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雷规范

天津市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装置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津政发[1999]81号发布《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雷办)负责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管理工作,天津市防雷中心(以下简称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技术检测、工程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

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第五条规定的除外)内建(构)筑物雷电防御具体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局的区建(构)筑物雷电防御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由市防雷办负责。

第四条 防雷装置设计原则是:防雷装置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保护目的,结合当地雷电发生的状况,选用相应的防雷装置。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前,须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报送市防雷中心预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时确认。

1.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2.制造、使用或贮存油料、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的化工危险品的场所建设项目;

3.市级以上(含市级)计算中心、金融信息中心,邮电通讯、医疗卫生、高速公路、机场和需要安装使用大量电子设施的建设项目;

4.高度在45米以上的高层智能化建筑物或成片开发智能化住宅小区;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防雷装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标识下列内容:

1.该建设项目的防雷类别;

2.建设项目的接地系统设计说明;

3.建设项目防雷区的划分及等电位设计说明;

4.该建设项目中需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说明。

第七条 防雷装置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标识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地网组成设计图、防雷装置接地引下线的敷设设计图;

2.等电位连接设计图、电气设备接地示意图、弱电设备接地预留示意图;

3.防雷装置的接闪器设计及说明,采用非标接闪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许可要求;

4.均压环设计示意图;

5.低压供配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器及其它设备电压保护器设计图;

6.防雷装置施工注意事项的说明;

7.根据特殊情况其它相关说明。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图审查纳入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范畴,具体审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气象局委托的审图机构负责。审核文件由审图机构报市防雷办备案。

审图机构应及时组织防雷技术专家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作出要求修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若需要变更设计方案,则应按原审查程序报审。

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图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九条 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和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登记

手续。

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实施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在阶段验收检测中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局应制定监审管理办法,主动及时做好监审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防雷中心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申请,市防雷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市防雷中心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防雷装置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备案。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各区县气象局会同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此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装置管理办法(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津政发[1999]81号发布《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雷办)负责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管理工作,天津市防雷中心(以下简称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技术检测、工程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

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第五条规定的除外)内建(构)筑物雷电防御具体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局的区建(构)筑物雷电防御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由市防雷办负责。

第四条 防雷装置设计原则是:防雷装置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保护目的,结合当地雷电发生的状况,选用相应的防雷装置。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前,须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报送市防雷中心预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时确认。

1.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2.制造、使用或贮存油料、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的化工危险品的场所建设项目;

3.市级以上(含市级)计算中心、金融信息中心,邮电通讯、医疗卫生、高速公路、机场和需要安装使用大量电子设施的建设项目;

4.高度在45米以上的高层智能化建筑物或成片开发智能化住宅小区;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防雷装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标识下列内容:

1.该建设项目的防雷类别;

2.建设项目的接地系统设计说明;

3.建设项目防雷区的划分及等电位设计说明;

4.该建设项目中需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说明。

第七条 防雷装置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标识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地网组成设计图、防雷装置接地引下线的敷设设计图;

2.等电位连接设计图、电气设备接地示意图、弱电设备接地预留示意图;

3.防雷装置的接闪器设计及说明,采用非标接闪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许可要求;

4.均压环设计示意图;

5.低压供配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器及其它设备电压保护器设计图;

6.防雷装置施工注意事项的说明;

7.根据特殊情况其它相关说明。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图审查纳入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范畴,具体审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气象局委托的审图机构负责。审核文件由审图机构报市防雷办备案。

审图机构应及时组织防雷技术专家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作出要求修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若需要变更设计方案,则应按原审查程序报审。

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图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九条 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和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登记

手续。

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实施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在阶段验收检测中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局应制定监审管理办法,主动及时做好监审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防雷中心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申请,市防雷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市防雷中心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防雷装置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备案。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各区县气象局会同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此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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