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我国文化贸易逆差深层次的原因
(一)文化贸易欠缺法律规范,政策扶持力度薄弱
我国服务出口和文化产品出口竞争无序的现象十分严峻。一些海外演出商利用这种无序竞争,压低我国文化产品的价位,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政府没有给予文化产品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是主要原因。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货物贸易的市场主要通过企业自身去开拓,但是文化产品贸易却与之不同,政府在文化产品贸易当中扮演着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角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
(二)文化产品知名品牌匮乏,对国际市场的占有力不强
我国文化产品无法“走出国门”,现代文化新产品稀少,现代文化精品罕见,缺乏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品牌对于服务以及文化产品贸易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当今以及未来的国际市场是品牌的竞争。我国的文化产品由于缺少具有代表中国特色的知名品牌,不能得到国际市场的广泛接受和认可,所以想进入发达国家主流市场就相当困难。
(三)中介机制尚不完善,中西文化“摆渡者”缺乏
国外发达国家经纪人制度发展相对成熟,这些经纪人在培育、发展并规范文化产品市场,促进文化产品的贸易出口当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中介机制尚不完善,企业或中介机构缺乏在国际文化贸易市场上进行生产、创造、推销的能力。若想使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播世界,除了创新文化传播的方式和创造出更多的文化产品品种之外,还必须大力发挥中介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拥有优秀的中西文化“摆渡者”,而培养如此优秀的文化人才不仅需要战略的眼光,同样也需要过程。
(四)先进的国际营销手段匮乏,传播文化产品的方式落后
我国传播文化产品的方式落后,传播的方法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技术层面上,文化产品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营销方式在文化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作用。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国内影片在制作上往往不惜血本,对于宣传推广却相当吝啬。造成我国文化产品销售力量薄弱,销售网络不畅,以及把握国际市场贸易机遇、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能力薄弱,远远满足不了我国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要求。
(五)对于文化贸易认识肤浅,忽视传统文化在文化贸易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观念认为做生意就是做生意,文化就是文化,两者毫无关联,由于忽视了传统文化在文化贸易中的作用,所以我国很少有人去做文化贸易。是否彻底否定儒家思想,在当今的中国,已经成为了衡量改革开放彻底与否的标杆。与之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对自己文化产品和文化元素的保护非常重视。美国把中国的“花木兰” 拍成了电影;日本把中国的《三国演义》开发成了网络游戏软件。让笔者感到非常遗憾的是:国人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认可、弘扬和文化产业、文化贸易的发展处于一个模糊的认识和犹豫的状态当中仍未醒悟过来。
二、改善我国文化贸易逆差的策略
(一)促进文化贸易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政府扶持保障机制
国家必须建立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文化贸易市场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对文化贸易出口制定倾斜政策,对文化产品进行优惠税率以及出口补贴,实行出口优惠政策,简化文化产品出口手续,放宽文化产品出口限制;同时成立推广文化产品的专门机构,调节出口相关部门的关系,维护文化产品出口秩序,保障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收集和了解文化产品出口的相关信息,畅通文化出口环节,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优化整合文化产业资源,创造民族文化知名品牌
当今以及未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是知名品牌的竞争。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文化积淀从未中断。文化企业要增强品牌竞争意识,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创造属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品牌。政府部门应当促进那些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民族文化企业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同时提高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求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获得一席之地。文化企业应当重点发展原创性强的产品,充分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生产出对国际消费者具有诱惑力和吸引力的文化精品,在国际市场上打造出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知名品牌。
(三)健全中介机构工作机制,发挥其“摆渡者”的作用
发展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健全中介机构工作机制。重点发展从事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展览演出等业务的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增强与国际知名电影、出版、演艺、展览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合作交流,向品牌化和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吸收国外中介机构工作机制,培养自己的文化中介机构的语言专家,对于国家而言有着相当的必要性和紧急性,造诣颇深的语言专家在中西文化交流以及中国传统文化走向全球的发展战略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扮演着“摆渡者”的角色。
(四)探索先进的营销模式,提高销售能力
企业应当增加对国际营销的投入,充分了解国际市场消费者的需求,避免“文化折扣”,重视市场调查工作的效果,对国际市场进行细化。建立文化品牌,用现代意识对文化产品包装同时对民族文化元素进行整合营销。未来的营销,是品牌的营销而不仅仅是产品的营销,品牌的销售除了销售产品本身,同样也包涵了品牌的无形资产。
(五)加强对文化贸易的认识,重视传统文化在贸易当中的作用
我们应当加深现代意识,摒弃传统的认识,用科学的眼光来观察和整合传统文化资源,对于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引起重视,减弱中西文化中的差异。由于文化贸易在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对于本国经济的发展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附加值高是文化生产和贸易的显著特点,文化贸易使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加国民财富积累,同时也能为其他相关产业开辟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其对于提升国家形象和整体竞争力以及传播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而言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从综合国力的角度讲,还是从文化资源的角度讲,我国这种严重的文化贸易逆差现象都应该得到迅速逆转。所以,加大文化贸易的发展力度,扭转当前文化贸易逆差的形势,从而改良我国出口贸易的格局,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同时强大后,才能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国。
(卫红,1967年生,贵州榕江县人,凯里学院艺术系声乐副教授。研究方向:声乐学)
一、造成我国文化贸易逆差深层次的原因
(一)文化贸易欠缺法律规范,政策扶持力度薄弱
我国服务出口和文化产品出口竞争无序的现象十分严峻。一些海外演出商利用这种无序竞争,压低我国文化产品的价位,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政府没有给予文化产品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是主要原因。政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货物贸易的市场主要通过企业自身去开拓,但是文化产品贸易却与之不同,政府在文化产品贸易当中扮演着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角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
(二)文化产品知名品牌匮乏,对国际市场的占有力不强
我国文化产品无法“走出国门”,现代文化新产品稀少,现代文化精品罕见,缺乏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品牌对于服务以及文化产品贸易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当今以及未来的国际市场是品牌的竞争。我国的文化产品由于缺少具有代表中国特色的知名品牌,不能得到国际市场的广泛接受和认可,所以想进入发达国家主流市场就相当困难。
(三)中介机制尚不完善,中西文化“摆渡者”缺乏
国外发达国家经纪人制度发展相对成熟,这些经纪人在培育、发展并规范文化产品市场,促进文化产品的贸易出口当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中介机制尚不完善,企业或中介机构缺乏在国际文化贸易市场上进行生产、创造、推销的能力。若想使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播世界,除了创新文化传播的方式和创造出更多的文化产品品种之外,还必须大力发挥中介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拥有优秀的中西文化“摆渡者”,而培养如此优秀的文化人才不仅需要战略的眼光,同样也需要过程。
(四)先进的国际营销手段匮乏,传播文化产品的方式落后
我国传播文化产品的方式落后,传播的方法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技术层面上,文化产品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营销方式在文化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作用。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国内影片在制作上往往不惜血本,对于宣传推广却相当吝啬。造成我国文化产品销售力量薄弱,销售网络不畅,以及把握国际市场贸易机遇、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能力薄弱,远远满足不了我国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要求。
(五)对于文化贸易认识肤浅,忽视传统文化在文化贸易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观念认为做生意就是做生意,文化就是文化,两者毫无关联,由于忽视了传统文化在文化贸易中的作用,所以我国很少有人去做文化贸易。是否彻底否定儒家思想,在当今的中国,已经成为了衡量改革开放彻底与否的标杆。与之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对自己文化产品和文化元素的保护非常重视。美国把中国的“花木兰” 拍成了电影;日本把中国的《三国演义》开发成了网络游戏软件。让笔者感到非常遗憾的是:国人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认可、弘扬和文化产业、文化贸易的发展处于一个模糊的认识和犹豫的状态当中仍未醒悟过来。
二、改善我国文化贸易逆差的策略
(一)促进文化贸易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政府扶持保障机制
国家必须建立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文化贸易市场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对文化贸易出口制定倾斜政策,对文化产品进行优惠税率以及出口补贴,实行出口优惠政策,简化文化产品出口手续,放宽文化产品出口限制;同时成立推广文化产品的专门机构,调节出口相关部门的关系,维护文化产品出口秩序,保障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收集和了解文化产品出口的相关信息,畅通文化出口环节,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优化整合文化产业资源,创造民族文化知名品牌
当今以及未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是知名品牌的竞争。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文化积淀从未中断。文化企业要增强品牌竞争意识,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创造属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品牌。政府部门应当促进那些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力大的民族文化企业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同时提高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求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获得一席之地。文化企业应当重点发展原创性强的产品,充分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生产出对国际消费者具有诱惑力和吸引力的文化精品,在国际市场上打造出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知名品牌。
(三)健全中介机构工作机制,发挥其“摆渡者”的作用
发展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健全中介机构工作机制。重点发展从事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展览演出等业务的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增强与国际知名电影、出版、演艺、展览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合作交流,向品牌化和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吸收国外中介机构工作机制,培养自己的文化中介机构的语言专家,对于国家而言有着相当的必要性和紧急性,造诣颇深的语言专家在中西文化交流以及中国传统文化走向全球的发展战略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扮演着“摆渡者”的角色。
(四)探索先进的营销模式,提高销售能力
企业应当增加对国际营销的投入,充分了解国际市场消费者的需求,避免“文化折扣”,重视市场调查工作的效果,对国际市场进行细化。建立文化品牌,用现代意识对文化产品包装同时对民族文化元素进行整合营销。未来的营销,是品牌的营销而不仅仅是产品的营销,品牌的销售除了销售产品本身,同样也包涵了品牌的无形资产。
(五)加强对文化贸易的认识,重视传统文化在贸易当中的作用
我们应当加深现代意识,摒弃传统的认识,用科学的眼光来观察和整合传统文化资源,对于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引起重视,减弱中西文化中的差异。由于文化贸易在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对于本国经济的发展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附加值高是文化生产和贸易的显著特点,文化贸易使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加国民财富积累,同时也能为其他相关产业开辟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其对于提升国家形象和整体竞争力以及传播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而言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从综合国力的角度讲,还是从文化资源的角度讲,我国这种严重的文化贸易逆差现象都应该得到迅速逆转。所以,加大文化贸易的发展力度,扭转当前文化贸易逆差的形势,从而改良我国出口贸易的格局,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同时强大后,才能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国。
(卫红,1967年生,贵州榕江县人,凯里学院艺术系声乐副教授。研究方向:声乐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