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后续管理如何操作

2015-06-16 中国税务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决定,1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不含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作出目录列示,要求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公告,明确了上述事项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1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原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后续管理

1.取消行政审批。作为过渡性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三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3.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后续管理  1.取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在升级版中已实现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    2.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4.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5.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后续管理  1.上述审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包括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在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内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3.自2015年5月19日施行。

4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后续管理  1.这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2.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5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后续管理  1.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再申报缴纳消费税。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由纳税人事前报备调整为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核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要及时补缴。    2.自2015年5月22日施行。

6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后续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2.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7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后续管理  1.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无需审批。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要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2.自2015年5月22日施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5年6月12日B8版

作者:梁影 孙李娜

2015-06-16 中国税务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决定,1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3项,不含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作出目录列示,要求全面落实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公告,明确了上述事项取消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1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原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后续管理

1.取消行政审批。作为过渡性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三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3.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后续管理  1.取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在升级版中已实现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    2.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4.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5.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后续管理  1.上述审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包括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在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内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3.自2015年5月19日施行。

4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后续管理  1.这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2.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5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后续管理  1.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再申报缴纳消费税。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由纳税人事前报备调整为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核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要及时补缴。    2.自2015年5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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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后续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2.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7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后续管理  1.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无需审批。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要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2.自2015年5月22日施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5年6月12日B8版

作者:梁影 孙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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