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文登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扩大优质农产品知名度和信誉度,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环境质量优良,区域范围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按有关标准生产,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地块或区域。

第三条 在文登市境内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基地建设要通过有组织的生产管理,建立起环境质量保障体系、生产过程标准化控制体系和经营管理产业化运作机制,实现基地生产的标准化和产品的无害化、优质化、品牌化。

第五条 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与附近交通干道要有硬化道路相连接。

(二)基地要有设立于醒目位置、统一格式的标志牌,标明基地名称、主要品种、基地面积、建设单位、发证机关等信息。要有基地地理位置图和生产地块分布平面图,规模较大的基地要对生产地块统一编号。

(三)规模较大的基地要逐步建立农药残留速测室,配备与基地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速测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具有检测资质的专门质量检测人员。

(四)基地要建立档案室,存放基地与农户档案、生产管理档案及产品档案等。

(五)规模较大的基地要有经过培训的人员,逐步配备微机,并与山东农业信息网、威海农业信息网链接,能利用微机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六)凡已通过农产品认证的获证单位要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做为内检员,参加有关培训,在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负责本单位内部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条 基地管理要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构。

(一)基地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组建为基地、农户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模式,实施组织管理。

(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产品营销。基地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和生产人员均应参加相应标准化技术培训。

(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对农户提供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供肥、统一技术、统一销售的“五统一”服务。

(四)基地要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填写年度生产计划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服务制度、质量检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农资使用管理制度等。

(五)基地要根据认证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科学的生产操作规程,发到每个生产者手中,确保按规程操作。有条件的要实行国际通行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

准。

(六)所有认证单位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状》。基地要成立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且制成刊板,全部上墙。刊板包括《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技术指导与培训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及《保证声明》等。

(七)基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八)基地及农户要建立生产档案,认真做好记录。特别是对农药、肥料及作物生长调节剂等生产资料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及操作人等要有详实的记录。农户的生产操作记录应在产品出售后一周内提交基地管理机构存档,并完整保存2年。

(九)有条件的基地应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存档。

第七条 基地要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对基地投入品实施管理,负责推广、监督使用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并推荐使用的农药、作物生长调节剂及肥料等生产资料。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

(一)基地使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由基地投入品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统一购进和供应,并在基地生产技术人员指导下按技术操作规程使用。

(二)规模较大的基地应建立农资专供点,设立专门的农药、肥料、种子贮藏库,并做好进出库和销售记录。

第八条 基地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基地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不须包装销售的农产品,至少应当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信息,可以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方式进行标识。

(二)基地销售的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基地销售记录要完整保存2年。

第九条 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以及档案记录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环境控制不力、施用禁用生产资料和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撤销其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并公之于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登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登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扩大优质农产品知名度和信誉度,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环境质量优良,区域范围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按有关标准生产,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地块或区域。

第三条 在文登市境内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基地建设要通过有组织的生产管理,建立起环境质量保障体系、生产过程标准化控制体系和经营管理产业化运作机制,实现基地生产的标准化和产品的无害化、优质化、品牌化。

第五条 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与附近交通干道要有硬化道路相连接。

(二)基地要有设立于醒目位置、统一格式的标志牌,标明基地名称、主要品种、基地面积、建设单位、发证机关等信息。要有基地地理位置图和生产地块分布平面图,规模较大的基地要对生产地块统一编号。

(三)规模较大的基地要逐步建立农药残留速测室,配备与基地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速测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具有检测资质的专门质量检测人员。

(四)基地要建立档案室,存放基地与农户档案、生产管理档案及产品档案等。

(五)规模较大的基地要有经过培训的人员,逐步配备微机,并与山东农业信息网、威海农业信息网链接,能利用微机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六)凡已通过农产品认证的获证单位要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做为内检员,参加有关培训,在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负责本单位内部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条 基地管理要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构。

(一)基地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组建为基地、农户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推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模式,实施组织管理。

(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产品营销。基地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和生产人员均应参加相应标准化技术培训。

(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对农户提供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供肥、统一技术、统一销售的“五统一”服务。

(四)基地要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填写年度生产计划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服务制度、质量检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农资使用管理制度等。

(五)基地要根据认证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科学的生产操作规程,发到每个生产者手中,确保按规程操作。有条件的要实行国际通行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

准。

(六)所有认证单位要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状》。基地要成立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且制成刊板,全部上墙。刊板包括《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技术指导与培训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及《保证声明》等。

(七)基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八)基地及农户要建立生产档案,认真做好记录。特别是对农药、肥料及作物生长调节剂等生产资料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及操作人等要有详实的记录。农户的生产操作记录应在产品出售后一周内提交基地管理机构存档,并完整保存2年。

(九)有条件的基地应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存档。

第七条 基地要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对基地投入品实施管理,负责推广、监督使用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并推荐使用的农药、作物生长调节剂及肥料等生产资料。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

(一)基地使用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由基地投入品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统一购进和供应,并在基地生产技术人员指导下按技术操作规程使用。

(二)规模较大的基地应建立农资专供点,设立专门的农药、肥料、种子贮藏库,并做好进出库和销售记录。

第八条 基地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基地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不须包装销售的农产品,至少应当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信息,可以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方式进行标识。

(二)基地销售的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基地销售记录要完整保存2年。

第九条 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以及档案记录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环境控制不力、施用禁用生产资料和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撤销其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并公之于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登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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