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流程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修订记录
1、 流程图
2、 流程概况
3、 工作程序
3.1 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 施工图无法标注尺寸或性质的工程内容;
2) 因甲方现场代表发出工程指令、零星工程委派等引起的只能通过现场签证确认工
作量;
3)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地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
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变更事项; 4) 施工期间为保证连续施工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5) 收方:合同规定需通过现场实测确定工程量的工程内容,由项目部、成本管理中
心一起进行现场收方,填写《工程收方确认单》,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3.2 处理原则:
1) 授权原则:公司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规定,不在授权之内的签字一律
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现场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14天
内施工单位上报项目部。
3) “量”、“价”分离原则:项目部会同成本管理中心对工程量或人工量、材料量、
机械台班进行核定,工程造价的核定由成本管理中心负责。
4) 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5)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编号、合同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等。
6) 编号原则:成本管理中心主导,项目部、施工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统一编
号,并整理归案、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现场签证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3.3 签证发起与确认
3.3.1 项目部、装修部/景观部(装修、景观工程由规划发展中心装修部、景观部负责发
起签证申请,以下同,使用相应表单)根据工程现场需求情况提出签证工作要求,填写《工程指令单》报项目总经理审批。项目总经理视情况征求成本、工程管理中心意见后对项目需求进行判断,签发《工程指令单》给施工单位。
3.3.2 施工单位按照下发的《工程指令单》要求完成签证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监
督施工单位是否按下发的《工程指令单》要求施工,不合格的监督整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收方确认单》,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进行收方确认。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程量确认。对于引起工程量(或造价)减少的工程内容,例如:挖方余土在甲方地块指定区域弃土等,项目部、项目成本负责人应主动提出组织现场签证确认,避免施工单位忽略此类签证,造成事后无法认定。 3.3.3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并附预算说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签证内容进
行核实报送项目部,项目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进行工程计量、成本管理中心进行核价后,发起签证审批程序,项目总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下签证,总裁审批10~20万元签证,董事长审批20万元以上签证。
3.3.4 审批通过后,由项目成本负责人、项目部经理按审批内容填写《工程签证单》相应
部分,发回给施工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之一。
3.3.5 施工单位完成签证工作后须提交同一项签证的《工程指令单》、《工程签证单》、《工
程收方确认单》(相关编号)进行结算,结算需“一单一价”。 3.4 签证的汇总分析
3.4.1 项目成本负责人负责对完工的现场签证进行登记,并对签证原件进行归档保存。 3.4.2 项目成本负责人每月对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必要
时提出改进措施,以控制工程成本的增加。对不合理签证在运营会议上提出通报及整改意见。
3.4.3 项目部、项目成本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签证台账管理;成本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整
体工程签证台账管理。 3.5 相关表单的要求
3.5.1 《工程签证单》须由项目经理注明《工程指令单》和《签证审批单》编号,应采用
打印文档、语意清楚明了,必要时附上示意图,标明各种尺寸。
3.5.2 项目部对签证内容应逐项审核,签署意见。签证内容不清晰明了时,应避免签署类
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项目部人员不得直接在签证单据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3.5.3 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
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人工、机械台班的签证应当日办完签证手续,否则该签证无效。
3.5.4 对于因任何原因而返工的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
原因,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材料,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
3.5.5 签证中涉及施工单位之间互相索赔的,项目部应提前告知被索赔单位的签证事宜,
并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施工单位。
3.5.6 项目部对《工程签证单》确认时,应对措辞不清、内容不全、不符合计量和计价原
则等的签证单,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避免引起歧义。
3.5.7 《工程签证单》必须由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后才有效,原件
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建设方一份。
3.5.8 项目部和项目成本负责人在办理施工单位报送的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签
证,如发现不合理签证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签证的原因并存档备案。不合理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该签证已经办理,又出现的重复签证;
2) 该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的,无需再办理的签证;
3) 属于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签证,如,施工单位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增加等;
4) 签证所列的工程量内容从预算角度不应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他工程预算子目中。
4、 引用流程
【工程结算作业指引】
5、 支持文件(建筑)
5.1 JF-GC-LC005-BD001工程指令单 5.2 JF-GC-LC005-BD002工程签证单 5.3 JF-GC-LC005-BD003工程签证审批单 5.4 JF-GC-LC005-BD004工程收方确认单
5.5 JF-GC-LC005-BD005工程签证登记表
6、 支持文件(装修、景观)
6.1 JF-GC-LC005-BD001工程指令单(装修、景观) 6.2 JF-GC-LC005-BD002工程签证单(装修、景观) 6.3 JF-GC-LC005-BD003工程签证审批单(装修、景观) 6.4 JF-GC-LC005-BD004工程收方确认单(装修、景观) 6.5 JF-GC-LC005-BD005工程签证登记表(装修、景观)
工程签证管理流程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修订记录
1、 流程图
2、 流程概况
3、 工作程序
3.1 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 施工图无法标注尺寸或性质的工程内容;
2) 因甲方现场代表发出工程指令、零星工程委派等引起的只能通过现场签证确认工
作量;
3)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地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
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变更事项; 4) 施工期间为保证连续施工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5) 收方:合同规定需通过现场实测确定工程量的工程内容,由项目部、成本管理中
心一起进行现场收方,填写《工程收方确认单》,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3.2 处理原则:
1) 授权原则:公司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规定,不在授权之内的签字一律
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现场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签证事项发生之日起14天
内施工单位上报项目部。
3) “量”、“价”分离原则:项目部会同成本管理中心对工程量或人工量、材料量、
机械台班进行核定,工程造价的核定由成本管理中心负责。
4) 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5)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必须填写以下内容:
编号、合同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等。
6) 编号原则:成本管理中心主导,项目部、施工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统一编
号,并整理归案、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现场签证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3.3 签证发起与确认
3.3.1 项目部、装修部/景观部(装修、景观工程由规划发展中心装修部、景观部负责发
起签证申请,以下同,使用相应表单)根据工程现场需求情况提出签证工作要求,填写《工程指令单》报项目总经理审批。项目总经理视情况征求成本、工程管理中心意见后对项目需求进行判断,签发《工程指令单》给施工单位。
3.3.2 施工单位按照下发的《工程指令单》要求完成签证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监
督施工单位是否按下发的《工程指令单》要求施工,不合格的监督整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收方确认单》,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进行收方确认。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程量确认。对于引起工程量(或造价)减少的工程内容,例如:挖方余土在甲方地块指定区域弃土等,项目部、项目成本负责人应主动提出组织现场签证确认,避免施工单位忽略此类签证,造成事后无法认定。 3.3.3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并附预算说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签证内容进
行核实报送项目部,项目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进行工程计量、成本管理中心进行核价后,发起签证审批程序,项目总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下签证,总裁审批10~20万元签证,董事长审批20万元以上签证。
3.3.4 审批通过后,由项目成本负责人、项目部经理按审批内容填写《工程签证单》相应
部分,发回给施工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之一。
3.3.5 施工单位完成签证工作后须提交同一项签证的《工程指令单》、《工程签证单》、《工
程收方确认单》(相关编号)进行结算,结算需“一单一价”。 3.4 签证的汇总分析
3.4.1 项目成本负责人负责对完工的现场签证进行登记,并对签证原件进行归档保存。 3.4.2 项目成本负责人每月对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必要
时提出改进措施,以控制工程成本的增加。对不合理签证在运营会议上提出通报及整改意见。
3.4.3 项目部、项目成本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签证台账管理;成本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整
体工程签证台账管理。 3.5 相关表单的要求
3.5.1 《工程签证单》须由项目经理注明《工程指令单》和《签证审批单》编号,应采用
打印文档、语意清楚明了,必要时附上示意图,标明各种尺寸。
3.5.2 项目部对签证内容应逐项审核,签署意见。签证内容不清晰明了时,应避免签署类
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项目部人员不得直接在签证单据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3.5.3 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
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人工、机械台班的签证应当日办完签证手续,否则该签证无效。
3.5.4 对于因任何原因而返工的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
原因,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材料,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
3.5.5 签证中涉及施工单位之间互相索赔的,项目部应提前告知被索赔单位的签证事宜,
并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施工单位。
3.5.6 项目部对《工程签证单》确认时,应对措辞不清、内容不全、不符合计量和计价原
则等的签证单,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避免引起歧义。
3.5.7 《工程签证单》必须由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后才有效,原件
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建设方一份。
3.5.8 项目部和项目成本负责人在办理施工单位报送的现场签证时,要特别关注不合理签
证,如发现不合理签证须做好记录,说明不予签证的原因并存档备案。不合理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该签证已经办理,又出现的重复签证;
2) 该签证的工作内容已经包括在合同中的,无需再办理的签证;
3) 属于施工单位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签证,如,施工单位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增加等;
4) 签证所列的工程量内容从预算角度不应单独列项,其已经包含在其他工程预算子目中。
4、 引用流程
【工程结算作业指引】
5、 支持文件(建筑)
5.1 JF-GC-LC005-BD001工程指令单 5.2 JF-GC-LC005-BD002工程签证单 5.3 JF-GC-LC005-BD003工程签证审批单 5.4 JF-GC-LC005-BD004工程收方确认单
5.5 JF-GC-LC005-BD005工程签证登记表
6、 支持文件(装修、景观)
6.1 JF-GC-LC005-BD001工程指令单(装修、景观) 6.2 JF-GC-LC005-BD002工程签证单(装修、景观) 6.3 JF-GC-LC005-BD003工程签证审批单(装修、景观) 6.4 JF-GC-LC005-BD004工程收方确认单(装修、景观) 6.5 JF-GC-LC005-BD005工程签证登记表(装修、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