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
房子买不成了,5000元定金难退还
崔女士说,4月11日,她在安宁区看中了一套高层商品房,并于当天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缴纳了5000元作为定金,但是还不到一周,兰州市就出台了楼市区域“限购令”,她仔细研究了限购政策,安宁区在限购之列。而且她已经有了两套住房,更在被限购之列,同时还涉及贷款的问题,她想安宁的这套房是买不到了。于是就在18日,这是交纳首付期限的最后一天,她找到了开发商售楼人员,说明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5000元定金,但开发商向她保证说,开发商与十多家银行有合作,限购贷款只在四大国有银行,其他一些银行可以提供贷款,让她放心。至于安宁区在限购之列的问题,开发商向她的解释是,他们当初在拿地时是通过皋兰县拿的地,所以不在限购之列,办理房产证没问题。崔女士对于开发商的话却不相信。“谁知道他们通过什么手段贷款,到时候给我整成小额贷款,成高利贷咋办,另外他们说他们是央企,兰州“限购令”管不着,我也不敢相信啊,他们反正就是不退5000的定金。”
甘肃泫源律师事务所的宋有强律师指出,政府出台“限购令”,做出限购具体举措,但一些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可以帮助解决问题,本身就存在误导与欺骗,且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他表示,在楼市调控限购的大背景下,不少人从中嗅到了商机,打起“擦边球”。许多机构针对条件不符的购房者“购房难”的问题,衍生出了各种业务,开发商也会在此为买家指路,双方得以互利。律师提醒,这种做法,购房者将承担的风险较大,限购者最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尝试。
律师
卖方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房人
已经签订房屋认购书,在法律上有了约束,那么遇到政府“限购令”,认购书还有效吗?
宋有强律师说,“限购令”具体在何时出台、限购套数、户籍与非户籍居民是否区别对待、有没有缓冲期,一般房地产买卖的交易双方均无法预见,且“限购令”自发布之日起便生效,应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限购令”属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另据了解,因政策原因,在贷款环节出现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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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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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泫源律师事务所的宋有强律师指出,政府出台“限购令”,做出限购具体举措,但一些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可以帮助解决问题,本身就存在误导与欺骗,且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他表示,在楼市调控限购的大背景下,不少人从中嗅到了商机,打起“擦边球”。许多机构针对条件不符的购房者“购房难”的问题,衍生出了各种业务,开发商也会在此为买家指路,双方得以互利。律师提醒,这种做法,购房者将承担的风险较大,限购者最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尝试。
律师
卖方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房人
已经签订房屋认购书,在法律上有了约束,那么遇到政府“限购令”,认购书还有效吗?
宋有强律师说,“限购令”具体在何时出台、限购套数、户籍与非户籍居民是否区别对待、有没有缓冲期,一般房地产买卖的交易双方均无法预见,且“限购令”自发布之日起便生效,应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限购令”属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另据了解,因政策原因,在贷款环节出现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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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