为
合 法 娇 切 或 由 人 民 法 院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铸 姻 关 系有 效
。
,
法 情 节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民事制 裁 以 促 使 当 事 人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维 护 法 律 的 严 肃性 和 权 成 性
,
,
从 其它 法 律 后 果看 两 者 也 不 同
“
,
。
按《若 于 意 见 》 精
故
其次 依 法 查
,
神 处 理 事 实婚 姻 是 按 合 法 婚 胡 关 来来 对 待的
关 系双 方 所 生 的 于 女 为 昨 婚 生 子 女
,
。
”
事
明 确 属 非 法 同 居 关 系的 应 一 律 判 决 予 以 解 除
,
伽 沙及
。
实婚 调 关 系双 方 所 生 的 子 女 为 婚 生 子 女 而 柞 法 同 居
昨 婚 生 于 女 抚 养 和 时 产 分别 问题 应 一 并 予 以 解 决
,
、
具
事 实婚 胡 双 方 当
休 分 刻 财 产 时 应 照 顾 妇 女 儿 童 的 利 益 考虑 时 产 的 实际 情 况 和 双 方 的 过 错 程 度 妥 善 分 刻
子 女 抚 养问 题
, , , ,
,
事 人 享 有 配 偶 继 承 权 昨 法 同 居 关 系双 方 当 事 人 不 享
有配 偶 继 承权
。
第三 非 婚 生
,
事 实婚 侧 同 居 期 问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或 一
解 除 柞 法 同居 关 系时 双 方 所 生 的 昨 婚
,
方 所得 如 继 承 或 受蹭 的 财 产 均 为 夫妻 共 同 时 产 非
生 子 女 由 哪 一 方抚养 双 方 协 商 协商 不 成时 应根据 于 女 的 利 益 和 双 方 的 具 体情况 判 决
。
法 同 居 关 系 同居 生 活 期 间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晌 丈
的 财 产 按 一 般 共 有 财 产 对 待 该 期 问 双 方 各 自继 承 和
, ,
哺 乳期 内的 子 女
, ,
,
原则 上应
由
毋 方 扶 养 如 父 方 条件 好 毋 方 同 意 也 可
。
,
受晴的 财 产 一般按 个人财 产对 待
,
。
我们 弄 清 了 纬 法 同
,
由 父方抚养
子 女 为 限 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应 征 求 子
。
居 关 来 的 特 征 及 其 与 事 实婚 胡 的 区 别 有 助 于 我 们 正
确 认 定 非 法 同居 关 系
。
女 本人的意 见 得 另方 的 同 意
一 方 将 未成年 的 子 女送 他人 收 养 须 征
,
。
第四 财 产 分 刻 问 题
,
。
解 除 非 法 同居 关
非 法 同 居 现 象 在 我 国 城 乡均 有 存 在 尽 管 情 况 复
,
系时 同 居 生 活 期 问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的 里 的 时 产 按一 般共有时产处 理
,
。
,
杂 大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一 利 益 型的 同居 即 没 有 恋 爱 关 来或 动 机 的 男 女 出 于 利 益 或 需 要 自愿 公 开 住 在
一起 二
、 、
,
、
,
同居 生 活 前 一 方 自愿 时 送
,
,
给 对 方 的 时 物 可 比 照 蹭 与 关 来处 理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索
恋 爱 型 的 同 居 即 恋 爱 中 的 男女 公 开 住 在 一
, ,
,
取 的 对 物 如 同居 时 间 不 长 或 者 因 索要 时 物 造 成 对 方
生 活 困 难 的 可 的 情返 还
,
,
,
起 三 试 婚 型 的 同 居 即 处 于 结 婚 前 一 阶 段 的 男女 住
第五 债 的 处 理 问 题 解 除 柞
、 、
,
。
在一 起 共 同 生 活 处 于 婚 前 调 适 与 检 验 阶 段 以 决 定 是
否 正 式 结婚 四
,
、
,
,
法 同 居 关 来时 同 居 期 问 共 同 生 产 生 活 而 形 成 的 倩 权
“
类似 婚 胡 型 的 同 居 即 未 办 结 婚 登
,
”
,
倩 务 可 按 共 同债 权 债 务处 理
照 顾 问题
。
,
、
。
第六 对 有 困 难 一 方 的
, ,
,
记 手 续 的 男女 以 夫 妾 名 义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群 众 也 认 为
解 除 非 法 同 居 关 系时 一 方 在 共 同 生 活 期 问
,
是 夫 妻 关 系 但 当 事 人 不 具 备 法 定 的 事 实婚 切 的 全 部
要 件 故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姻 仍 按 昨 法 同 居 关 系 对
, ,
,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未 治 愈的 分 刻 时 产 时 应 予 适 当 照 硕
或 者 由 另 一 方 给 予 一 次 性 的 经 济 帮助
,
第七 遗 产 问
。
待
。
题
非 法 同居 关 系产生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卢 一
,
、
。
同居 生 活 期 问一 方 死亡
,
,
另一 方 要 求 继 承 死 者 遗
但如
、
产 因 其 不 具 有 配 偶 身份 故 不 享有 配 偶 继 承 权 符 合 我 国继 承 法 第
,
,
免封 建婚 胡 传 统
”
,
习 俗 的 影响
“
。
如 不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类似
,
“
条的规 定 属于 继 承 人 以 外 的依
婚 姻 型 同 居 者 多是 受 早 结 婚 早 生 儿 早 生 儿 子 早 得
继 的 封 建思 怨 影 响
不 仅城 市
,
靠被 继 承 人 抚 养 的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的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对 被 继 承 人 抚 养较 多的 人 可 作
为继 承 人 之 外 的 遗 产取 得 人 根 据 相 互 扶 助 的 具 体 情 况 分 给 其适 当 的 遗 产
。
,
”
。
二 受 西 方 性 自由 思 悠 的 使 蚀
三
、
、
“
”
,
,
农村 也 有
。
当 事人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对 自 己
非 法 同 居 行 为 的 性 质 及 危 害缺 乏 认 识 或 有 的 人 不 符
第八 民 辜 制 裁 问 题
,
,
。
对 违 法情
》《 民
、
结婚 法 定 条件 不 敢 办 理 结婚 登 记 知 法 犯 法 搞 非 法 同
居
。
,
,
节 严 重 的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婚 姻 法
法通 则
》《 关 于
、 、
据 报 载 扛 苏 省 宿迁 市 到
,
年
月份 止 外 地
,
贯 彻 执 行 民法通
,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
埠 来的 妇女共 计
占
、
人 结婚未登记的有
人 约
。
,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现 的 有 关规 定
、
给 予适 当的 民事制 裁
。
环 其 中早婚 重 婚 的 有
人 约占
,
有些
如 采取 训 诫 责 令 其 结 悔 过 罚 款 子 民 事 制 裁措 施
、
就 是 因怕 婚姻 登记机 关发 现 问题 不 敢 去 登记 而 形 成
本文责任 编 辑 李郁 平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工作研究
・
关 来区 别 于 合 法 婚 姻 关 来的 主 要 特 征 之 一
。
在我 国
,
一
姐 非
一
口
陈
一
一
卜
凡 合 法 婚 锢 关 系必 然 及 行 了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具 备 结 婚
的 法 定 形 式 要 件 而 炸 法 同 居 关 系未 展 行 结 婚 登 记 手
。
,
续 欠 缺结婚 的 法定 形 式要 件
,
。
… …
何 法
…
一
、
第二
,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 居 或 虽 以 夫妻 名 义 同 居 但
。
不 具 备 事 实婚 胡 的 法 定 要 件
这 是 仆法 同居 关 系区 别
…
,
。
…
苇
于 事 实婚 侧 的 主 要 特 征
。
凡 率 实 婚 姻 都 是 以 夫妻 名 义
,
同居 生 活
,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的 不 属 于 事 实婚姻
。
是
昨法 同居 关 来
锢 的法定要件
虽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主 要 有 以 下 情况
,
但 不 具 备 事实婚
不具 备结婚 的
日 《婚
,
一
法 定 实质 要 件
,
包括
年
月 巧
胡登记 办
,
法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前 开 始 同 居 的 方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
一
离婚
”
,
起 诉 时一 方 或双 方
不
符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以 及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后 开 始 同居 的
一 方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
“
离婚
”
,
同居 时 一 方 或 双 方
,
不 井合结婚的法定 条件
在上 述 情况 下
,
当 本人 虽 以
一
理一 系 一
尤 其 在农 村 一 些 地 区
,
夫妻 名 义 同 居
,
,
群 众也 认 为 是 夫妻 关 未
,
但 因 其不 具
备 结 婚 的 法定 实质要 件
。
故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姻 关
。
系 应 认 定 为 仆法 同居 关 系
限 制 条件
目前
,
二 不具 备法定 的 时 问
,
我 国 法 律 承 认 的 事实婚侧 仪限 于 在
日
近 年 来 昨 法 同 居 成 为 我 国 城 乡违 法 两 性 关 亲 中
较 为突 出的 问题
不进行结婚
民政 部 新 的 婚 胡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之
的
。
前 开 始 同居
凡 自该 条 例 施 行 之
三
日
开 错 同居 的
,
,
无论双方 当事
,
登 记就 以 夫妻名 义 同居 的 竟 占 冈年 结 婚 人数 的
人是 否 汗 合 结婚 的 法 定 条 件 待
。
都按 昨法 同居 关 系对
。
纬甚至
。
,
以上
。
其 中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
属于 法定 的 例 外情况 离婚 后 双 方 未再婚 未
,
法 定 条件 属 于 柞 法 同 居 关 系
,
对 昨 法 同 居 关 系应 如 年
月须 布
履 行 复婚 登 记 手 续 诉 离婚
”
又 以 夫 妻名 义 共 同生 活
,
一方起
,
何 认 定 和 处 理 我 国 最 高人 民 法 院
的
,
即 使 双 方 均井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
也具
了《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妾 名 义 同
备 法 定 的 时 问 限 制 条 件 一 般 仍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胡
关 来 而 应认 定 为 昨 法 同居 关 来
, ,
。
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 以 下 曲 称 《若 干 意 见
。
据
此
,
笔者 试 就 我 国 当 前 仆 法 同 居 关 来的 概 念
。 、
、
构 成要
第三 共 同 生 活 具 有 公 开 性
性
”
,
“
”
。
这 是 炸法 同居 关
。
件 特 征及处理 等问题作一 初探
同
。
、
系 区 别 于 其 它 昨法 两 性 关 系的 一 个特 征
所谓
“
公开
柞 法 同 居 关 来 随 不 同 时 代 不 同 国 家的 规 定 而 不
是 指 其 在一 定 空 问 范 围 内 为人 知 晓
,
、
、
。
即 仆 法 同居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 精神
,
,
在我国现 阶段
炸法 同居
关 未的 当 事 人 公 开 共 同生 活
让 不 特 定 的 多数 人
。 。
包
关 系
活
。
是 指 男女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公 开 共 同 生
,
括 亲戚 朋 友 邻 居 及 不 特定 的 其他 人 知 道
而 不 是
据 此概 念 昨法 同居 关 系有 以 下 构 成要 件
一
,
、
带有 隐 蔽性 的 仆法 两 性 关 系 如 通 奸 等
,
,
昨 法 同 居 关 来的 主 体
包括 没 有 配 偶 的 男女
。
从 我 国 当 前 炸 法 两 性 关 来 的 特 征 可 知 其 与 事 实婚
胡 既 有 共 同点 又 有 不 同点
。
公 民 以 及 一 方 或 双 方 有配 偶 的 男女 公 民
、
两者 的 共 同 点 在于 它们 都 且
,
二 昨 法 同 居 关 系的 内容 具 有 公 开 性 公 开 在一 起 共 同 生 活
三
、
,
。
其 当事人
未 展 行 结 婚登 记 手 续
都具 有
“
,
欠缺 结婚 的 法 定 形 式要 件
两 者 的 不 同点 在 于
,
为鲜众所知道
,
。
公开性
。
”
。
其性 质 及 违
,
昨法 同居 关 系的 客体 具 有 违 法 性
。
其 当事人
法程度不 同
扑 法 同居 关 系是 一 种 违 法 两 性 关 系 它 的
未 展行 结 婚登 记 手续 有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定 条件
。
当 事人 有 的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有 的 不 具 备 法 定 时
其 行 为 违 反 了我 国 婚 锢 法 的 规 定 危 害 法
。
问限 制 条件等
,
属 均 不 其 备 事 实婚胡 的 全 部 法 定 要 件
。
,
律保 护 的 社 会 主 义 婚 锢 关 系 它属 于
护 的违法 两性 关 系
。
不
受我 国 法 律保
其违 法 程 度 较 重
事 实婚 胡 关 系是 一 种 违 法 婚 姻 关 来
,
,
它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在法 定 的 限 制 时 问 内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从
仆法 同居 关 来的 概念 和 构 成 要
。
件
中可 以 看 出
条件 并 符 合 法 定 的 事实 婚 姻 的法 定 条件
的 事 实婚 姻 的 全部 要 件
并符合法定 从
‘
它有三 个 主 要 特 征
违 法 程 序较 轻
。
。
公开性
、 、
、
”
第一
,
丸缺 结 婚 的 法 定
形 式要 件
这 是 昨法 同居
的 内容 看
两者也 有 不 同
抹 法 同居 关 来 着 重
在干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工 作研 究
,
・
〕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它 包括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和 虽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但 不 具 备 率 实婚 锢 法 定 要 件 的 两 种 情 况 而
以 前一 种 情况 为主 要 表现 形 式
,
, ,
、
的 非法 同居 关 来
。
非 法 同 居 现 象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影响 了
,
我 国 婚 切 法 的 贯 物 执 行 破 坏 了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严 肃
性 影响 了社 会 主 义 精神 文 明 建设 肚 坏 了社 会 风 气
,
事 实婚 切 的 着 重 卢 在
, ,
,
于 彼 此 以 夫 妻 身 份 相 待 都 以 夫妻 名 义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群 众 也认 为从方 是 夫妻 关 系 同
。 。
有 的 甚 至 外 婚 生 育 破 坏 了 计 划 生 育基 本 国 策 的 落 实
,
、
,
,
从后 果看 两 者也 有 不
,
。
这 些 给 当 事 人 尤 其 是 妇 女 儿 童 以 及 婚 胡 家庭 和 社
会 带 来 许 多恶 果
。
,
昨 法 同 居 关 系一 般 不 具 有 可 补 教 性 一 方 到 法 院 起
”
,
诉 离婚 或 解 除 同居 关 系 应 一 律 判 决 予 以 解 除
“
事实
如 何 处 理 非 法 同 居 关 系案 件
,
的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
,
婚胡 一 般 具 有 可 补 救性 可
,
,
由
婚 姻 登 记机 关 对 当 事人
,
,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案件 应 首 先 向 双 方
当事人 产 索指 出 其 行 为 的 违 法性 和 危 害性 并 视 其违
,
进 行 严 肃批 评 教 育 后 责令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使 之 转化 为
合 法 娇 切 或 由 人 民 法 院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铸 姻 关 系有 效
。
,
法 情 节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民事制 裁 以 促 使 当 事 人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维 护 法 律 的 严 肃性 和 权 成 性
,
,
从 其它 法 律 后 果看 两 者 也 不 同
“
,
。
按《若 于 意 见 》 精
故
其次 依 法 查
,
神 处 理 事 实婚 姻 是 按 合 法 婚 胡 关 来来 对 待的
关 系双 方 所 生 的 于 女 为 昨 婚 生 子 女
,
。
”
事
明 确 属 非 法 同 居 关 系的 应 一 律 判 决 予 以 解 除
,
伽 沙及
。
实婚 调 关 系双 方 所 生 的 子 女 为 婚 生 子 女 而 柞 法 同 居
昨 婚 生 于 女 抚 养 和 时 产 分别 问题 应 一 并 予 以 解 决
,
、
具
事 实婚 胡 双 方 当
休 分 刻 财 产 时 应 照 顾 妇 女 儿 童 的 利 益 考虑 时 产 的 实际 情 况 和 双 方 的 过 错 程 度 妥 善 分 刻
子 女 抚 养问 题
, , , ,
,
事 人 享 有 配 偶 继 承 权 昨 法 同 居 关 系双 方 当 事 人 不 享
有配 偶 继 承权
。
第三 非 婚 生
,
事 实婚 侧 同 居 期 问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或 一
解 除 柞 法 同居 关 系时 双 方 所 生 的 昨 婚
,
方 所得 如 继 承 或 受蹭 的 财 产 均 为 夫妻 共 同 时 产 非
生 子 女 由 哪 一 方抚养 双 方 协 商 协商 不 成时 应根据 于 女 的 利 益 和 双 方 的 具 体情况 判 决
。
法 同 居 关 系 同居 生 活 期 间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晌 丈
的 财 产 按 一 般 共 有 财 产 对 待 该 期 问 双 方 各 自继 承 和
, ,
哺 乳期 内的 子 女
, ,
,
原则 上应
由
毋 方 扶 养 如 父 方 条件 好 毋 方 同 意 也 可
。
,
受晴的 财 产 一般按 个人财 产对 待
,
。
我们 弄 清 了 纬 法 同
,
由 父方抚养
子 女 为 限 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应 征 求 子
。
居 关 来 的 特 征 及 其 与 事 实婚 胡 的 区 别 有 助 于 我 们 正
确 认 定 非 法 同居 关 系
。
女 本人的意 见 得 另方 的 同 意
一 方 将 未成年 的 子 女送 他人 收 养 须 征
,
。
第四 财 产 分 刻 问 题
,
。
解 除 非 法 同居 关
非 法 同 居 现 象 在 我 国 城 乡均 有 存 在 尽 管 情 况 复
,
系时 同 居 生 活 期 问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的 里 的 时 产 按一 般共有时产处 理
,
。
,
杂 大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一 利 益 型的 同居 即 没 有 恋 爱 关 来或 动 机 的 男 女 出 于 利 益 或 需 要 自愿 公 开 住 在
一起 二
、 、
,
、
,
同居 生 活 前 一 方 自愿 时 送
,
,
给 对 方 的 时 物 可 比 照 蹭 与 关 来处 理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索
恋 爱 型 的 同 居 即 恋 爱 中 的 男女 公 开 住 在 一
, ,
,
取 的 对 物 如 同居 时 间 不 长 或 者 因 索要 时 物 造 成 对 方
生 活 困 难 的 可 的 情返 还
,
,
,
起 三 试 婚 型 的 同 居 即 处 于 结 婚 前 一 阶 段 的 男女 住
第五 债 的 处 理 问 题 解 除 柞
、 、
,
。
在一 起 共 同 生 活 处 于 婚 前 调 适 与 检 验 阶 段 以 决 定 是
否 正 式 结婚 四
,
、
,
,
法 同 居 关 来时 同 居 期 问 共 同 生 产 生 活 而 形 成 的 倩 权
“
类似 婚 胡 型 的 同 居 即 未 办 结 婚 登
,
”
,
倩 务 可 按 共 同债 权 债 务处 理
照 顾 问题
。
,
、
。
第六 对 有 困 难 一 方 的
, ,
,
记 手 续 的 男女 以 夫 妾 名 义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群 众 也 认 为
解 除 非 法 同 居 关 系时 一 方 在 共 同 生 活 期 问
,
是 夫 妻 关 系 但 当 事 人 不 具 备 法 定 的 事 实婚 切 的 全 部
要 件 故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姻 仍 按 昨 法 同 居 关 系 对
, ,
,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未 治 愈的 分 刻 时 产 时 应 予 适 当 照 硕
或 者 由 另 一 方 给 予 一 次 性 的 经 济 帮助
,
第七 遗 产 问
。
待
。
题
非 法 同居 关 系产生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卢 一
,
、
。
同居 生 活 期 问一 方 死亡
,
,
另一 方 要 求 继 承 死 者 遗
但如
、
产 因 其 不 具 有 配 偶 身份 故 不 享有 配 偶 继 承 权 符 合 我 国继 承 法 第
,
,
免封 建婚 胡 传 统
”
,
习 俗 的 影响
“
。
如 不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类似
,
“
条的规 定 属于 继 承 人 以 外 的依
婚 姻 型 同 居 者 多是 受 早 结 婚 早 生 儿 早 生 儿 子 早 得
继 的 封 建思 怨 影 响
不 仅城 市
,
靠被 继 承 人 抚 养 的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的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对 被 继 承 人 抚 养较 多的 人 可 作
为继 承 人 之 外 的 遗 产取 得 人 根 据 相 互 扶 助 的 具 体 情 况 分 给 其适 当 的 遗 产
。
,
”
。
二 受 西 方 性 自由 思 悠 的 使 蚀
三
、
、
“
”
,
,
农村 也 有
。
当 事人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对 自 己
非 法 同 居 行 为 的 性 质 及 危 害缺 乏 认 识 或 有 的 人 不 符
第八 民 辜 制 裁 问 题
,
,
。
对 违 法情
》《 民
、
结婚 法 定 条件 不 敢 办 理 结婚 登 记 知 法 犯 法 搞 非 法 同
居
。
,
,
节 严 重 的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婚 姻 法
法通 则
》《 关 于
、 、
据 报 载 扛 苏 省 宿迁 市 到
,
年
月份 止 外 地
,
贯 彻 执 行 民法通
,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
埠 来的 妇女共 计
占
、
人 结婚未登记的有
人 约
。
,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现 的 有 关规 定
、
给 予适 当的 民事制 裁
。
环 其 中早婚 重 婚 的 有
人 约占
,
有些
如 采取 训 诫 责 令 其 结 悔 过 罚 款 子 民 事 制 裁措 施
、
就 是 因怕 婚姻 登记机 关发 现 问题 不 敢 去 登记 而 形 成
本文责任 编 辑 李郁 平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