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报: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法制手抄报:护照法
  •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 ...查看


  • 新出入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 ...查看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 ...查看


  • 旅游政策与法规重点
  • 第一章 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旅游政策 第一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 2007年 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胡锦涛 内容: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 ...查看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查看


  • 出境旅游保证书
  • 2016旅行社保证书 旅行社保证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 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 ...查看


  • 国际法法条
  • 2014年司考大纲解读:国际法 [2014年大纲评述]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3年,2014年大纲新增考点1个:第三章第二节"海洋法"中,"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查看


  • 签证的种类
  • 签证的种类 1.签证的种类主要有:外交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三种.即持有外交护照的发给外交签证:持有公务护照的发给公务签证:持有普通护照的发给普通签证. 2.根据出入境情况分为:出境签证.入境签证.出入境签证以及再入境签证.出境签证,只许 ...查看


  • 中国海关出入境常识
  • 一.入境要交验哪些证件? 外国人入境持有效的护照.证件并办妥我国入境签证:中国人 凭有效护照.证件入境.中.外国旅客入境时,须将填写好的入.出境登记卡连同护照.证 件.签证,一并交边防检查站检查. 二.出境要交验哪些证件? 外国人出境时须向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