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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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 把握关键

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

——窦玉沛副部长在全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推进会上

的讲话

2013年5月24日

同志们:

我们组织召开这次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推进会,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相关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经验,借鉴推广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研究部署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努力实现今年内全国30%地区建立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全面建制的目标。刚才,广西壮族自治区播放了视频专题片,南宁、长春、鄂州、扬州和浙江省从不同角度作了典型发言,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做法。会议还公布了68个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优秀单位。他们的经验弥足珍贵,具有引领借鉴意义,希望各地认真学习。下面我讲

三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充分肯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取得的成绩

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世界性难题,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精确性,自2009年以来,民政部先后在143个地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利用分散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单位的户籍、车辆、社会保险、房产、公积金、税务、存款、证券、个体

经营等信息,探索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四年来,在民政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各试点地区大胆探索、锐意创新、攻艰克难,

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建立了核对机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建立专门机构是核对工作开展的前提。各试点地区紧紧抓住试点契机,努力争取

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总体上看,主要采取了成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核对中心,按照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上海、北京、武汉、广州等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采取这种模式;还有一部分地方在民政局内部成立核对处室,直接纳

入行政序列,长沙、苏州等地采取这种模式。核对机构的建立,增加了工作人员,提高了核对能力,奠定了核对试点顺利开展的基础。

第二,规范了核对机制。一是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试点地区普遍成立了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核对工作

机制;同时明确了部门职责,定期召开部门协商会,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措施,促进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二是制定了核对办法。各试点地区坚持“制度先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核对实施办法、实施方案和相应工作流程,对核对范围、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以及工作规则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是核对制度的代表性文件。三是规范了核对流程。各地

根据核对内容和实际情况,形成了分类别、分时限、分形式的核对流程。有的信息实时核对,有的信息按星期核对,也有的信息按月核对等。四是明确了隐私保护和纠错机制。一方面,明确“先授权、后核对”,没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书面授权,不能启动核对程序;另一方面,建立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居民家庭经

济状况信息不外泄、不滥用。同时,对于有异议的核对结果也建立了相应的申诉、重核等纠错机制。

第三,搭建了核对平台。建立核对平台,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自动核对,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发展方向。为此,民政部于2011年12月发布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交换信息数据标准。各试点地区在研发、试验、应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了自动核对和手工核对两种模式。自动核对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的定期交换、自动查询和校验比对;手工核对是指通过数据的人工导出和导入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对。自动核对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专线模式,即与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通过前置机建立专线进行实时的信息核对;另一种是以长春、鄂州等为代表的借库模式,即通过政府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数据交换。自动信息核对省时、省力、高效,是核对平台建设的方向。当然,

在核对平台尚未搭建完成或核对平台暂无法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库直接对接的情况下,先采用手工模式进行核对,也是各地推进工作的重要办法。

第四,拓展了核对区域。作为破解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难题的重要举措,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非试点地区加入核对机制建设行列。在省级层面,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浙江、广西、四川、陕西、青海等省(区)已全面部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为加强指导,河北、辽宁、广西三省(区)还在民政厅成立了事业单位性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其中,广西还会同编办、财政等部门对全区各市县核对机构、人员编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在市县级层面,浙江省已经有超过90%的县区开展核对工作;吉林、湖北等地建立核对机制的地区已超过30%;未纳入试点的新疆墨玉县、富蕴县和疏勒县也积极开展核对试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区域的扩大,既是试点单位引领、示范的结果,更是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

需要。

第五,取得了核对成效。一是提高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义乌市通过核对将20%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挡在救助之外;2012年鹤壁市通过信息比对,共取消低保对象7059人,占低保对象总人数的10.8%;长沙市核对机制建立前共有11.7万低保对象,核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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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应用后三年累计减少3.7万人。二是培养了居民申请救助的诚信意识。完善的制度规定是诚信意识的保障。当人们确定救助机关无法全面掌握其经济状况,违法成本又比较低时,就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核对机制的建立向社会传递出救助机关有能力全面查询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人们诚信申请救助的意识。据统计,2012年上海市对2.76万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进行了经济状况核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实申报检出率分别下降至11%和3.4%,均较上年下降50%以上。三是减少了动态管理中的纠纷和争议。动态管理是以往社会救助工作的难点之一。一些享受救助的人不愿主动退出救助范围,即使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也经常由于缺乏确凿证据,难以说服救助对象退出救助。核对机制的建立使救助部门可以从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客观、真实,

救助对象容易接受。从试点地区情况看,凡经核对机制退出救助的对象,极少产生争议。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各试点单位勇于创新、辛勤工作、甘于奉献的结果,是省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精心指导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民政部向大家表

示亲切的慰问和诚挚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试点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正处于从探索试点到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重视指导不够。一些省份尚未就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部署和安排,也没有形成指导意见或规划方案,有的甚至在典型培养上都没有取得进展。二是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个别地区闯劲不足,工作推进缓慢,畏难情绪严重,工作局面难以打开。三是试点尚需完善提高。143个试点单位中还有一多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在政策规定、操作流程、部门协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提高。四是能力建设亟待提升。机构、人员、经

费保障等基础建设尚不能适应核对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亟需加强。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认定,并提出到“十二五”末,全国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总体目标。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到今年底全国30%的地区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相应机构的具体任务。为加强指导,经中编办批准民政部成立了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因此,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核对机制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核对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规划。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核对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责任,充分发挥统筹部署、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协调督查等作用。一是掌握实情。要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体制、信息分布、相关部门信息化推进程度等情况,全面梳理、分析、掌握本省居民家庭状况信息资源管理的层级和特点。二是制定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拟定本地区全面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的总体方案,在分清省、市、县具体职责和任务的同时,明确工作推进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三是部署实施。要按照核心事项优先比对、成熟地区优先实施的原则,由易到难,分阶段、有步骤稳步

推进。

(二)强化制度建设。制度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推进、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特别是财产标准。经济状况核对涉及财产和收入两个方面,标准体系不健全,核对结果就无法运用。二是健全核对制度。要以试点经验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包括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内部管控、结果应用等在内的核对办法,特别是要对核对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和救助申请家庭的书面授权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规范核对流程。要根据各相关部门的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核对操作流程,规范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数据更新周期、数

据的运用和管理等。民政部也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为地方开展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坚持机构优先。机构建设是核对机制全面推进的关键,也是核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国发〔2012〕45号文件要求,借鉴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和北京、上海、辽宁、河北、广西等地成功经验,在工作推进中,优先建立核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一是明确机构建设层级。机构建设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合规、实用。要在进一步分清省、市、县、乡(街)社会救助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不同层级核对机构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既要满足核对要求,又要避免资源浪费。二是分清机构职责。不同层级的核对机构应当各有侧重、务实高效。省级核对机构主要承担规划指导和跨区域信息核对职责;市县级核对机构应承担主要的核对任务;乡镇(街道)可通过设立核对站的方式,承担辅助职能。三是明确机构性质。从试点经验看,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核对中心较为现实可行。(四)加快平台建设。搭建跨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是核对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核对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建立核对信息系统;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先从手工核对做起,逐步过渡到信息系统核对。在建设信息核对平台过程中,要本着高效、安全、节约的原则,对本地区需要核对的信息资源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已纳入当地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源,可以优

先考虑利用电子政务内网抓取所需信息,其他未纳入的再通过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专线获取信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建立民政部门自己的核对信息数据库为前提,让每一次数据交换、每一项信息核对都能形成数据沉淀,为今后深入挖掘相关数据、开展政策研

究、推进社会救助和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基础。同时,也要注意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换、资源共享,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五)实现系统对接。目前,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以自上而下纵向运行为特征的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另一个就是以跨部门横向数据交换为特征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从功能上讲,这两个系统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中都非常重要,既要相互独立,又要有效对接。低保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提交核对请求,向核对系统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基础信息;核对信息系统通过信息核对并反馈核对结果,为低保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审批依据。在系统建设中,一方面,要保持两个系统各自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两个系统的有效对接,避免形成“信息孤岛”。要通过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接口等方法,畅通信息交换通道,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或减少信息的重复采集、重复录入。要加强系统管理,完善运行方式,使这两个系统分工协作、相

互服务,搭建起纵横交错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

三、强化保障,确保核对机制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是今年民政部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近两个月以来,部领导带队,分赴各省就包括核对机制在内的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进行督导调研,帮助地方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特别是在基层能力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机构建设等方面与当地政府领导达成共识。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核对机制建设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以及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的具体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省为单位,制定本地区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的总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分解,强化监督检查。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部门协调机制或领导小组,密切部门配合,着力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12〕45号文件关于“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等要求,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强核对工作经费保障。要学习借鉴广西、内蒙古等地的经验,加大省级核对机制建设经费投入,通过统一开发核对软件、补助系统建设经费等办法给予基层必要的支持。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建立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核对工

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纳入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既定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办法。要采取倒排工作周期的办法,明确每个时间节点的任务和时限要求,逐项分解落实到人。要把“有机构、有人员、有平台、有办法”作为考核重点,综合评估各地核对机制建设成效。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核对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编发通报、总结交流、调研督查以及表

扬先进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地方加快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加强业务培训。核对机制的建立大大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手段,同时也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核对机制建设过程中,一手抓工作推进,一手抓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形势需要、满足工作要求。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保密观念,工作中能够自觉维护救助申请家庭合法权益,保护申请对象个人隐私,严格依法核对、照章办事。要注重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救助政策和核对内容的理解,提高核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注重信息技术和技能培训,指导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熟练操作技能,强化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当前核对工作培训师资不足、培训教材缺乏等问题,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师资培训、开发相应教材。地方要以省为单位,采取专题讲座、集中授课、

经验交流、观察考察、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五)注重政策宣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一项涉及救助申请家庭隐私和权益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切实加强核对工作的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对核对工作的认识,加深他们对核对工作的理解,用心解答为什么要开展信息核对、核对什么、怎么核对等问题,为推进核对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强化社会救助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原则。要把握好宣传的内容和重点,既要宣传困难群众依法享受救助、实现应保尽保的政策规定,彰显社会救助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

要地位;又要宣传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时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突出核对机制在促进救助政策公开公正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志们,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是社会救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关系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让我们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优秀单位为榜样,以更加昂扬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抢抓机遇,

主动工作,积极进取,探索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自:蜀南孺子牛 > 《民政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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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

——窦玉沛副部长在全国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推进会上

的讲话

2013年5月24日

同志们:

我们组织召开这次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推进会,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相关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经验,借鉴推广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研究部署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努力实现今年内全国30%地区建立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全面建制的目标。刚才,广西壮族自治区播放了视频专题片,南宁、长春、鄂州、扬州和浙江省从不同角度作了典型发言,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做法。会议还公布了68个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优秀单位。他们的经验弥足珍贵,具有引领借鉴意义,希望各地认真学习。下面我讲

三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充分肯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取得的成绩

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世界性难题,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精确性,自2009年以来,民政部先后在143个地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利用分散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单位的户籍、车辆、社会保险、房产、公积金、税务、存款、证券、个体

经营等信息,探索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四年来,在民政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各试点地区大胆探索、锐意创新、攻艰克难,

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建立了核对机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建立专门机构是核对工作开展的前提。各试点地区紧紧抓住试点契机,努力争取

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总体上看,主要采取了成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核对中心,按照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上海、北京、武汉、广州等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采取这种模式;还有一部分地方在民政局内部成立核对处室,直接纳

入行政序列,长沙、苏州等地采取这种模式。核对机构的建立,增加了工作人员,提高了核对能力,奠定了核对试点顺利开展的基础。

第二,规范了核对机制。一是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试点地区普遍成立了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核对工作

机制;同时明确了部门职责,定期召开部门协商会,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措施,促进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二是制定了核对办法。各试点地区坚持“制度先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核对实施办法、实施方案和相应工作流程,对核对范围、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以及工作规则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是核对制度的代表性文件。三是规范了核对流程。各地

根据核对内容和实际情况,形成了分类别、分时限、分形式的核对流程。有的信息实时核对,有的信息按星期核对,也有的信息按月核对等。四是明确了隐私保护和纠错机制。一方面,明确“先授权、后核对”,没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书面授权,不能启动核对程序;另一方面,建立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居民家庭经

济状况信息不外泄、不滥用。同时,对于有异议的核对结果也建立了相应的申诉、重核等纠错机制。

第三,搭建了核对平台。建立核对平台,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自动核对,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发展方向。为此,民政部于2011年12月发布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交换信息数据标准。各试点地区在研发、试验、应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了自动核对和手工核对两种模式。自动核对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的定期交换、自动查询和校验比对;手工核对是指通过数据的人工导出和导入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对。自动核对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专线模式,即与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通过前置机建立专线进行实时的信息核对;另一种是以长春、鄂州等为代表的借库模式,即通过政府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数据交换。自动信息核对省时、省力、高效,是核对平台建设的方向。当然,

在核对平台尚未搭建完成或核对平台暂无法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库直接对接的情况下,先采用手工模式进行核对,也是各地推进工作的重要办法。

第四,拓展了核对区域。作为破解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难题的重要举措,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非试点地区加入核对机制建设行列。在省级层面,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浙江、广西、四川、陕西、青海等省(区)已全面部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为加强指导,河北、辽宁、广西三省(区)还在民政厅成立了事业单位性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其中,广西还会同编办、财政等部门对全区各市县核对机构、人员编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在市县级层面,浙江省已经有超过90%的县区开展核对工作;吉林、湖北等地建立核对机制的地区已超过30%;未纳入试点的新疆墨玉县、富蕴县和疏勒县也积极开展核对试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区域的扩大,既是试点单位引领、示范的结果,更是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

需要。

第五,取得了核对成效。一是提高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义乌市通过核对将20%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挡在救助之外;2012年鹤壁市通过信息比对,共取消低保对象7059人,占低保对象总人数的10.8%;长沙市核对机制建立前共有11.7万低保对象,核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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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应用后三年累计减少3.7万人。二是培养了居民申请救助的诚信意识。完善的制度规定是诚信意识的保障。当人们确定救助机关无法全面掌握其经济状况,违法成本又比较低时,就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核对机制的建立向社会传递出救助机关有能力全面查询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人们诚信申请救助的意识。据统计,2012年上海市对2.76万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进行了经济状况核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实申报检出率分别下降至11%和3.4%,均较上年下降50%以上。三是减少了动态管理中的纠纷和争议。动态管理是以往社会救助工作的难点之一。一些享受救助的人不愿主动退出救助范围,即使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也经常由于缺乏确凿证据,难以说服救助对象退出救助。核对机制的建立使救助部门可以从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客观、真实,

救助对象容易接受。从试点地区情况看,凡经核对机制退出救助的对象,极少产生争议。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各试点单位勇于创新、辛勤工作、甘于奉献的结果,是省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精心指导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民政部向大家表

示亲切的慰问和诚挚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试点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正处于从探索试点到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重视指导不够。一些省份尚未就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部署和安排,也没有形成指导意见或规划方案,有的甚至在典型培养上都没有取得进展。二是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个别地区闯劲不足,工作推进缓慢,畏难情绪严重,工作局面难以打开。三是试点尚需完善提高。143个试点单位中还有一多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在政策规定、操作流程、部门协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提高。四是能力建设亟待提升。机构、人员、经

费保障等基础建设尚不能适应核对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亟需加强。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认定,并提出到“十二五”末,全国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总体目标。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到今年底全国30%的地区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相应机构的具体任务。为加强指导,经中编办批准民政部成立了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因此,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核对机制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核对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规划。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核对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责任,充分发挥统筹部署、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协调督查等作用。一是掌握实情。要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体制、信息分布、相关部门信息化推进程度等情况,全面梳理、分析、掌握本省居民家庭状况信息资源管理的层级和特点。二是制定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拟定本地区全面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的总体方案,在分清省、市、县具体职责和任务的同时,明确工作推进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三是部署实施。要按照核心事项优先比对、成熟地区优先实施的原则,由易到难,分阶段、有步骤稳步

推进。

(二)强化制度建设。制度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推进、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特别是财产标准。经济状况核对涉及财产和收入两个方面,标准体系不健全,核对结果就无法运用。二是健全核对制度。要以试点经验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包括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内部管控、结果应用等在内的核对办法,特别是要对核对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和救助申请家庭的书面授权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规范核对流程。要根据各相关部门的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核对操作流程,规范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交换方式、数据更新周期、数

据的运用和管理等。民政部也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为地方开展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坚持机构优先。机构建设是核对机制全面推进的关键,也是核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国发〔2012〕45号文件要求,借鉴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和北京、上海、辽宁、河北、广西等地成功经验,在工作推进中,优先建立核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一是明确机构建设层级。机构建设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合规、实用。要在进一步分清省、市、县、乡(街)社会救助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不同层级核对机构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既要满足核对要求,又要避免资源浪费。二是分清机构职责。不同层级的核对机构应当各有侧重、务实高效。省级核对机构主要承担规划指导和跨区域信息核对职责;市县级核对机构应承担主要的核对任务;乡镇(街道)可通过设立核对站的方式,承担辅助职能。三是明确机构性质。从试点经验看,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核对中心较为现实可行。(四)加快平台建设。搭建跨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是核对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核对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建立核对信息系统;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先从手工核对做起,逐步过渡到信息系统核对。在建设信息核对平台过程中,要本着高效、安全、节约的原则,对本地区需要核对的信息资源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已纳入当地电子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资源,可以优

先考虑利用电子政务内网抓取所需信息,其他未纳入的再通过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专线获取信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建立民政部门自己的核对信息数据库为前提,让每一次数据交换、每一项信息核对都能形成数据沉淀,为今后深入挖掘相关数据、开展政策研

究、推进社会救助和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基础。同时,也要注意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换、资源共享,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五)实现系统对接。目前,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以自上而下纵向运行为特征的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另一个就是以跨部门横向数据交换为特征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从功能上讲,这两个系统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中都非常重要,既要相互独立,又要有效对接。低保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提交核对请求,向核对系统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基础信息;核对信息系统通过信息核对并反馈核对结果,为低保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审批依据。在系统建设中,一方面,要保持两个系统各自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两个系统的有效对接,避免形成“信息孤岛”。要通过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接口等方法,畅通信息交换通道,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或减少信息的重复采集、重复录入。要加强系统管理,完善运行方式,使这两个系统分工协作、相

互服务,搭建起纵横交错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

三、强化保障,确保核对机制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是今年民政部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近两个月以来,部领导带队,分赴各省就包括核对机制在内的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进行督导调研,帮助地方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特别是在基层能力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机构建设等方面与当地政府领导达成共识。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核对机制建设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以及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的具体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省为单位,制定本地区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的总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分解,强化监督检查。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部门协调机制或领导小组,密切部门配合,着力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12〕45号文件关于“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等要求,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强核对工作经费保障。要学习借鉴广西、内蒙古等地的经验,加大省级核对机制建设经费投入,通过统一开发核对软件、补助系统建设经费等办法给予基层必要的支持。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建立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核对工

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纳入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既定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办法。要采取倒排工作周期的办法,明确每个时间节点的任务和时限要求,逐项分解落实到人。要把“有机构、有人员、有平台、有办法”作为考核重点,综合评估各地核对机制建设成效。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核对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编发通报、总结交流、调研督查以及表

扬先进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地方加快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加强业务培训。核对机制的建立大大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手段,同时也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核对机制建设过程中,一手抓工作推进,一手抓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形势需要、满足工作要求。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保密观念,工作中能够自觉维护救助申请家庭合法权益,保护申请对象个人隐私,严格依法核对、照章办事。要注重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救助政策和核对内容的理解,提高核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注重信息技术和技能培训,指导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熟练操作技能,强化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当前核对工作培训师资不足、培训教材缺乏等问题,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师资培训、开发相应教材。地方要以省为单位,采取专题讲座、集中授课、

经验交流、观察考察、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五)注重政策宣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一项涉及救助申请家庭隐私和权益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大。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推进核对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切实加强核对工作的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对核对工作的认识,加深他们对核对工作的理解,用心解答为什么要开展信息核对、核对什么、怎么核对等问题,为推进核对机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强化社会救助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原则。要把握好宣传的内容和重点,既要宣传困难群众依法享受救助、实现应保尽保的政策规定,彰显社会救助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

要地位;又要宣传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时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突出核对机制在促进救助政策公开公正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志们,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是社会救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关系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让我们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优秀单位为榜样,以更加昂扬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抢抓机遇,

主动工作,积极进取,探索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自:蜀南孺子牛 > 《民政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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