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情况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法人代表:陈华阳,生产经营地址:绍兴市城南九里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服装及辅料、鞋帽;经销:针纺织品及原料,货物进出口。
二、厂房情况:房子是向绍兴市恒源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 任公司租入。
三、设备情况:我公司拥有电脑车 24 台、双针车 5 台、平缝车 14 台、电脑平缝机23台、带刀车 6 台、五线包缝机 9 台、四线包缝机 2 台、钉扣机1台、琴式烫台3台、有模头烫台3台、锁眼机2台及打包机 2 台,工人人数为36 人,缝制由 2 个班组,每班平均有 14 人。本次函调产品由一条流水线制作,生产能力为每天 1400 件左右。
四、关于本次函调 女衬衫 的生产工艺:
根据样衣进行制版;按样板及工艺指示进行裁剪; 后道进行锁眼整理及包装;根据裁片及制作要求进行缝纫。
详细情况:我厂于 2011年10月31日向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涤棉色织布37374米,货款330790.40元,于2011年11月1日送入我厂。
其中14334.4米涤棉色织布于2011年11月8日发往义乌市国人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加工,2012年1月5日发回我厂女衬衫6068件,加工费66748元,款已付。
涤棉色织布23039.6米,我厂自行裁剪、缝纫、包装,于2012年1月5日完工女衬衫9756件。
根据2011年9月7日我厂与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15824件女衬衫完工后对方自提货物。根据合同约定,我厂于2012年1月11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即本次函调07471794-07471800号发票,金额524064.28元,税额89090.92元,合计613155.20元。
本公司应收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3155.20元,已于2012年1月18日收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2364.8元,应付上海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材料款330790.40,货款已清。
由于此段时间我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有所调整,交接有所混乱,导致出入库单及仓库账册未能完整提供。
以上所述的业务情况一切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负法律责任。
单位:绍兴市华晨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年 11 月 29 日
企业情况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法人代表:陈华阳,生产经营地址:绍兴市城南九里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服装及辅料、鞋帽;经销:针纺织品及原料,货物进出口。
二、厂房情况:房子是向绍兴市恒源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 任公司租入。
三、设备情况:我公司拥有电脑车 24 台、双针车 5 台、平缝车 14 台、电脑平缝机23台、带刀车 6 台、五线包缝机 9 台、四线包缝机 2 台、钉扣机1台、琴式烫台3台、有模头烫台3台、锁眼机2台及打包机 2 台,工人人数为36 人,缝制由 2 个班组,每班平均有 14 人。本次函调产品由一条流水线制作,生产能力为每天 1400 件左右。
四、关于本次函调 女衬衫 的生产工艺:
根据样衣进行制版;按样板及工艺指示进行裁剪; 后道进行锁眼整理及包装;根据裁片及制作要求进行缝纫。
详细情况:我厂于 2011年10月31日向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涤棉色织布37374米,货款330790.40元,于2011年11月1日送入我厂。
其中14334.4米涤棉色织布于2011年11月8日发往义乌市国人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加工,2012年1月5日发回我厂女衬衫6068件,加工费66748元,款已付。
涤棉色织布23039.6米,我厂自行裁剪、缝纫、包装,于2012年1月5日完工女衬衫9756件。
根据2011年9月7日我厂与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15824件女衬衫完工后对方自提货物。根据合同约定,我厂于2012年1月11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即本次函调07471794-07471800号发票,金额524064.28元,税额89090.92元,合计613155.20元。
本公司应收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3155.20元,已于2012年1月18日收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2364.8元,应付上海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材料款330790.40,货款已清。
由于此段时间我公司仓库管理人员有所调整,交接有所混乱,导致出入库单及仓库账册未能完整提供。
以上所述的业务情况一切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负法律责任。
单位:绍兴市华晨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