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中银零[2002]81号【颁布日期】:2002-06-07【生效日期】:2002-06-0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其他机关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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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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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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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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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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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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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附则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2]81号 2002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加强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特此通知。附:
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我行受业务单位或个人客户委托,充分利用我行的网络技术、机构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优势,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客户办理代收(代扣)、代付(代发)及代售的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公用事业费、电信缴费、财政税费等各种费用,以及为电信、院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续费的业务。 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奖金、红利,代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业务。 三、代售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售电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代售机票、车票、彩票等有价票证的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我行代收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 一、与我行签订代收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 二、申请办理我行代收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各分行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需在推出前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及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需要总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项目开发前需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客户需求、产品功能、目标客户、潜在市场规模、同业现状、预计开发成本、预计运营成本、预计收益。 二、系统业务需求书,需求书内容中必须对业务需求目的、业务功能实现方式、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核算科目、业务使用凭证、清算报表格式等提出具体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各行向总行报备的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报备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各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各行接到总行的答复后,开办前应向当地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由总行汇总后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报备。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协议书需经本行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后,由主办行所属支行以上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四、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资金清算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案; 七、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八、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我行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时,应签订银行与客户双方协议或委托单位、银行、客户多方协议,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二、代收付业务的相关规定; 三、代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开展代收付业务应以分行为主,总行将对各行的业务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和有效的协调与协助,涉及主办行与代办行的业务,需业务主办行与代办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 主办行是指委托单位代收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代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主办行与代办行具体的职责分工如下: 主办行职责范围:受理委托单位的代收付业务;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和全辖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核对账务,负责代理手续费的结算等。 代办行职责范围: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配合主办行核对账务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的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可通过银行柜面或自助方式(含终端设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家居银行及网上自助等)两种方式发起。 二、通过柜面方式发起时,客户应签订相应代收付业务的申请表或协议书,柜员办理时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客户在柜面签订的代收付业务申请表或协议书,根据业务需要可做一式多联,由客户、开户网点和委托单位分别留存。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代收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结算原则。业务主办行在进行代收业务时,须坚持先向个人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单位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须坚持先从委托单位收妥款项、后给个人客户进账的原则。 二、代收付业务的对账。 1.各行要以客户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办理代收付业务,并进行对账。 2.代收付业务发生时,主办行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按成功部分向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对不成功部分,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 一、辖内各行在开办代收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代收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额计入9350手续费科目的19代理业务收费损益子目。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代收付业务凭证管理。 代收付业务单证,可分一般单证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 一、一般单证,包括:代收付开、销户申请书、代收付凭条等。视同银行一般凭证进行保管。 二、代收付发票、代售卡等视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外控机制。 一、业务主办行应对代收付业务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加强产品的后评价工作。 二、业务主办行必须遵循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和双赢发展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定解决客户纠纷的基本方法。协议书签订前须经分行法律事务等部门认定。 三、委托单位应保证代收付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我行进行客户协议书(申请表)、客户资料、业务数据等的传递工作和对账、调账等账务清算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内控机制。 一、柜面建立、撤销代收付对应关系与资料修改和柜面收费业务中,柜员必须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申请表格或交易资料,避免串户、错缴等现象发生。 二、业务主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委托单位进行客户协议书(申请表)、客户资料、业务数据等的传递上送工作和对账、调账等账务清算工作。指定负责人应建立有关的交接签收手续,审核委托单位提供数据的真实性。 三、为规避银行资金清算风险,代收业务中银行对个人客户不垫付资金,代付业务中银行对委托单位不垫付资金。 四、各行要加强代收付业务处理的事中监督,特别对代收付业务传票、报表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使用和注销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代收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为保证银行资产安全,各级行叙做代售业务时,只能选择代销方式,不允许选择包销方式。
第六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代收付业务品种繁多、服务手段灵活,涉及其他有关业务的操作仍按相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定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中银零[2002]81号【颁布日期】:2002-06-07【生效日期】:2002-06-07【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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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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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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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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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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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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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附则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2]81号 2002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加强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特此通知。附:
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我行受业务单位或个人客户委托,充分利用我行的网络技术、机构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优势,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客户办理代收(代扣)、代付(代发)及代售的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公用事业费、电信缴费、财政税费等各种费用,以及为电信、院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续费的业务。 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奖金、红利,代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业务。 三、代售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售电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代售机票、车票、彩票等有价票证的业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我行代收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 一、与我行签订代收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 二、申请办理我行代收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各分行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需在推出前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及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需要总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项目开发前需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客户需求、产品功能、目标客户、潜在市场规模、同业现状、预计开发成本、预计运营成本、预计收益。 二、系统业务需求书,需求书内容中必须对业务需求目的、业务功能实现方式、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核算科目、业务使用凭证、清算报表格式等提出具体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各行向总行报备的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报备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各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各行接到总行的答复后,开办前应向当地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由总行汇总后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报备。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协议书需经本行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后,由主办行所属支行以上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四、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资金清算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案; 七、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八、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我行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时,应签订银行与客户双方协议或委托单位、银行、客户多方协议,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二、代收付业务的相关规定; 三、代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开展代收付业务应以分行为主,总行将对各行的业务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和有效的协调与协助,涉及主办行与代办行的业务,需业务主办行与代办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 主办行是指委托单位代收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代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主办行与代办行具体的职责分工如下: 主办行职责范围:受理委托单位的代收付业务;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和全辖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核对账务,负责代理手续费的结算等。 代办行职责范围: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配合主办行核对账务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的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可通过银行柜面或自助方式(含终端设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家居银行及网上自助等)两种方式发起。 二、通过柜面方式发起时,客户应签订相应代收付业务的申请表或协议书,柜员办理时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客户在柜面签订的代收付业务申请表或协议书,根据业务需要可做一式多联,由客户、开户网点和委托单位分别留存。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代收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结算原则。业务主办行在进行代收业务时,须坚持先向个人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单位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须坚持先从委托单位收妥款项、后给个人客户进账的原则。 二、代收付业务的对账。 1.各行要以客户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办理代收付业务,并进行对账。 2.代收付业务发生时,主办行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按成功部分向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对不成功部分,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 一、辖内各行在开办代收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代收付业务发生的所有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额计入9350手续费科目的19代理业务收费损益子目。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代收付业务凭证管理。 代收付业务单证,可分一般单证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 一、一般单证,包括:代收付开、销户申请书、代收付凭条等。视同银行一般凭证进行保管。 二、代收付发票、代售卡等视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第五章 代收付业务的风险控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外控机制。 一、业务主办行应对代收付业务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测算,加强产品的后评价工作。 二、业务主办行必须遵循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和双赢发展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定解决客户纠纷的基本方法。协议书签订前须经分行法律事务等部门认定。 三、委托单位应保证代收付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我行进行客户协议书(申请表)、客户资料、业务数据等的传递工作和对账、调账等账务清算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内控机制。 一、柜面建立、撤销代收付对应关系与资料修改和柜面收费业务中,柜员必须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申请表格或交易资料,避免串户、错缴等现象发生。 二、业务主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委托单位进行客户协议书(申请表)、客户资料、业务数据等的传递上送工作和对账、调账等账务清算工作。指定负责人应建立有关的交接签收手续,审核委托单位提供数据的真实性。 三、为规避银行资金清算风险,代收业务中银行对个人客户不垫付资金,代付业务中银行对委托单位不垫付资金。 四、各行要加强代收付业务处理的事中监督,特别对代收付业务传票、报表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入、使用和注销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代收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为保证银行资产安全,各级行叙做代售业务时,只能选择代销方式,不允许选择包销方式。
第六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代收付业务品种繁多、服务手段灵活,涉及其他有关业务的操作仍按相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定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