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检察院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调查报告

  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致使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害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属情节和处罚相对较轻的一种。今年以来,我县故意伤害案件多发,2014年1-8月,我院受理故意伤害案件25起,其中以轻伤害案件居多。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向法院自诉,但是在我县,绝大多数伤害案件都走了公诉渠道,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深思。

  一、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25起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高中文化的仅1人,其余24人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

  2、青年人犯罪比例居高不下。青年人犯罪比例高达80%,这也与他们的年龄结构、心理特征和文化层次紧密相关。

  3、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农民、无业人员或个体户。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25名犯罪嫌疑人中没有在岗职工,均是农民、无业人员或个体户,所占比例达100%。

  4、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女性犯伤害罪比例较小。在这25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男性中青年据多,仅有1名为女性。虽然有为数不少案件的起因,是由妇女之间的矛盾引起,但是由于女性的个体特征和农村家庭成员结构所限,造成轻伤害后果的往往还是在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员。

  5、犯罪突发性强。大多数人在犯罪时都是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同程度地后悔,能够积极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6、轻伤害行为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比较亲近的,他们或为邻里关系、或为朋友关系、或位同学关系、或为同行关系,或为亲属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使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终导致矛盾升级,酿成伤害案件。

  7、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缓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审结的25起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率高达99%,最终会被判处缓刑。

  8、轻伤害案件多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约有80%为突发性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预谋,大多都是先由言语争执,再到相互撕扯,终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当事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事后大都认为不值得,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二、故意伤害案件案件的原因分析

  轻伤害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引发,基本都是先有争执,后发展成冲突。在产生争执之时,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情绪失控,随之发生伤害后果。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法制观念淡薄。处理问题能力差是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他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一旦发生纠纷或矛盾,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意气用事。

  2、邻里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纠纷。部分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邻里纠纷,出现矛盾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解决,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误会和积冤越积越深,致发生伤害案件。

  3、暴力文化侵蚀青少年的思想。目前很多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崇尚暴力为主题。受此影响,很多青少年性格暴躁,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调查中发现,轻伤害案件中16岁到39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占很大比例。

  4、基层工作人员定纷止争的水平不高、能力不强。农村轻伤害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该类纠纷如果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完全可以化解矛盾,避免伤害案件的发生。如黄垂喜故意伤害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两家因土地纠纷问题长期不和。村委会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愿得罪其中任何一方,导致双方矛盾一直未解决。今年春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再次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斗,后被害人被铁锨打成轻伤。

  三、轻伤害案件处理的现状

  虽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但司法实践中大量轻伤害案件都走了公诉途径。而从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程序较为简化,量刑普遍较轻。

  1、注重打击和惩罚犯罪,忽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当前许多人,在对自诉案件的认识上,认为刑事案件,无论轻重,都应当通过公诉程序,以最大限度的打击和惩罚犯罪,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会大大降低刑罚的震慑力度,难以切实地预防犯罪。片面地强调对犯罪的打击,忽视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导致诉累。

  2、片面追求案件移诉数量,不惜浪费诉讼成本。在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中,有一项是移送审查起诉数。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公安机关将多数应当自诉或调解成功、危害不大可以作撤案处理的轻伤害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导致大量的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

  3、被害人选择自诉的途径不畅,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方面由于自诉人举证责任大,因而举证不力、胜诉难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被害人愿意走公诉的途径;另一方面在案发当时,派出所介入后,就直接立为刑事案件,而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也就无从谈起自己提出诉讼。

  4、调查取证工作不到位,轻伤害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由于轻伤害案件数量较多,案情不复杂,因此在侦查阶段得不到足够重视,加之轻伤害案件本身的特点,在证据方面存在较多问题:(1)单人作案时,证人少,且相当部分证人因为与当事人双方均有利害关系或者熟悉,而不愿意出面作证;(2)证据种类少,绝大多数案件仅限于证人证言,难以固定,容易翻供或者是出现假证;(3)在多人引起的轻伤时,很多情况下难以查清直接致害人。一般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进展就较为顺利。然而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变得相当棘手,有些证据因为时过境迁,难以补查;(4)案件证据大多是言辞证据,证人的作证水平和素质不高,导致本来简单的案情变得复杂,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势必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既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又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5、从审判结果来看,轻伤害案件判刑较轻。有98%的轻伤害案件被判处缓刑。此类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提起公诉后,除2%左右的案件,因为被告人不认罪,或因为被告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外,其余均被法院判处缓刑。且绝大多数案件在结案前,被告人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通过调解得以赔偿,并提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走公诉程序意义不大。如果在侦查阶段就积极进行调解结案,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进一步缓合双方关系,真正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四、 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建议

  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当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弄清案情,分辨是非,处罚犯罪;二是调处矛盾,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因此,从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出发,不宜全部毫无区别地一味提起公诉。

  1、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做调解结案。一是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的;二是双方当事人系工友、同学、同事、邻里、朋友、亲属关系;三是当事人双方主动申请调解处理;四是双方以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五是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但不具备上述所有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并可以辅之行政处罚。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3、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致害人有较重罪过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也应给予致害人以治安处罚。

  4、对确实需要经过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害案件。如公安机关已经查清案件事实,而致害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作撤案处理;对嫌疑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将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致害人又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处理,或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对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或者持械多次打击人体要害部位的,则不能仅以其伤害程度来论,而应以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论。对这类犯罪,应依法走公诉程序。

  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采取暴力方法致使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害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属情节和处罚相对较轻的一种。今年以来,我县故意伤害案件多发,2014年1-8月,我院受理故意伤害案件25起,其中以轻伤害案件居多。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向法院自诉,但是在我县,绝大多数伤害案件都走了公诉渠道,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深思。

  一、轻伤害案件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25起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高中文化的仅1人,其余24人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

  2、青年人犯罪比例居高不下。青年人犯罪比例高达80%,这也与他们的年龄结构、心理特征和文化层次紧密相关。

  3、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农民、无业人员或个体户。从所从事的职业来看,25名犯罪嫌疑人中没有在岗职工,均是农民、无业人员或个体户,所占比例达100%。

  4、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女性犯伤害罪比例较小。在这25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中男性中青年据多,仅有1名为女性。虽然有为数不少案件的起因,是由妇女之间的矛盾引起,但是由于女性的个体特征和农村家庭成员结构所限,造成轻伤害后果的往往还是在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成员。

  5、犯罪突发性强。大多数人在犯罪时都是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同程度地后悔,能够积极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6、轻伤害行为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比较亲近的,他们或为邻里关系、或为朋友关系、或位同学关系、或为同行关系,或为亲属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使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终导致矛盾升级,酿成伤害案件。

  7、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缓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审结的25起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率高达99%,最终会被判处缓刑。

  8、轻伤害案件多为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约有80%为突发性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预谋,大多都是先由言语争执,再到相互撕扯,终因一时冲动导致伤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当事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事后大都认为不值得,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二、故意伤害案件案件的原因分析

  轻伤害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引发,基本都是先有争执,后发展成冲突。在产生争执之时,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情绪失控,随之发生伤害后果。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法制观念淡薄。处理问题能力差是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他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一旦发生纠纷或矛盾,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意气用事。

  2、邻里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纠纷。部分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邻里纠纷,出现矛盾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解决,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误会和积冤越积越深,致发生伤害案件。

  3、暴力文化侵蚀青少年的思想。目前很多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崇尚暴力为主题。受此影响,很多青少年性格暴躁,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调查中发现,轻伤害案件中16岁到39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占很大比例。

  4、基层工作人员定纷止争的水平不高、能力不强。农村轻伤害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该类纠纷如果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完全可以化解矛盾,避免伤害案件的发生。如黄垂喜故意伤害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两家因土地纠纷问题长期不和。村委会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愿得罪其中任何一方,导致双方矛盾一直未解决。今年春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再次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斗,后被害人被铁锨打成轻伤。

  三、轻伤害案件处理的现状

  虽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但司法实践中大量轻伤害案件都走了公诉途径。而从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程序较为简化,量刑普遍较轻。

  1、注重打击和惩罚犯罪,忽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当前许多人,在对自诉案件的认识上,认为刑事案件,无论轻重,都应当通过公诉程序,以最大限度的打击和惩罚犯罪,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会大大降低刑罚的震慑力度,难以切实地预防犯罪。片面地强调对犯罪的打击,忽视了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导致诉累。

  2、片面追求案件移诉数量,不惜浪费诉讼成本。在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中,有一项是移送审查起诉数。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公安机关将多数应当自诉或调解成功、危害不大可以作撤案处理的轻伤害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导致大量的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

  3、被害人选择自诉的途径不畅,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方面由于自诉人举证责任大,因而举证不力、胜诉难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被害人愿意走公诉的途径;另一方面在案发当时,派出所介入后,就直接立为刑事案件,而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也就无从谈起自己提出诉讼。

  4、调查取证工作不到位,轻伤害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由于轻伤害案件数量较多,案情不复杂,因此在侦查阶段得不到足够重视,加之轻伤害案件本身的特点,在证据方面存在较多问题:(1)单人作案时,证人少,且相当部分证人因为与当事人双方均有利害关系或者熟悉,而不愿意出面作证;(2)证据种类少,绝大多数案件仅限于证人证言,难以固定,容易翻供或者是出现假证;(3)在多人引起的轻伤时,很多情况下难以查清直接致害人。一般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进展就较为顺利。然而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变得相当棘手,有些证据因为时过境迁,难以补查;(4)案件证据大多是言辞证据,证人的作证水平和素质不高,导致本来简单的案情变得复杂,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势必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既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又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5、从审判结果来看,轻伤害案件判刑较轻。有98%的轻伤害案件被判处缓刑。此类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提起公诉后,除2%左右的案件,因为被告人不认罪,或因为被告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外,其余均被法院判处缓刑。且绝大多数案件在结案前,被告人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通过调解得以赔偿,并提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走公诉程序意义不大。如果在侦查阶段就积极进行调解结案,既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进一步缓合双方关系,真正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四、 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建议

  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当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弄清案情,分辨是非,处罚犯罪;二是调处矛盾,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因此,从诉讼经济、效率原则出发,不宜全部毫无区别地一味提起公诉。

  1、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做调解结案。一是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害,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的;二是双方当事人系工友、同学、同事、邻里、朋友、亲属关系;三是当事人双方主动申请调解处理;四是双方以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五是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但不具备上述所有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并可以辅之行政处罚。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3、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致害人有较重罪过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双方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也应给予致害人以治安处罚。

  4、对确实需要经过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害案件。如公安机关已经查清案件事实,而致害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作撤案处理;对嫌疑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将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致害人又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处理,或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对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或者持械多次打击人体要害部位的,则不能仅以其伤害程度来论,而应以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论。对这类犯罪,应依法走公诉程序。


相关文章

  • 市检察院控申科长主要事迹材料
  • 该同志1982年10月调入XX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基层检察室管理科科长.纪检监察科科长等职.自20**年通过竞争上岗担任控告申诉科科长以来,由于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连续被评为省级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市级优秀检察官.先进工作者,控申接 ...查看


  • 基层院"法律文书送达难"的解决方案
  • 摘 要 检察工作实践中,受达人难找.找不到或不配合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为解决"送达难"问题,需要案件管理办公室与侦查机关(部门).司法警察大队等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送达工作. 关键词 基层院 法警 送达 被害 ...查看


  • 河北检察机关新刑诉法实施调研报告
  • 作者:樊崇义王晓红刘文化赵培显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年08期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4)03-0003-16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q ...查看


  • 公诉案件中简易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 摘 要 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顺应了历史潮流,符合我国司法发展规律,在有利于检察职能发挥的同时,也给公诉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简易程序,在挑战中创新改进工作机 ...查看


  • 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去年以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践行"强化 ...查看


  • 2011最高院工作报告
  •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 ...查看


  • 2011最高院工作报告) 1
  •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2011年03月20日05: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 ...查看


  •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2003年1月6日至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湾区瑶溪山庄召开了二OO二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中院刑二庭正副庭长.审判小组组长和综合指导组成员.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审监庭副 庭长.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全市各县(市.区)法院分 ...查看


  • 最高检察院第一例 刑事抗诉的背后
  •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重大冤假错案的平反都与各级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紧密相连,相当多都是由检察机关抗诉或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才再审立案的,但人们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还知之甚少.    除了平反冤假错案,纠正错误起诉或错误不起诉的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