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1、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2.特种作业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可见,特种作业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可以为涉及特种作业的企业采用。
二、对从业人员要求的区别
1.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特殊工种,由于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所界定的范围不一样,在管理上也有差别。但是,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一般都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十分严格,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有明确的规定。
2.标准及质量文件的要求
标准没有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要求,但企业如果将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人员(如质检、内审员等)纳人特殊工种的范围,则要根据情况,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标准也没有提出要求。但是,由于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里明确对这些人员的管理。
三、特种作业范围
按照标准的要求,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审核员对特种作业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的审核,应成为对体系有效性评定的一个方面。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
浅谈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1、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2.特种作业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可见,特种作业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可以为涉及特种作业的企业采用。
二、对从业人员要求的区别
1.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特殊工种,由于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所界定的范围不一样,在管理上也有差别。但是,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一般都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十分严格,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有明确的规定。
2.标准及质量文件的要求
标准没有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要求,但企业如果将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人员(如质检、内审员等)纳人特殊工种的范围,则要根据情况,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标准也没有提出要求。但是,由于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里明确对这些人员的管理。
三、特种作业范围
按照标准的要求,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审核员对特种作业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的审核,应成为对体系有效性评定的一个方面。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