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级别:Ⅲ 签发: 方德才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范

目 录

一.目的

二.定义

三.范围

四.职责与权限

五.内容

六.考核

七.其他

出 自 财务总部 编 号 FM-Ⅲ-5-1-1 生效日期 2008年02月13日 版 次 第一版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1.目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维护公司经济利益。

2.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3.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4.职责与权限

4.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采购部门

4.1.1设置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接口工作,同时要将业务接口人员的名单报财务总部备案,当接口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并将新的接口人员报财务总部备案。

4.1.2 负责向供应商等业务单位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在开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供应商等业务单位。

4.1.3 负责发票业务接口的人员应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退回给销货单位。

4.1.4 发票业务接口人负责应将审查结果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及运输发票)及时传递到相关会计,由相关会计统一传递至财务总部办税员处。

4.2财务总部

4.2.1向各相关部门提供公司的开票信息,当开票信息发生了变更,应提前通知各相关部门。

4.2.2 安排专人(即开票员)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开票人员应持证上岗,对于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应参加金税系统操作培训,在取得上岗证后,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方可上岗工作。

4.2.3开票员接收开票申请人提交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开票员按规定的要求开具和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

4.2.4 办税员负责接收各相关会计传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负责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统一进行认证。

4.2.5在次月月初统计、核对上月发生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并与公司SAP系统中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进行核对,当核对结果不符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和会计处。

4.2.6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人力资源部、控制部。

4.3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销售部门

4.3.1 负责向财务总部提供客户的开票信息。

4.3.2 负责将财务总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当月及时传递至客户处,当传递至客户处的发票被退回时,应按要求及时将退票信息反馈财务总部开票员。

4.3.3 当月开票当月必须入帐,并负责将本月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入帐凭证号等相关信息汇总。

5.内容

5.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

5.1.1 经税务机关批准,公司领购增值税发票的核准情况为:每月最高限购800份,每次最高限购400份,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具限额为不含税1000万元。根据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当库存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份数低于200份时,开票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5.1.2申购时应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代码相同、发票号码连续,总份数为200份)金额及税额进行统计,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使用情况表》,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5.1.3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携带的资料有:国税登记证副本、税控IC卡、发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情况表及本次所需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份发票中任意一联的原件。

5.1.4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后,应在发票认购现场及时核对以下事项。

5.1.4.1 所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号码段是否与领购簿上完全一致。

5.1.4.2 所购发票是否完整,有无残次发票,如检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到发票领购处调换,在离开办税大厅时应检查自己的资料是否携带齐全。

5.1.5 所购空白发票及购票相关资料应在当天送回公司并与保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应将所购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放入保险柜保管。

5.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5.2.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5.2.1.1开票申请人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开票申请人需填写《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财务总部,报送时应同时提供书面版和电子版的开票申请表。

a、开票申请表填写要求:根据申请表的项目列示,内容要填写完整,提供的数据要准确无误;需要开具销货清单的,其内容要按规定格式填写,并将电子版提供给财务总部开票员,并确保清单数据与申请表上的数据相符。

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申请单位没有财务机构的,其申请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交财务总部相关会计审核;同时,开票申请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开票接口工作,责任到人。

5.2.1.2 公司财务总部开票员收到开票申请人报来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或《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后,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要求:开票员应认真审核申请表中的内容和数据,以确保开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填写有误的申请表应及时退回至开票申请人,对于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开票申请人需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购货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手续不全的,开票员将不予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办理。

5.2.1.3 开票人确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或《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无误后,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零星开具发票除外),开票完成后两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开票申请人领取发票。

5.2.1.4 发生零星销售业务且没有签订销售合同的,购货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申请人必须提供经有关领导批准的销售资料,经财务总部税务管理部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开具。

5.2.1.5 开票申请部门经办人在领取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认真核对所开发票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同时清点接收发票的数量与登记表中数量是否一致并签字确认。

5.2.1.6 开票申请人收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传递,对于特以备检查。

5.2.1.8 每月月末,开票申请单位涉及税金的会计人员应将本月SAP系统自动生成销售凭证和手工生成的销售凭证的销项税金与本月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金分别进行汇总、比对,并填写《 SAP系统与实际开票销项税金核查表》(见附件四),将电子版的核查表报至财务总部开票员处。

5.2.2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5.2.2.1 申请人要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二)。

5.2.2.2 申请人应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内容,并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填写完整、清楚。

5.2.2.3 申请人除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作为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附件。

a、提供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并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申请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b、因退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要提供退货协议;其它原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要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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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供相对应蓝字发票入帐的记帐凭证复印件一份。

5.2.2.5公司财务总部开票员收到申请人报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后,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要求:开票员要认真审核申请表中的内容和数据以及其他资料,以确保申请表与所提供附件的内容一致;对于填写有误的申请表要及时退回至开票申请单位。

5.2.2.6 开票员确认上述资料无误后,每周周五统一去税务部门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2.2.7 开票员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申请人领取。

5.2.2.8 需公司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人要填写开票申请表,开票员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票申请表,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5.2.2.9 申请部门经办人在领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要认真核对其内容是否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上的一致,检查接收数量与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数量是否一致,确认后签字领取。

5.2.2.10开票申请部门经办人在领取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在开票当月及时入帐,并将入帐凭证号传递至财务总部开票员处。

5.2.2.11对已接收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通知单的,申请人填写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红字申请单,并注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入账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退货或折让协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办理后有关会计人员应在办理的当月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申请部门应于当月(最迟于次月)负责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交财务总部开票员。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部门或经办人承担。

5.2.2.12开票员应按月建立书面版和电子版的《开具红字通知单及销项负数专用发票明细表》,作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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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要求。

5.2.3.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原则上应与销售实现的时间一致,不得提前或滞后,特殊情况需要滞后开具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5.2.3.2 因开票申请人提供的开票信息有误,购买方拒收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重开的,开票申请人应分别视以下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a、购买方拒收当月开具且未经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并于当月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申请人将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送交财务总部,并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重开”字样及原因。

b、购买方当月退回当月已经开具的,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方拒收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跨月退回的,开票申请人应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在备注栏中注明“重开”字样及相对应的蓝字正数发票号码,并附上购买方提供的退票原因证明,还应将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的原件送交财务总部,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件。

5.2.3.3 开票员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开手续,并报部门主管领导。

5.2.3.4 开票员应将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传递给开票申请人,发票的传递各环节要建立相应的书面记录,以备检查。对于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传递,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5.2.3.5 开票人员每月应当对当月的开票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统计,在次月3日前报主管领导。

5.2.3.6 开票员应于次月5号之前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按类别作统计,并与SAP系统的入帐数进行核对,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领导。

5.3 接收销货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5.3.1 接收销货单位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票的以下内容。

5.3.1.1 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是否与我公司信息一致。

5.3.1.2 密码区的发票代码和号码,是否与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号码一致。

5.3.1.3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是否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

5.3.1.4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压线、错格。

5.3.1.5发票联、抵扣联是否加盖了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不加盖印章)。

5.3.1.6收到发票之日与发票开具日的时间间隔是否超过公司规定的时间。

审核时间的要求:发票接口人在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传递至相关会计处时,发票开具日与收到日不得超过70天。

5.3.2 审核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及时传递至相关会计人员处,公司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只能由各部门相关会计人员传递至公司财务总部;公司财务总部办税员不得直接接收各部门业务人员直接送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由于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未按5.3.1.6规定传递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过了90天认证期的,其责任将由该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人或责任人承担。

5.3.3 公司财务总部办税员每周周二、周五集中办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业务。

5.3.4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相关会计人员在接到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应将已通过认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从办税员处领回,并清点整理,月末统一交税务管理部办税员处。同时,各相关会计要确保当月的每一笔进项税金都及时入帐。每月月末,各相关会计要对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汇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15:00时之前停止计提进项税金,并填写《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统计表》,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交财务总部(见附件三),由财务总部税务管理部核查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的票面税金总额与各相关会计入帐的税金总额是否一致。

5.4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资料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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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实行专人保管。

5.4.2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同时应放入保险柜保管的还有:国税登记证副本、税控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登记簿。

5.4.3 开票员每月月初应将上月SAP系统自动生成销售凭证并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及金税系统中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同时分别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5.4.4每月月初办税员应将上月所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并将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装订成册,作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最后编号按月存放。

5.4.5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4.6 每月月底开票员应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相关附件进行整理,并分别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5.5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的维护

应定期做好开票系统的维护,开票员收到开票资料变更通知时应及时将原有信息进行变更,并将每月的变更资料装订成册,便于对以后专用发票开票资料开具错误确定责任人。对常开的商品信息应及时录入开票系统中,便于在开票时及时使用,提高开票效率;定期修复税控机硬盘数据与税控IC卡数据的一致性;定期核对开票系统中发票开具、作废、库存发票等与实际开具发票是否一致。

5.6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

每月1日对金税开票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并抄税,同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抄税汇总表一式两份;每月申报期结束之前、网上申报之后携带汇总表及税控IC卡到市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报税事宜。每月1日抄税前,不得在税控机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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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交接管理

5.7.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员在调离岗位或离职时应办理相关的交接事宜,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连贯性和责任的明确性,移交人整理好所有资料列明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岗。

5.7.2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接表的相关内容有:未开具及已开具未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及号码段(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开票系统中的数据核对一致)、国税登记证副本、税控IC卡及读卡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签字簿、前期保管作废及销项负数发票联次完整性、抄报税资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柜的密码及钥匙。

6.考核

6.1 财务总部

6.1.1违反4.2.1规定的,按200元/次考核责任人。

6.1.2 违反5.1.4.1及5.1.4.2条规定,按50元/次考核责任人。

6.1.3违反5.1.5条规定的,造成申购发票相关资料或本次所购发票遗失的,按200元/次考核责任人,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经办人给予处分。

6.1.4经办人未能在当天将所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回公司,将对经办人进行考核,并罚款100元/次。

6.1.5 发票保管人员未能在当天将所接收的空白发票放入保险柜进行保管,或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发票的丢失,将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并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6.1.6 违反5.2.1.2及5.2.1.3条规定的,按50元/次考核责任人。

6.1.7对于各部门传递来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若没有按时认证造成进项税额发票过期不能抵扣的,由责任人赔偿应抵扣的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采购部门

6.2.1 违反4.1.2条规定的,按100元/份考核责任人。

6.2.2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业务部门,没有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将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给财务总部办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税员,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不能认证抵扣的,由责任人赔偿应抵扣的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按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考核责任人所在部门。

6.2.3 对于当月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相关会计当月要将其入帐,并按规定格式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总部办税员处,对于当月已通过认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入帐造成不抵扣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应抵扣的税款。

6.3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销售部门

6.3.1 违反4.3.1条规定造成开票错误,对开票申请人按1006.3.2违反4.3.2条规定的,造成购货单位税款不能抵扣只能由我方承担税款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销项税款,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按销项税款10%考核责任人所在部门。

6.3.3 违反4.3.3条规定的,按50元/份考核相关责任人。

7.其他

7.1 相关国家规定

7.1.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7.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7.2 附件

7.2.1附件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7.2.2附件二:《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

7.2.3附件三:《销货清单》。

7.2.4附件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7.2.5附件五:月度《进项增值税额统计表》。

7.2.6附件六:月度《SAP系统与实际开票销项税金核查表》。

7.2.7附件七:《开具红字通知单及销项负数专用发票明细表》。

7.2.8附件八:《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7.3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7.4 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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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刘丽欢 单位审核: 程国强 刘升旺 控制部审核: 施祥斌 李从山 公司领导批准: 方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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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范

目 录

一.目的

二.定义

三.范围

四.职责与权限

五.内容

六.考核

七.其他

出 自 财务总部 编 号 FM-Ⅲ-5-1-1 生效日期 2008年02月13日 版 次 第一版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1.目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维护公司经济利益。

2.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3.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4.职责与权限

4.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采购部门

4.1.1设置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接口工作,同时要将业务接口人员的名单报财务总部备案,当接口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并将新的接口人员报财务总部备案。

4.1.2 负责向供应商等业务单位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在开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供应商等业务单位。

4.1.3 负责发票业务接口的人员应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退回给销货单位。

4.1.4 发票业务接口人负责应将审查结果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及运输发票)及时传递到相关会计,由相关会计统一传递至财务总部办税员处。

4.2财务总部

4.2.1向各相关部门提供公司的开票信息,当开票信息发生了变更,应提前通知各相关部门。

4.2.2 安排专人(即开票员)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开票人员应持证上岗,对于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应参加金税系统操作培训,在取得上岗证后,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方可上岗工作。

4.2.3开票员接收开票申请人提交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开票员按规定的要求开具和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

4.2.4 办税员负责接收各相关会计传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负责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统一进行认证。

4.2.5在次月月初统计、核对上月发生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并与公司SAP系统中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进行核对,当核对结果不符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和会计处。

4.2.6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人力资源部、控制部。

4.3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销售部门

4.3.1 负责向财务总部提供客户的开票信息。

4.3.2 负责将财务总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当月及时传递至客户处,当传递至客户处的发票被退回时,应按要求及时将退票信息反馈财务总部开票员。

4.3.3 当月开票当月必须入帐,并负责将本月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入帐凭证号等相关信息汇总。

5.内容

5.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

5.1.1 经税务机关批准,公司领购增值税发票的核准情况为:每月最高限购800份,每次最高限购400份,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具限额为不含税1000万元。根据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当库存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份数低于200份时,开票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5.1.2申购时应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代码相同、发票号码连续,总份数为200份)金额及税额进行统计,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使用情况表》,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5.1.3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携带的资料有:国税登记证副本、税控IC卡、发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情况表及本次所需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份发票中任意一联的原件。

5.1.4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后,应在发票认购现场及时核对以下事项。

5.1.4.1 所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号码段是否与领购簿上完全一致。

5.1.4.2 所购发票是否完整,有无残次发票,如检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到发票领购处调换,在离开办税大厅时应检查自己的资料是否携带齐全。

5.1.5 所购空白发票及购票相关资料应在当天送回公司并与保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应将所购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放入保险柜保管。

5.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5.2.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5.2.1.1开票申请人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开票申请人需填写《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财务总部,报送时应同时提供书面版和电子版的开票申请表。

a、开票申请表填写要求:根据申请表的项目列示,内容要填写完整,提供的数据要准确无误;需要开具销货清单的,其内容要按规定格式填写,并将电子版提供给财务总部开票员,并确保清单数据与申请表上的数据相符。

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申请单位没有财务机构的,其申请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交财务总部相关会计审核;同时,开票申请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开票接口工作,责任到人。

5.2.1.2 公司财务总部开票员收到开票申请人报来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或《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后,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要求:开票员应认真审核申请表中的内容和数据,以确保开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填写有误的申请表应及时退回至开票申请人,对于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开票申请人需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购货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手续不全的,开票员将不予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办理。

5.2.1.3 开票人确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或《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无误后,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零星开具发票除外),开票完成后两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开票申请人领取发票。

5.2.1.4 发生零星销售业务且没有签订销售合同的,购货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申请人必须提供经有关领导批准的销售资料,经财务总部税务管理部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开具。

5.2.1.5 开票申请部门经办人在领取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认真核对所开发票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同时清点接收发票的数量与登记表中数量是否一致并签字确认。

5.2.1.6 开票申请人收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传递,对于特以备检查。

5.2.1.8 每月月末,开票申请单位涉及税金的会计人员应将本月SAP系统自动生成销售凭证和手工生成的销售凭证的销项税金与本月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金分别进行汇总、比对,并填写《 SAP系统与实际开票销项税金核查表》(见附件四),将电子版的核查表报至财务总部开票员处。

5.2.2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5.2.2.1 申请人要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二)。

5.2.2.2 申请人应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内容,并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填写完整、清楚。

5.2.2.3 申请人除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作为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附件。

a、提供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并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申请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b、因退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要提供退货协议;其它原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要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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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提供相对应蓝字发票入帐的记帐凭证复印件一份。

5.2.2.5公司财务总部开票员收到申请人报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后,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要求:开票员要认真审核申请表中的内容和数据以及其他资料,以确保申请表与所提供附件的内容一致;对于填写有误的申请表要及时退回至开票申请单位。

5.2.2.6 开票员确认上述资料无误后,每周周五统一去税务部门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2.2.7 开票员在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申请人领取。

5.2.2.8 需公司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人要填写开票申请表,开票员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票申请表,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

5.2.2.9 申请部门经办人在领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要认真核对其内容是否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上的一致,检查接收数量与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数量是否一致,确认后签字领取。

5.2.2.10开票申请部门经办人在领取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在开票当月及时入帐,并将入帐凭证号传递至财务总部开票员处。

5.2.2.11对已接收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通知单的,申请人填写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红字申请单,并注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入账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退货或折让协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办理后有关会计人员应在办理的当月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申请部门应于当月(最迟于次月)负责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交财务总部开票员。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部门或经办人承担。

5.2.2.12开票员应按月建立书面版和电子版的《开具红字通知单及销项负数专用发票明细表》,作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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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要求。

5.2.3.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原则上应与销售实现的时间一致,不得提前或滞后,特殊情况需要滞后开具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5.2.3.2 因开票申请人提供的开票信息有误,购买方拒收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重开的,开票申请人应分别视以下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a、购买方拒收当月开具且未经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并于当月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申请人将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送交财务总部,并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重开”字样及原因。

b、购买方当月退回当月已经开具的,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方拒收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跨月退回的,开票申请人应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在备注栏中注明“重开”字样及相对应的蓝字正数发票号码,并附上购买方提供的退票原因证明,还应将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的原件送交财务总部,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件。

5.2.3.3 开票员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开手续,并报部门主管领导。

5.2.3.4 开票员应将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传递给开票申请人,发票的传递各环节要建立相应的书面记录,以备检查。对于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传递,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5.2.3.5 开票人员每月应当对当月的开票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统计,在次月3日前报主管领导。

5.2.3.6 开票员应于次月5号之前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按类别作统计,并与SAP系统的入帐数进行核对,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领导。

5.3 接收销货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5.3.1 接收销货单位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票的以下内容。

5.3.1.1 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是否与我公司信息一致。

5.3.1.2 密码区的发票代码和号码,是否与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号码一致。

5.3.1.3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是否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

5.3.1.4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压线、错格。

5.3.1.5发票联、抵扣联是否加盖了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不加盖印章)。

5.3.1.6收到发票之日与发票开具日的时间间隔是否超过公司规定的时间。

审核时间的要求:发票接口人在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传递至相关会计处时,发票开具日与收到日不得超过70天。

5.3.2 审核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及时传递至相关会计人员处,公司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只能由各部门相关会计人员传递至公司财务总部;公司财务总部办税员不得直接接收各部门业务人员直接送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由于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未按5.3.1.6规定传递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过了90天认证期的,其责任将由该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人或责任人承担。

5.3.3 公司财务总部办税员每周周二、周五集中办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业务。

5.3.4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相关会计人员在接到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应将已通过认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从办税员处领回,并清点整理,月末统一交税务管理部办税员处。同时,各相关会计要确保当月的每一笔进项税金都及时入帐。每月月末,各相关会计要对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汇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15:00时之前停止计提进项税金,并填写《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统计表》,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交财务总部(见附件三),由财务总部税务管理部核查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的票面税金总额与各相关会计入帐的税金总额是否一致。

5.4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资料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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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实行专人保管。

5.4.2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同时应放入保险柜保管的还有:国税登记证副本、税控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登记簿。

5.4.3 开票员每月月初应将上月SAP系统自动生成销售凭证并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及金税系统中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同时分别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5.4.4每月月初办税员应将上月所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整理,并将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装订成册,作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最后编号按月存放。

5.4.5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4.6 每月月底开票员应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相关附件进行整理,并分别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5.5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的维护

应定期做好开票系统的维护,开票员收到开票资料变更通知时应及时将原有信息进行变更,并将每月的变更资料装订成册,便于对以后专用发票开票资料开具错误确定责任人。对常开的商品信息应及时录入开票系统中,便于在开票时及时使用,提高开票效率;定期修复税控机硬盘数据与税控IC卡数据的一致性;定期核对开票系统中发票开具、作废、库存发票等与实际开具发票是否一致。

5.6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

每月1日对金税开票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并抄税,同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抄税汇总表一式两份;每月申报期结束之前、网上申报之后携带汇总表及税控IC卡到市国税局办税大厅办理报税事宜。每月1日抄税前,不得在税控机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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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交接管理

5.7.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员在调离岗位或离职时应办理相关的交接事宜,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连贯性和责任的明确性,移交人整理好所有资料列明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岗。

5.7.2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接表的相关内容有:未开具及已开具未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及号码段(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开票系统中的数据核对一致)、国税登记证副本、税控IC卡及读卡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签字簿、前期保管作废及销项负数发票联次完整性、抄报税资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柜的密码及钥匙。

6.考核

6.1 财务总部

6.1.1违反4.2.1规定的,按200元/次考核责任人。

6.1.2 违反5.1.4.1及5.1.4.2条规定,按50元/次考核责任人。

6.1.3违反5.1.5条规定的,造成申购发票相关资料或本次所购发票遗失的,按200元/次考核责任人,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经办人给予处分。

6.1.4经办人未能在当天将所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回公司,将对经办人进行考核,并罚款100元/次。

6.1.5 发票保管人员未能在当天将所接收的空白发票放入保险柜进行保管,或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发票的丢失,将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并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6.1.6 违反5.2.1.2及5.2.1.3条规定的,按50元/次考核责任人。

6.1.7对于各部门传递来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认证,若没有按时认证造成进项税额发票过期不能抵扣的,由责任人赔偿应抵扣的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采购部门

6.2.1 违反4.1.2条规定的,按100元/份考核责任人。

6.2.2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业务部门,没有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将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给财务总部办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税员,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不能认证抵扣的,由责任人赔偿应抵扣的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按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考核责任人所在部门。

6.2.3 对于当月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相关会计当月要将其入帐,并按规定格式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总部办税员处,对于当月已通过认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入帐造成不抵扣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应抵扣的税款。

6.3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销售部门

6.3.1 违反4.3.1条规定造成开票错误,对开票申请人按1006.3.2违反4.3.2条规定的,造成购货单位税款不能抵扣只能由我方承担税款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销项税款,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按销项税款10%考核责任人所在部门。

6.3.3 违反4.3.3条规定的,按50元/份考核相关责任人。

7.其他

7.1 相关国家规定

7.1.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7.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7.2 附件

7.2.1附件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7.2.2附件二:《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

7.2.3附件三:《销货清单》。

7.2.4附件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7.2.5附件五:月度《进项增值税额统计表》。

7.2.6附件六:月度《SAP系统与实际开票销项税金核查表》。

7.2.7附件七:《开具红字通知单及销项负数专用发票明细表》。

7.2.8附件八:《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7.3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7.4 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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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刘丽欢 单位审核: 程国强 刘升旺 控制部审核: 施祥斌 李从山 公司领导批准: 方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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