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享受各种休假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享受各种休假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1、春节 3天(除夕、初一、初二)

2、清明 1天(农历清明当日)

3、劳动节 1天(5月1日)

4、端午节 1天(农历端午当日)

5、中秋节 1天(农历中秋当日)

6、国庆节 3天(10月1、2、3日)

7、元旦节 1天(1月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带薪年休假:

1、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条件: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年休假时间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6、相关责任: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职工婚、丧假待遇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

2、晚婚假: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增加20天。婚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参照执行。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是

否发放由单位自定,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女职工保护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最多不超过4个月。

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本门的证明,给与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为:怀孕不满4个月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

4、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5、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6、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承担。

7、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8、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98】1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五、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病假:

1、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6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至10年的,医疗期9个月(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5)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10至15年的,医疗期12个月(18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6)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15至20年的,医疗期18个月(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7)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2、病假待遇:

(1)短期病假,病休期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60%作为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70%作为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作为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90作为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100%作为病假工资。

(2)长期病假,病休期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企业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作为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50%作为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企业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60%作为疾病救济费。

政策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企业职工享受各种休假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1、春节 3天(除夕、初一、初二)

2、清明 1天(农历清明当日)

3、劳动节 1天(5月1日)

4、端午节 1天(农历端午当日)

5、中秋节 1天(农历中秋当日)

6、国庆节 3天(10月1、2、3日)

7、元旦节 1天(1月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带薪年休假:

1、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条件: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年休假时间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6、相关责任: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职工婚、丧假待遇

1、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

2、晚婚假: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增加20天。婚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参照执行。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是

否发放由单位自定,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女职工保护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最多不超过4个月。

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本门的证明,给与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为:怀孕不满4个月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

4、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5、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6、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承担。

7、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8、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98】1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五、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病假:

1、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6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至10年的,医疗期9个月(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5)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10至15年的,医疗期12个月(18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6)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15至20年的,医疗期18个月(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7)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2、病假待遇:

(1)短期病假,病休期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60%作为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70%作为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作为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90作为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单位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100%作为病假工资。

(2)长期病假,病休期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企业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作为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50%作为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企业支付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60%作为疾病救济费。

政策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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