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管理制度---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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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管理制度

现行版本:A[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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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2 范围„„„„„„„„„„„„„„„„„„„„„„„„„„„„2 职责„„„„„„„„„„„„„„„„„„„„„„„„„„„„2 过程描述„„„„„„„„„„„„„„„„„„„„„„„„„„3 相关文件„„„„„„„„„„„„„„„„„„„„„„„„„„3 记录„„„„„„„„„„„„„„„„„„„„„„„„„„„„4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和分包商(或供货商)的监督约束,促进公司的廉政建设,维护公司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形象安全和人员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中甲方指公司工程发包和使用部门、物资采购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指工程承包单位、供货商(以下简称乙方)。

2.2公司内部所有分包工程、物资采购(包括设备、一次采购价格10万元以上或长期定点供货的材料、机械、低值易耗品、医疗、办公用品等各种物资物品),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和与供货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同时,均须签订《分包工程廉政协议书》(见附表1)或《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见附表2);长期供货单位(指零星供货)每年(年初)签订一次廉政协议书。 3 职责

纪监审工作部负责监督考核,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举报义务。 4 过程描述

4.1 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协议书所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有违反,按廉政协议书予以处罚。

4.2总部有关部门签订的廉政协议书由纪监审工作部保管;设有派驻审计师的项目部在签订廉政协议后应及时交派驻审计师保管;没有派驻审计师的项目部在签订廉政协议后由签订部门暂为保管,并定期(每年六月、十二月末)交纪监审工作部统一保管。 4.3为了把廉政协议书所规定的条款落到实处,纪监审工作部每年对廉政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或项目部)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5 相关文件

5.1《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5.2《关于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监督约束实施细则》 5.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人员若干规定》 5.4《纪检管理程序》 5.5《监察管理程序》 5.6《派驻审计师管理制度》 6 记录

6.1 工作记录 6.2 举报材料 6.3 调查报告

附表1

分包工程廉政协议书

甲方:山东电建三公司 (工程发包、使用部门)

乙方(工程承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利益,防止工程分包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协议内容

1.甲方(工程发包和使用部门)责任

(1)甲方应认真履行工程分包合同,为乙方顺利施工提供方便,工作中做到不刁难、不推诿。

(2)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人检举立案查处的,甲方奖励乙方或其他人被索贿款的1-3倍,并为检举人保密,此款由索贿人承担。

2.乙方(工程承包单位)责任

(1)乙方应认真履行工程分包合同,按合同要求完成承担的施工任务。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宴请甲方人员,不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

二、责任追究

1.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中刁难、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接受乙方的

宴请,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它方式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据集团公司《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乙方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宴请甲方人员,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它方式贿赂甲方人员的,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乙方尚未承担工程分包项目的,甲方要立即取消其分包资格;乙方已承担工程分包项目的,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乙方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者立即解除分包合同),罚款由公司纪监审工作部收取,转交公司财务部门;第二次则被列为不守信用分包单位,待已承担的工程分包项目结束后,所在项目部必须将该分包单位予以清退(如施工生产允许要立即清退),公司其它项目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发包工程。

3.监督制约。本协议除当事各方留存执行外,可对外宣传,欢迎公司职工和社会监督。甲、乙双方在工作交往中如发生请客、送礼等违背协议的行为,一方若及时报告,对主动报告一方不但不按违规追究,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受理部门:公司纪监审工作部。举报电话:0532-80868432-80868434。

三、甲方代表为工程发包和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乙方代表为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四、本协议与分包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一式四份,甲方承办部门、使用部门、公司纪监审工作部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单位(签章):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

使用单位负责人: 乙方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表2

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

甲方:山东电建三公司

乙方(物资供货商):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双方的利益,防止物资采购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物资需方(以下简称甲方)和物资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协议内容

1.甲方(物资采购承办部门)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所收受的营业性回扣以及中介费、劳务费等各种馈赠,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人检举立案查处的,甲方奖励乙方或其他人被索贿款的1-3倍,并为检举人保密,此款由索贿人承担。

2.乙方责任

乙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合同要求的物资物品质量和价格供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财物,不宴请甲方人员,不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

二、责任追究

1.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中刁难、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接受乙方的宴请,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它方式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据集团公司《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乙方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宴请甲方人员,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它方式贿赂甲方人员的,乙方尚未被确定为合格供货商的,甲方不得确定其为合格供货商;乙方已被确定为合格供货商,并已有业务关系的,如发现有上述

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乙方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者立即终止业务关系),罚款由公司纪监审工作部收取,转交公司财务部门;如发生第二次则被列为不守信用供货商,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物资采购部门必须立即终止业务关系,公司其它各项目部物资采购部门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与其建立业务关系。

3.监督制约。本协议除当事各方留存执行外,可对外宣传,欢迎公司职工和社会监督。甲、乙双方在工作交往中如发生请客、送礼等违背协议的行为,一方若及时报告,对主动报告一方不但不按违规追究,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受理部门:纪监审工作部。举报电话:0532-80868432、80868434

三、适用范围。本协议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物资采购工作。

四、甲方代表为山东电建三公司物资采购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乙方代表为供货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五、本协议与物资采购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公司纪监审工作部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 乙方单位(签章):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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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管理制度

现行版本:A[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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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2 范围„„„„„„„„„„„„„„„„„„„„„„„„„„„„2 职责„„„„„„„„„„„„„„„„„„„„„„„„„„„„2 过程描述„„„„„„„„„„„„„„„„„„„„„„„„„„3 相关文件„„„„„„„„„„„„„„„„„„„„„„„„„„3 记录„„„„„„„„„„„„„„„„„„„„„„„„„„„„4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和分包商(或供货商)的监督约束,促进公司的廉政建设,维护公司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形象安全和人员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中甲方指公司工程发包和使用部门、物资采购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指工程承包单位、供货商(以下简称乙方)。

2.2公司内部所有分包工程、物资采购(包括设备、一次采购价格10万元以上或长期定点供货的材料、机械、低值易耗品、医疗、办公用品等各种物资物品),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和与供货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同时,均须签订《分包工程廉政协议书》(见附表1)或《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见附表2);长期供货单位(指零星供货)每年(年初)签订一次廉政协议书。 3 职责

纪监审工作部负责监督考核,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举报义务。 4 过程描述

4.1 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协议书所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有违反,按廉政协议书予以处罚。

4.2总部有关部门签订的廉政协议书由纪监审工作部保管;设有派驻审计师的项目部在签订廉政协议后应及时交派驻审计师保管;没有派驻审计师的项目部在签订廉政协议后由签订部门暂为保管,并定期(每年六月、十二月末)交纪监审工作部统一保管。 4.3为了把廉政协议书所规定的条款落到实处,纪监审工作部每年对廉政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或项目部)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5 相关文件

5.1《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5.2《关于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监督约束实施细则》 5.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人员若干规定》 5.4《纪检管理程序》 5.5《监察管理程序》 5.6《派驻审计师管理制度》 6 记录

6.1 工作记录 6.2 举报材料 6.3 调查报告

附表1

分包工程廉政协议书

甲方:山东电建三公司 (工程发包、使用部门)

乙方(工程承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利益,防止工程分包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协议内容

1.甲方(工程发包和使用部门)责任

(1)甲方应认真履行工程分包合同,为乙方顺利施工提供方便,工作中做到不刁难、不推诿。

(2)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人检举立案查处的,甲方奖励乙方或其他人被索贿款的1-3倍,并为检举人保密,此款由索贿人承担。

2.乙方(工程承包单位)责任

(1)乙方应认真履行工程分包合同,按合同要求完成承担的施工任务。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不宴请甲方人员,不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

二、责任追究

1.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中刁难、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接受乙方的

宴请,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它方式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据集团公司《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乙方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宴请甲方人员,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它方式贿赂甲方人员的,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乙方尚未承担工程分包项目的,甲方要立即取消其分包资格;乙方已承担工程分包项目的,如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乙方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者立即解除分包合同),罚款由公司纪监审工作部收取,转交公司财务部门;第二次则被列为不守信用分包单位,待已承担的工程分包项目结束后,所在项目部必须将该分包单位予以清退(如施工生产允许要立即清退),公司其它项目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发包工程。

3.监督制约。本协议除当事各方留存执行外,可对外宣传,欢迎公司职工和社会监督。甲、乙双方在工作交往中如发生请客、送礼等违背协议的行为,一方若及时报告,对主动报告一方不但不按违规追究,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受理部门:公司纪监审工作部。举报电话:0532-80868432-80868434。

三、甲方代表为工程发包和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乙方代表为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四、本协议与分包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一式四份,甲方承办部门、使用部门、公司纪监审工作部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单位(签章):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

使用单位负责人: 乙方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表2

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

甲方:山东电建三公司

乙方(物资供货商):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双方的利益,防止物资采购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物资需方(以下简称甲方)和物资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协议内容

1.甲方(物资采购承办部门)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所收受的营业性回扣以及中介费、劳务费等各种馈赠,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人检举立案查处的,甲方奖励乙方或其他人被索贿款的1-3倍,并为检举人保密,此款由索贿人承担。

2.乙方责任

乙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合同要求的物资物品质量和价格供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财物,不宴请甲方人员,不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

二、责任追究

1.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中刁难、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接受乙方的宴请,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它方式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据集团公司《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乙方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宴请甲方人员,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它方式贿赂甲方人员的,乙方尚未被确定为合格供货商的,甲方不得确定其为合格供货商;乙方已被确定为合格供货商,并已有业务关系的,如发现有上述

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乙方罚款10000元(情节严重者立即终止业务关系),罚款由公司纪监审工作部收取,转交公司财务部门;如发生第二次则被列为不守信用供货商,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物资采购部门必须立即终止业务关系,公司其它各项目部物资采购部门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与其建立业务关系。

3.监督制约。本协议除当事各方留存执行外,可对外宣传,欢迎公司职工和社会监督。甲、乙双方在工作交往中如发生请客、送礼等违背协议的行为,一方若及时报告,对主动报告一方不但不按违规追究,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受理部门:纪监审工作部。举报电话:0532-80868432、80868434

三、适用范围。本协议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物资采购工作。

四、甲方代表为山东电建三公司物资采购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乙方代表为供货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五、本协议与物资采购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公司纪监审工作部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 乙方单位(签章):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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