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纷纷开始了2014年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引发网友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关注。其实,中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已陷入“支出不透明-大量被挪用-使用效果差”的恶性循环。
残保金是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构缴纳的罚金,依靠地税机关强制征收的残保金支出却不透明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暂行”了近20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都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2006年起,政府开始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保金,比照地方税标准征收,进一步加强了残保金的强制性。
尽管政府强制征收残保金,大多数情况下却从不主动公布残保金的支出情况。2014年,有广州残障人士向广州市残联和财政局申请公开残保金收支情况,并详细列明收入来源及明细、支出项目及明细。广州市政府仅回复2012年残保金收入总额5亿元,支出2.4亿元,执行率仅为50.21%,拒绝公开残保金支出明细。对于2012年前10年超过20亿的残保金收入和14亿元的支出,广州市政府同样拒绝给出明细。
中国残保金制度对所有机构实行统一标准,不考虑企业规模和行业等实际情况;法国则规定20人以下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
若必须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那也应该根据企业大小、所处行业和工作性质决定残疾人就业比例。比如,韩国规定雇员人数少于300人的企业可以豁免配额,西班牙、法国和德国分别将豁免雇员人数上限设在50、20和20人。相比之下,中国残保金制度则不管企业大小、所处行业一律按照1.5%征收残保金的规定,对小微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法国的私营企业有大约10%的岗位是被排除在外的,包括航空、航海,还有一些体力劳动岗位如矿工、建筑、伐木、石工、捕鱼等。日本也将那些不适合残疾人的工作排除在外,如在高架铁路、地道和水下的工作。对于这些明显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目前中国的规定也并没有豁免制度。比如,根据《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的报道,出租车行业被认为不适合残疾人就业,宣武区一家出租车公司却因雇员众多,每年需要交纳600万残保金。
本应专款专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残保金,却屡屡沦为部门金库,让企业为已经缴税的政府义务第二次买单:广州市残保金支出中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只占7.5%
中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但在实践中,数额不成比例的残保金却屡屡沦为残联金库。据《羊城晚报》报道,经审计,2004到2007年,广州市残保金收入4.3亿元,支出3.2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培训的只有2427.18万元,只占残保金总支出的7.5%,而基建支出为1亿8470万,占比高达58.03%。残联经费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理应来自企业和公民已经上缴的税金,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充当部门经费,不仅有悖于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初衷,还有让企业为已经缴税的政府义务第二次买单之嫌。
中国残保金制度重收钱不重就业服务,并没有起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2005年到2013年,残保金征收增长了10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比例却从28%减少到了25%
2006年之前,各地残保金的征缴执行主体多为残联,多数事业单位和企业拒绝缴纳。2006年各地政府开始由地税、社保等部门“代征”,残保金的强制性进一步加强,征收额大幅上升。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征收额近30亿元,是2005年的10倍还多。但是残疾人就业方面,据中国残联《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6.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有8.7万,占比还不足25%,而2005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1万,占比达到28%。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被“罚”的钱越来越多,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和占比却都下降了。只要交了钱,安不安排残疾人就业无所谓,这种“只管收钱而不顾就业”的做法显然曲解了残保金制度的立法本意。剂型。
日本法律规定政府机构有更大的残疾人就业义务,中国法律则并未对政府和事业单位有更高要求;实践中政府还“带头”在就业方面歧视残疾人
中国法律中,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外资企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都是1.5%。和私营、外资企业相比,政府、事业单位并不承担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义务。但是相比之下,在日本等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比较好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有更大的残疾人雇佣义务:日本规定,一般民间企业残疾人雇用比例为1.8%,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为2.1%,都道府县等教育委员会2.0%;台湾《身心障碍会保护法》则规定私立学校、团体和民营事业机构须雇佣1%的残疾人,政府、公立学校和公营事业机构则须雇佣多达3%的残疾人。
在实践中,政府、事业单位自身也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2011年,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全国30多个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披露残障人士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就业的状况。只有重庆、济南、上海、武汉、昆明五个地方政府给予了正面回复:其中残疾人就业比例最高的上海,市属事业单位有残疾雇员4800人左右,只占雇员总数的1.3%;残疾人就业比例最低的昆明,2004年到2011年间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5917人中只有1名是残疾人,占0.02%,市属事业单位中,残疾雇员也只有102人,占雇员总数的0.06%。
不少政府机构拒绝缴纳残保金:武汉市政府应缴残保金5000万,实缴仅“数万元”
由于执行残保金征缴的多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税务或社保机构,不少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拒绝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机构往往也束手无策。据 《武汉晚报》2010年的报道,“武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6037个,从业人数近20万,应缴纳保障金5000万以上,但现实是只收了数万元”。另据蚌埠市政协数据,2012年度蚌埠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189家,应交纳残保金626万元,实际只征收250万元,征收率仅为40%(鸣谢:王蕾)。
导语:近日,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纷纷开始了2014年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引发网友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关注。其实,中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已陷入“支出不透明-大量被挪用-使用效果差”的恶性循环。
残保金是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构缴纳的罚金,依靠地税机关强制征收的残保金支出却不透明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暂行”了近20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都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2006年起,政府开始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保金,比照地方税标准征收,进一步加强了残保金的强制性。
尽管政府强制征收残保金,大多数情况下却从不主动公布残保金的支出情况。2014年,有广州残障人士向广州市残联和财政局申请公开残保金收支情况,并详细列明收入来源及明细、支出项目及明细。广州市政府仅回复2012年残保金收入总额5亿元,支出2.4亿元,执行率仅为50.21%,拒绝公开残保金支出明细。对于2012年前10年超过20亿的残保金收入和14亿元的支出,广州市政府同样拒绝给出明细。
中国残保金制度对所有机构实行统一标准,不考虑企业规模和行业等实际情况;法国则规定20人以下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
若必须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那也应该根据企业大小、所处行业和工作性质决定残疾人就业比例。比如,韩国规定雇员人数少于300人的企业可以豁免配额,西班牙、法国和德国分别将豁免雇员人数上限设在50、20和20人。相比之下,中国残保金制度则不管企业大小、所处行业一律按照1.5%征收残保金的规定,对小微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法国的私营企业有大约10%的岗位是被排除在外的,包括航空、航海,还有一些体力劳动岗位如矿工、建筑、伐木、石工、捕鱼等。日本也将那些不适合残疾人的工作排除在外,如在高架铁路、地道和水下的工作。对于这些明显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目前中国的规定也并没有豁免制度。比如,根据《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的报道,出租车行业被认为不适合残疾人就业,宣武区一家出租车公司却因雇员众多,每年需要交纳600万残保金。
本应专款专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残保金,却屡屡沦为部门金库,让企业为已经缴税的政府义务第二次买单:广州市残保金支出中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只占7.5%
中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但在实践中,数额不成比例的残保金却屡屡沦为残联金库。据《羊城晚报》报道,经审计,2004到2007年,广州市残保金收入4.3亿元,支出3.2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和培训的只有2427.18万元,只占残保金总支出的7.5%,而基建支出为1亿8470万,占比高达58.03%。残联经费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理应来自企业和公民已经上缴的税金,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充当部门经费,不仅有悖于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初衷,还有让企业为已经缴税的政府义务第二次买单之嫌。
中国残保金制度重收钱不重就业服务,并没有起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2005年到2013年,残保金征收增长了10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比例却从28%减少到了25%
2006年之前,各地残保金的征缴执行主体多为残联,多数事业单位和企业拒绝缴纳。2006年各地政府开始由地税、社保等部门“代征”,残保金的强制性进一步加强,征收额大幅上升。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征收额近30亿元,是2005年的10倍还多。但是残疾人就业方面,据中国残联《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6.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有8.7万,占比还不足25%,而2005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1万,占比达到28%。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被“罚”的钱越来越多,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和占比却都下降了。只要交了钱,安不安排残疾人就业无所谓,这种“只管收钱而不顾就业”的做法显然曲解了残保金制度的立法本意。剂型。
日本法律规定政府机构有更大的残疾人就业义务,中国法律则并未对政府和事业单位有更高要求;实践中政府还“带头”在就业方面歧视残疾人
中国法律中,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外资企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都是1.5%。和私营、外资企业相比,政府、事业单位并不承担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义务。但是相比之下,在日本等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比较好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有更大的残疾人雇佣义务:日本规定,一般民间企业残疾人雇用比例为1.8%,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为2.1%,都道府县等教育委员会2.0%;台湾《身心障碍会保护法》则规定私立学校、团体和民营事业机构须雇佣1%的残疾人,政府、公立学校和公营事业机构则须雇佣多达3%的残疾人。
在实践中,政府、事业单位自身也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2011年,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全国30多个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披露残障人士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就业的状况。只有重庆、济南、上海、武汉、昆明五个地方政府给予了正面回复:其中残疾人就业比例最高的上海,市属事业单位有残疾雇员4800人左右,只占雇员总数的1.3%;残疾人就业比例最低的昆明,2004年到2011年间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5917人中只有1名是残疾人,占0.02%,市属事业单位中,残疾雇员也只有102人,占雇员总数的0.06%。
不少政府机构拒绝缴纳残保金:武汉市政府应缴残保金5000万,实缴仅“数万元”
由于执行残保金征缴的多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税务或社保机构,不少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拒绝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机构往往也束手无策。据 《武汉晚报》2010年的报道,“武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6037个,从业人数近20万,应缴纳保障金5000万以上,但现实是只收了数万元”。另据蚌埠市政协数据,2012年度蚌埠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189家,应交纳残保金626万元,实际只征收250万元,征收率仅为40%(鸣谢: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