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安全人员注册
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逐年增加,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7号文件中关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的精神,规范授权培训机构的职能,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心授权的信息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向中心申请授权信息安全专业培训资格。所有授权培训机构均应与中心签订授权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授权培训机构类型与性质
第四条 被授权从事培训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2、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的要求;
3、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中心根据授权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培训机构一级/二级,并以“中心”的名义分别从事以下培训业务:
一、 授权培训机构(一级)
1、注册信息安全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Member简称CISM )培训;
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二、 授权培训机构(二级)
1、注册信息专业人员,英文名称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fessional ,简称CISP ,根据工作领域和实际岗位工作的需要,CISP 分为三类证书:
●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简称CISE) 培训;
● 注册信息安全管理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简称CISO) 培训;
● 注册信息安全审核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uditor简称CISA) 培训;
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第六条 授权培训机构与中心的关系
(一) 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双方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及产权归属关系,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 中心授权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其授权范围内的培训业务,并接受中心在培训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授权培训机构在从事授权培训事项时,应严格执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培训业务并依据协议规定向中心缴纳管理费;
(四) 中心统一受理对授权培训机构的投诉,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并依据中心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五) 授权培训相应的考试、认证及证后监督统一由中心负责。
第三章 授权及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授权
(一) 授权部门:中心
(二) 授权的程序
1、 机构组建。授权培训机构的组建,必须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2、 申请。申请授权培训单位向中心提交《授权培训机构申请书》。
3、 静态评估。中心接到申请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审核,确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
4、 现场审核。在通过静态审核后 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审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书相符。
5、 授权。对通过现场审核单位经中心专家组确认后,进行授权、签订授权协议书、颁发证书,同时把获得授权的单位纳入中心的正常培训业务管理流程。
(三) 授权证书需悬挂于授权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授权培训机构应向接受培训的机构或人员说明该授权事项。
第八条 业务管理。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一) 按中心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业务;
(二) 执行中心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 执行中心统一的培训标准;
(四) 执行中心统一制定的技术、业务、市场的运行规范、准则及其格式文本;
(五) 禁止以中心名义从事任何超越授权的事项;
(六) 必须具有培训负责人、培训项目负责人、培训讲师、培训助理等专职人员;
(七) 具体管理规定
1、 授权培训机构培训业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中心备案;
2、 培训方案、师资配备和学员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报中心审定;
3、 培训方案和师资配备的变更应报中心审批;
4、 与行业用户签订合同或培训招投标,应取得中心同意并备案;
5、 管理费缴纳的时间及方式,依据中心《授权培训机构授权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心对被授权机构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定期检查。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准则》的具体要求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二) 不定期检查。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准则》的具体要求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处罚
(一) 限期整改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心将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仍
不能改正将被暂停授权:
1、 不按规定向接受培训机构或个人说明授权范围的;
2、 不按规定悬挂授权证书的;
3、 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文件和表格的;
4、 不按规定上缴管理费的;
5、 不按规定执行中心统一收费标准的;
6、 不遵从讲师及培训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
(二) 暂停授权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心将对其暂停授权 1 至 3 个月:
1、 不符合培训质量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2、 不按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及学时安排授课的;
3、 违反《讲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4、 违反授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定的;
5、 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正常培训的;
6、 拒不接受中心监督检查的;
7、 进行误导宣传的;
8、 未经批准超越授权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
(三) 解除授权。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被授权机构承担因解除授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五章 授权的变更、解除
第十一条 授权变更
(一) 授权变更的条件
1、 授权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
2、 授权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时;
3、 授权培训机构的业务能力得到扩大或缩小并经过审核确认时;
(二) 授权变更的程序及时限
1、 审查是否符合授权变更的条件;
2、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变更的事项;
3、 重新授权、更换证书、公告说明;
4、 时限:授权变更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授权的解除
(一) 授权的解除条件
1、 已经不具备授权培训机构所必须的条件;
2、 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情节恶劣;
3、 违反中心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后果严重;
4、 工作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5、 未经中心同意,授权机构将授权业务转授或委托第三人进行;
6、 按本办法第十条暂停授权后,仍不适于从事授权事项的。
(二) 授权的解除程序及时限
1、 审查是否符合授权解除的条件;
2、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授权;
3、 解除授权后收回授权证书,发布解除授权的公告;
4、 时限:宣布解除授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授权的辞去委托。
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心,并要完成或妥善安排现有的培训任务。如因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造成的损失赔偿,应由授权培训机构独自承担。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授权培训机构的保密责任。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中心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对于因执行培训业务所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负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它
(一)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心。
(二) 本办法自 2008年6月30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信息安全人员注册
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逐年增加,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7号文件中关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的精神,规范授权培训机构的职能,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心授权的信息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向中心申请授权信息安全专业培训资格。所有授权培训机构均应与中心签订授权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授权培训机构类型与性质
第四条 被授权从事培训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2、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的要求;
3、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中心根据授权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培训机构一级/二级,并以“中心”的名义分别从事以下培训业务:
一、 授权培训机构(一级)
1、注册信息安全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Member简称CISM )培训;
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二、 授权培训机构(二级)
1、注册信息专业人员,英文名称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fessional ,简称CISP ,根据工作领域和实际岗位工作的需要,CISP 分为三类证书:
●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简称CISE) 培训;
● 注册信息安全管理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简称CISO) 培训;
● 注册信息安全审核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uditor简称CISA) 培训;
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第六条 授权培训机构与中心的关系
(一) 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双方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及产权归属关系,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 中心授权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其授权范围内的培训业务,并接受中心在培训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授权培训机构在从事授权培训事项时,应严格执行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培训业务并依据协议规定向中心缴纳管理费;
(四) 中心统一受理对授权培训机构的投诉,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并依据中心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五) 授权培训相应的考试、认证及证后监督统一由中心负责。
第三章 授权及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授权
(一) 授权部门:中心
(二) 授权的程序
1、 机构组建。授权培训机构的组建,必须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2、 申请。申请授权培训单位向中心提交《授权培训机构申请书》。
3、 静态评估。中心接到申请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审核,确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
4、 现场审核。在通过静态审核后 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审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书相符。
5、 授权。对通过现场审核单位经中心专家组确认后,进行授权、签订授权协议书、颁发证书,同时把获得授权的单位纳入中心的正常培训业务管理流程。
(三) 授权证书需悬挂于授权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授权培训机构应向接受培训的机构或人员说明该授权事项。
第八条 业务管理。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一) 按中心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业务;
(二) 执行中心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 执行中心统一的培训标准;
(四) 执行中心统一制定的技术、业务、市场的运行规范、准则及其格式文本;
(五) 禁止以中心名义从事任何超越授权的事项;
(六) 必须具有培训负责人、培训项目负责人、培训讲师、培训助理等专职人员;
(七) 具体管理规定
1、 授权培训机构培训业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中心备案;
2、 培训方案、师资配备和学员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报中心审定;
3、 培训方案和师资配备的变更应报中心审批;
4、 与行业用户签订合同或培训招投标,应取得中心同意并备案;
5、 管理费缴纳的时间及方式,依据中心《授权培训机构授权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心对被授权机构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定期检查。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准则》的具体要求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二) 不定期检查。中心依据《授权培训机构准则》的具体要求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处罚
(一) 限期整改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心将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仍
不能改正将被暂停授权:
1、 不按规定向接受培训机构或个人说明授权范围的;
2、 不按规定悬挂授权证书的;
3、 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文件和表格的;
4、 不按规定上缴管理费的;
5、 不按规定执行中心统一收费标准的;
6、 不遵从讲师及培训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
(二) 暂停授权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心将对其暂停授权 1 至 3 个月:
1、 不符合培训质量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2、 不按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及学时安排授课的;
3、 违反《讲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4、 违反授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定的;
5、 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正常培训的;
6、 拒不接受中心监督检查的;
7、 进行误导宣传的;
8、 未经批准超越授权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
(三) 解除授权。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被授权机构承担因解除授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五章 授权的变更、解除
第十一条 授权变更
(一) 授权变更的条件
1、 授权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
2、 授权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时;
3、 授权培训机构的业务能力得到扩大或缩小并经过审核确认时;
(二) 授权变更的程序及时限
1、 审查是否符合授权变更的条件;
2、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变更的事项;
3、 重新授权、更换证书、公告说明;
4、 时限:授权变更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授权的解除
(一) 授权的解除条件
1、 已经不具备授权培训机构所必须的条件;
2、 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情节恶劣;
3、 违反中心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后果严重;
4、 工作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5、 未经中心同意,授权机构将授权业务转授或委托第三人进行;
6、 按本办法第十条暂停授权后,仍不适于从事授权事项的。
(二) 授权的解除程序及时限
1、 审查是否符合授权解除的条件;
2、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授权;
3、 解除授权后收回授权证书,发布解除授权的公告;
4、 时限:宣布解除授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授权的辞去委托。
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心,并要完成或妥善安排现有的培训任务。如因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造成的损失赔偿,应由授权培训机构独自承担。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授权培训机构的保密责任。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中心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对于因执行培训业务所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负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它
(一)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心。
(二) 本办法自 2008年6月30日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