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问答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问答 问:新《水土保持法》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新《水土保持法》共7章60条,增加了一章“规划”和18条规定,总体上可以用“五个强化”来概括:

第一,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一是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防治;二是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一是新法增设了一章“规划”,就规划的编制主体、批准程序、种类、内容、编制、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将水土保持规划作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三是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规划中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

第三,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一是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二是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监测制度和验收制度,强化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管控。

第四,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一是明确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二是明确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三是明确了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技术路线;四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五是鼓励和支持保护性耕作、能源替代以及生态移民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五,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原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全面、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加大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

问:新法是如何加强法律责任的?

答:新法通过完善法律责任种类、增加处罚手段、提高处罚力度、增强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是增加了处罚手段。新法增加了滞纳金制度、行政代履行制度、查扣违法机械设备制度,强化了对单位(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提高了处罚力度。新法显著提高了罚款的标准,加重了违法成本,罚款限额由原法的一万元提高到了五十万元,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按照倾倒数量可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新法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 问:对贯彻实施新法有哪些打算?

答:实施新法,关键是抓宣传、抓贯彻、抓落实。一是要抓好新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市水务局做出了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安排全市水务系统认真学习新法,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新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为载体,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是要加快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水利部和省级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制度修改完善后,我市将根据德阳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切实将新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四是编制出台《德阳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为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提供支撑。五是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规范全市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水土流失措施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青少年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其特点主要有: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且多采用结伙犯罪形式;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少女犯罪率上升;罪犯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社会共同进行校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2、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他们可以向父母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索抚养费。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提出,也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依法应为而不为。

为了预防和减少虐待、遗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长制封建残余的影响;其次,对于实施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对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问答 问:新《水土保持法》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新《水土保持法》共7章60条,增加了一章“规划”和18条规定,总体上可以用“五个强化”来概括:

第一,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一是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防治;二是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一是新法增设了一章“规划”,就规划的编制主体、批准程序、种类、内容、编制、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将水土保持规划作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三是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规划中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

第三,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一是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二是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监测制度和验收制度,强化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管控。

第四,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一是明确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二是明确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三是明确了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技术路线;四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五是鼓励和支持保护性耕作、能源替代以及生态移民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五,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原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全面、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加大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

问:新法是如何加强法律责任的?

答:新法通过完善法律责任种类、增加处罚手段、提高处罚力度、增强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是增加了处罚手段。新法增加了滞纳金制度、行政代履行制度、查扣违法机械设备制度,强化了对单位(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提高了处罚力度。新法显著提高了罚款的标准,加重了违法成本,罚款限额由原法的一万元提高到了五十万元,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按照倾倒数量可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新法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 问:对贯彻实施新法有哪些打算?

答:实施新法,关键是抓宣传、抓贯彻、抓落实。一是要抓好新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市水务局做出了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安排全市水务系统认真学习新法,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新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为载体,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是要加快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水利部和省级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制度修改完善后,我市将根据德阳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切实将新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四是编制出台《德阳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为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提供支撑。五是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规范全市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水土流失措施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青少年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其特点主要有: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且多采用结伙犯罪形式;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少女犯罪率上升;罪犯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社会共同进行校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2、什么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他们可以向父母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索抚养费。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提出,也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依法应为而不为。

为了预防和减少虐待、遗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长制封建残余的影响;其次,对于实施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对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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