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法院
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坚持把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五类人员统一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从三个方面不断强化矫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确保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院党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设于刑事庭,并由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街道的具体情况,准确定位,积极协助辖区按照省、市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和规定,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方面的工作程序。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上级社区矫正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性与独创性的统一,坚持“制度化”和“人性化”并重,积极拓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途径,积极稳妥、不断创新、扎实有序地推进社矫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将社区矫正工作推向深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
深入开展,在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与公、检、司协调,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恢复性司法工作中。
一是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处并移送社区矫正的、在区域固定居住一年以上的以下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
监外服刑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移送社区矫正。
二是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规定对累犯、再犯、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不适用假释;对黑恶势力罪犯、严重经济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等腐败案件及经济犯罪案件中赃款大部分未追回、财产刑大部分未执行的罪犯,在适用非监禁刑或假释时从严掌握。
三是严格规范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法院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等工作,防止漏送、错送而造成漏管、失管。
四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成
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
三、加强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有效途径。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改革创新,不断寻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一是实施矫正前置。与辖区各社区达成协议,由法院拟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提前向相关部门征询是否具有适用管制、缓刑的条件,并要求相关部门和社区做好必要的矫前教育
二是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罪错轻重等
情况,指导社区矫正机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制度化管理、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理念。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培
训,切实提高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矫正对象,通过落实相关帮扶措施的方法,做到了只要被矫正对象愿意劳动,就有服务处所,刑释解教人员,在本辖区得到了妥善安置,实现了帮教率达百分之百。
三是调动各界资源。充分调动各界资源积极探索矫正的社会化:一是家庭的参与,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要求其家属作为矫正对象的监督人。二是志愿者参与。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成员及青年文明号成员的积极性并担任志愿者参与帮教工作,对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定期采用集中回访制度,督促他们尊纪守法,使被帮教对象思想上警钟长鸣。三是领导参与。分管院长与刑庭负责人亲自参加集中帮教,对不服从管教的有轻微违法苗头的个别对象进行重点帮教,及时防止可能重新犯罪而危害社会。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二0一0年法院
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坚持把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的五类人员统一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从三个方面不断强化矫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确保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院党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设于刑事庭,并由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街道的具体情况,准确定位,积极协助辖区按照省、市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和规定,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方面的工作程序。深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上级社区矫正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性与独创性的统一,坚持“制度化”和“人性化”并重,积极拓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途径,积极稳妥、不断创新、扎实有序地推进社矫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将社区矫正工作推向深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
深入开展,在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与公、检、司协调,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恢复性司法工作中。
一是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处并移送社区矫正的、在区域固定居住一年以上的以下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
监外服刑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移送社区矫正。
二是严格掌握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规定对累犯、再犯、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对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不适用假释;对黑恶势力罪犯、严重经济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等腐败案件及经济犯罪案件中赃款大部分未追回、财产刑大部分未执行的罪犯,在适用非监禁刑或假释时从严掌握。
三是严格规范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法院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等工作,防止漏送、错送而造成漏管、失管。
四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成
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
三、加强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有效途径。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改革创新,不断寻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一是实施矫正前置。与辖区各社区达成协议,由法院拟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提前向相关部门征询是否具有适用管制、缓刑的条件,并要求相关部门和社区做好必要的矫前教育
二是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罪错轻重等
情况,指导社区矫正机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制度化管理、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理念。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培
训,切实提高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对生活上有困难的矫正对象,通过落实相关帮扶措施的方法,做到了只要被矫正对象愿意劳动,就有服务处所,刑释解教人员,在本辖区得到了妥善安置,实现了帮教率达百分之百。
三是调动各界资源。充分调动各界资源积极探索矫正的社会化:一是家庭的参与,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要求其家属作为矫正对象的监督人。二是志愿者参与。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成员及青年文明号成员的积极性并担任志愿者参与帮教工作,对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定期采用集中回访制度,督促他们尊纪守法,使被帮教对象思想上警钟长鸣。三是领导参与。分管院长与刑庭负责人亲自参加集中帮教,对不服从管教的有轻微违法苗头的个别对象进行重点帮教,及时防止可能重新犯罪而危害社会。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