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钒工业环保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vanadium industry

2011-04-02发布 2011-10-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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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711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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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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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1年8月第1次印刷 印张 1.25

字数 50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68

定价:18.00元 GB 2645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1年 第3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1年4月2日

目 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8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 9

GB 26452—201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钒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钒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钒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34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GB 7470—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6—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7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0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26452—2011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3—2007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钒工业企业 vanadium industrial enterprise

指以钒渣、石煤、含钒固废或其他含钒二次资源为原料生产V2O3、V2O5等氧化钒的企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1)以焙烧、浸出、沉淀和熔化为主要工序的V2O5生产工艺与装置;

(2)以焙烧、浸出、沉淀和还原为主要工序的V2O3生产工艺与装置;

(3)与这些生产工艺有关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等装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钒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GB 26452—2011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钒工业建设项目。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e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钒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e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4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5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钒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GB 26452—201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9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硫化物氨氮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氮总磷氯化物(以Cl−计)石油类总锌总铜总镉总铬六价铬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钒总铅总砷总汞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9

2

3

4

5

6

7

8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硫化物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以Cl−计)

GB 26452—2011

续表 序号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石油类总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铜总镉总铬六价铬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钒总铅总砷总汞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9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硫化物氨氮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氮总磷氯化物(以Cl−计)石油类总锌总铜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钒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铅总砷总汞3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

GB 26452—2011

4.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2002的规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基=

Q总

Yi⋅Qi基

⋅ρ实 (1)

式中:ρ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Q总——排水总量,m3; Yi——某种产品产量,t;

Qi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单位:mg/m3

序号

生产过程

工艺或工序 破碎、筛分、混配料、

1 2 3 4 5 6 7 8

原料预处理 球磨、制球、原料输送

等装置及料仓

焙烧 沉淀 熔化(制取V2O5) 干燥(制取V2O3) 还原(制取V2O3) 熟料输送及储运

焙烧炉/窑100100

沉淀池/罐熔化炉10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干燥炉/窑100还原炉/窑100熟料仓、卸料点等100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其他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6

GB 26452—2011

4.2.2 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单位:mg/m3

序号

生产过程

工艺或工序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

氯气

铅及其化合物

0.5 1.0 0.5 1.0 1.0 1.0 0.5 0.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2 3 4 5 6 7 8

破碎、筛分、混配料、

原料预处理 球磨、制球、原料输送

等装置及料仓 焙烧 沉淀

焙烧炉/窑 沉淀池/罐

熔化(制取

熔化炉

V2O5)

干燥(制取

干燥炉/窑

V2O3)

还原(制取

还原炉/窑

V2O3)

熟料输送及

熟料仓、卸料点等

储运 其他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 h平均浓度执行表6规定的限值。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

最高浓度限值

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

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地予以确定。 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30 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4.2.7 炉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6,实测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

7

GB 26452—2011

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见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2 3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CODCr)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6920—86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399—200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16489—1996

4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535—2009

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195—2005

6 7 8 9 10 11 12

总氮 总磷 氯化物 石油类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199—2005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11893—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11896—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343—200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16488—1996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7471—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75—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7467—87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11901—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60—2000

水质 总铬的测定7466—87

8

GB 26452—2011

续表

序号 13 14 15

污染物项目 总钒 总铅 总锌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467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15503—199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75—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7470—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75—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7472—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75—87

16 17 18

总铜 总砷 总汞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486—2009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7485—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7469—87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

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2000进行监测。 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56—2000

1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57—2000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483—2009

2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16157—1996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15432—199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27—1999

3 4 5

氯化氢 硫酸雾 氯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548—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549—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544—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30—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547—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5264—94

6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538—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539—2009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9

GB 26452—2011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vanadium industry

2011-04-02发布 2011-10-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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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网址:http://www.cesp.com.cn

电话:010-67112738

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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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1年8月第1次印刷 印张 1.25

字数 50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68

定价:18.00元 GB 2645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1年 第3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1年4月2日

目 次

前 言................................................................................................................................................................. iv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8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 9

GB 26452—201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钒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钒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钒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34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GB 7470—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6—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7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0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26452—2011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3—2007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钒工业企业 vanadium industrial enterprise

指以钒渣、石煤、含钒固废或其他含钒二次资源为原料生产V2O3、V2O5等氧化钒的企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1)以焙烧、浸出、沉淀和熔化为主要工序的V2O5生产工艺与装置;

(2)以焙烧、浸出、沉淀和还原为主要工序的V2O3生产工艺与装置;

(3)与这些生产工艺有关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等装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钒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GB 26452—2011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钒工业建设项目。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e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钒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e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4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5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钒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GB 26452—201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9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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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硫化物氨氮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氮总磷氯化物(以Cl−计)石油类总锌总铜总镉总铬六价铬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钒总铅总砷总汞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9

2

3

4

5

6

7

8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硫化物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以Cl−计)

GB 26452—2011

续表 序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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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石油类总锌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铜总镉总铬六价铬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钒总铅总砷总汞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9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硫化物氨氮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总氮总磷氯化物(以Cl−计)石油类总锌总铜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钒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铅总砷总汞3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水量/(m3/t)

GB 26452—2011

4.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2002的规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基=

Q总

Yi⋅Qi基

⋅ρ实 (1)

式中:ρ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Q总——排水总量,m3; Yi——某种产品产量,t;

Qi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单位:mg/m3

序号

生产过程

工艺或工序 破碎、筛分、混配料、

1 2 3 4 5 6 7 8

原料预处理 球磨、制球、原料输送

等装置及料仓

焙烧 沉淀 熔化(制取V2O5) 干燥(制取V2O3) 还原(制取V2O3) 熟料输送及储运

焙烧炉/窑100100

沉淀池/罐熔化炉10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干燥炉/窑100还原炉/窑100熟料仓、卸料点等100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其他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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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2—2011

4.2.2 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单位:mg/m3

序号

生产过程

工艺或工序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

氯气

铅及其化合物

0.5 1.0 0.5 1.0 1.0 1.0 0.5 0.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2 3 4 5 6 7 8

破碎、筛分、混配料、

原料预处理 球磨、制球、原料输送

等装置及料仓 焙烧 沉淀

焙烧炉/窑 沉淀池/罐

熔化(制取

熔化炉

V2O5)

干燥(制取

干燥炉/窑

V2O3)

还原(制取

还原炉/窑

V2O3)

熟料输送及

熟料仓、卸料点等

储运 其他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 h平均浓度执行表6规定的限值。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

最高浓度限值

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

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因地制宜地予以确定。 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30 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4.2.7 炉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6,实测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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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2—2011

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见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2 3

污染物项目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CODCr)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6920—86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399—200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16489—1996

4

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200—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535—2009

5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195—2005

6 7 8 9 10 11 12

总氮 总磷 氯化物 石油类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199—2005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11893—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11896—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343—200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16488—1996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7471—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75—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7467—87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11901—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60—2000

水质 总铬的测定74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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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2—2011

续表

序号 13 14 15

污染物项目 总钒 总铅 总锌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467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15503—199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75—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7470—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75—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7472—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475—87

16 17 18

总铜 总砷 总汞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486—2009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7485—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7469—87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

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2000进行监测。 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56—2000

1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57—2000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483—2009

2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16157—1996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15432—199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27—1999

3 4 5

氯化氢 硫酸雾 氯气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548—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549—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544—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30—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547—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5264—94

6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538—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539—2009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9

GB 26452—2011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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