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

一、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一)过分夸大其作用

毋庸置疑,外商直接投资对GDP确实具有促进作用。但如果考察外商直接投资对国民收入的作用,那么相比国内资本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并不显著,与实行经济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国民福利、真正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目标还存在一定距离。以外资经济为主的苏州和以民营经济为主的温州相比,其人均收入和人均储蓄相应较低,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外资并不一定优于国内资本。

(二)使用成本过高

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平均来看,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平均税负大约只有12%,而我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达到24%,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更高达30%。1992年引资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后,涉外税收总额及其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时,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税负比较低,所以每年上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总额,使得我国承担的成本也在增加。如果按照外资企业比我国一般内资企业税负少12%,那就意味着从1992年到2003年间,我国总共少征收了一半的税收,也就是说累计少征收了18469.90亿元的税收。 实践证明,外商直接投资的使用在我国付出了高昂的使用成本。

(三)削弱增强经济自身的内生增长能力

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体本身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使经济增长表现为“内生增长”。而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家培养是影响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两个关键变量。跨国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保持技术优势是其追逐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跨国公司实行动态技术差距的策略,一段时间内可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但FDI引进技术后,进一步创新的程度低,往往停留在浅度国产化阶段,当到达一定程度后,就会停滞,差距甚至再度拉大。

(三)完善法制制度

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 WTO 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 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

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毫不动摇,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

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

(三)完善法制制度

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 WTO 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 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

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毫不动摇,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

二、合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尽管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外资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仍应得到肯定。只要我们采取合理措施,相信外商直接投资会带来巨大收益!

(一)加强控制引资规模

我国应将外资的引入和经济增长结合起来,应随着我国GDP总量规模的扩大,国内建设资金的需要,适当加大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但不能超出自身建设的需要,也不能盲目脱离现有的经济基础。引资规模还应结合国内不同市场的竞争程度加以考虑。提高引资质量,应综合考虑出口、就业、技术等因素。吸引的外资应有利于出口,增加就业,并能提供我国急需的技术,提高我国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此外,吸引外资还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要达到控制引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的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是改革目前的干部政绩考核体制。GDP指标考核干部政绩,会造成对外商直接投资引入数量的冲动,而不会考虑外资质量。因此,应该用包含更多风险和成本的绿色GDP指标来衡量干部政绩。

(二)合理优化引资结构

随着我国在FDI引资规模的上扩大,我国FDI结构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FDI引入的结构问题可以从FDI来源、FDI在整个外资中的比例、FDI的内部结构、FDI在地区和产业当中的分布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应当继续鼓励外资与国内企业的合资,鼓励

外资以合资成立子公司、并购等方式进入中国,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改造。当然,在一些我国企业已经获得长足发展的领域,我国也鼓励外资以绿地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创造一个具有竞争性的市场。对待外资的进入方式,我国都应该加以鼓励,但在不同领域,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引导,在具体措施上进行灵活调整,但应注意以市场方式进行,而不是政府具体干预。产业政策的制订应该加强。一个有秩序的开放的市场,才会使外商直接投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产业政策的制订,既要保护核心领域的产业安全,控制外资的进入,也要促使三次产业之间合理均衡发展,并在空间上进行规划,避免地区发展差异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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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法制制度

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 WTO 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 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

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毫不动摇,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

三、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迈进,我国应该坚持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努力发展本国经济实力,对外资相关政策必须完善,同时加强独立主的能力,这样才能是中国经济实现又快又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可、王维、陈仪,中国外商投资与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6(2).

[2]张宗益、李见春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影响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5(2).

[3]朱玉杰、于懂,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4(10).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http://www.lunwenw.net/Html/zgjj/185923780_2.html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

1.数据选取

本文选用1983—2006 年的年度数据,相关数据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成,其中GDPt (国内生产总值)和FDIt (外商直接投资)以现价形式表示,使用1978年为基期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两个变量进行缩减,以消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另外为消除数据中存在的异方差,分别对两个变量取对数。其相应的差分序列为△ln GDPt和△ln FDIt 。

2.检验方法

(1)单位根检验

在进行时间序列分析时,传统上要求所用的时间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即没有随机趋势,否则,将会产生“伪回归”问题。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的时间序列通常都是非平稳的。为了使回归有意义,可以对其实行平稳化。采用的方法是对时间序列进行差分,然后对差分序列进行回归。这样的做法忽略了原时间序列包含的有用信息,而这些信息对分析问题来说又是必要的,这可能会使得结果产生严重偏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用协整理论,而要进行协整分析必须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ADF方法对ρ系数进行τ检验,其方程为:

ΔYt=α+βt+ρYt-1+∑mi=1θiΔYt-i+εt(1)

其中,△是一阶差分符号,εt是随机误差项,Yt是所研究的时间序列,m是最佳滞后期数,这个滞后期数保证εt误差项的平稳性(白噪音) 。零假设H0:△Yt是一个非平稳序列,当ρ显著为负数时便拒绝原假设,说明△Yt是一个平稳序列。而如果变量的一阶差分是稳定的, 则变量Yt有单位根, 也就是说该变量是非平稳的。在实际中,回归的最佳滞后期数m是不知道的。本文采用Engle和Yoo提出的AIC准则来决定方程(1)的最佳滞后期数。这个准则定义如下:

AIC=2L+2Km(2)

其中,L是对数似然值,m是观测值数目,K是被估计的参数个数。AIC准则要求其取值越小越好,因此,使AIC最小的m值便是最佳滞后期数。由于ADF统计量的分布是非标准分布的,因此使用Mackinnon临界值来进行判断。

(2)协整检验

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是由Engle和Granger首先提出来的,这一方法论的基础思想在于,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时间序列变量呈现出非平稳性的特征(即每个变量都有单位根) ,但是它们的线性组合如果呈现平稳性,则这两个变量之间便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即存在协整关系),而变量的增长率便表现出共同的增长趋势。

根据Engle和Granger的研究,如果对于时间序列Yt =( Y1t,„,Ymt) ,Yit是同阶单整,并且存在一个向量β,使得βTYt 是平稳的,那么就称序列Yt 存在协整关系。本文采用Johansen和Juselius提出的方法进行协整检验。这是目前被普遍认为最为可靠的检验方法,它可以避免使用Engle和Granger提出的E—G两步法带来的问题,并且有较好的小样本特性。根据JJ法,一个n维向量自回归模型表示为:

Yt=π0+π1+„+πmYt-m+εt(3)

式中,Yt = ( Y1t,Y2t,„,Ynt)′,π0 为n×1阶向量,πi为n×n矩阵( i = 1 ,„,m) , m为滞后阶数,这是一个长期模型。Johansen

和Juselius提供了两种方法来检验协整向量的个数,分别是特征根轨迹检验和最大特征根检验,此处应用最大特征根检验。最大特征根检验的原假设为H0:最多有r个线性无关的协整向量,统计量为: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TR=-Tln(1-λr+1)(4)

其中,λr+1为特征根,如果TR > 临界值,则拒绝H0。从r = 0开始依次检验,若拒绝r = r0-1的H0,同时又接受r=r0的H0,则说明协整向量个数为r0个。

(3)计量检验

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 时间序列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的输出结果中可以看出各水平统计变量检验值的绝对值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小于所对应的临界值,而一阶差分变量的检验值绝对值是显著的,也就是说GDP和FDI这两个变量存在单位根I (1) ,也即是不平稳的。由于不平稳的时间序列不能直接进行简单回归,需要通过协整检验来验证各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也即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因为GDP 和FDI 都是一阶单整变量,所以可进行协整分析以验证两者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由于使用JJ法建立VAR模型对滞后期的选择比较敏感,所以先采用AIC准则来进行确定最佳滞后期,在滞后期数确定之后,再对协整中是否具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进行验证,然后再对数据进行协整测试,得到的结果如表2所示:

表2FDI与GDP协整检验结果

协整变量最大特征值似然率5%临界值假设的协整方程数

ln GDP0.69625331.2449725.32没有*

ln FDI0.47606110.9884612.25最多1个

注:①协整的形式为数据中有线性决定性趋势,协整方程(Cointegration Equation——CE)中有常数和趋势,VAR(Vector autoregressive models——向量自回归模型)中没有趋势。②*表示在5 %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③协整关系的滞后阶数为2。

表2从零假设H0:r = 0开始,似然率统计量的值为31.24497,超过5 %显著性水平的临界值25.32 ,表明应拒绝零假设的H0∶r = 0,接受r = 1备择假设。同时,在原假设为H0∶r = 1 时,似然比为10.98846,小于5 %的临界值12.25 ,因而接受H0∶r = 1 的零假设。结合这两个假设的结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5 %的显著性水平下GDP与FDI存在1个协整关系。由此可见,在95%的概率度下,有理由确信我国GDP与FDI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长期均衡关系的协整方程为:

ln GDP = 7.099 + 0.3 4ln FDI (5)

(44.71) (10.72) (括号内为t统计值) 

由于宏观数据各期数值之间可能存在自相关现象,因此观察其D-W统计值。D-W统计值=1.44。在有22组数据和1个自变量时,D-W统计量的上下限值分别是1.00和1.17,

1.17

同时,我们进行的格兰杰因果检验也证实了外商直接投资同我国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检验结果体现在表3之中:

表3FDI与GDP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

原假设F-统计量显著性水平

LnFDI是lnGDP的格兰杰原因19.20910.01714

lnGDP不是lnFDI的格兰杰原因0.393220.42336

表3中的显著性水平表示接受零假设的概率,数字越小,说明自变量预测因变量的能力越强。从表3中可以看出,LnFDI是lnGDP的格兰杰原因,F-统计量19.2901大于5%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3.29,证明了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lnGDP不是lnFDI的格兰杰原因,其F-统计量数值小于3.29。这表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还没有成为引致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的重要原因。这也说明,多年来,尽管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是经济增长的高速度所产生的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作用还不显著,而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考虑更多的主要是我国的优惠政策、获利水平、开放程度和投资环境等其他因素。

三、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分析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鉴于国际资本的逐利动机和外国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与中国利用外商投资的目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外商直接投资在对中国经济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总结和分析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矛盾,不在于否定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而在于加深对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正确认识,以便在新时期的引资过程中统一认识,在实施引资战略的同时,控制引资的规模、流向和结构,寻求判定引进外资质量的合理标准,从而达到合理规避矛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1.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以市场换技术的得失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战略。这一战略旨在通过开放国内部分市场,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调整中国的产业结构。从经济学角度看,以市场换技术实际上是利用外商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即付出“市场”这一成本,市场本身不是一种商品,所以不能用于交换。然而,市场需求的存在却是商品交换的前提。企业在市场的一切活动,均是为了获取利润,而获取利润的关键在于市场的销售权。收回技术这一收益。然而,比较这一成本和收益的实际结果,我们发现,在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悖论:中国出让了大量的市场份额,但没有获得所希望得到的技术(这里指一流的先进技术)。

对于属于成熟先进技术产业范畴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企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和汽车工业企业等,外商虽然向中方转让了部分非核心技术,但紧紧控制了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主要依靠母公司和本企业,由于外商企业控制了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使我国企业和人员根本没有机会掌握这些技术,更谈不上推广和应用了。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产业链来看,由于国内企业的配套能力相对较低,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的原材料以及零部件需要从国外进口,从而缩短了外资企业在我国的产业链。有关部门对机电外资企业的调查发现,国内采购比例在20%以下的占53.7%,而国内采购比例在75%以上的仅占7.4%。这些都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收益与成本不相匹配的表现。

以市场换技术战略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负面效应超过了正面效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破外资企业对于技术的封锁与垄断。在跨国公司看来,技术比市场更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开拓市场依靠的就是技术。先进技术和管理是跨国公司最大的优势,是它的立足之本、竞争之本、取胜之本。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与其他企业共享自己的优势,更不愿意为自己设立竞争对手。

2.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民族工业的矛盾

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会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这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与民族工业发展之间的关联作用,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冲击民族工业的发展,从而引发人们对引进外资的疑虑。如何协调利用外资与发展民族工业间的矛盾,处理好二者的不同利益,是中国引进外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1)外商直接投资通过与民族工业在资源利用方面的关联冲击民族工业发展 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东道国的资源(尤其是东道国的稀缺资源),于是,外商直接投资与民族工业在资源利用方面的关联集中表现为对东道国稀缺资源的争夺。一是对东道国人才资源的争夺。一些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从东道国大量招募高素质人才,另一方面又削减本企业的非熟练劳动力,从而使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多的就业贡献变得越来越难以确定。二是对东道国技术成果的争夺。东道国一些企业本来拥有重要的技术发明或专利,但由于缺乏经营和发展资金,往往只能将技术发明或专利售给外资企业,甚至整个企业因此而兼并。三是对东道国品牌商标和经贸信息等无形资产的争夺。四是对东道国自然资源的争夺。例如一些外商投资者鉴于母国在某种自然资源方面的缺乏而将东道国的自然资源运回国内。上述关联机制的负面影响导致东道国民族工业发展面临资源短缺的困境,从而抑制其发展壮大的进程。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2)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其与民族工业发展的国内市场结构关联冲击民族工业发展 一般而言,市场竞争程度越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越高。然而企业利润的实现与产业的集中度、企业的规模大小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资本的逐利动机促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存在着扩大自己的规模并提高整个产业集中度的倾向。对于某一个单一的特定市场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扩张将对东道国企业产生挤压效应,严重的还将出现外国公司垄断东道国市场从而挤垮或窒息东道国产业尤其是幼稚产业的现象。因此,通过与市场结构的关联,外商投资企业对市场的竞争程度和产业的集中度的直接影响将导致不同的民族工业发展效应。若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以及在市场中所处的行业部门直接削弱了东道国市场的竞争程度,将引致上述冲击民族工业的效应。

(3)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其与民族工业外部政策环境建设的关联冲击民族工业发展

一般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可以推动,有时甚至可以导致东道国的制度变革。一方面,他对原先在基本无外部扰动的经济背景下制定和实施的经济立法提出了外部适应的要求,从而可能引发税收、金融和会计等领域的新的立法体系及政策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的东道国而言,在其迫切期望获得外资提供资金供给的引资初级阶段,死鬼收、欧资等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倾向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由此引致民族工业外部政策环境的改变,挤压民族工业的发展。

外商对华投资冲击民族工业发展的表现主要有:外商在华投资在企业层面上的控制(股权控制、管理和营销控制等),抑制了民族企业的经营空间;外商在华投资在产业和地区层面上的控制(利用兼并、收购或战略联盟等方法,形成对某些行业的垄断)挤占了民族工业的生存空间;外资企业获取的优惠政策(企业设立程序的优惠、税收优惠、进出口权方面的优惠和外汇管理优惠等),削弱了民族企业竞争优势。 

3.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冲突

(1)外商直接投资目标与中国经济发展长远目标之间的矛盾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

中国引进外资的长远目标是希望通过外资的引进来缓解资金“瓶颈”,密切产业之间的内部关联,提高产业的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并通过引导外资向中国落后

地区的流动以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巨大差距。然而,外商对华投资的战略目标建立在“全球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基础之上,力求将本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全部生产活动纳入全公司整体增值链中,构成一个有机的组成环节。因此,其产业选择和区位选择均不会以是否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准则。这种战略目标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对中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严峻挑战。

(2)外资企业的贸易逆差和外商投资利润的集中汇回对中国国际收支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贸易逆差的扩大将给中国带来经常项目的逆差压力,对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利影响。根据综合计算的结果,1982—1999年这18年来,外资经常差额基本上是逆差,累计逆差规模达到2 261.5亿美元。由此可见,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常账户基本保持了顺差,但主要是由于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巨额顺差超过资本收支逆差带来的经常收支逆差的结果。

外商投资利润的集中汇回对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利影响。根据1982—1999年的国际收支统计,投资收益中外资企业的支出累计达到1 334亿美元,相当于经常账户累计顺差额的1.3倍。外商投资利润的集中汇回意味着外商投资收益逆差的扩大,必然会带来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逆差的扩大,进而带来国际收支逆差的压力。

(3)金融市场对外资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性给中国的金融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金融市场逐步对外资开放,在华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其业务范围和规模也在逐步扩大。鉴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很不健全,金融秩序特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秩序比较混乱,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较大,资金雄厚、管理水平先进和具有极强竞争优势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中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严峻挑战,加大了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不仅货币政策调控和对资本流动风险调控的难度加大,还将增加人民币汇率的不确定因素。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4)外商将污染行业对华转移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环保意识较强,引进了先进的防治环境污染技术、环境管理思想和方法,在中国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但是我们注意到一些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特别是高污染密集产业,将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和危险废物等转移到中国,对我国的生态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关于进一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和建议

1.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环境

首先,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主要是制定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兼并和收购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尽快与国际接轨。中国加入WTO 后,跨国并购的投资方式将是国际资本对华投资的一种必然趋势。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在新形势下有效地吸引外资,允许外商来华以并购企业的方式投资,就必须为外商对华跨国并购做好准备。

其次,完善资本市场,并逐步开放。资本市场是跨国企业购并的主要渠道,没有规范的资本市场,企业购并将很难进行。

最后,制定新的监管体系和形成新的竞争关系。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这种情况不利于对外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机构,对外商投资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要制定竞争政策,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特

别是要利用外商投资把竞争机制引向第一三产业,提高一三产业的竞争优势。

投资环境是资本增殖的摇篮,任何外商在投资过程中都会考虑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这是引资的前提,因此,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将是吸引外资的关键一步。

2.逐步取消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利用外资初期,由于中国经济尚未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国内体制和宏观经济环境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都不稳定,实行某种程度上的优惠政策是不可避免的。外资的优惠待遇集中体现为税收优惠,而实际上外国投资者越来越注重的是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税收优惠的吸引力相对减弱。近年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践表明,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非但作用不大,而且还被少数外商投资者和某些国内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不仅干扰了中国国内的经济秩序,而且也阻碍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正常进程。因此,今后应逐步改变现行的主要依靠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的做法。

3.取消歧视,减少限制

从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决策者的反应来看,他们十分重视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与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完善,对投资的税收等优惠并不十分在意,而对所谓歧视性与限制性问题,则十分敏感。可见,取消歧视,减少限制是中国引进大中型高技术含量的外资项目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迫切需要。因此,为了吸引更多、更好的外资和技术,应当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部门规定中的歧视待遇进行全面的分析、衡量,该终结的终结,该调整的调整。

4.分离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接受外商直接投资

对目前中国来讲,如何把引进外国技术与接受外商直接投资成功地分离开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战略。由于中国国内金融市场欠发达,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来解决自身发展资金的匮乏问题,当它们寻求引进先进技术的发展战略时,不得不接受技术引进与FDI相互捆绑的无奈选择。但是,我们并没有购买外国技术的专利或许可证,使得核心技术仍然掌握在外国人手中。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为了谋求经济发展,常常给予外商投资许多类似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超国民待遇,使外商投资获得超额利润。由此造成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以一种大大削弱国内企业增长的方式,来吸引夹带了国外金融资源的外国技术。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技能的这种方式,往往与促进国内企业增长与金融发展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是不相协调的。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因此,为了消除这种不协调的现象,首先和重要的事情是要发展国内金融市场,让那些需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国内企业,能够从国内金融市场中易于获得资金,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媒介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类似股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长期证券,也可以发行外币债券。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避免为了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所造成的过分和长期依赖外国资本的不利状况,用筹集到的资金来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实现引进外国技术与接受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分离,这种发展战略是有利于中国国内企业真正实现有质量的而不是数量上的增长,并有利于提高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

总之,在今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鼓励外商投资于基础产业和高技术领域,以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以促进中国的技术结构调整;鼓励外商参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造,以促进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以促进中西部的地区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以促进中国的第三产业结构调整,从而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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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外商直接投资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外资投向第二产业的比重过大,而流入非房地产服务业的比重则偏小。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统计,全球流入制造业的外资比重从1990年的41%下降到了2005年的30%,全球流入服务业的外资由1990年的49%上升到2005年的61%。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调整政策,鼓励外商在其服务业部门开展投资。

区域发展不均衡。地理位置的优势与率先实施对外开放带来的先发优势使得东部沿海长期以来都是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集中地,而中西部地区的招商引资进展仍然有限。

外资企业加快抢占我国市场。随着外商独资企业与外商控股份额的增加,目前在某些领域开始出现外资垄断的迹象,制约了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

二、建议

(一)保持竞争意识、继续优化投资环境

据测算,我国占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总额的比重从2002年的30%下降到了2007年的18%,而巴西、土耳其等国的比重则大有增加。我们既要从全局考虑,坚定两税合一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从一定意义上使得外商享有的优惠政策减少了而且在中国市场的扩张也受到了监管),也要发挥我国稳定的宏观经济和政治环境、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等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并继续优化投资环境、提高人力资源素质,改进行政效率,维持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水平。

(二)把握国际服务业转移机遇,改善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

全球跨国投资向服务业部门集中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具有人工成本低、电信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等有利因素,具有承接诸如国外呼叫中心服务外包、技术研发外包等产业转移的潜力。我们应当抓紧强化人才培训体系,提升语言能力与专业技能,并进一步降低电信资费,降低呼叫中心、数据处理和传输等综合运营成本,尽快开展对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外包转移的承接。此外,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行业的引导,结合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部门的开放,推动外资进入这些非制造业行业,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层次与质量。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三)继续引导外资进入中西部地区

内陆地区应当着力改善其投资环境,特别是建设高质量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多式联运服务,降低其到港口的物流成本,以有效地承接东部沿海的制造业转移。中西部有一定产业、科研基础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其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参与到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当中,与沿海城市一道推动服务业外商直接 投资的发展。

(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发展跨国并购外商直接投资方式

近些年外资对我国跨国并购额有所增加,但我国以跨国并购方式吸引的外资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还很小,比重最大的2005年也才达到13.68%。2006年又下降到10%以下。

另一方面,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据联合国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几年,全球跨国并购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比重保持在50%以上,2003、2004和2005年分别达到53.06%、53.08%和83%。

目前,虽然我国跨国并购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远远低于全球的平均水平,但政府一直致力于政策法规、经济环境的改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作者简介」郭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既具有占主导方面的重要积极作用,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后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明显削弱了中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某些内资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其主要表现是:在外资进入、外企林立、国际竞争和国内竞争融为一体且显著加强的态势下,海尔、华为、奇瑞等一批内资企业“奋袂而起”,自主创新,打造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名牌产品。换言之,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某些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产生的积极作用,是通过加剧竞争和这些内资企业正确有效地应对来间接地实现的。另一方面,在大规模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我国许多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则明显削弱。

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内资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利益上的矛盾。外商直接投资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长期稳定的高额利润。为此,外商

要最大限度地垄断技术和市场,打败竞争对手;而绝不是要培植竞争对手,增强我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陷自身于不利或败北的境地。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削弱我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一,在技术、质量、规模相差悬殊的情况下,绕过关税壁垒,在我国就地生产,低价竞销,打垮内资企业。柯达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占领了我国大部分彩色胶卷市场,即是一个佐证。第二,遏制合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在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引进并采用外方的产品技术,只有生产许可权而没有产品设计确认权,因而无需也不能对外方的产品技术进行任何修改和创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的过程中,原有的研发机构被分拆,技术力量大量流失。据对120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调查,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仅占51%.①第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企业,以较为优厚的薪水和待遇“挖走”了我国许多优秀人才,直接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为大型跨国公司服务。有关统计表明,我国最优秀人才的40%、优秀人才中的45.7%都流向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从而导致内资企业和国内相关单位自主研发力量的巨大损失。②

我国政府和有关研究机构提供的某些重要经济数据也表明,近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来看明显削弱:(1)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的相对比重逐渐下降。这一比重2000年为28.5%,2002年为25.3%,2004年则降至23.4%.③(2)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销售收入的0.39%,即使

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也只占销售收入的0.6%,这个比例尚不足发达国家的1/10.④根据国际经验,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低于3%意味着该企业没有竞争力,低于2%则意味着该企业将被淘汰;而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则应达到10%以上。⑤(3)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消化吸收经费支出的比例严重“倒挂”。我国这一比例2000年为1:0.074,2002年为1:0.069,2003年为1:0.067.⑥而日本和韩国在工业化成长时期,这一比例则为1:5~1:8.日本和韩国许多企业高度重视并以数倍的投入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而我国许多企业则恰恰相反。日本和韩国许多企业走的是引进——创新之路,而我国许多企业则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4)在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方面,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占的比重已超过国有企业。1995年,国有企业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475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50件,分别占全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数的77.6%和8.29%;到2001年,国有企业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575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95件,分别占全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数的17%和23.5%⑦。

(5)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以上,产业发展的主导技术基本上依靠国外。据统计,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购买国内技术费用支出的比例,2000年为1:0.108,2002年为1:0.115,2003年为1:0.134,2004年为1:0.190.⑧我国制造光纤、集成电路、石油化工、轿车、数控机床的装备,依赖进口的比率分别达到100%、85%、80%、70%和70%.当然,我国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上明

显削弱,也是多因一果。除了受外商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之外,我国较长时期在科技与企业发展战略、科技投入以及相关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2.对中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

外商直接投资长时期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必然加剧外资经济与我国民族经济的激烈竞争和反复较量。外商直接投资凭借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规模等垄断优势,通过“绿地投资”和并购我国内资企业,控制了我国的某些行业和市场,大量“消灭”我国民族品牌产品,通过合法或不正当手段吞食我国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资产,已经对我国民族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1)控制了我国某些行业和市场。经过20多年的迅速扩张,外资直接投资企业在我国某些行业和市场中已占绝对优势。其中,有两个特点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外商在我国幼稚产业抢先建立大企业。例如,在电子与通信设备制造业中的移动通讯、光通讯、卫星通讯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已占到90%以上的份额。二是外商在我国某些盈利率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实行垄断。以汽车业为例,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都已抢滩我国,通过与我国汽车行业“领头羊”合资或对之进行并购等方式,基本上控制了我国的汽车市场。目前,9家外商直接投资汽车企业在我国轿车市场所占的份额已高达95%.再

如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逼近90%.可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已基本上被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掌控。

(2)大量民族品牌产品相继被挤出市场。外商利用其种种垄断优势,加之在我国实行本土化生产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与我国内资企业进行激烈竞争,迫使我国大量民族品牌逐渐退出市场。外商在这方面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竞争式淘汰。外商凭借其品牌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势,将我国一些民族品牌产品淘汰出局。二是“冷冻”式淘汰。外商在与中方企业合资时收购了中方原有的名牌商标,但并不使用,蓄意“冷冻”。合资企业的产品只使用外方的商标。最后,导致中方原有的名牌产品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三是“下滑”式淘汰。外商在与中方企业合资时,要求中方将名牌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然后,利用中方原有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外方商标的产品,少量销售中方商标的产品。一旦外方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则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中方商标的产品。

(3)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通过种种合法或非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是高值低估。外商在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或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由于对国有资产评估很不规范,往往低估国有资产,特别是漏估国有企业原有的品牌、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从而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二是偷税、漏税、逃税、骗税。许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

在着偷、漏、逃、骗税问题。特别是不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在跨国公司内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转移价格方式,“假亏损、真避税”。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估计,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转移价格给我国每年造成的税收损失就超过300亿元。⑨三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非理性”馈赠。除中央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少省、市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竟擅自规定了有关土地无偿使用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一些“土政策”,从而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此外,在外商与内资企业特别是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的过程中,往往是对其精华部分进行合资,而将劣质资产、沉重债务、亏损业务、老弱病残和冗员等统统推给老企业。这样,不仅在增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和安排就业等方面的压力。

(4)加剧资源短缺,恶化生态环境。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给我国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仅就高污染企业而言,根据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提供的有关数据,外商投资于PIIS(指在生产过程中若不加以治理便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投资于MPIIS (指严重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其工业产值分别为4153亿元和1984亿元,就业人数分别为295.5万和118.6万。外商在华设立这些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企业,实际上是将发达国家和新兴

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某些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不仅加剧了我国资源短缺状况,恶化了我国的生态和社会环境,而且也严重危害企业职工和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具有明显的非均衡特征。从表4可以看出,截止2004年,我国东部地区累计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和、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分别为全国的82.43%、86.78%和86.25%;中部地区分别为11.04%、7.69%和9.16%;西部地区分别为6.53%、5.53%和4.59%.这种非均衡格局的出现,既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实行的由东向西、由沿海到内地的梯度开放战略有关,更与东部地区具有的人才、技术、基础设施、产业聚集和区位等优势有关。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大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更多地向中西部特别是向西部地区投资,但却未见明显成效。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与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具有明显的矛盾,不仅加剧了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且也进一步促使西部、中部地区的一些人才和资金向东部地区“倒流”。

3.对中国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制度构成较大威胁

近年来,在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愈

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在认识上并不一致。其中,有两种提法值得重视。一种提法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威胁、侵袭的能力,以及国家经济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国际环境。⑩另一种提法则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抗拒外来冲击,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的一种经济状态。(1

1)吸收上述两种提法的长处,笔者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基础,具体表现为一个国家具有较强的经济竞争力和及时消除与化解潜在或现实的内部和外来经济风险的能力,国民经济长期保持较快和健康发展的态势。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经济自主性得以实现,基本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一、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一)过分夸大其作用

毋庸置疑,外商直接投资对GDP确实具有促进作用。但如果考察外商直接投资对国民收入的作用,那么相比国内资本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并不显著,与实行经济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国民福利、真正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目标还存在一定距离。以外资经济为主的苏州和以民营经济为主的温州相比,其人均收入和人均储蓄相应较低,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外资并不一定优于国内资本。

(二)使用成本过高

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平均来看,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平均税负大约只有12%,而我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达到24%,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更高达30%。1992年引资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后,涉外税收总额及其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时,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税负比较低,所以每年上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总额,使得我国承担的成本也在增加。如果按照外资企业比我国一般内资企业税负少12%,那就意味着从1992年到2003年间,我国总共少征收了一半的税收,也就是说累计少征收了18469.90亿元的税收。 实践证明,外商直接投资的使用在我国付出了高昂的使用成本。

(三)削弱增强经济自身的内生增长能力

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体本身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使经济增长表现为“内生增长”。而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家培养是影响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两个关键变量。跨国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保持技术优势是其追逐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跨国公司实行动态技术差距的策略,一段时间内可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但FDI引进技术后,进一步创新的程度低,往往停留在浅度国产化阶段,当到达一定程度后,就会停滞,差距甚至再度拉大。

(三)完善法制制度

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 WTO 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 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

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毫不动摇,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

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

(三)完善法制制度

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 WTO 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 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

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毫不动摇,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

二、合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尽管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外资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仍应得到肯定。只要我们采取合理措施,相信外商直接投资会带来巨大收益!

(一)加强控制引资规模

我国应将外资的引入和经济增长结合起来,应随着我国GDP总量规模的扩大,国内建设资金的需要,适当加大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但不能超出自身建设的需要,也不能盲目脱离现有的经济基础。引资规模还应结合国内不同市场的竞争程度加以考虑。提高引资质量,应综合考虑出口、就业、技术等因素。吸引的外资应有利于出口,增加就业,并能提供我国急需的技术,提高我国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此外,吸引外资还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要达到控制引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的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是改革目前的干部政绩考核体制。GDP指标考核干部政绩,会造成对外商直接投资引入数量的冲动,而不会考虑外资质量。因此,应该用包含更多风险和成本的绿色GDP指标来衡量干部政绩。

(二)合理优化引资结构

随着我国在FDI引资规模的上扩大,我国FDI结构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FDI引入的结构问题可以从FDI来源、FDI在整个外资中的比例、FDI的内部结构、FDI在地区和产业当中的分布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应当继续鼓励外资与国内企业的合资,鼓励

外资以合资成立子公司、并购等方式进入中国,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改造。当然,在一些我国企业已经获得长足发展的领域,我国也鼓励外资以绿地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创造一个具有竞争性的市场。对待外资的进入方式,我国都应该加以鼓励,但在不同领域,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引导,在具体措施上进行灵活调整,但应注意以市场方式进行,而不是政府具体干预。产业政策的制订应该加强。一个有秩序的开放的市场,才会使外商直接投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产业政策的制订,既要保护核心领域的产业安全,控制外资的进入,也要促使三次产业之间合理均衡发展,并在空间上进行规划,避免地区发展差异拉大。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三)完善法制制度

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 WTO 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 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

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毫不动摇,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

三、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迈进,我国应该坚持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努力发展本国经济实力,对外资相关政策必须完善,同时加强独立主的能力,这样才能是中国经济实现又快又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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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

1.数据选取

本文选用1983—2006 年的年度数据,相关数据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成,其中GDPt (国内生产总值)和FDIt (外商直接投资)以现价形式表示,使用1978年为基期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两个变量进行缩减,以消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另外为消除数据中存在的异方差,分别对两个变量取对数。其相应的差分序列为△ln GDPt和△ln FDIt 。

2.检验方法

(1)单位根检验

在进行时间序列分析时,传统上要求所用的时间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即没有随机趋势,否则,将会产生“伪回归”问题。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的时间序列通常都是非平稳的。为了使回归有意义,可以对其实行平稳化。采用的方法是对时间序列进行差分,然后对差分序列进行回归。这样的做法忽略了原时间序列包含的有用信息,而这些信息对分析问题来说又是必要的,这可能会使得结果产生严重偏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用协整理论,而要进行协整分析必须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ADF方法对ρ系数进行τ检验,其方程为:

ΔYt=α+βt+ρYt-1+∑mi=1θiΔYt-i+εt(1)

其中,△是一阶差分符号,εt是随机误差项,Yt是所研究的时间序列,m是最佳滞后期数,这个滞后期数保证εt误差项的平稳性(白噪音) 。零假设H0:△Yt是一个非平稳序列,当ρ显著为负数时便拒绝原假设,说明△Yt是一个平稳序列。而如果变量的一阶差分是稳定的, 则变量Yt有单位根, 也就是说该变量是非平稳的。在实际中,回归的最佳滞后期数m是不知道的。本文采用Engle和Yoo提出的AIC准则来决定方程(1)的最佳滞后期数。这个准则定义如下:

AIC=2L+2Km(2)

其中,L是对数似然值,m是观测值数目,K是被估计的参数个数。AIC准则要求其取值越小越好,因此,使AIC最小的m值便是最佳滞后期数。由于ADF统计量的分布是非标准分布的,因此使用Mackinnon临界值来进行判断。

(2)协整检验

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是由Engle和Granger首先提出来的,这一方法论的基础思想在于,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时间序列变量呈现出非平稳性的特征(即每个变量都有单位根) ,但是它们的线性组合如果呈现平稳性,则这两个变量之间便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即存在协整关系),而变量的增长率便表现出共同的增长趋势。

根据Engle和Granger的研究,如果对于时间序列Yt =( Y1t,„,Ymt) ,Yit是同阶单整,并且存在一个向量β,使得βTYt 是平稳的,那么就称序列Yt 存在协整关系。本文采用Johansen和Juselius提出的方法进行协整检验。这是目前被普遍认为最为可靠的检验方法,它可以避免使用Engle和Granger提出的E—G两步法带来的问题,并且有较好的小样本特性。根据JJ法,一个n维向量自回归模型表示为:

Yt=π0+π1+„+πmYt-m+εt(3)

式中,Yt = ( Y1t,Y2t,„,Ynt)′,π0 为n×1阶向量,πi为n×n矩阵( i = 1 ,„,m) , m为滞后阶数,这是一个长期模型。Johansen

和Juselius提供了两种方法来检验协整向量的个数,分别是特征根轨迹检验和最大特征根检验,此处应用最大特征根检验。最大特征根检验的原假设为H0:最多有r个线性无关的协整向量,统计量为: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TR=-Tln(1-λr+1)(4)

其中,λr+1为特征根,如果TR > 临界值,则拒绝H0。从r = 0开始依次检验,若拒绝r = r0-1的H0,同时又接受r=r0的H0,则说明协整向量个数为r0个。

(3)计量检验

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 时间序列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的输出结果中可以看出各水平统计变量检验值的绝对值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小于所对应的临界值,而一阶差分变量的检验值绝对值是显著的,也就是说GDP和FDI这两个变量存在单位根I (1) ,也即是不平稳的。由于不平稳的时间序列不能直接进行简单回归,需要通过协整检验来验证各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也即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因为GDP 和FDI 都是一阶单整变量,所以可进行协整分析以验证两者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由于使用JJ法建立VAR模型对滞后期的选择比较敏感,所以先采用AIC准则来进行确定最佳滞后期,在滞后期数确定之后,再对协整中是否具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进行验证,然后再对数据进行协整测试,得到的结果如表2所示:

表2FDI与GDP协整检验结果

协整变量最大特征值似然率5%临界值假设的协整方程数

ln GDP0.69625331.2449725.32没有*

ln FDI0.47606110.9884612.25最多1个

注:①协整的形式为数据中有线性决定性趋势,协整方程(Cointegration Equation——CE)中有常数和趋势,VAR(Vector autoregressive models——向量自回归模型)中没有趋势。②*表示在5 %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③协整关系的滞后阶数为2。

表2从零假设H0:r = 0开始,似然率统计量的值为31.24497,超过5 %显著性水平的临界值25.32 ,表明应拒绝零假设的H0∶r = 0,接受r = 1备择假设。同时,在原假设为H0∶r = 1 时,似然比为10.98846,小于5 %的临界值12.25 ,因而接受H0∶r = 1 的零假设。结合这两个假设的结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5 %的显著性水平下GDP与FDI存在1个协整关系。由此可见,在95%的概率度下,有理由确信我国GDP与FDI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长期均衡关系的协整方程为:

ln GDP = 7.099 + 0.3 4ln FDI (5)

(44.71) (10.72) (括号内为t统计值) 

由于宏观数据各期数值之间可能存在自相关现象,因此观察其D-W统计值。D-W统计值=1.44。在有22组数据和1个自变量时,D-W统计量的上下限值分别是1.00和1.17,

1.17

同时,我们进行的格兰杰因果检验也证实了外商直接投资同我国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检验结果体现在表3之中:

表3FDI与GDP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

原假设F-统计量显著性水平

LnFDI是lnGDP的格兰杰原因19.20910.01714

lnGDP不是lnFDI的格兰杰原因0.393220.42336

表3中的显著性水平表示接受零假设的概率,数字越小,说明自变量预测因变量的能力越强。从表3中可以看出,LnFDI是lnGDP的格兰杰原因,F-统计量19.2901大于5%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3.29,证明了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lnGDP不是lnFDI的格兰杰原因,其F-统计量数值小于3.29。这表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还没有成为引致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的重要原因。这也说明,多年来,尽管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是经济增长的高速度所产生的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作用还不显著,而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考虑更多的主要是我国的优惠政策、获利水平、开放程度和投资环境等其他因素。

三、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分析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鉴于国际资本的逐利动机和外国投资者所追求的目标与中国利用外商投资的目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外商直接投资在对中国经济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总结和分析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矛盾,不在于否定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而在于加深对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正确认识,以便在新时期的引资过程中统一认识,在实施引资战略的同时,控制引资的规模、流向和结构,寻求判定引进外资质量的合理标准,从而达到合理规避矛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1.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以市场换技术的得失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战略。这一战略旨在通过开放国内部分市场,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调整中国的产业结构。从经济学角度看,以市场换技术实际上是利用外商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即付出“市场”这一成本,市场本身不是一种商品,所以不能用于交换。然而,市场需求的存在却是商品交换的前提。企业在市场的一切活动,均是为了获取利润,而获取利润的关键在于市场的销售权。收回技术这一收益。然而,比较这一成本和收益的实际结果,我们发现,在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悖论:中国出让了大量的市场份额,但没有获得所希望得到的技术(这里指一流的先进技术)。

对于属于成熟先进技术产业范畴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企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和汽车工业企业等,外商虽然向中方转让了部分非核心技术,但紧紧控制了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主要依靠母公司和本企业,由于外商企业控制了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使我国企业和人员根本没有机会掌握这些技术,更谈不上推广和应用了。从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产业链来看,由于国内企业的配套能力相对较低,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的原材料以及零部件需要从国外进口,从而缩短了外资企业在我国的产业链。有关部门对机电外资企业的调查发现,国内采购比例在20%以下的占53.7%,而国内采购比例在75%以上的仅占7.4%。这些都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收益与成本不相匹配的表现。

以市场换技术战略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负面效应超过了正面效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破外资企业对于技术的封锁与垄断。在跨国公司看来,技术比市场更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开拓市场依靠的就是技术。先进技术和管理是跨国公司最大的优势,是它的立足之本、竞争之本、取胜之本。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与其他企业共享自己的优势,更不愿意为自己设立竞争对手。

2.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民族工业的矛盾

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条件下会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这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与民族工业发展之间的关联作用,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冲击民族工业的发展,从而引发人们对引进外资的疑虑。如何协调利用外资与发展民族工业间的矛盾,处理好二者的不同利益,是中国引进外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1)外商直接投资通过与民族工业在资源利用方面的关联冲击民族工业发展 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东道国的资源(尤其是东道国的稀缺资源),于是,外商直接投资与民族工业在资源利用方面的关联集中表现为对东道国稀缺资源的争夺。一是对东道国人才资源的争夺。一些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从东道国大量招募高素质人才,另一方面又削减本企业的非熟练劳动力,从而使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多的就业贡献变得越来越难以确定。二是对东道国技术成果的争夺。东道国一些企业本来拥有重要的技术发明或专利,但由于缺乏经营和发展资金,往往只能将技术发明或专利售给外资企业,甚至整个企业因此而兼并。三是对东道国品牌商标和经贸信息等无形资产的争夺。四是对东道国自然资源的争夺。例如一些外商投资者鉴于母国在某种自然资源方面的缺乏而将东道国的自然资源运回国内。上述关联机制的负面影响导致东道国民族工业发展面临资源短缺的困境,从而抑制其发展壮大的进程。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2)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其与民族工业发展的国内市场结构关联冲击民族工业发展 一般而言,市场竞争程度越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越高。然而企业利润的实现与产业的集中度、企业的规模大小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资本的逐利动机促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存在着扩大自己的规模并提高整个产业集中度的倾向。对于某一个单一的特定市场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扩张将对东道国企业产生挤压效应,严重的还将出现外国公司垄断东道国市场从而挤垮或窒息东道国产业尤其是幼稚产业的现象。因此,通过与市场结构的关联,外商投资企业对市场的竞争程度和产业的集中度的直接影响将导致不同的民族工业发展效应。若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以及在市场中所处的行业部门直接削弱了东道国市场的竞争程度,将引致上述冲击民族工业的效应。

(3)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其与民族工业外部政策环境建设的关联冲击民族工业发展

一般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可以推动,有时甚至可以导致东道国的制度变革。一方面,他对原先在基本无外部扰动的经济背景下制定和实施的经济立法提出了外部适应的要求,从而可能引发税收、金融和会计等领域的新的立法体系及政策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的东道国而言,在其迫切期望获得外资提供资金供给的引资初级阶段,死鬼收、欧资等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倾向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由此引致民族工业外部政策环境的改变,挤压民族工业的发展。

外商对华投资冲击民族工业发展的表现主要有:外商在华投资在企业层面上的控制(股权控制、管理和营销控制等),抑制了民族企业的经营空间;外商在华投资在产业和地区层面上的控制(利用兼并、收购或战略联盟等方法,形成对某些行业的垄断)挤占了民族工业的生存空间;外资企业获取的优惠政策(企业设立程序的优惠、税收优惠、进出口权方面的优惠和外汇管理优惠等),削弱了民族企业竞争优势。 

3.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冲突

(1)外商直接投资目标与中国经济发展长远目标之间的矛盾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

中国引进外资的长远目标是希望通过外资的引进来缓解资金“瓶颈”,密切产业之间的内部关联,提高产业的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并通过引导外资向中国落后

地区的流动以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巨大差距。然而,外商对华投资的战略目标建立在“全球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基础之上,力求将本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全部生产活动纳入全公司整体增值链中,构成一个有机的组成环节。因此,其产业选择和区位选择均不会以是否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准则。这种战略目标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对中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严峻挑战。

(2)外资企业的贸易逆差和外商投资利润的集中汇回对中国国际收支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贸易逆差的扩大将给中国带来经常项目的逆差压力,对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利影响。根据综合计算的结果,1982—1999年这18年来,外资经常差额基本上是逆差,累计逆差规模达到2 261.5亿美元。由此可见,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常账户基本保持了顺差,但主要是由于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巨额顺差超过资本收支逆差带来的经常收支逆差的结果。

外商投资利润的集中汇回对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利影响。根据1982—1999年的国际收支统计,投资收益中外资企业的支出累计达到1 334亿美元,相当于经常账户累计顺差额的1.3倍。外商投资利润的集中汇回意味着外商投资收益逆差的扩大,必然会带来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逆差的扩大,进而带来国际收支逆差的压力。

(3)金融市场对外资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性给中国的金融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金融市场逐步对外资开放,在华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其业务范围和规模也在逐步扩大。鉴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很不健全,金融秩序特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秩序比较混乱,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较大,资金雄厚、管理水平先进和具有极强竞争优势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中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严峻挑战,加大了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不仅货币政策调控和对资本流动风险调控的难度加大,还将增加人民币汇率的不确定因素。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4)外商将污染行业对华转移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环保意识较强,引进了先进的防治环境污染技术、环境管理思想和方法,在中国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但是我们注意到一些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特别是高污染密集产业,将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和危险废物等转移到中国,对我国的生态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关于进一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和建议

1.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环境

首先,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主要是制定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兼并和收购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尽快与国际接轨。中国加入WTO 后,跨国并购的投资方式将是国际资本对华投资的一种必然趋势。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在新形势下有效地吸引外资,允许外商来华以并购企业的方式投资,就必须为外商对华跨国并购做好准备。

其次,完善资本市场,并逐步开放。资本市场是跨国企业购并的主要渠道,没有规范的资本市场,企业购并将很难进行。

最后,制定新的监管体系和形成新的竞争关系。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这种情况不利于对外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机构,对外商投资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要制定竞争政策,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特

别是要利用外商投资把竞争机制引向第一三产业,提高一三产业的竞争优势。

投资环境是资本增殖的摇篮,任何外商在投资过程中都会考虑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这是引资的前提,因此,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将是吸引外资的关键一步。

2.逐步取消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利用外资初期,由于中国经济尚未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国内体制和宏观经济环境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都不稳定,实行某种程度上的优惠政策是不可避免的。外资的优惠待遇集中体现为税收优惠,而实际上外国投资者越来越注重的是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税收优惠的吸引力相对减弱。近年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践表明,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非但作用不大,而且还被少数外商投资者和某些国内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不仅干扰了中国国内的经济秩序,而且也阻碍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正常进程。因此,今后应逐步改变现行的主要依靠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的做法。

3.取消歧视,减少限制

从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决策者的反应来看,他们十分重视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与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完善,对投资的税收等优惠并不十分在意,而对所谓歧视性与限制性问题,则十分敏感。可见,取消歧视,减少限制是中国引进大中型高技术含量的外资项目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迫切需要。因此,为了吸引更多、更好的外资和技术,应当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部门规定中的歧视待遇进行全面的分析、衡量,该终结的终结,该调整的调整。

4.分离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接受外商直接投资

对目前中国来讲,如何把引进外国技术与接受外商直接投资成功地分离开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战略。由于中国国内金融市场欠发达,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来解决自身发展资金的匮乏问题,当它们寻求引进先进技术的发展战略时,不得不接受技术引进与FDI相互捆绑的无奈选择。但是,我们并没有购买外国技术的专利或许可证,使得核心技术仍然掌握在外国人手中。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为了谋求经济发展,常常给予外商投资许多类似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超国民待遇,使外商投资获得超额利润。由此造成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以一种大大削弱国内企业增长的方式,来吸引夹带了国外金融资源的外国技术。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技能的这种方式,往往与促进国内企业增长与金融发展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是不相协调的。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因此,为了消除这种不协调的现象,首先和重要的事情是要发展国内金融市场,让那些需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国内企业,能够从国内金融市场中易于获得资金,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媒介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类似股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长期证券,也可以发行外币债券。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避免为了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所造成的过分和长期依赖外国资本的不利状况,用筹集到的资金来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实现引进外国技术与接受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分离,这种发展战略是有利于中国国内企业真正实现有质量的而不是数量上的增长,并有利于提高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

总之,在今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鼓励外商投资于基础产业和高技术领域,以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以促进中国的技术结构调整;鼓励外商参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造,以促进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以促进中西部的地区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以促进中国的第三产业结构调整,从而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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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外商直接投资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外资投向第二产业的比重过大,而流入非房地产服务业的比重则偏小。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统计,全球流入制造业的外资比重从1990年的41%下降到了2005年的30%,全球流入服务业的外资由1990年的49%上升到2005年的61%。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调整政策,鼓励外商在其服务业部门开展投资。

区域发展不均衡。地理位置的优势与率先实施对外开放带来的先发优势使得东部沿海长期以来都是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集中地,而中西部地区的招商引资进展仍然有限。

外资企业加快抢占我国市场。随着外商独资企业与外商控股份额的增加,目前在某些领域开始出现外资垄断的迹象,制约了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

二、建议

(一)保持竞争意识、继续优化投资环境

据测算,我国占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总额的比重从2002年的30%下降到了2007年的18%,而巴西、土耳其等国的比重则大有增加。我们既要从全局考虑,坚定两税合一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从一定意义上使得外商享有的优惠政策减少了而且在中国市场的扩张也受到了监管),也要发挥我国稳定的宏观经济和政治环境、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等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并继续优化投资环境、提高人力资源素质,改进行政效率,维持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水平。

(二)把握国际服务业转移机遇,改善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

全球跨国投资向服务业部门集中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具有人工成本低、电信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等有利因素,具有承接诸如国外呼叫中心服务外包、技术研发外包等产业转移的潜力。我们应当抓紧强化人才培训体系,提升语言能力与专业技能,并进一步降低电信资费,降低呼叫中心、数据处理和传输等综合运营成本,尽快开展对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外包转移的承接。此外,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行业的引导,结合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部门的开放,推动外资进入这些非制造业行业,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层次与质量。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三)继续引导外资进入中西部地区

内陆地区应当着力改善其投资环境,特别是建设高质量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多式联运服务,降低其到港口的物流成本,以有效地承接东部沿海的制造业转移。中西部有一定产业、科研基础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其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参与到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当中,与沿海城市一道推动服务业外商直接 投资的发展。

(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发展跨国并购外商直接投资方式

近些年外资对我国跨国并购额有所增加,但我国以跨国并购方式吸引的外资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还很小,比重最大的2005年也才达到13.68%。2006年又下降到10%以下。

另一方面,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全球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据联合国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几年,全球跨国并购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比重保持在50%以上,2003、2004和2005年分别达到53.06%、53.08%和83%。

目前,虽然我国跨国并购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远远低于全球的平均水平,但政府一直致力于政策法规、经济环境的改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注:该文章转自[中国论文服务网 www.lunwenw.net] 原文链接: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作者简介」郭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既具有占主导方面的重要积极作用,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后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明显削弱了中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某些内资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其主要表现是:在外资进入、外企林立、国际竞争和国内竞争融为一体且显著加强的态势下,海尔、华为、奇瑞等一批内资企业“奋袂而起”,自主创新,打造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名牌产品。换言之,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某些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产生的积极作用,是通过加剧竞争和这些内资企业正确有效地应对来间接地实现的。另一方面,在大规模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我国许多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则明显削弱。

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内资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利益上的矛盾。外商直接投资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长期稳定的高额利润。为此,外商

要最大限度地垄断技术和市场,打败竞争对手;而绝不是要培植竞争对手,增强我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陷自身于不利或败北的境地。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削弱我国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一,在技术、质量、规模相差悬殊的情况下,绕过关税壁垒,在我国就地生产,低价竞销,打垮内资企业。柯达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占领了我国大部分彩色胶卷市场,即是一个佐证。第二,遏制合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在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引进并采用外方的产品技术,只有生产许可权而没有产品设计确认权,因而无需也不能对外方的产品技术进行任何修改和创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的过程中,原有的研发机构被分拆,技术力量大量流失。据对120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调查,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仅占51%.①第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企业,以较为优厚的薪水和待遇“挖走”了我国许多优秀人才,直接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为大型跨国公司服务。有关统计表明,我国最优秀人才的40%、优秀人才中的45.7%都流向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从而导致内资企业和国内相关单位自主研发力量的巨大损失。②

我国政府和有关研究机构提供的某些重要经济数据也表明,近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来看明显削弱:(1)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的相对比重逐渐下降。这一比重2000年为28.5%,2002年为25.3%,2004年则降至23.4%.③(2)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销售收入的0.39%,即使

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也只占销售收入的0.6%,这个比例尚不足发达国家的1/10.④根据国际经验,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低于3%意味着该企业没有竞争力,低于2%则意味着该企业将被淘汰;而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则应达到10%以上。⑤(3)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消化吸收经费支出的比例严重“倒挂”。我国这一比例2000年为1:0.074,2002年为1:0.069,2003年为1:0.067.⑥而日本和韩国在工业化成长时期,这一比例则为1:5~1:8.日本和韩国许多企业高度重视并以数倍的投入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而我国许多企业则恰恰相反。日本和韩国许多企业走的是引进——创新之路,而我国许多企业则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4)在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方面,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占的比重已超过国有企业。1995年,国有企业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475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50件,分别占全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数的77.6%和8.29%;到2001年,国有企业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为575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95件,分别占全国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总数的17%和23.5%⑦。

(5)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以上,产业发展的主导技术基本上依靠国外。据统计,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与购买国内技术费用支出的比例,2000年为1:0.108,2002年为1:0.115,2003年为1:0.134,2004年为1:0.190.⑧我国制造光纤、集成电路、石油化工、轿车、数控机床的装备,依赖进口的比率分别达到100%、85%、80%、70%和70%.当然,我国内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上明

显削弱,也是多因一果。除了受外商直接投资的负面影响之外,我国较长时期在科技与企业发展战略、科技投入以及相关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2.对中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

外商直接投资长时期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必然加剧外资经济与我国民族经济的激烈竞争和反复较量。外商直接投资凭借其资金、技术、管理、品牌、规模等垄断优势,通过“绿地投资”和并购我国内资企业,控制了我国的某些行业和市场,大量“消灭”我国民族品牌产品,通过合法或不正当手段吞食我国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资产,已经对我国民族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1)控制了我国某些行业和市场。经过20多年的迅速扩张,外资直接投资企业在我国某些行业和市场中已占绝对优势。其中,有两个特点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外商在我国幼稚产业抢先建立大企业。例如,在电子与通信设备制造业中的移动通讯、光通讯、卫星通讯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已占到90%以上的份额。二是外商在我国某些盈利率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实行垄断。以汽车业为例,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都已抢滩我国,通过与我国汽车行业“领头羊”合资或对之进行并购等方式,基本上控制了我国的汽车市场。目前,9家外商直接投资汽车企业在我国轿车市场所占的份额已高达95%.再

如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逼近90%.可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已基本上被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所掌控。

(2)大量民族品牌产品相继被挤出市场。外商利用其种种垄断优势,加之在我国实行本土化生产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与我国内资企业进行激烈竞争,迫使我国大量民族品牌逐渐退出市场。外商在这方面主要采用三种方式:一是竞争式淘汰。外商凭借其品牌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势,将我国一些民族品牌产品淘汰出局。二是“冷冻”式淘汰。外商在与中方企业合资时收购了中方原有的名牌商标,但并不使用,蓄意“冷冻”。合资企业的产品只使用外方的商标。最后,导致中方原有的名牌产品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三是“下滑”式淘汰。外商在与中方企业合资时,要求中方将名牌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然后,利用中方原有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外方商标的产品,少量销售中方商标的产品。一旦外方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则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中方商标的产品。

(3)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通过种种合法或非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是高值低估。外商在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或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由于对国有资产评估很不规范,往往低估国有资产,特别是漏估国有企业原有的品牌、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从而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二是偷税、漏税、逃税、骗税。许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

在着偷、漏、逃、骗税问题。特别是不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在跨国公司内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转移价格方式,“假亏损、真避税”。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估计,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转移价格给我国每年造成的税收损失就超过300亿元。⑨三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非理性”馈赠。除中央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少省、市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竟擅自规定了有关土地无偿使用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一些“土政策”,从而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此外,在外商与内资企业特别是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的过程中,往往是对其精华部分进行合资,而将劣质资产、沉重债务、亏损业务、老弱病残和冗员等统统推给老企业。这样,不仅在增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增加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和安排就业等方面的压力。

(4)加剧资源短缺,恶化生态环境。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给我国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仅就高污染企业而言,根据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提供的有关数据,外商投资于PIIS(指在生产过程中若不加以治理便会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投资于MPIIS (指严重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其工业产值分别为4153亿元和1984亿元,就业人数分别为295.5万和118.6万。外商在华设立这些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企业,实际上是将发达国家和新兴

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某些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不仅加剧了我国资源短缺状况,恶化了我国的生态和社会环境,而且也严重危害企业职工和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具有明显的非均衡特征。从表4可以看出,截止2004年,我国东部地区累计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和、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和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分别为全国的82.43%、86.78%和86.25%;中部地区分别为11.04%、7.69%和9.16%;西部地区分别为6.53%、5.53%和4.59%.这种非均衡格局的出现,既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实行的由东向西、由沿海到内地的梯度开放战略有关,更与东部地区具有的人才、技术、基础设施、产业聚集和区位等优势有关。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大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更多地向中西部特别是向西部地区投资,但却未见明显成效。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与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具有明显的矛盾,不仅加剧了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且也进一步促使西部、中部地区的一些人才和资金向东部地区“倒流”。

3.对中国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制度构成较大威胁

近年来,在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愈

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在认识上并不一致。其中,有两种提法值得重视。一种提法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威胁、侵袭的能力,以及国家经济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国际环境。⑩另一种提法则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抗拒外来冲击,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的一种经济状态。(1

1)吸收上述两种提法的长处,笔者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基础,具体表现为一个国家具有较强的经济竞争力和及时消除与化解潜在或现实的内部和外来经济风险的能力,国民经济长期保持较快和健康发展的态势。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受分割,经济自主性得以实现,基本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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