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04-01发电企业生产准备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电企业生产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发电企业的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新建工程顺利投入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生产准备一般从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成立开始,到机组完成火电168、水电(72+24)、风电(250)、太阳能(360)满负荷试运行,进入试生产为止。

第三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生产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建立规程制度、准备辅助生产设施、交接设备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发电企业的生产准备工作,规定了其职责、内容、要求和验收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发电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编制《生产准备大纲》,统筹安排岗位培训、生产设施建立或完善、规章制度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是新建、扩建火电厂和水电厂生产

准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新能源事业部是新建、扩建风电厂和太阳能等新能源企业生产准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建、扩建电厂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审批和培训管理;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工程的建设、机组的启动调试和机组达标投产等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电厂项目公司是生产准备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的开始,应建立由厂级领导归口管理的生产准备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准备工作,以确保机组投产后的顺利交接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章 建立生产组织

第七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人[2004]377号)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规范企业“四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国电集人[2005]60号)建立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人员。该机构应精炼、定员合理、员工综合素质高,能有效地实施对发电生产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真正做到各级生产人员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第八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根据工程整体进度,按照先管理后生产,先运行后维护,先高岗后中、低岗的原则配备各级生产人员。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九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技术培训,达到本岗位上岗要求并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条 岗位培训对象

(一)运行人员:在电厂从事集控运行、热网运行、化学运行、燃料运行、除灰除渣、脱硫脱硝、水库运行的人员。

(二)检修维护人员:在电厂从事机、炉、水机、风机、光伏组件、电、热、燃料、化学等设备检修维护、试验的人员(含水工建筑物观测、维护人员)。

(三)生产管理人员:在电厂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人员。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要求

(一)新建、扩建电厂应落实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岗位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目标,分专业编制培训大纲,有针对性地选取或编制培训教材。严格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扩)建电厂集控运行人员生产准备培训暂行规定(试行)》(国电集人[2005]36号)组织培训。

(二)运行值班人员的培养方向应为全能集控值班员;检修维护人员的培养方向应为一专多能、一工多艺。

(三)运行人员的培训目标是:

1. 熟悉现场设备构造、性能、原理及运行要求;

2. 掌握所管辖设备运行规程内容;

3. 掌握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操作技能;

4. 熟悉电网调度规程及相关规定;

5. 熟悉有关环保要求及消防规定。

水库运行人员还应掌握水库特性、水库调度方法。

(四)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目标是:

1. 熟悉现场设备构造、性能、原理;

2. 掌握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工艺和技术标准。

(五)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目标是:

1. 掌握国家有关部门和国电集团颁布的电力生产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2. 掌握企业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以了解企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企业的客观环境情况、企业的总体布局及企业主要设备选型的依据等。

3. 熟悉电厂的生产流程;

4. 掌握主要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

5. 熟悉设备的运行、检修、试验标准;

6. 熟练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管理知识与技能;

7. 了解同类设备在其他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接受经验教训,采取对策,制定预案,防止设备投产后发生同类性质问题。

第十二条 培训教材编制与选用

(一)收集设备厂家的技术资料,收集设计部门的技术资料,

收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条例、导则等。

(二)分设备或系统(锅炉、汽轮机、水轮机、风机、光伏组件、电气、仪控、化学、燃料等)编写培训教材,经审核、批准后作为电厂的培训教材。

(三)可直接选用有关资料作为基础培训教材。

第五章 建立规程制度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制度建立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电集团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并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基础管理标准(试行)》(国电集总[2005]49号)建立以下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规程制度。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有毒药品的管理制度等。

(二)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值班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定期工作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运行分析管理制度等。

(三)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划分规定、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备品备件管理制度、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可靠性管理制度、设备异动、停役和退役管理制度等。

(四)综合管理制度。包括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科技环保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工作标准和岗位规范

各管理部门工作标准,各生产车间、班组工作标准及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岗位规范,各部门职责划分等。

第十六条 技术规程

(一)运行规程。集控运行规程及各主机辅机运行规程、水库运行规程、工作票、操作票、各系统图册等。

(二)检修、试验规程。主机检修规程及各辅机检修规程、电气设备检修规程、燃料系统检修规程、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试验规程、仪控系统调试规程、计算机监控系统调试规程等。

(三)安全规程。安全工作规程(电气、热力和机械、水工)、消防规程等。

第十七条 生产报表、运行检修试验记录表格

(一)安全报表。包括人身事故报表、设备事故、一类障碍、异常报表等。

(二)生产报表。包括生产指标日报、月报、季报、年报表,技术监督报表,可靠性报表,设备检修报表等。

(三)运行记录表格。包括值长日志、单元长日志、运行分析记录表、定期工作登记表、水库调度记录表等。

(四)检修记录。包括设备台账、设备缺陷处理登记表、设备点检记录表、水工观测分析记录表等。

(五)热工保护、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定值表、调试记录等。 第十八条 规程制度的编制

(一)建立规程制度编制小组,分工负责规程制度的编写、审核、批准。

(二)收集同类机组电厂的技术规程、管理制度,重点收集同类型发电企业的运行经验及事故总结报告,收集管理较先进电厂的管理制度,收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根据电厂的管理模式编写管理制度;根据电厂的设备及其控制、保护系统的结构、原理、安装调试程序编写运行、检修(试验)规程。

(四)火电、水电运行规程经审核、批准后在机组投产前6个月出版。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经审核、批准后在第一台机组投产后1年内出版。风电、太阳能运行规程经审核、批准后在机组投产前3个月出版。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经审核、批准后在第一台机组投产后半年内出版。

(五)各种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经审核、批准后在机组投产前3个月出版。

(六)各种生产报表、运行检修试验记录表格经审查后在机组投产前1个月出版。

第六章 准备辅助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辅助生产设施准备包括建立或

完善专业试验室,按先进实用的原则配置安全工器具、检修工具、仪器仪表,制定备品备件计划,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专业试验室或委托试验,开展正常的技术监督工作,满足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电厂须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安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包括电气安全工器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起重安全工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必须是经相关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有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的合格产品。安全工器具须编号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设备和设施运行、检修维护工作正常进行,新建、扩建电厂应配备必要的检修工具、专用试验设备及仪器仪表。包括运行操作监测工器具,机组检修专用工具,电气设备检修调试专用工具、仪器,辅机检修专用工具,建筑物观测仪器等。相关检修工具、仪器应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制定备品配件储备定额计划,储备必要的备品配件,包括主机事故备品、辅机事故备品、电气设备事故备品、一般备品配件和消耗性材料等,以维持正常的发电生产,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加快事故抢修进度,提高设备可用率。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电缆防火用的涂料、堵料

(防火包、防火泥、防火隔板等),消防水泵的备品配件,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备品配件等。

第七章 交接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设计文件、设备合同按系统或专业编制设备清册,内容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投运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按设备清册与有关单位在现场进行设备(含随机备品、随机工器具、随机资料)交接,签字确认。如有缺少、损坏或存在缺陷,应明确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及时收集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制造厂家的图纸资料,工程管理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对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或《水电站基本建设验收规程》(DL/T 5123—2000)、《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91—2004),接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部门)、调试单位、生产运行单位移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接收的设备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编目。

第八章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

第三十条 按照原电力工业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 507—1993)、《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91—2004)要求,贯彻国电集团机组启动试验及达标投产标准,在试运行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生产。

第三十一条 参与由施工(调试)单位组织的分部试运工作(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参加验收签证,进行分部试运资料的交接。

第三十二条 参与由调试(安装)单位组织的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工作。在试运行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理,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加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结果评定。进行安装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的整理交接。

第九章 开发和管理信息系统(MIS )

第三十四条 管理信息系统(MIS )的开发应遵守“成熟可靠、技术先进、方便易用、功能完善、集成性好—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的系统原则来进行。

成熟可靠:系统应已经在国内类似项目上稳定运行半年以上,成熟可靠。

技术先进:采用国际通用的多层技术构架,通过集成将各个软件以及开发的模块集成在一起。

功能完善:能够满足当前大型电厂现场项目管理的所有业务要求,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集成性好:系统各子系统能真正无缝集成,实现统一管理和登录。

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系统设计遵循开放原则,使用公共的协议和接口标准,便于系统的扩展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发应考虑基建期和生产期的应用一体化,基建期管理系统软件体系构架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应用系统进行扩充后应能平滑过渡到生产期,基建期结束后,基建期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可转换过渡到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三十六条 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维修管理、物资管理、运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综合查询与决策支持和系统管理等,根据工程建设和生产进展,逐步实施完成。

第三十七条 基建期间涉及生产的SIS 内容只进数据库,其他部分进入生产期逐步建设,但信息管理系统整个硬件配置和安装、调试应在基建期完成。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通过MIS 、SIS 、DCS 等方式,

按照国电集团生产营销实时监管系统的具体要求,实现远方传递数据,与电厂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建立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一)MIS 和互联网连接时应采取可靠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系统被破坏。

(二)MIS 与电力监控系统间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防止电力监控系统受到MIS 的干扰破坏。

第十章 检查、验收和指导

第四十条 电厂应根据生产准备大纲,每月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新能源事业部汇报生产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新能源事业部根据已审定后的生产准备大纲、培训大纲定期对企业的生产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生产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或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检查组对新建、扩建火电和水电企业生产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公司新能源事业部组织检查组对新建、扩建风电厂和太阳能等新能源企业生产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机组整套启动前两个月按照《中国国电

集团生产准备工作验收办法》(试行)(国电集生[2007]8号)的要求完成自查,形成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新能源事业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安全生产部和新能源事业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电企业生产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发电企业的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新建工程顺利投入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生产准备一般从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成立开始,到机组完成火电168、水电(72+24)、风电(250)、太阳能(360)满负荷试运行,进入试生产为止。

第三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生产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建立规程制度、准备辅助生产设施、交接设备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发电企业的生产准备工作,规定了其职责、内容、要求和验收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发电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编制《生产准备大纲》,统筹安排岗位培训、生产设施建立或完善、规章制度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是新建、扩建火电厂和水电厂生产

准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新能源事业部是新建、扩建风电厂和太阳能等新能源企业生产准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建、扩建电厂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审批和培训管理;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工程的建设、机组的启动调试和机组达标投产等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电厂项目公司是生产准备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的开始,应建立由厂级领导归口管理的生产准备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准备工作,以确保机组投产后的顺利交接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三章 建立生产组织

第七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人[2004]377号)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规范企业“四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国电集人[2005]60号)建立生产管理机构并配置人员。该机构应精炼、定员合理、员工综合素质高,能有效地实施对发电生产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真正做到各级生产人员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第八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根据工程整体进度,按照先管理后生产,先运行后维护,先高岗后中、低岗的原则配备各级生产人员。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九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技术培训,达到本岗位上岗要求并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条 岗位培训对象

(一)运行人员:在电厂从事集控运行、热网运行、化学运行、燃料运行、除灰除渣、脱硫脱硝、水库运行的人员。

(二)检修维护人员:在电厂从事机、炉、水机、风机、光伏组件、电、热、燃料、化学等设备检修维护、试验的人员(含水工建筑物观测、维护人员)。

(三)生产管理人员:在电厂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人员。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要求

(一)新建、扩建电厂应落实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岗位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目标,分专业编制培训大纲,有针对性地选取或编制培训教材。严格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扩)建电厂集控运行人员生产准备培训暂行规定(试行)》(国电集人[2005]36号)组织培训。

(二)运行值班人员的培养方向应为全能集控值班员;检修维护人员的培养方向应为一专多能、一工多艺。

(三)运行人员的培训目标是:

1. 熟悉现场设备构造、性能、原理及运行要求;

2. 掌握所管辖设备运行规程内容;

3. 掌握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操作技能;

4. 熟悉电网调度规程及相关规定;

5. 熟悉有关环保要求及消防规定。

水库运行人员还应掌握水库特性、水库调度方法。

(四)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目标是:

1. 熟悉现场设备构造、性能、原理;

2. 掌握设备的安装检修维护工艺和技术标准。

(五)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目标是:

1. 掌握国家有关部门和国电集团颁布的电力生产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2. 掌握企业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以了解企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企业的客观环境情况、企业的总体布局及企业主要设备选型的依据等。

3. 熟悉电厂的生产流程;

4. 掌握主要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

5. 熟悉设备的运行、检修、试验标准;

6. 熟练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管理知识与技能;

7. 了解同类设备在其他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接受经验教训,采取对策,制定预案,防止设备投产后发生同类性质问题。

第十二条 培训教材编制与选用

(一)收集设备厂家的技术资料,收集设计部门的技术资料,

收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条例、导则等。

(二)分设备或系统(锅炉、汽轮机、水轮机、风机、光伏组件、电气、仪控、化学、燃料等)编写培训教材,经审核、批准后作为电厂的培训教材。

(三)可直接选用有关资料作为基础培训教材。

第五章 建立规程制度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程制度建立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电集团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并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基础管理标准(试行)》(国电集总[2005]49号)建立以下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规程制度。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有毒药品的管理制度等。

(二)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值班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定期工作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运行分析管理制度等。

(三)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划分规定、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备品备件管理制度、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可靠性管理制度、设备异动、停役和退役管理制度等。

(四)综合管理制度。包括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科技环保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工作标准和岗位规范

各管理部门工作标准,各生产车间、班组工作标准及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岗位规范,各部门职责划分等。

第十六条 技术规程

(一)运行规程。集控运行规程及各主机辅机运行规程、水库运行规程、工作票、操作票、各系统图册等。

(二)检修、试验规程。主机检修规程及各辅机检修规程、电气设备检修规程、燃料系统检修规程、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试验规程、仪控系统调试规程、计算机监控系统调试规程等。

(三)安全规程。安全工作规程(电气、热力和机械、水工)、消防规程等。

第十七条 生产报表、运行检修试验记录表格

(一)安全报表。包括人身事故报表、设备事故、一类障碍、异常报表等。

(二)生产报表。包括生产指标日报、月报、季报、年报表,技术监督报表,可靠性报表,设备检修报表等。

(三)运行记录表格。包括值长日志、单元长日志、运行分析记录表、定期工作登记表、水库调度记录表等。

(四)检修记录。包括设备台账、设备缺陷处理登记表、设备点检记录表、水工观测分析记录表等。

(五)热工保护、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定值表、调试记录等。 第十八条 规程制度的编制

(一)建立规程制度编制小组,分工负责规程制度的编写、审核、批准。

(二)收集同类机组电厂的技术规程、管理制度,重点收集同类型发电企业的运行经验及事故总结报告,收集管理较先进电厂的管理制度,收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根据电厂的管理模式编写管理制度;根据电厂的设备及其控制、保护系统的结构、原理、安装调试程序编写运行、检修(试验)规程。

(四)火电、水电运行规程经审核、批准后在机组投产前6个月出版。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经审核、批准后在第一台机组投产后1年内出版。风电、太阳能运行规程经审核、批准后在机组投产前3个月出版。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经审核、批准后在第一台机组投产后半年内出版。

(五)各种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经审核、批准后在机组投产前3个月出版。

(六)各种生产报表、运行检修试验记录表格经审查后在机组投产前1个月出版。

第六章 准备辅助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辅助生产设施准备包括建立或

完善专业试验室,按先进实用的原则配置安全工器具、检修工具、仪器仪表,制定备品备件计划,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专业试验室或委托试验,开展正常的技术监督工作,满足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电厂须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安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包括电气安全工器具、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起重安全工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必须是经相关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有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的合格产品。安全工器具须编号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设备和设施运行、检修维护工作正常进行,新建、扩建电厂应配备必要的检修工具、专用试验设备及仪器仪表。包括运行操作监测工器具,机组检修专用工具,电气设备检修调试专用工具、仪器,辅机检修专用工具,建筑物观测仪器等。相关检修工具、仪器应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制定备品配件储备定额计划,储备必要的备品配件,包括主机事故备品、辅机事故备品、电气设备事故备品、一般备品配件和消耗性材料等,以维持正常的发电生产,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加快事故抢修进度,提高设备可用率。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电缆防火用的涂料、堵料

(防火包、防火泥、防火隔板等),消防水泵的备品配件,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备品配件等。

第七章 交接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设计文件、设备合同按系统或专业编制设备清册,内容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投运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按设备清册与有关单位在现场进行设备(含随机备品、随机工器具、随机资料)交接,签字确认。如有缺少、损坏或存在缺陷,应明确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及时收集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制造厂家的图纸资料,工程管理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对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或《水电站基本建设验收规程》(DL/T 5123—2000)、《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91—2004),接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部门)、调试单位、生产运行单位移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接收的设备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编目。

第八章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

第三十条 按照原电力工业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 507—1993)、《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91—2004)要求,贯彻国电集团机组启动试验及达标投产标准,在试运行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机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生产。

第三十一条 参与由施工(调试)单位组织的分部试运工作(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参加验收签证,进行分部试运资料的交接。

第三十二条 参与由调试(安装)单位组织的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工作。在试运行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理,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加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结果评定。进行安装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的整理交接。

第九章 开发和管理信息系统(MIS )

第三十四条 管理信息系统(MIS )的开发应遵守“成熟可靠、技术先进、方便易用、功能完善、集成性好—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的系统原则来进行。

成熟可靠:系统应已经在国内类似项目上稳定运行半年以上,成熟可靠。

技术先进:采用国际通用的多层技术构架,通过集成将各个软件以及开发的模块集成在一起。

功能完善:能够满足当前大型电厂现场项目管理的所有业务要求,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集成性好:系统各子系统能真正无缝集成,实现统一管理和登录。

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系统设计遵循开放原则,使用公共的协议和接口标准,便于系统的扩展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发应考虑基建期和生产期的应用一体化,基建期管理系统软件体系构架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应用系统进行扩充后应能平滑过渡到生产期,基建期结束后,基建期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可转换过渡到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三十六条 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维修管理、物资管理、运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综合查询与决策支持和系统管理等,根据工程建设和生产进展,逐步实施完成。

第三十七条 基建期间涉及生产的SIS 内容只进数据库,其他部分进入生产期逐步建设,但信息管理系统整个硬件配置和安装、调试应在基建期完成。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电厂应通过MIS 、SIS 、DCS 等方式,

按照国电集团生产营销实时监管系统的具体要求,实现远方传递数据,与电厂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建立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一)MIS 和互联网连接时应采取可靠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系统被破坏。

(二)MIS 与电力监控系统间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防止电力监控系统受到MIS 的干扰破坏。

第十章 检查、验收和指导

第四十条 电厂应根据生产准备大纲,每月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新能源事业部汇报生产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新能源事业部根据已审定后的生产准备大纲、培训大纲定期对企业的生产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生产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或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检查组对新建、扩建火电和水电企业生产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公司新能源事业部组织检查组对新建、扩建风电厂和太阳能等新能源企业生产准备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机组整套启动前两个月按照《中国国电

集团生产准备工作验收办法》(试行)(国电集生[2007]8号)的要求完成自查,形成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新能源事业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安全生产部和新能源事业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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