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字规范问题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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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字规范问题例说

作者:何茂活

来源:《辞书研究》2014年第01期

摘 要 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出版物中使用不规范“简化字”的现象较过去有所好转,但也时有所见。现行语文工具书和《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简化字问题上处理原则不一,收字互有参差。有些辞书对所收字形及字间关系的解释不够确当。这种情况给文字编校及汉字信息处理造成了许多不便和困惑。《通用规范汉字表》现已正式公布,今后字典、词典编纂及各类字表制定工作应以此为据,进一步坚持规范,加强衔接,免生龃龉。

关键词 通用规范汉字 繁体字 简化字 异体字 汉字信息处理

一、出版物中的不规范“简化字”

多年以前,笔者曾撰文分析了出版物中的五种不规范“简化字”:一是将停止使用的异体字进行了简化,如:餽(馈)作,匳(奁)作,闚(窥)作,齧(啮)作,鑑(鉴)作,譁(哗)作;二是将已与他字合并或已删去部分偏旁的繁体字进行了类推简化,如:齣(出)作,誇(夸)作,鬚(须)作,嶽(岳)作,闢(辟)作,開(开)作;三是将几个偏旁均已简化的字做了部分简化,如:餼(饩)作,櫛(栉)作;四是对已更换的偏旁进行了部分简化,如墳(坟)作;五是把非“简化偏旁”的某些偏旁当作“简化偏旁”,进行了错误类推,如繶作,隰作。(何茂活 1992:39)

二十多年过去了,上面所说的情况至今仍存在,比如有的出版物把“昆仑”印作“崑”,就属于上面说的第一种情况。据《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侖”的异体“崙、崘”已被淘汰,据《简化字总表》,“侖”简作“仑”,因此“崙”字不能再做类推简化。再如某书引述《叠雅》卷一“枚枚、绵绵、、沐沐,密也”(刘叶秋 2004:173),其中的“”应作“緻緻”。因为“緻密”之“緻”已与“招致”之“致”合并简化为“致”,这里要想显示该词的形义联系,免使读者产生疑误,只需保留繁体写法,而不能简作“”。甘肃定西有个地名巉口,当地有的报刊曾写作“”,显然是参照“馋、搀、谗”的简化方式“简化”的,但这是不规范的,因为它的右偏旁并非“简化偏旁”,不能进行类推。《语言文字规范手册·〈简化字总表〉说明》(1991):“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照此规定,下面这个字倒是可以类推简化——甘肃张掖有一古县名“觻得”,近年出版的地方史志中多作“得”(张掖市志编修委员会 1995:12)。“乐”是“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这样类推简化应当说是可行的,但这样一个古地名中的冷僻字,到底有没有必要简化,凡有此类偏旁的字是不是可以无限类推?关于这个问题,《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2009:1—4)第六条做了很好的回答:“根据国务院1986年„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个别领域确需类推简化的,需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批准。”2013年8月正式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同样秉承了这样的精神,“对社会上出现的在《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之外的类推简化字进行了严格甄别,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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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字规范问题例说

作者:何茂活

来源:《辞书研究》2014年第01期

摘 要 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出版物中使用不规范“简化字”的现象较过去有所好转,但也时有所见。现行语文工具书和《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简化字问题上处理原则不一,收字互有参差。有些辞书对所收字形及字间关系的解释不够确当。这种情况给文字编校及汉字信息处理造成了许多不便和困惑。《通用规范汉字表》现已正式公布,今后字典、词典编纂及各类字表制定工作应以此为据,进一步坚持规范,加强衔接,免生龃龉。

关键词 通用规范汉字 繁体字 简化字 异体字 汉字信息处理

一、出版物中的不规范“简化字”

多年以前,笔者曾撰文分析了出版物中的五种不规范“简化字”:一是将停止使用的异体字进行了简化,如:餽(馈)作,匳(奁)作,闚(窥)作,齧(啮)作,鑑(鉴)作,譁(哗)作;二是将已与他字合并或已删去部分偏旁的繁体字进行了类推简化,如:齣(出)作,誇(夸)作,鬚(须)作,嶽(岳)作,闢(辟)作,開(开)作;三是将几个偏旁均已简化的字做了部分简化,如:餼(饩)作,櫛(栉)作;四是对已更换的偏旁进行了部分简化,如墳(坟)作;五是把非“简化偏旁”的某些偏旁当作“简化偏旁”,进行了错误类推,如繶作,隰作。(何茂活 1992:39)

二十多年过去了,上面所说的情况至今仍存在,比如有的出版物把“昆仑”印作“崑”,就属于上面说的第一种情况。据《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侖”的异体“崙、崘”已被淘汰,据《简化字总表》,“侖”简作“仑”,因此“崙”字不能再做类推简化。再如某书引述《叠雅》卷一“枚枚、绵绵、、沐沐,密也”(刘叶秋 2004:173),其中的“”应作“緻緻”。因为“緻密”之“緻”已与“招致”之“致”合并简化为“致”,这里要想显示该词的形义联系,免使读者产生疑误,只需保留繁体写法,而不能简作“”。甘肃定西有个地名巉口,当地有的报刊曾写作“”,显然是参照“馋、搀、谗”的简化方式“简化”的,但这是不规范的,因为它的右偏旁并非“简化偏旁”,不能进行类推。《语言文字规范手册·〈简化字总表〉说明》(1991):“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照此规定,下面这个字倒是可以类推简化——甘肃张掖有一古县名“觻得”,近年出版的地方史志中多作“得”(张掖市志编修委员会 1995:12)。“乐”是“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这样类推简化应当说是可行的,但这样一个古地名中的冷僻字,到底有没有必要简化,凡有此类偏旁的字是不是可以无限类推?关于这个问题,《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2009:1—4)第六条做了很好的回答:“根据国务院1986年„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个别领域确需类推简化的,需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批准。”2013年8月正式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同样秉承了这样的精神,“对社会上出现的在《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之外的类推简化字进行了严格甄别,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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