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农村三年一度的换届选举了,村级组织换届,是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然而一些农民在投票时却犯了难。针对村委会选举的候选人资格,中国乡村之声农民观察员“黄河之旅”提出了如下问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即,有一个曾经被治安拘留过的村民也想竞选村委委员或者村主任,这个事情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参加选举。也有人说根据村委会选举组织法,候选人应当奉公守法、公道正派,但是被治安拘留过的人怎么能算是奉公守法呢?因此不能参加选举。我们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
本期受访嘉宾:北京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张皓律师。
图为北京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张皓律师
1、涉及基层选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2、农民最关切的候选人资格问题,谁有资格参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3、有过治安拘留的人,究竟能不能参选?
原则上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地也均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对此候选人资格的认定提出了更加详细的标准。
可参照一:山西明确十类人员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3年的;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3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的;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3年的;换届期间直接或指使亲友(他人)利用各种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被有关部门查证的;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参与非正常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3年的;选举前未按规定签订杜绝贿选承诺书的。
可参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
第八条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所以,“黄河之旅”所提到的那位参选人,如果已经恢复自由,他是有被选举权的。但是,如果严格按照选举程序走,且他在选民中间没有威望,不被选民投票的话,那么,他也是无法当选的。毕竟,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该选谁不该选谁,大家心里都清楚。
本文来源: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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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农村三年一度的换届选举了,村级组织换届,是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然而一些农民在投票时却犯了难。针对村委会选举的候选人资格,中国乡村之声农民观察员“黄河之旅”提出了如下问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即,有一个曾经被治安拘留过的村民也想竞选村委委员或者村主任,这个事情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参加选举。也有人说根据村委会选举组织法,候选人应当奉公守法、公道正派,但是被治安拘留过的人怎么能算是奉公守法呢?因此不能参加选举。我们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
本期受访嘉宾:北京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张皓律师。
图为北京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张皓律师
1、涉及基层选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2、农民最关切的候选人资格问题,谁有资格参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3、有过治安拘留的人,究竟能不能参选?
原则上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地也均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对此候选人资格的认定提出了更加详细的标准。
可参照一:山西明确十类人员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3年的;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3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的;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3年的;换届期间直接或指使亲友(他人)利用各种方式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被有关部门查证的;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参与非正常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3年的;选举前未按规定签订杜绝贿选承诺书的。
可参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
第八条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所以,“黄河之旅”所提到的那位参选人,如果已经恢复自由,他是有被选举权的。但是,如果严格按照选举程序走,且他在选民中间没有威望,不被选民投票的话,那么,他也是无法当选的。毕竟,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该选谁不该选谁,大家心里都清楚。
本文来源: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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