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南省新农合补偿比例

河南省新农合补偿比例

2013年,我省新农合农民个人交费部分由50元提高到60元,财政补助标准也将进一步提高。

同时,将门诊就医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

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

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2013年,我省新农合还将调整住院费用补偿模式,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合理就医,常见病尽可能到基层,疑难病和重大疾病到上级医疗机构,使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如下:

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200元至1000元补偿70%,1000元以上补偿90%左右。 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700元,500~700元至2000元补偿60%,2000元以上补偿70%左右。

市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1000元至4500元补偿50%,4500元以上补偿70%。 市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1500元至4500元补偿50%,4500元以上补偿70%。 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2000元至8000元补偿45%,8000元以上补偿65%。 省级Ⅱ类及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3000元至8000元补偿45%,8000元以上补偿65%。

对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在此补偿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我省新农合还调整母婴共享补偿政策,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取消了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及母婴共享补偿政策限制,更加人性化。

河南省新农合补偿比例

2013年,我省新农合农民个人交费部分由50元提高到60元,财政补助标准也将进一步提高。

同时,将门诊就医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

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

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2013年,我省新农合还将调整住院费用补偿模式,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合理就医,常见病尽可能到基层,疑难病和重大疾病到上级医疗机构,使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如下:

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200元至1000元补偿70%,1000元以上补偿90%左右。 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700元,500~700元至2000元补偿60%,2000元以上补偿70%左右。

市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1000元至4500元补偿50%,4500元以上补偿70%。 市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1500元,1500元至4500元补偿50%,4500元以上补偿70%。 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2000元至8000元补偿45%,8000元以上补偿65%。 省级Ⅱ类及省外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3000元至8000元补偿45%,8000元以上补偿65%。

对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在此补偿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我省新农合还调整母婴共享补偿政策,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取消了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及母婴共享补偿政策限制,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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