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
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
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应并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粤财文[96]19号文)规定,按照个人实际发生误餐数计
算,每人10元/餐(仅限午夜餐)的标准执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超标部分或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依据《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41号),从1998年起凡根据穗府[1998]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存入房管局设的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则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97号):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以专户储存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或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依据《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除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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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
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
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应并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粤财文[96]19号文)规定,按照个人实际发生误餐数计
算,每人10元/餐(仅限午夜餐)的标准执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超标部分或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依据《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41号),从1998年起凡根据穗府[1998]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存入房管局设的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则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97号):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以专户储存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或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依据《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除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