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吊车出租盾构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郑州吊车出租盾构机租赁合同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乙方的 盾构机租赁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
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第二条 租赁期间
2.1 租赁期限以机械设备进场双方验收完成后正式干活开始计
算时间,到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退场时止,乙方因任何原因而未按通知
规定时限退场的,将不再计算租赁费。
2.2 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能力、数量和技
术性能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或处理。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租赁内容和地点
3.1.租赁内容:配合甲方施工现场 郑州吊车出租 等服务内
容。
3.2.使用地点: 。
第四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4.1 租赁方式: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根据甲方的要
求提供服务。乙方雇佣操作和作业人员,仍保持对机械设备的所有权、
控制权。
4.2 乙方为每台机械设备配备1名操作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
操作、维护保养等工作。操作人员必须依法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完
成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照。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地方技术
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将检验资料报告和操作人员证件一份到甲方存
档。
第五条 租赁费用和结算、付款方式
5.1 租赁费用:×× 元/月/台 (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 ),设备租赁增值
税率为 3% 。本租赁价格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为一个月,不足整月
者按实际租赁工天折合计算租赁费。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不予调
整。
5.2 租赁费起止时间
5.2.1 计费时间以在甲方对设备验证合格后开始。
5.2.2 在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按日历天数
照常计算,因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由双方协商计算。
5.2.3 合同期满时,甲方必须提前 3天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
接到通知后及时办理结算退场手续。
5.3 租赁时间签认
双方授权的委托人每天对服务的时间、内容进行签认,以便计算
租赁费用。
5.4 机械设备的进退场及费用承担
机械设备进场时甲、乙双方需确认: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出厂时
间 ××年 ×年、设备入场时的暂估价 ×××元
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用:乙方负责机械设备进退场费用及进退场运
输。
第六条 付款方式
按当月日历天数计算1个月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租赁费(以现
金或电汇方式),每月25日结算一次,由乙方凭甲方负责人签认的租
赁费凭证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到甲方财
务领取。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
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机
械设备租赁。
第七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7.1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7.1.1 租赁机械设备由乙方控制使用,乙方应提供状况良好的
机械设备和证件齐全的操作人员,机械设备必须经甲方验证合格,并
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机械设备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维修和保养记录、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作业设
备人员证》原件给甲方核实,并提供一套复印件给甲方。
7.1.2 乙方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必
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安排,配合甲方施工,保证24小时随
叫随到,但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作业。
7.1.3 负责配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操作,日常
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设备技术状态完好并承担相关费
用。如每月因维修造成累计停机超过两天以上,则按当月实际出勤天
数计列租赁费。
7.1.4 负责提供润滑油、机油、滤清器及配件。
7.1.5 与甲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赁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作。
7.1.6 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存放机械设备,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
善造成机械设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7.1.7 合同期间,乙方必须优先听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的作业安
排;因乙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及其他财
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1.8 乙方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
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派遣,若有不服从统一安排的,每次乙方应向甲方
缴纳5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1.9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机械
设备调离甲方工地范围或者承揽私活,否则乙方必须缴纳给甲方5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1.10 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退场运输、道路和作业过程中的安
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
乙方负责处理并进行赔偿。
7.1.11 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
乙方拒不接受租赁物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灭失、
损毁、保管等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2 乙方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
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
值税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凭甲方退
还的原不合格增值税发票的原件,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
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1.13 乙方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合格
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7.1.14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
灭失或被盗,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
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
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
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
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7.1.15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项目发生
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普通
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如果原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
额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普通
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7.2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7.2.1 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
机械设备和人员的损伤,甲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7.2.2 租赁期间为租赁机械提供合理的、合适的燃油。
7.2.3 与乙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服务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
作,及时支付租赁费。
7.2.4 提供乙方操作司机的食宿。伙食费由乙方承担。
7.2.5 租赁期间为租赁机械提供指定的地点存放机械设备,指
定存放地点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予以变化,存放地点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现场操作人员。
7.2.6 超过第六条约定的宽限期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甲方对
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
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8.1 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中的约定,乙方如违反7.1条款(除
7.1.9条款外)约定的合同义务,乙方应按×××元/次承担违约金,
甲方可以在租赁费中扣减。
8.2 乙方在合同终止时必须接受租赁物。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
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甲方自行交还租赁物乙方拒不接受
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 元/天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一切损失。
8.3 乙方保证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是乙方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领购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并承诺其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形式与内
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由于乙方未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
票,或增值税发票开具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
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损失,且不免除其开
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8.4 由于甲方取得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
项税金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不能抵扣税金款项。认证抵扣税金后被
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给甲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8.5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选择以下第 ① 种方式:① ××市××区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
第九条 其他
9.1 甲方指定 现场施工负责人 ,乙方指定操作司机共同做好
服务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作。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每台机械须雇佣 1 名操作司
机保证工地施工需要,甲方每月将组织不定期核查;若因司机原因影
响机械设备使用,对缺勤天数按每名司机每天 500 元标准直接从租
赁费中扣减;同时,因缺少司机严重影响机械设备使用效率,当月租
赁费按 50 %计算,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
担。
9.3 甲方加强对乙方操作司机现场管理,充分合理地调度使用
租赁机械设备;乙方司机按照甲方职工标准执行现场考勤制度,否则
乙方须按甲方对职工的管理制度予以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出现以下情
况,乙方应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⑴司机不服从现场管理
和施工安排的;⑵在施工中有倒卖油料现象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
权予以退租清场。甲方可以在结算时从租赁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并要
求乙方承担甲方的损失。
9.4 乙方应合理安排维修保养时间,每月机械维修保养时间不超
过两天。若维修时间超过两天,超出的天数不计租赁费。
9.5 若因天气原因当月连续闲置达五天或当月累计闲置达十天
时间(含维修保养、不出勤时间),且当月吊车租赁累计运转时间不
足280小时,其超出两天的闲置天数的租赁费减半。天气原因导致闲
置两天以上的,当月不再另行安排维修保养时间。
9.6 甲、乙双方应认真及时地做好机械设备运转时间的签认和
统计工作,若出现虚假签认情况,对其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
9.7 本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
9.8 合同双方同主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通
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9.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外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10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郑州吊车出租盾构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郑州吊车出租盾构机租赁合同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乙方的 盾构机租赁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
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第二条 租赁期间
2.1 租赁期限以机械设备进场双方验收完成后正式干活开始计
算时间,到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退场时止,乙方因任何原因而未按通知
规定时限退场的,将不再计算租赁费。
2.2 甲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能力、数量和技
术性能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或处理。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租赁内容和地点
3.1.租赁内容:配合甲方施工现场 郑州吊车出租 等服务内
容。
3.2.使用地点: 。
第四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4.1 租赁方式: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根据甲方的要
求提供服务。乙方雇佣操作和作业人员,仍保持对机械设备的所有权、
控制权。
4.2 乙方为每台机械设备配备1名操作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
操作、维护保养等工作。操作人员必须依法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等完
成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证照。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地方技术
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将检验资料报告和操作人员证件一份到甲方存
档。
第五条 租赁费用和结算、付款方式
5.1 租赁费用:×× 元/月/台 (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 ),设备租赁增值
税率为 3% 。本租赁价格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为一个月,不足整月
者按实际租赁工天折合计算租赁费。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不予调
整。
5.2 租赁费起止时间
5.2.1 计费时间以在甲方对设备验证合格后开始。
5.2.2 在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按日历天数
照常计算,因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由双方协商计算。
5.2.3 合同期满时,甲方必须提前 3天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
接到通知后及时办理结算退场手续。
5.3 租赁时间签认
双方授权的委托人每天对服务的时间、内容进行签认,以便计算
租赁费用。
5.4 机械设备的进退场及费用承担
机械设备进场时甲、乙双方需确认: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出厂时
间 ××年 ×年、设备入场时的暂估价 ×××元
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用:乙方负责机械设备进退场费用及进退场运
输。
第六条 付款方式
按当月日历天数计算1个月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租赁费(以现
金或电汇方式),每月25日结算一次,由乙方凭甲方负责人签认的租
赁费凭证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到甲方财
务领取。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
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机
械设备租赁。
第七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7.1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7.1.1 租赁机械设备由乙方控制使用,乙方应提供状况良好的
机械设备和证件齐全的操作人员,机械设备必须经甲方验证合格,并
应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机械设备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维修和保养记录、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作业设
备人员证》原件给甲方核实,并提供一套复印件给甲方。
7.1.2 乙方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必
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安排,配合甲方施工,保证24小时随
叫随到,但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作业。
7.1.3 负责配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操作,日常
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设备技术状态完好并承担相关费
用。如每月因维修造成累计停机超过两天以上,则按当月实际出勤天
数计列租赁费。
7.1.4 负责提供润滑油、机油、滤清器及配件。
7.1.5 与甲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赁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作。
7.1.6 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存放机械设备,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
善造成机械设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7.1.7 合同期间,乙方必须优先听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的作业安
排;因乙方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及其他财
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1.8 乙方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
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派遣,若有不服从统一安排的,每次乙方应向甲方
缴纳5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1.9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机械
设备调离甲方工地范围或者承揽私活,否则乙方必须缴纳给甲方5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1.10 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退场运输、道路和作业过程中的安
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乙方及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
乙方负责处理并进行赔偿。
7.1.11 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
乙方拒不接受租赁物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的灭失、
损毁、保管等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2 乙方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
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
值税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凭甲方退
还的原不合格增值税发票的原件,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
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1.13 乙方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合格
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7.1.14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
灭失或被盗,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
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
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
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
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7.1.15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项目发生
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普通
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如果原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
额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普通
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7.2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7.2.1 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
机械设备和人员的损伤,甲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7.2.2 租赁期间为租赁机械提供合理的、合适的燃油。
7.2.3 与乙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服务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
作,及时支付租赁费。
7.2.4 提供乙方操作司机的食宿。伙食费由乙方承担。
7.2.5 租赁期间为租赁机械提供指定的地点存放机械设备,指
定存放地点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予以变化,存放地点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现场操作人员。
7.2.6 超过第六条约定的宽限期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甲方对
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
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8.1 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中的约定,乙方如违反7.1条款(除
7.1.9条款外)约定的合同义务,乙方应按×××元/次承担违约金,
甲方可以在租赁费中扣减。
8.2 乙方在合同终止时必须接受租赁物。乙方接到甲方退租通
知书后不及时办理退租手续的,或甲方自行交还租赁物乙方拒不接受
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 元/天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
成的一切损失。
8.3 乙方保证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是乙方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领购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并承诺其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形式与内
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由于乙方未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
票,或增值税发票开具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
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损失,且不免除其开
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8.4 由于甲方取得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
项税金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不能抵扣税金款项。认证抵扣税金后被
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给甲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8.5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选择以下第 ① 种方式:① ××市××区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
第九条 其他
9.1 甲方指定 现场施工负责人 ,乙方指定操作司机共同做好
服务内容和时间的签认工作。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每台机械须雇佣 1 名操作司
机保证工地施工需要,甲方每月将组织不定期核查;若因司机原因影
响机械设备使用,对缺勤天数按每名司机每天 500 元标准直接从租
赁费中扣减;同时,因缺少司机严重影响机械设备使用效率,当月租
赁费按 50 %计算,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
担。
9.3 甲方加强对乙方操作司机现场管理,充分合理地调度使用
租赁机械设备;乙方司机按照甲方职工标准执行现场考勤制度,否则
乙方须按甲方对职工的管理制度予以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出现以下情
况,乙方应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⑴司机不服从现场管理
和施工安排的;⑵在施工中有倒卖油料现象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
权予以退租清场。甲方可以在结算时从租赁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并要
求乙方承担甲方的损失。
9.4 乙方应合理安排维修保养时间,每月机械维修保养时间不超
过两天。若维修时间超过两天,超出的天数不计租赁费。
9.5 若因天气原因当月连续闲置达五天或当月累计闲置达十天
时间(含维修保养、不出勤时间),且当月吊车租赁累计运转时间不
足280小时,其超出两天的闲置天数的租赁费减半。天气原因导致闲
置两天以上的,当月不再另行安排维修保养时间。
9.6 甲、乙双方应认真及时地做好机械设备运转时间的签认和
统计工作,若出现虚假签认情况,对其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
9.7 本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
9.8 合同双方同主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通
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9.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外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10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