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关于建立健全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通 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令的规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附件: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总工、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其他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2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报矿长审批并填写相关手续,交由安全指挥中心存档、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下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分别在井口与当班员工同上同下;
5、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填写带班记录、注明井下行走路线、和交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指挥中心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安排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巷道成型及锚杆网片质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四不放过”原则。“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上同下,“四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
过,对隐患找不到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对班组成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个三”,即:“三在”(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当班任务清、入井人数清、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新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指导);
4、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重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各施工单位违章作业;
5、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6、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各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程序;
7、发生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停止作业、撤人、排查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
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表》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的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种重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他安全隐患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班地点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或应当注意事项等,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表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四、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矿安全指挥中心建立管理人员下井真实记录表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表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出井
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出井后,要到安全指挥中心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入井出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做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由矿安全指挥中心每月汇总,下井考勤表由矿综合办负责,矿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由矿监控中心负责。以上记录要装订成册,交矿档案室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5、调度员考勤弄虚作假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下井人员填写记录弄虚作假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下井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罚相关责任人。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数;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安全指挥中心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下井带班交接班计划校对,经矿领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科队、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科队检举。
六、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指挥中心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箱设置在矿入井检身站入井口。
举报传真电话:
安全指挥中心: 0355—7970139;
沁源县煤炭工业局:0355—7834768;
第四条 举报内容
1、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未严格执行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
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3、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调度室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六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其它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七、矿领导带班下井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三条 审批程序:下井带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一) 矿领导请假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二) 矿领导请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由矿长审批,批准后,假条交矿安全指挥中心备案,并上报公司调度室。
第四条 请假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本人自行落实同级其他人员代替带班,严格履行调班手续,交予安全指挥中心备案,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第五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六条 对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秦”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七条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本人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除安全绩效分值、带班津补贴等处理。
八、考核与奖惩制度:
1、由矿安全指挥中心,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每次罚款10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每次罚款200元;
3、带班人员未与当班员工同进同出的,发现一次处罚300元,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每次;
5、带班矿长未进行交接班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交接不清存在电话交接、带信交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交接班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存在交接班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未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公示、或存在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7、矿领导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每次处罚本人300元。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关于建立健全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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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令的规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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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总工、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其他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2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报矿长审批并填写相关手续,交由安全指挥中心存档、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下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分别在井口与当班员工同上同下;
5、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填写带班记录、注明井下行走路线、和交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指挥中心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安排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巷道成型及锚杆网片质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四不放过”原则。“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上同下,“四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
过,对隐患找不到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对班组成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个三”,即:“三在”(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当班任务清、入井人数清、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新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指导);
4、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重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各施工单位违章作业;
5、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失控;
6、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各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程序;
7、发生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停止作业、撤人、排查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
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表》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的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种重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他安全隐患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班地点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或应当注意事项等,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表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四、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矿安全指挥中心建立管理人员下井真实记录表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表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出井
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出井后,要到安全指挥中心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入井出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做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由矿安全指挥中心每月汇总,下井考勤表由矿综合办负责,矿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由矿监控中心负责。以上记录要装订成册,交矿档案室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5、调度员考勤弄虚作假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下井人员填写记录弄虚作假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下井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罚相关责任人。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数;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安全指挥中心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下井带班交接班计划校对,经矿领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科队、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科队检举。
六、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指挥中心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箱设置在矿入井检身站入井口。
举报传真电话:
安全指挥中心: 0355—7970139;
沁源县煤炭工业局:0355—7834768;
第四条 举报内容
1、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未严格执行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
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3、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调度室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六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其它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七、矿领导带班下井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三条 审批程序:下井带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一) 矿领导请假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二) 矿领导请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由矿长审批,批准后,假条交矿安全指挥中心备案,并上报公司调度室。
第四条 请假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本人自行落实同级其他人员代替带班,严格履行调班手续,交予安全指挥中心备案,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第五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六条 对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秦”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七条 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本人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除安全绩效分值、带班津补贴等处理。
八、考核与奖惩制度:
1、由矿安全指挥中心,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每次罚款10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每次罚款200元;
3、带班人员未与当班员工同进同出的,发现一次处罚300元,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每次;
5、带班矿长未进行交接班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交接不清存在电话交接、带信交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交接班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存在交接班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未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公示、或存在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7、矿领导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每次处罚本人300元。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