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社)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镇城建办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指导部门,牵头对村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会审;镇财政审计所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机构;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

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前,各村(社)应建立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党员、村民(社员)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组织人员由村“三委会”集体研究提出。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招标。在公示结束、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制订招标文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镇招投标分中心,按《xx 镇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招标,其中经镇政府批准的清包工程,必须符合《xx 镇小型建设工程清包管理办法》程序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进入区招投标中心招标。

(三)合同签订。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项目变更。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村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村(社)主要干部签字确认。较大的变更事项须经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实施,并报镇招

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质量安全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六)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员参加。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等资料收集整理以“一项一档”方式存档。

(七)工程审计。对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5%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将项目决算有关资料送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镇财政补助的依据。审计结果要求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八)工程复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暂扣不少于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所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独立核算。工程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

(二)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单独明细核算,

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三)工程造价咨询(预算、结算、决算审计)都要依法签订合同,付费不得高于《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标准。

(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第七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村(社)主持实施的村民集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以前文件内容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城建办、镇财政审计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乡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村(社)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镇城建办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指导部门,牵头对村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会审;镇财政审计所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机构;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报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村务公开

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前,各村(社)应建立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党员、村民(社员)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组织人员由村“三委会”集体研究提出。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招标。在公示结束、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制订招标文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镇招投标分中心,按《xx 镇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招标,其中经镇政府批准的清包工程,必须符合《xx 镇小型建设工程清包管理办法》程序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进入区招投标中心招标。

(三)合同签订。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项目变更。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村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村(社)主要干部签字确认。较大的变更事项须经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实施,并报镇招

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质量安全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六)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员参加。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等资料收集整理以“一项一档”方式存档。

(七)工程审计。对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5%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应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建设单位将项目决算有关资料送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镇财政补助的依据。审计结果要求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八)工程复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暂扣不少于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所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独立核算。工程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

(二)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单独明细核算,

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三)工程造价咨询(预算、结算、决算审计)都要依法签订合同,付费不得高于《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标准。

(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第七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村(社)主持实施的村民集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以前文件内容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城建办、镇财政审计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级各个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学习及其他活动的主要阵地,也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切实做好村级活动场所的 ...查看


  • 乡镇党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计划
  • 2015年以来,县委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农村党员干部和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以"三级联创"为载体,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为方针,以巩固和扩大"三个代表"学教活动成果为着力点,与时俱进.统一思想. ...查看


  • 黄山:黟县"四项机制"深入推进村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 2012-10-14 作者:黟县纪委防控办 黟县在继续做好县直单位和乡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结合"阳光村务工程"建设,针对"村权"成倍增加."村财"明显增 ...查看


  •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2-13  19:02:44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查看


  •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 市委办[2007]5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证,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 ...查看


  • 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经 ...查看


  • 2011年基层党组织建设实施意见
  • 2011年基层党组织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乡基层党的建设,切实增强全乡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 ...查看


  • 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
  • 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村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 ...查看


  • 德旺乡党建工作经验成果
  • 推进农村党建 创新社会管理 ----德旺乡党建工作经验成果汇报材料 近年来,德旺乡着力"三个下功夫",发挥农村党建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的核心引领作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各项事业的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