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
神,规范和促进我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自
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
青年志愿服务的主体是全县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全县登记在册的青年志愿者组成青年志愿
者协会。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我县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
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六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
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
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
到我县各级团组织申请。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
在地区团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各级团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
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
愿者档案。
第八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
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
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
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
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
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条 服务对象以孤寡老人、残疾人、生活困难的
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特困学生、国家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为主。
第十一条 通过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牵线搭桥,
在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关系,为困难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成为青年志愿者行
动深入基层、深入人民群众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
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各级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全县各级团组织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在我县志愿者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六章 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石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县情,依托石林县特色,开展有利于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石林县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
神,规范和促进我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自
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
青年志愿服务的主体是全县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全县登记在册的青年志愿者组成青年志愿
者协会。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我县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
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六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
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
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
到我县各级团组织申请。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
在地区团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各级团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
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
愿者档案。
第八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
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
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
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
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
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条 服务对象以孤寡老人、残疾人、生活困难的
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特困学生、国家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为主。
第十一条 通过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牵线搭桥,
在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关系,为困难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成为青年志愿者行
动深入基层、深入人民群众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
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各级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全县各级团组织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在我县志愿者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六章 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石林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县情,依托石林县特色,开展有利于我县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