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和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工作研究

关 来区 别 于 合 法 婚 姻 关 来的 主 要 特 征 之 一

在我 国

,

姐 非

凡 合 法 婚 锢 关 系必 然 及 行 了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具 备 结 婚

的 法 定 形 式 要 件 而 炸 法 同 居 关 系未 展 行 结 婚 登 记 手

,

续 欠 缺结婚 的 法定 形 式要 件

,

… …

何 法

第二

,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 居 或 虽 以 夫妻 名 义 同 居 但

不 具 备 事 实婚 胡 的 法 定 要 件

这 是 仆法 同居 关 系区 别

,

于 事 实婚 侧 的 主 要 特 征

凡 率 实 婚 姻 都 是 以 夫妻 名 义

,

同居 生 活

,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的 不 属 于 事 实婚姻

昨法 同居 关 来

锢 的法定要件

虽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主 要 有 以 下 情况

,

但 不 具 备 事实婚

不具 备结婚 的

日 《婚

,

法 定 实质 要 件

,

包括

月 巧

胡登记 办

,

法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前 开 始 同 居 的 方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离婚

,

起 诉 时一 方 或双 方

符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以 及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后 开 始 同居 的

一 方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离婚

,

同居 时 一 方 或 双 方

,

不 井合结婚的法定 条件

在上 述 情况 下

,

当 本人 虽 以

理一 系 一

尤 其 在农 村 一 些 地 区

,

夫妻 名 义 同 居

,

,

群 众也 认 为 是 夫妻 关 未

,

但 因 其不 具

备 结 婚 的 法定 实质要 件

故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姻 关

系 应 认 定 为 仆法 同居 关 系

限 制 条件

目前

,

二 不具 备法定 的 时 问

,

我 国 法 律 承 认 的 事实婚侧 仪限 于 在

近 年 来 昨 法 同 居 成 为 我 国 城 乡违 法 两 性 关 亲 中

较 为突 出的 问题

不进行结婚

民政 部 新 的 婚 胡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之

前 开 始 同居

凡 自该 条 例 施 行 之

开 错 同居 的

,

,

无论双方 当事

,

登 记就 以 夫妻名 义 同居 的 竟 占 冈年 结 婚 人数 的

人是 否 汗 合 结婚 的 法 定 条 件 待

都按 昨法 同居 关 系对

纬甚至

,

以上

其 中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属于 法定 的 例 外情况 离婚 后 双 方 未再婚 未

,

法 定 条件 属 于 柞 法 同 居 关 系

,

对 昨 法 同 居 关 系应 如 年

月须 布

履 行 复婚 登 记 手 续 诉 离婚

又 以 夫 妻名 义 共 同生 活

,

一方起

,

何 认 定 和 处 理 我 国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即 使 双 方 均井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

也具

了《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妾 名 义 同

备 法 定 的 时 问 限 制 条 件 一 般 仍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胡

关 来 而 应认 定 为 昨 法 同居 关 来

, ,

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 以 下 曲 称 《若 干 意 见

,

笔者 试 就 我 国 当 前 仆 法 同 居 关 来的 概 念

。 、

构 成要

第三 共 同 生 活 具 有 公 开 性

,

这 是 炸法 同居 关

件 特 征及处理 等问题作一 初探

系 区 别 于 其 它 昨法 两 性 关 系的 一 个特 征

所谓

公开

柞 法 同 居 关 来 随 不 同 时 代 不 同 国 家的 规 定 而 不

是 指 其 在一 定 空 问 范 围 内 为人 知 晓

,

即 仆 法 同居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 精神

,

,

在我国现 阶段

炸法 同居

关 未的 当 事 人 公 开 共 同生 活

让 不 特 定 的 多数 人

。 。

关 系

是 指 男女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公 开 共 同 生

,

括 亲戚 朋 友 邻 居 及 不 特定 的 其他 人 知 道

而 不 是

据 此概 念 昨法 同居 关 系有 以 下 构 成要 件

,

带有 隐 蔽性 的 仆法 两 性 关 系 如 通 奸 等

,

,

昨 法 同 居 关 来的 主 体

包括 没 有 配 偶 的 男女

从 我 国 当 前 炸 法 两 性 关 来 的 特 征 可 知 其 与 事 实婚

胡 既 有 共 同点 又 有 不 同点

公 民 以 及 一 方 或 双 方 有配 偶 的 男女 公 民

两者 的 共 同 点 在于 它们 都 且

,

二 昨 法 同 居 关 系的 内容 具 有 公 开 性 公 开 在一 起 共 同 生 活

,

其 当事人

未 展 行 结 婚登 记 手 续

都具 有

,

欠缺 结婚 的 法 定 形 式要 件

两 者 的 不 同点 在 于

,

为鲜众所知道

,

公开性

其性 质 及 违

,

昨法 同居 关 系的 客体 具 有 违 法 性

其 当事人

法程度不 同

扑 法 同居 关 系是 一 种 违 法 两 性 关 系 它 的

未 展行 结 婚登 记 手续 有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定 条件

当 事人 有 的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有 的 不 具 备 法 定 时

其 行 为 违 反 了我 国 婚 锢 法 的 规 定 危 害 法

问限 制 条件等

,

属 均 不 其 备 事 实婚胡 的 全 部 法 定 要 件

,

律保 护 的 社 会 主 义 婚 锢 关 系 它属 于

护 的违法 两性 关 系

受我 国 法 律保

其违 法 程 度 较 重

事 实婚 胡 关 系是 一 种 违 法 婚 姻 关 来

,

,

它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在法 定 的 限 制 时 问 内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仆法 同居 关 来的 概念 和 构 成 要

中可 以 看 出

条件 并 符 合 法 定 的 事实 婚 姻 的法 定 条件

的 事 实婚 姻 的 全部 要 件

并符合法定 从

它有三 个 主 要 特 征

违 法 程 序较 轻

公开性

、 、

第一

,

丸缺 结 婚 的 法 定

形 式要 件

这 是 昨法 同居

的 内容 看

两者也 有 不 同

抹 法 同居 关 来 着 重

在干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工 作研 究

,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它 包括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和 虽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但 不 具 备 率 实婚 锢 法 定 要 件 的 两 种 情 况 而

以 前一 种 情况 为主 要 表现 形 式

,

, ,

的 非法 同居 关 来

非 法 同 居 现 象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影响 了

,

我 国 婚 切 法 的 贯 物 执 行 破 坏 了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严 肃

性 影响 了社 会 主 义 精神 文 明 建设 肚 坏 了社 会 风 气

,

事 实婚 切 的 着 重 卢 在

, ,

,

于 彼 此 以 夫 妻 身 份 相 待 都 以 夫妻 名 义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群 众 也认 为从方 是 夫妻 关 系 同

。 。

有 的 甚 至 外 婚 生 育 破 坏 了 计 划 生 育基 本 国 策 的 落 实

,

,

,

从后 果看 两 者也 有 不

,

这 些 给 当 事 人 尤 其 是 妇 女 儿 童 以 及 婚 胡 家庭 和 社

会 带 来 许 多恶 果

,

昨 法 同 居 关 系一 般 不 具 有 可 补 教 性 一 方 到 法 院 起

,

诉 离婚 或 解 除 同居 关 系 应 一 律 判 决 予 以 解 除

事实

如 何 处 理 非 法 同 居 关 系案 件

,

的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

,

婚胡 一 般 具 有 可 补 救性 可

,

,

婚 姻 登 记机 关 对 当 事人

,

,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案件 应 首 先 向 双 方

当事人 产 索指 出 其 行 为 的 违 法性 和 危 害性 并 视 其违

,

进 行 严 肃批 评 教 育 后 责令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使 之 转化 为

合 法 娇 切 或 由 人 民 法 院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铸 姻 关 系有 效

,

法 情 节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民事制 裁 以 促 使 当 事 人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维 护 法 律 的 严 肃性 和 权 成 性

,

,

从 其它 法 律 后 果看 两 者 也 不 同

,

按《若 于 意 见 》 精

其次 依 法 查

,

神 处 理 事 实婚 姻 是 按 合 法 婚 胡 关 来来 对 待的

关 系双 方 所 生 的 于 女 为 昨 婚 生 子 女

,

明 确 属 非 法 同 居 关 系的 应 一 律 判 决 予 以 解 除

,

伽 沙及

实婚 调 关 系双 方 所 生 的 子 女 为 婚 生 子 女 而 柞 法 同 居

昨 婚 生 于 女 抚 养 和 时 产 分别 问题 应 一 并 予 以 解 决

,

事 实婚 胡 双 方 当

休 分 刻 财 产 时 应 照 顾 妇 女 儿 童 的 利 益 考虑 时 产 的 实际 情 况 和 双 方 的 过 错 程 度 妥 善 分 刻

子 女 抚 养问 题

, , , ,

,

事 人 享 有 配 偶 继 承 权 昨 法 同 居 关 系双 方 当 事 人 不 享

有配 偶 继 承权

第三 非 婚 生

,

事 实婚 侧 同 居 期 问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或 一

解 除 柞 法 同居 关 系时 双 方 所 生 的 昨 婚

,

方 所得 如 继 承 或 受蹭 的 财 产 均 为 夫妻 共 同 时 产 非

生 子 女 由 哪 一 方抚养 双 方 协 商 协商 不 成时 应根据 于 女 的 利 益 和 双 方 的 具 体情况 判 决

法 同 居 关 系 同居 生 活 期 间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晌 丈

的 财 产 按 一 般 共 有 财 产 对 待 该 期 问 双 方 各 自继 承 和

, ,

哺 乳期 内的 子 女

, ,

,

原则 上应

毋 方 扶 养 如 父 方 条件 好 毋 方 同 意 也 可

,

受晴的 财 产 一般按 个人财 产对 待

,

我们 弄 清 了 纬 法 同

,

由 父方抚养

子 女 为 限 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应 征 求 子

居 关 来 的 特 征 及 其 与 事 实婚 胡 的 区 别 有 助 于 我 们 正

确 认 定 非 法 同居 关 系

女 本人的意 见 得 另方 的 同 意

一 方 将 未成年 的 子 女送 他人 收 养 须 征

,

第四 财 产 分 刻 问 题

,

解 除 非 法 同居 关

非 法 同 居 现 象 在 我 国 城 乡均 有 存 在 尽 管 情 况 复

,

系时 同 居 生 活 期 问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的 里 的 时 产 按一 般共有时产处 理

,

,

杂 大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一 利 益 型的 同居 即 没 有 恋 爱 关 来或 动 机 的 男 女 出 于 利 益 或 需 要 自愿 公 开 住 在

一起 二

、 、

,

,

同居 生 活 前 一 方 自愿 时 送

,

,

给 对 方 的 时 物 可 比 照 蹭 与 关 来处 理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索

恋 爱 型 的 同 居 即 恋 爱 中 的 男女 公 开 住 在 一

, ,

,

取 的 对 物 如 同居 时 间 不 长 或 者 因 索要 时 物 造 成 对 方

生 活 困 难 的 可 的 情返 还

,

,

,

起 三 试 婚 型 的 同 居 即 处 于 结 婚 前 一 阶 段 的 男女 住

第五 债 的 处 理 问 题 解 除 柞

、 、

,

在一 起 共 同 生 活 处 于 婚 前 调 适 与 检 验 阶 段 以 决 定 是

否 正 式 结婚 四

,

,

,

法 同 居 关 来时 同 居 期 问 共 同 生 产 生 活 而 形 成 的 倩 权

类似 婚 胡 型 的 同 居 即 未 办 结 婚 登

,

,

倩 务 可 按 共 同债 权 债 务处 理

照 顾 问题

,

第六 对 有 困 难 一 方 的

, ,

,

记 手 续 的 男女 以 夫 妾 名 义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群 众 也 认 为

解 除 非 法 同 居 关 系时 一 方 在 共 同 生 活 期 问

,

是 夫 妻 关 系 但 当 事 人 不 具 备 法 定 的 事 实婚 切 的 全 部

要 件 故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姻 仍 按 昨 法 同 居 关 系 对

, ,

,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未 治 愈的 分 刻 时 产 时 应 予 适 当 照 硕

或 者 由 另 一 方 给 予 一 次 性 的 经 济 帮助

,

第七 遗 产 问

非 法 同居 关 系产生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卢 一

,

同居 生 活 期 问一 方 死亡

,

,

另一 方 要 求 继 承 死 者 遗

但如

产 因 其 不 具 有 配 偶 身份 故 不 享有 配 偶 继 承 权 符 合 我 国继 承 法 第

,

,

免封 建婚 胡 传 统

,

习 俗 的 影响

如 不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类似

,

条的规 定 属于 继 承 人 以 外 的依

婚 姻 型 同 居 者 多是 受 早 结 婚 早 生 儿 早 生 儿 子 早 得

继 的 封 建思 怨 影 响

不 仅城 市

,

靠被 继 承 人 抚 养 的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的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对 被 继 承 人 抚 养较 多的 人 可 作

为继 承 人 之 外 的 遗 产取 得 人 根 据 相 互 扶 助 的 具 体 情 况 分 给 其适 当 的 遗 产

,

二 受 西 方 性 自由 思 悠 的 使 蚀

,

,

农村 也 有

当 事人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对 自 己

非 法 同 居 行 为 的 性 质 及 危 害缺 乏 认 识 或 有 的 人 不 符

第八 民 辜 制 裁 问 题

,

,

对 违 法情

》《 民

结婚 法 定 条件 不 敢 办 理 结婚 登 记 知 法 犯 法 搞 非 法 同

,

,

节 严 重 的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婚 姻 法

法通 则

》《 关 于

、 、

据 报 载 扛 苏 省 宿迁 市 到

,

月份 止 外 地

,

贯 彻 执 行 民法通

,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埠 来的 妇女共 计

人 结婚未登记的有

人 约

,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现 的 有 关规 定

给 予适 当的 民事制 裁

环 其 中早婚 重 婚 的 有

人 约占

,

有些

如 采取 训 诫 责 令 其 结 悔 过 罚 款 子 民 事 制 裁措 施

就 是 因怕 婚姻 登记机 关发 现 问题 不 敢 去 登记 而 形 成

本文责任 编 辑 李郁 平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工作研究

关 来区 别 于 合 法 婚 姻 关 来的 主 要 特 征 之 一

在我 国

,

姐 非

凡 合 法 婚 锢 关 系必 然 及 行 了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具 备 结 婚

的 法 定 形 式 要 件 而 炸 法 同 居 关 系未 展 行 结 婚 登 记 手

,

续 欠 缺结婚 的 法定 形 式要 件

,

… …

何 法

第二

,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 居 或 虽 以 夫妻 名 义 同 居 但

不 具 备 事 实婚 胡 的 法 定 要 件

这 是 仆法 同居 关 系区 别

,

于 事 实婚 侧 的 主 要 特 征

凡 率 实 婚 姻 都 是 以 夫妻 名 义

,

同居 生 活

,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的 不 属 于 事 实婚姻

昨法 同居 关 来

锢 的法定要件

虽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主 要 有 以 下 情况

,

但 不 具 备 事实婚

不具 备结婚 的

日 《婚

,

法 定 实质 要 件

,

包括

月 巧

胡登记 办

,

法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前 开 始 同 居 的 方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离婚

,

起 诉 时一 方 或双 方

符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以 及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后 开 始 同居 的

一 方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离婚

,

同居 时 一 方 或 双 方

,

不 井合结婚的法定 条件

在上 述 情况 下

,

当 本人 虽 以

理一 系 一

尤 其 在农 村 一 些 地 区

,

夫妻 名 义 同 居

,

,

群 众也 认 为 是 夫妻 关 未

,

但 因 其不 具

备 结 婚 的 法定 实质要 件

故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姻 关

系 应 认 定 为 仆法 同居 关 系

限 制 条件

目前

,

二 不具 备法定 的 时 问

,

我 国 法 律 承 认 的 事实婚侧 仪限 于 在

近 年 来 昨 法 同 居 成 为 我 国 城 乡违 法 两 性 关 亲 中

较 为突 出的 问题

不进行结婚

民政 部 新 的 婚 胡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之

前 开 始 同居

凡 自该 条 例 施 行 之

开 错 同居 的

,

,

无论双方 当事

,

登 记就 以 夫妻名 义 同居 的 竟 占 冈年 结 婚 人数 的

人是 否 汗 合 结婚 的 法 定 条 件 待

都按 昨法 同居 关 系对

纬甚至

,

以上

其 中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属于 法定 的 例 外情况 离婚 后 双 方 未再婚 未

,

法 定 条件 属 于 柞 法 同 居 关 系

,

对 昨 法 同 居 关 系应 如 年

月须 布

履 行 复婚 登 记 手 续 诉 离婚

又 以 夫 妻名 义 共 同生 活

,

一方起

,

何 认 定 和 处 理 我 国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即 使 双 方 均井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

也具

了《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妾 名 义 同

备 法 定 的 时 问 限 制 条 件 一 般 仍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胡

关 来 而 应认 定 为 昨 法 同居 关 来

, ,

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 以 下 曲 称 《若 干 意 见

,

笔者 试 就 我 国 当 前 仆 法 同 居 关 来的 概 念

。 、

构 成要

第三 共 同 生 活 具 有 公 开 性

,

这 是 炸法 同居 关

件 特 征及处理 等问题作一 初探

系 区 别 于 其 它 昨法 两 性 关 系的 一 个特 征

所谓

公开

柞 法 同 居 关 来 随 不 同 时 代 不 同 国 家的 规 定 而 不

是 指 其 在一 定 空 问 范 围 内 为人 知 晓

,

即 仆 法 同居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 精神

,

,

在我国现 阶段

炸法 同居

关 未的 当 事 人 公 开 共 同生 活

让 不 特 定 的 多数 人

。 。

关 系

是 指 男女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而 公 开 共 同 生

,

括 亲戚 朋 友 邻 居 及 不 特定 的 其他 人 知 道

而 不 是

据 此概 念 昨法 同居 关 系有 以 下 构 成要 件

,

带有 隐 蔽性 的 仆法 两 性 关 系 如 通 奸 等

,

,

昨 法 同 居 关 来的 主 体

包括 没 有 配 偶 的 男女

从 我 国 当 前 炸 法 两 性 关 来 的 特 征 可 知 其 与 事 实婚

胡 既 有 共 同点 又 有 不 同点

公 民 以 及 一 方 或 双 方 有配 偶 的 男女 公 民

两者 的 共 同 点 在于 它们 都 且

,

二 昨 法 同 居 关 系的 内容 具 有 公 开 性 公 开 在一 起 共 同 生 活

,

其 当事人

未 展 行 结 婚登 记 手 续

都具 有

,

欠缺 结婚 的 法 定 形 式要 件

两 者 的 不 同点 在 于

,

为鲜众所知道

,

公开性

其性 质 及 违

,

昨法 同居 关 系的 客体 具 有 违 法 性

其 当事人

法程度不 同

扑 法 同居 关 系是 一 种 违 法 两 性 关 系 它 的

未 展行 结 婚登 记 手续 有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定 条件

当 事人 有 的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件 有 的 不 具 备 法 定 时

其 行 为 违 反 了我 国 婚 锢 法 的 规 定 危 害 法

问限 制 条件等

,

属 均 不 其 备 事 实婚胡 的 全 部 法 定 要 件

,

律保 护 的 社 会 主 义 婚 锢 关 系 它属 于

护 的违法 两性 关 系

受我 国 法 律保

其违 法 程 度 较 重

事 实婚 胡 关 系是 一 种 违 法 婚 姻 关 来

,

,

它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在法 定 的 限 制 时 问 内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仆法 同居 关 来的 概念 和 构 成 要

中可 以 看 出

条件 并 符 合 法 定 的 事实 婚 姻 的法 定 条件

的 事 实婚 姻 的 全部 要 件

并符合法定 从

它有三 个 主 要 特 征

违 法 程 序较 轻

公开性

、 、

第一

,

丸缺 结 婚 的 法 定

形 式要 件

这 是 昨法 同居

的 内容 看

两者也 有 不 同

抹 法 同居 关 来 着 重

在干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工 作研 究

,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它 包括 不 以 夫妻 名 义 同居 和 虽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但 不 具 备 率 实婚 锢 法 定 要 件 的 两 种 情 况 而

以 前一 种 情况 为主 要 表现 形 式

,

, ,

的 非法 同居 关 来

非 法 同 居 现 象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影响 了

,

我 国 婚 切 法 的 贯 物 执 行 破 坏 了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的 严 肃

性 影响 了社 会 主 义 精神 文 明 建设 肚 坏 了社 会 风 气

,

事 实婚 切 的 着 重 卢 在

, ,

,

于 彼 此 以 夫 妻 身 份 相 待 都 以 夫妻 名 义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群 众 也认 为从方 是 夫妻 关 系 同

。 。

有 的 甚 至 外 婚 生 育 破 坏 了 计 划 生 育基 本 国 策 的 落 实

,

,

,

从后 果看 两 者也 有 不

,

这 些 给 当 事 人 尤 其 是 妇 女 儿 童 以 及 婚 胡 家庭 和 社

会 带 来 许 多恶 果

,

昨 法 同 居 关 系一 般 不 具 有 可 补 教 性 一 方 到 法 院 起

,

诉 离婚 或 解 除 同居 关 系 应 一 律 判 决 予 以 解 除

事实

如 何 处 理 非 法 同 居 关 系案 件

,

的 根 据 《若 干 意 见 》

,

婚胡 一 般 具 有 可 补 救性 可

,

,

婚 姻 登 记机 关 对 当 事人

,

,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案件 应 首 先 向 双 方

当事人 产 索指 出 其 行 为 的 违 法性 和 危 害性 并 视 其违

,

进 行 严 肃批 评 教 育 后 责令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使 之 转化 为

合 法 娇 切 或 由 人 民 法 院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铸 姻 关 系有 效

,

法 情 节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民事制 裁 以 促 使 当 事 人 增 强 法 制 观 念 维 护 法 律 的 严 肃性 和 权 成 性

,

,

从 其它 法 律 后 果看 两 者 也 不 同

,

按《若 于 意 见 》 精

其次 依 法 查

,

神 处 理 事 实婚 姻 是 按 合 法 婚 胡 关 来来 对 待的

关 系双 方 所 生 的 于 女 为 昨 婚 生 子 女

,

明 确 属 非 法 同 居 关 系的 应 一 律 判 决 予 以 解 除

,

伽 沙及

实婚 调 关 系双 方 所 生 的 子 女 为 婚 生 子 女 而 柞 法 同 居

昨 婚 生 于 女 抚 养 和 时 产 分别 问题 应 一 并 予 以 解 决

,

事 实婚 胡 双 方 当

休 分 刻 财 产 时 应 照 顾 妇 女 儿 童 的 利 益 考虑 时 产 的 实际 情 况 和 双 方 的 过 错 程 度 妥 善 分 刻

子 女 抚 养问 题

, , , ,

,

事 人 享 有 配 偶 继 承 权 昨 法 同 居 关 系双 方 当 事 人 不 享

有配 偶 继 承权

第三 非 婚 生

,

事 实婚 侧 同 居 期 问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或 一

解 除 柞 法 同居 关 系时 双 方 所 生 的 昨 婚

,

方 所得 如 继 承 或 受蹭 的 财 产 均 为 夫妻 共 同 时 产 非

生 子 女 由 哪 一 方抚养 双 方 协 商 协商 不 成时 应根据 于 女 的 利 益 和 双 方 的 具 体情况 判 决

法 同 居 关 系 同居 生 活 期 间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晌 丈

的 财 产 按 一 般 共 有 财 产 对 待 该 期 问 双 方 各 自继 承 和

, ,

哺 乳期 内的 子 女

, ,

,

原则 上应

毋 方 扶 养 如 父 方 条件 好 毋 方 同 意 也 可

,

受晴的 财 产 一般按 个人财 产对 待

,

我们 弄 清 了 纬 法 同

,

由 父方抚养

子 女 为 限 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应 征 求 子

居 关 来 的 特 征 及 其 与 事 实婚 胡 的 区 别 有 助 于 我 们 正

确 认 定 非 法 同居 关 系

女 本人的意 见 得 另方 的 同 意

一 方 将 未成年 的 子 女送 他人 收 养 须 征

,

第四 财 产 分 刻 问 题

,

解 除 非 法 同居 关

非 法 同 居 现 象 在 我 国 城 乡均 有 存 在 尽 管 情 况 复

,

系时 同 居 生 活 期 问 双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的 里 的 时 产 按一 般共有时产处 理

,

,

杂 大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一 利 益 型的 同居 即 没 有 恋 爱 关 来或 动 机 的 男 女 出 于 利 益 或 需 要 自愿 公 开 住 在

一起 二

、 、

,

,

同居 生 活 前 一 方 自愿 时 送

,

,

给 对 方 的 时 物 可 比 照 蹭 与 关 来处 理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索

恋 爱 型 的 同 居 即 恋 爱 中 的 男女 公 开 住 在 一

, ,

,

取 的 对 物 如 同居 时 间 不 长 或 者 因 索要 时 物 造 成 对 方

生 活 困 难 的 可 的 情返 还

,

,

,

起 三 试 婚 型 的 同 居 即 处 于 结 婚 前 一 阶 段 的 男女 住

第五 债 的 处 理 问 题 解 除 柞

、 、

,

在一 起 共 同 生 活 处 于 婚 前 调 适 与 检 验 阶 段 以 决 定 是

否 正 式 结婚 四

,

,

,

法 同 居 关 来时 同 居 期 问 共 同 生 产 生 活 而 形 成 的 倩 权

类似 婚 胡 型 的 同 居 即 未 办 结 婚 登

,

,

倩 务 可 按 共 同债 权 债 务处 理

照 顾 问题

,

第六 对 有 困 难 一 方 的

, ,

,

记 手 续 的 男女 以 夫 妾 名 义 公 开 共 同 生 活 群 众 也 认 为

解 除 非 法 同 居 关 系时 一 方 在 共 同 生 活 期 问

,

是 夫 妻 关 系 但 当 事 人 不 具 备 法 定 的 事 实婚 切 的 全 部

要 件 故 不 能 认 定 为 事 实婚 姻 仍 按 昨 法 同 居 关 系 对

, ,

,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未 治 愈的 分 刻 时 产 时 应 予 适 当 照 硕

或 者 由 另 一 方 给 予 一 次 性 的 经 济 帮助

,

第七 遗 产 问

非 法 同居 关 系产生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卢 一

,

同居 生 活 期 问一 方 死亡

,

,

另一 方 要 求 继 承 死 者 遗

但如

产 因 其 不 具 有 配 偶 身份 故 不 享有 配 偶 继 承 权 符 合 我 国继 承 法 第

,

,

免封 建婚 胡 传 统

,

习 俗 的 影响

如 不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类似

,

条的规 定 属于 继 承 人 以 外 的依

婚 姻 型 同 居 者 多是 受 早 结 婚 早 生 儿 早 生 儿 子 早 得

继 的 封 建思 怨 影 响

不 仅城 市

,

靠被 继 承 人 抚 养 的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的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对 被 继 承 人 抚 养较 多的 人 可 作

为继 承 人 之 外 的 遗 产取 得 人 根 据 相 互 扶 助 的 具 体 情 况 分 给 其适 当 的 遗 产

,

二 受 西 方 性 自由 思 悠 的 使 蚀

,

,

农村 也 有

当 事人 法 制 观 念 淡 薄 对 自 己

非 法 同 居 行 为 的 性 质 及 危 害缺 乏 认 识 或 有 的 人 不 符

第八 民 辜 制 裁 问 题

,

,

对 违 法情

》《 民

结婚 法 定 条件 不 敢 办 理 结婚 登 记 知 法 犯 法 搞 非 法 同

,

,

节 严 重 的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婚 姻 法

法通 则

》《 关 于

、 、

据 报 载 扛 苏 省 宿迁 市 到

,

月份 止 外 地

,

贯 彻 执 行 民法通

,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埠 来的 妇女共 计

人 结婚未登记的有

人 约

,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现 的 有 关规 定

给 予适 当的 民事制 裁

环 其 中早婚 重 婚 的 有

人 约占

,

有些

如 采取 训 诫 责 令 其 结 悔 过 罚 款 子 民 事 制 裁措 施

就 是 因怕 婚姻 登记机 关发 现 问题 不 敢 去 登记 而 形 成

本文责任 编 辑 李郁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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