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免费师范生就业政策

各市(行署)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首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为做好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 01O]2)号精神,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

【2007】34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黑龙江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切实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按照国家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统筹指导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制定就业方案、落实工作岗位、开展就业指导、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生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督促落实相关经费。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按此责任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和实施本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具体就业方案。

二 、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年度进人计划和编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

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实际毕业人数、落实的工作岗位等相关信息,为免费师范生毕业生办理接收和落编等相关手续。市、县(市)要将当地中小学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优先安排当年免费师范生就业,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三、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就业,免费师范生毕业生按协议就业或安排到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提供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积极组织各市、县(市)教育局申报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委托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通过适当形式组织供需见面活动,由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对于没有签订就业协议的,省教育厅将统一派回生源地教育局,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相关政策,于每年秋季开学前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的辖区内中小学任教。

四、积极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派遣工作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办理。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培养学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名单反馈省教厅,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

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在7月底前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户籍部门。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由省教育厅批准。

五、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的违约金。以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生的履约行为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状况电子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退还的违约金,上缴省教育厅后,再集中上缴省财政厅。

六、免费师范生毕业生要履行支教任务

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农村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生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教服务期间,绩效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免费师范生毕业生,方可回到原派出学校。

七、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规定,免费师范生毕业生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的学生给予支持。

八、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更好地发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性作用,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财政厅要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进行通报批评。

各市(行署)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首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为做好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 01O]2)号精神,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

【2007】34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黑龙江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切实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按照国家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统筹指导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制定就业方案、落实工作岗位、开展就业指导、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生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督促落实相关经费。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按此责任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和实施本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具体就业方案。

二 、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年度进人计划和编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

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实际毕业人数、落实的工作岗位等相关信息,为免费师范生毕业生办理接收和落编等相关手续。市、县(市)要将当地中小学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优先安排当年免费师范生就业,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三、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全部就业,免费师范生毕业生按协议就业或安排到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提供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积极组织各市、县(市)教育局申报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委托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通过适当形式组织供需见面活动,由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对于没有签订就业协议的,省教育厅将统一派回生源地教育局,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相关政策,于每年秋季开学前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的辖区内中小学任教。

四、积极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派遣工作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办理。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培养学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名单反馈省教厅,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

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在7月底前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户籍部门。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由省教育厅批准。

五、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的违约金。以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生的履约行为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状况电子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退还的违约金,上缴省教育厅后,再集中上缴省财政厅。

六、免费师范生毕业生要履行支教任务

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农村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生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教服务期间,绩效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免费师范生毕业生,方可回到原派出学校。

七、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规定,免费师范生毕业生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的学生给予支持。

八、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更好地发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性作用,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财政厅要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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