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制度
一、 责任单位
计量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 据
《计量法》第十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四、申办条件
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
求。
五、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3、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1)样机外形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4)使用说明书;(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承办人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处长组织处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并按鉴定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委托鉴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4、处长组织处务会议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批准人审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1、受理: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6000-40000元/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检查
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办理流程图
注:重点器具指水表、电表、煤气表、热能表、衡器.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制度
一、 责任单位
计量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 据
《计量法》第十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四、申办条件
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
求。
五、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3、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1)样机外形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4)使用说明书;(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承办人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处长组织处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并按鉴定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委托鉴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4、处长组织处务会议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批准人审批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1、受理: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6000-40000元/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九、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督检查
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办理流程图
注:重点器具指水表、电表、煤气表、热能表、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