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

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DangerousCargo)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以及污染环境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据统计,目前海运货物的50%以上属于危险货物(其中包装危险货物约占10%~15%)。为确保人命财产安全及保护环境,国际海事组织(IMO)早在1965年就制定出版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IMDGCode,简称《国际危规》)。该规则历经多次修改,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主要部分又借助于经修订的《SOLAS1974》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强制执行,使之成为各国在海上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规。另外,我国交通部以《国际危规》为蓝本,制定并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针对我国境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该规则已于1996年12月1日生效。

《国际危规》、《水路危规》仅适用于包装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即容器、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或车辆中装载的任何危险货物。本章主要介绍该类危险货物的海上安全运输问题。

第一节危险货物分类及特性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为方便运输人员准确把握其主要危险性,《国际危规》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及对人身的伤害情况将危险货物分成九个大类,对具有多种危险性的货物,除按主导危险性确定其归类外,《国际危规》中还给出了这类货物的副危险性。

一、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1.定义

爆炸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烟火物质和爆炸性物品。1)爆炸性物质系指能通过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固体或液体物质。

2)烟火物质系指设计上通过产生热、光、声、气体或所有这一切的结合达到效果(这些效果是通过非爆炸性的、自续的放热等一些化学反应产生的)的一种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

3)爆炸性物品系指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2.分类

1)第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是指实际上瞬间影响到几乎全部装药量的爆炸),如爆破雷管、黑火药、导弹等;

2)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炮弹、枪弹、火箭发动机等;

3)第1.3类——具有燃烧危险、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兼有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导火索、燃烧弹药等;

4)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演习手榴弹、礼花弹、烟火等;

5)第1.5类——有整体爆炸的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如E型或B型引爆器、铵油等;6)第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指仅含有极不敏感的爆炸物质、可能性极小被意外点燃或传播的单项物品。

3.危险性衡量指标

1)敏感度:在外界作用影响下发生爆炸反应的难易程度。引起爆炸所需的能量越小,其敏感度就越大。

2)爆轰速度(爆速):爆轰波沿爆炸物质传播出去的速度。3)威力和猛度:这两个参数都是用来衡量爆炸品对周围环境的破坏程度。威力具体指爆炸品爆炸时做功的能力,而猛度则指爆炸品爆炸后对周围介质破坏的猛烈程度。

4)安定性:爆炸品在一定储存期间内,不改变自身的理化和爆炸性质的能力。爆炸品一旦发生爆炸,会产生高速气浪和冲击波破坏周围环境,同时生成大量的窒息性、有毒性气体,另外,爆炸还会带来火灾。

4.《水路危规》爆炸品分类的特殊规定我国《水路危规》无第1.6类。

二、第2类——气体(Gases)1.定义

气体是物质的一种状态,它指在50C时,其蒸气压力大于300Kpa;或在标准大气压

101.3Kpa、温度20C时,完全处于气态。常见的气体贮存形式有: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2.气体的分类

《国际危规》将气体按化学性质细分为三小类:

1)第2.1类——易燃气体。该气体在温度20C、标准压力101.3Kpa时,在与空气混合物中所占体积为13%或更低时可点燃;或不管最低燃烧范围是多少,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燃烧范围(即燃烧上、下限之间)至少有12个百分点,如氢气、甲烷等;

2)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该气体在20C时,压力不低于280Kpa,或以冷冻液体运输的气体。此类气体具有窒息性或氧化性,如氧气、氮气等;

3)第2.3类——有毒气体。该气体被认为对人类有毒或者有腐蚀性,以至于危害健康;或被推定对人类有毒或有腐蚀性,通过试验得出气体的半致死浓度(LC50)相当于或低于5000ppm,如氯气、氨气等。

3.气体的性质1)压缩和液化性

气体的压力与体积成反比,与温度成正比。如果在对气体进行压缩的同时降温,压缩了的气体可能会液化而变成液体。温度降低到一定程度再施加压力是气体液化的必要条件,不同气体降温的要求不一样,这个加压使气体液化的最高温度就是该气体的临界温度。

某些气体的临界温度非常低(如氧气为-118.8°C),只能压缩运输,危险性往往更大。2)扩散性

两种不同密度的气体共存时,密度大的往密度小的方向扩散是气体的扩散规律。海上运输气体时,应特别注意可能沉滞在舱底部的泄漏气体潜在的危险。

另外,部分气体还具有溶解性(溶解于水等某些溶剂中)、燃烧和爆炸性、毒性和窒息性等,运输中应具体分析其危险性。

三、第3类——易燃液体(InflammableLiquids)1.定义

《国际危规》规定,该类包括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两种物质。易燃液体系指闭杯

00

试验(Closedcuptest)闪点低于61C(包括61C)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或悬浮状态的固体或者液体(如油漆、清漆等);还包括交付运输的液体在闪点温度或高于闪点温度的液体,以及交付运输时在加温条件下运输的液体物质,这些物

质在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的蒸气,但不包括不能维持燃烧、闪点在35C以上的液体,也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入其他类的液体。液体退敏爆炸品是指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体物质,形成均质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的爆炸性物质。

2.闪点(Flashpoint缩写:Fp)

闪点是易燃液体的蒸气和空气形成的混合物与明火接触时发生瞬间闪燃的最低温度,相当于易燃液体的蒸气达到爆炸下限时的液体温度。通常易燃液体闪点越低,其易燃性就越大。闪点的测试方法分闭杯(ClosedCup,简称cc)和开杯(OpenCup,简称oc)两类,《国际危规》提供的闪点数据一般为闭杯闪点。

根据其闪点、沸点和粘度对易燃液体包装类进行分类,具体见表7—1。

表7—1

包装类IIIIII

易燃液体包装类分类

初沸点C≤35>35>35

闪点ºC闭杯(cc)

-

3.易燃液体的性质1)挥发性

液体在低于沸点温度下的蒸发现象称为挥发,不同液体其挥发性不同,易燃液体大都易于挥发。因此,当易燃液体的包装不严或破损时,极易挥发出具有麻醉性或毒性的易燃气体,运输中应特别注意。

2)易燃易爆性

易燃液体本身并不能燃烧,但其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种就容易着火燃烧。因此,易燃液体的燃爆性与可燃气体一样,都是用爆炸极限(范围)来表示的。当易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程度时,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这个用易燃液体的蒸气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所表示的浓度范围,就是该易燃液体的爆炸极限(范围)。爆炸下限越小,爆炸极限浓度范围越大的液体,其易爆炸也越强,如汽油的爆炸极限为1.2%—7.2%,乙醇为3.3%—18%。

3)高度流动扩散性

大部分易燃液体粘度较小,极易流动。因此,即使容器有细微裂纹,易燃液体也会渗出容器外壁而迅速挥发扩散。

4)受热膨胀性

由于易燃液体受热膨胀系数大,受热后其体积膨胀增大就格外突出,再加上受热后容器内部的蒸气压也会提高,故无论何种形式的包装容器,都必须预留膨胀余位。

易燃液体除上述特点外,运输中还应注意其具有的毒性、溶解性及能与强酸、氧化剂剧烈反应等性质。

4.《水路危规》对易燃液体分类的特殊规定我国《水路危规》将第3类划分了3个小类:

第3.1类——低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低于-18°C);

第3.2类——中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18°C~23°C,包括-18°C但不含23°C);第3.3类——高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23°C~61°C,包括23°C和61°C)。四、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Inflammable

Solids,SpontaneouslyCombustibleSubstanceandSubstancesEmittingInflammableGasesWhenWet)

1.定义

本类涉及除划分为爆炸品以外的在运输条件下易燃烧或可能引起或导致起火的物质。2.分类

这类物品可细分为3个小类:

1)4.1类——易燃固体。本类包括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即此类物质是在运输所遇条件下,易于燃烧或易于通过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易于发生强烈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固体和液体);如果没有充分稀释的情况下有可能爆炸的退敏爆炸品,如赤磷、硫磺、萘等;

2)第4.2类——易自燃物质。本类包括引火物质(即使数量很少,与空气接触后5分钟内即可着火的物质)和自热物质(若数量大、时间长,在不供能量的情况下与空气接触易于自行发热的物质)两种货物。有些物质甚至在无氧条件下也能自燃,如黄磷(即白磷)、鱼粉(未经抗氧剂处理)、铁屑、油浸棉麻纸制品等;

3)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此类物质是指通过与水反应,易自发成为易燃或放出达到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如碳化钙(电石),磷化氢、钾、钠等。

3.性质

1)燃烧性。固体物质的燃烧分为两种类型:因升华、分解或与水反应产生可燃气体着火燃烧,如硫磺、碳化钙等;没有火焰情况下表面高温氧化燃烧,如金属的燃烧。

2)爆炸性。本类除固体退敏爆炸品易发生爆炸危险外,还存在与氧化剂混合生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燃烧产生大量气体膨胀爆炸或易燃固体的粉尘与空气混合发生粉尘爆炸等。

3)毒性和腐蚀性。有些物质本身有毒,如黄磷,还有些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或腐蚀性气体,如硝基或氨基化合物等。因此大部分本类物质存在海洋污染性。

另外,在运输、装卸中应特别注意,易自燃的物质在受潮、受热后更容易被氧化分解。

五、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SubstancesandOrganicPeroxides)

1.定义

本类主要涉及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放出氧气并产生大量的热,从而引起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2.分类

这类物品可细分为2个小类:1)第5.1类——氧化物质。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这些物质可能包含在一个物品里。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次氯酸钙(漂粉精或漂白粉)等;

2)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含有两价的-O-O-结构、可被认为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的有机物质,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原子团取代。如过氧化乙基甲基酮、过氧化苯甲酰等。

3.性质

1)氧化物质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因含有高价态的原子或过氧基而显示出强氧化性;不稳定而易分解;大部分与液体酸接触会剧烈反应并散发有毒气体。

2)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本身易燃;比氧化物质更容易分解,甚至在常温下即能分解,受热、接触杂质(甚至是痕量的酸类)更易分解;分解产物是活泼的自由基,由自由基参与的反应属于联馈反应,很难用常规抑制方法扑救,且分解易引起爆炸;极易伤害眼睛,对皮肤也存在腐蚀性。

六、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ToxicandInfectiousSubstances)1.分类与定义

1)第6.1类——有毒物质。本类物质如吞咽、吸入或皮肤接触易于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损害人体健康。划归本类的货物如氰化钠、苯胺、四乙铅、砷及其化合物等;

2)第6.2类——感染性物质。该类物质已知或一般有理由相信含有病原体。所谓病原体是指已知或有理由相信会使人或动物引起感染性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生物、真菌)或微生物的重组体(杂种体或突变体)。我国规定不得水上运输感染性物质,但《水路危规》同时也规定本类不包括疫苗。

2.有毒物质毒性衡量标准

1)急性经口吞咽毒性LD50(半数致死量):系指在14天内,使雄性和雌性刚成熟的天竺鼠半数死亡所施用的物质剂量,其结果以mg/kg体重表示。

2)急性皮肤接触毒性致死剂量LD50(半数致死量):系指在白兔裸露皮肤上连续24小时接触,在14天内使受实验动物半数死亡所施用的物质剂量,其结果以mg/kg身体质量表示。

3)急性吸入毒性LC50(半数致死浓度):系指雄性和雌性刚成熟的天竺鼠连续吸入1小时,在14天内使受实验的动物半数死亡所施用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其结果若为粉尘和烟雾以mg/l表示,若为蒸气则用ml/l或ppp表示。

3.有毒物质的危险特性

几乎所有有毒物质遇火时或受热分解时都会散发出有毒的气体。除毒性外,大部分有毒物质具有污染性,某些有毒物质还具有易燃、腐蚀等危险性。

另外,有毒物质所固有的毒性危险视其与人体的接触状况而定,即与货物一定距离内不留心者吸入了蒸气,或身体与物质接触的直接危险。

七、第7类——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Substances)1.定义

本类系指能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人感觉器官不易察觉的射线、其放射性活度和比活度都超过《国际危规》所规定数值的托运货物。

2.放射性度量标准

1)放射性活度(Radioactivitystrength):又称放射性强度,指每秒内某放射性物质发生核衰变的数目或射出的相应粒子的数目。国际计量单位为Bq(贝可),并用单位有Ci(居里)等。

2)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activity):又称放射性比度,指单位质量(或体积)的放射性物质所具有的放射性活度,国际计量单位为Bq/kg(贝可/千克),并用单位有Ci/kg

等。

3)剂量当量(Doseequivalent):表示生物体受射线照射,每千克体重所吸收的相当能量,单位是Sv(希)。

4)辐射水平(Radiationlevel):又称剂量当量率,是指单位时间所受的剂量当量,单位是Sv/h(希/小时)。

3.射线的种类、性质及其危害性

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射线可分为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流,它们的性质和对人体造成的辐射危害是不相同的。

1)α射线(αRays):是带正电的粒子流,有很强的电离作用,但射程很短,穿透能力很弱,主要危害是一旦摄入人体(内照射),会严重损伤人体器官和组织。

2)β射线(βRays):是带负电的粒子流,电离作用比α射线弱,但穿透能力比α射线强,主要通过处于空间辐射场照射(外照射)危害人体。

3)γ射线(γRays):是一种波长很短的电磁波,即光子流。不带电,以光速运动,能量大,穿透能力很强,约为β射线的50~100倍,因此也主要通过外照射危害人体。

4)中子流(NeutronCurrent):不带电,穿透能力很强,同样一般通过外照射危害人体,但其造成人体损伤的有效性是γ射线的2.5~10倍。

4.运输指数(Transportindex缩写为TI)

系指距放射性货物包件、组合包件等放射性货物外表面1米远处的以毫希沃特/小时(mSv/h)为单位的最大辐射水平,该测定值乘以100,结果就是运输指数。对大尺度的罐柜、集装箱等货件,其TI值还应乘以在危规中提供的与货物横截面尺寸有关的放大系数。

《国际危规》规定:对于各类普通海船在常规运输条件下,全船所载放射性物质的TI总和不得超过200;非独家使用的集合包件或海船一个货舱内的TI总和通常不得超过50。

八、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ubstances)1.定义

系指通过化学反应能严重地伤害与之接触的生物组织的物质,或该类物质从其包装中撒漏亦能导致对其它货物或船舶的损坏。

2.危险性

腐蚀品是化学性质非常活泼的物质,能与很多金属、非金属及动、植物机体等发生化学反应。腐蚀品不仅具有腐蚀性,很多腐蚀品同时还具有毒性、易燃性或氧化性等性质中的一种或几种。人体接触腐蚀品会被灼伤,其他物质接触腐蚀品会被腐蚀或破坏,甚至燃烧。

3.《水路危规》对腐蚀品分类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腐蚀品的性质差异较大,我国《水路危规》将第8类又划分了3个小类:第8.1类为酸性腐蚀品,第8.2类为碱性腐蚀品,第8.3类为其他腐蚀品。

九、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MiscellaneousDangerousSubstances)1.定义

系指根据已经表明的具有经修订的《SOLAS1974》第七章A部分规定列出的危险性,但未列入其他危险类别的物质和物品;包括运输或准备交付运输的温度等于或超过100°C仍为液态、温度等于或超过240°C仍为固态的物质和物品。以及《SOLAS1974》第七章A部分未规定、但《MARPOL1973/1978》附则Ⅲ规定的有害物质。

2.《水路危规》对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分类的特殊规定

我国《水路危规》将第9类又细分为两个小类:第9.1类为杂类,第9.2类为另行规定的物质。

第二节

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及运输单

一、危险货物包装

危险货物主要是通过包装来抑制和钝化其危险性,由于包装不良造成重大事故多年来一直屡见不鲜。可以说,危险货物的包装是确保货运安全的基础。《国际危规》第四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六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散装包装、可移动罐柜、公

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规定”对包装的使用、构造和试验作了明确说明。

1.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的包装除第1类、第2类、第4.1类中的自反应物质、第5.2类、第6.2类和第7类以外,其他所有物质按其所呈现的危险性程度其包装分为三个包装类:

I类包装——可盛装高度、中度和低度危险的物质;Ⅱ类包装——只能盛装中度和低度危险的物质;Ⅲ类包装——只能盛装低度危险的物质。2.包装试验与包装代码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包装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规定的性能试验。试验应根据拟盛装货物的类型(液体或固体)、包装本身型式(箱或袋等)具体确定项目。这些试验项目包括跌落试验、渗漏试验、液压(内压)试验、堆码试验等。针对不同等级的包装,试验要求是不同的,如拟盛装固体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跌落试验时,I类包装的跌落高度为1.8米,Ⅱ类包装的跌落高度为1.2米,Ⅲ类包装的跌落高度为0.8米。

《国际危规》还规定,试验合格的包装,都应在明显部位标注清晰持久的包装合格标志,如图7-1所示。

4G/Y135/S/06NL/VL823

1A1/X1.4/250/06CN/3100/61645

(a)固体危险货物包装标记(b)液体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图7-1包装标记示例

图中各符号表示:

1)UN——联合国包装符号(我国包装符号为GB)。

2)4G(1A1)——第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型式(1——圆桶;2——琵琶桶;3——罐;4——箱;5——袋;6——复合包装);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包装材料(A——钢;B——铝;C——天然木;D——胶合板;F——再生木;G——纤维板;H——塑料;L——纺织品;M——纸;P——玻璃、瓷器);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一定包装类型的特殊结构、性能,如“1A1”表示不可拆装桶顶的钢质圆桶,“1A2”则表示可拆装桶顶的钢质圆桶。

3)Y135(X1.4)——大写拉丁字母是包装等级的代码。Ⅰ、Ⅱ和Ⅲ类包装分别用代码X、Y、Z来表示。数字135是指本包装允许最大总重为135kg(固体),1.4表示允许盛装液体物质的最大相对密度。

4)S(250)——S表示只适用于盛装固体货物;250则是以精确到最近的10Kpa表示的试验压力,该压力值就是本包装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5)06——表示2006年制造。

6)NL(CN)——授权使用标记的国家,NL是荷兰的代号,CN是中国的代号。7)VL823(3100/61645)——制造厂名称或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识别标志。另外,对于修复的包装,还应加标修复年份和“R”;救助包装、特殊包装、等效包装应在其包装型式代码后分别加“T”、“V”、“W”。

3.危险货物专用包装

危险货物的专用包装主要指气体和放射性物质的包装。气体(第2类)的包装根据15°C时的充灌压力不同,可进一步分为低压容器(≤2Mpa),中压容器(>2Mpa,且≤7Mpa)和高压容器(>7Mpa)3种;放射性物质(第7类)的包装按货物的运输指数(TI)也分为3个等级:I类包装(TI≈0),Ⅱ类包装(O

另外,《国际危规》还强调:用于第1类爆炸品、第4.1类自反应物质和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必须满足包装类Ⅱ的要求。

二、危险货物标志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为帮助各环节涉及人员快速、准确识别货物,保证货运安全,必须在危险货物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上粘贴好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

1.标记(Mark)

标记是标注在包装危险货物外表面的简短文字或符号。《国际危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应标有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冠以“UN”字母的相应联合国编号,示例标记:

腐蚀性液体,酸性,有机的,为另列明的(幸酰氯),UN32652.图案标志(Label)

危险货物标志是在包件上使用图案和相应说明描述所装货物的危险性和危险程度。标志是以危险货物分类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具体列出的物质或物品,应具有该表第3栏所示危险性的危险类别标志(主标志),并附加有第4栏中类别或分类号所表示的危险性的副危险标志(副标志)。

危险货物标志的尺寸须不小于100mm×100mm,成方形,其边与水平线以菱形放置。3.标牌(Label)

放大的图案标志(不小于250mm×250mm),适用于集装箱、货车、可移动罐柜等相对较大的运输单元。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所有标志均须满足在海水中至少浸泡三个月后,其内容仍清晰可辨的要求。《水路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标志应粘贴、印刷牢固,在运输中清晰,不脱落。各类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牌式样见插页(图7-2)。

三、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主要作用是转达有关危险货物的基本信息,以使接受货物的各方人员充分了解货物的危险性;同时也是明确关系,分清责任的凭证。

1.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提供的信息

《国际危规》针对单证格式的要求是建议性的,各国可自行确立适用的单证格式,但要求运输单证应按顺序提供下列信息:正确运输名称、危险性类别(含配装类、副危险性等)、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包装类型和总量等。

2.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由托运人提供给海事局、承运人的此证书主要传递的内容包括:正确运输名称、危险性类别(含配装类、副危险性等)、联合国编号、包装类等等。

2)《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承运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及“未另列明”(N.O.S)的危险货物时,船方可向托运人索取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此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品名、类别、理化性质、主要成分、包装方法、急救措施、撒漏处理、消防方法及其他运输注意事项等。

3)《包装检验证明书》和《包装适用证明书》

前者表明:指定类型的包装已经取样进行了所列的包装试验,并获得相应的试验结果;后者表明:指定的包装适用于所列特定的危险货物装载。这两种证书都须经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威机构确认才能有效。

4)《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

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必须附有经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威机构确认的此类证书。其内容包括:货名、物理状态、射线类型、运输指数、货包表面污染情况,包装等级、外包装破损时的最小安全距离等。

第三节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积载过程中,正确、合理选择危险货物的装载舱位、处理不相容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问题,对保证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特别在其发生包装破损后采取有效的防护和应急措施非常重要。

一、危险货物积载1.危险货物积载方式

鉴于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可能会迅速影响全船,对此载客人数不同的船舶若采取诸如安全撤离等措施,其困难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为确定适当的积载方式,除第1类爆炸品以外,《国际危规》将船舶分成了客船和货船两种类型,同时又依据危险货物安全装运所需要的积载位置分为“A~E”5个积载类。需要将船舶类型和积载类这两种因素综合考虑,才能最终

确定适当的积载方式,具体见表7—2。

2.舱面积载的三种方式

根据危险货物不同的防护条件,舱面积载分为只限舱面、在有遮蔽的舱面和在有防护的舱面上积载三种方式。

表7—2危险货物积载方式

积载类

船舶类型

积载类A舱面或舱内舱面或舱内

积载类B舱面或舱内只限舱面

积载类C只限舱面只限舱面

积载类D只限舱面禁止装运

积载类E舱面或舱内禁止装运

货船客船

表中:货船——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船舶,但包括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船舶总长每3m不超过1人的客船;

客船——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3.危险货物积载的一般要求

1)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尽可能保持阴凉,远离一切热源,电源及生活居住处所。《国际危规》规定,第1类货物不应积载在离明火、机械排放口、厨房的管路、用于易燃品的储藏间或其他潜在火源水平距离6m以内,并确保通道畅通、远离船舶其他安全操作必须的设备,避开消防栓、蒸气管道,离步桥、生活区和救生设备水平距离不小于8m。

2)能产生危险气体的货物应选配于通风良好的处所或舱面;有毒或放射性货物远离生活居住处所;遇水放出危险气体的货物应选配于水密和通风良好的干燥货舱,并与易散发水分货物分舱配装。

3)有强烈化学反应性质的货物,应清除舱内不相容的残留货物,严格满足与不相容货物之间的隔离要求。

4)海洋污染物应优先选择舱内积载,若在舱面积载,应选择具有良好保护和遮蔽处所。5)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仅能在舱面积载:(1)需要经常查看的物质;

(2)特殊要求要接近查看的物质;

(3)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产生剧毒蒸气的或对船舶有无形腐蚀作用的物质。6)第1类爆炸品中的不同货物,要求根据其特性分别用A型弹药舱积载、C型弹药舱积载和特殊积载三种类型装载,同时根据船型差异给出了15种积载方式,具体参考《国际危规》第7.1章。

二、危险货物隔离

隔离就是使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隔一个甚至是几个钢质甲板,或是这些措施的总和。

1.隔离一般要求

除第1类爆炸品之间的隔离要求另有规定外,《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的隔离分为四个等级,如图7-3所示。

图7—3(a、b、c、d)危险货物隔离

1)隔离1,远离(Awayfrom):有效地隔离从而使互不相容的物质在万一发生意外时不致相互起危险性反应,但只要在水平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3m,仍可在同一舱室或货舱内或舱面上积载。如图7-3(a)。

2)隔离2,隔离((Separatedfrom):在舱内积载时,装在不同的舱室或货舱。如果中间甲板是防火防液的,垂向隔离,即在不同的舱室积载,可以看成是同等效果的隔离。舱面积载时,这种隔离应不少于6m的水平距离,如图7-3(b)。

3)隔离3,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SeparatedbyaCompleteCompartmentorHoldfrom):垂向或水平的隔离。如果中间甲板不是防火防液的,只能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舱面积载时,这种隔离应不少于12m的水平距离,如图7-3(c)。

4)隔离4,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SeparatedbyanInterveningCompleteCompartmentorHoldfrom):单独的垂向隔离不符合这一要求。在舱内积载的包件与在舱面积载的另一包件之间的距离包括纵向的一整个舱室在内必须保持不少于24米。舱面积载时,这种隔离应不少于24m的纵向距离,如图7-3(d)。

不同类别包装危险货物间的一般隔离要求如表7—3所示。

表7-3包装危险货物隔离表

1.11.21.3

类别

1.1,1.2,1.51.3,1.61.42.12.22.334.14.24.3

1.51.61.42.12.22.3***4224444

***4224334

***2112222

442×××212×

221×××1×1×

221×××2×2×

3442212××21

4.14.24.35.15.26.16.24321××××1×

43221221×1

442×××1×1×

4422××2122

4422122222

22××××××1×

4444223332

[1**********]

84221×××111

9××××××××××

5.15.26.16.2789

442424×

442422×

22×422×

22×421×

×1×21××

×2×21××

22×32××

12×321×

221321×

22×221×

×21312×

2×1322×

11×1×××

331×33×

12×3×2×

22×32××

×××××××

表中:1——“远离”;2——“隔离”;3——“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4——“用一介

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X——无一般隔离建议,应在各物质明细表中查阅;*——见不同配装类的第1类物品的隔离要求。

2.第1类爆炸品之间的隔离要求本类货物除被细分6个小类外,依据其相互间混合配装是否会明显增加事故概率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明显提高事故后果的等级,又被分成13个配装类,分别用字母A—L(不包括I),N和S表示。具体规定:

配装类相同的货物可以同一舱室配装;配装类L的货物只能和配装类L中同一类型物品同舱室配装;配装类S的货物可以和配装类A、L外的货物同一舱室配装;配装类C、D、E、G的货物相互可在同一舱室配装;配装类N的货物可以与C、D和E的货物同一舱室配装。除上所述外,不同配装类的货物不得同室装载。另外,不同配装类的货物在舱面装运时,除非按上所述允许混合积载,否则应至少隔开6m距离。

3.危险货物与食品之间的隔离要求

1)第6.1类I、II包装类或第2.3类的有毒物质积载应与食品“隔离2”;2)第6.2类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隔离3”;3)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隔离2”;

4)第8类腐蚀性物质和第6.1类包装类III的有毒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隔离1”。

第四节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公约法规,谨慎处理好每一个环节,才能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一、包装危险货物受载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国内外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3.检查船舶的技术条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4.根据托运人提供的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检查、补充本船的应急计划并予以公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进、出港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海事部门申报。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5.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定期申报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证明资料;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6.装船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海事主管部门申报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UN编号、类别或性质等(我国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经批准后方可装船。

7.装运危险货物的舱室一般为钢质结构(装运爆炸品需用木板衬垫),电气设备、通风

设备、消防与救生设备必须符合要求,并备有有关应急设备。

8.如需监装,则应在装船作业前3天,向海事局提出书面监装申请,并附送积载图和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复印件。

9.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保证包装和积载符合规定。

二、包装危险货物装卸

1.按港口规定悬挂或显示号灯、号型,甲板上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告牌;

2.作业期间,严禁无关船舶靠近,且原则上不安排油水、伙食和物料补给;装卸爆炸品(除第1.4S外)时,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电报发射机,船舶烟囱设置防火网罩;

3.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4.严格按积载图的要求进行装载,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已申请监装的,还须经监装部门认可;未申请监装的,须经船长或大副同意;

5.遇有雷鸣、闪电、雨雪或附近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关闭有关船舱人孔盖和舱盖。雨、雪天气禁止装卸遇湿易燃物品;

6.遇危险货物撒漏、火灾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报警,并按《船舶应急部署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7.装货结束后,应做好系固及全面检查工作,备齐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8.抵目的港卸货前,船方应向装卸、理货等有关方面详细介绍危险货物的货位、状态、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对存在危险气体的货舱进行彻底通风;

9.卸货过程中,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撞击、滑跌、坠落、翻滚、挖井或拖关等不安全作业;

10.卸货完毕后,应及时整理货舱,危险货物的残留物或含有这类残留物的洗舱水必须按国家和港口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三、包装危险货物途中管理1.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任何时候都要对危险货物进行有效监管。检查项目包括货物是否移位、自热、泄漏等,定时测量货舱温度、湿度,合理通风,防止汗湿货物以及舱内危险气体积聚。

2.如需进入可能引发中毒或窒息事故的货舱,甲板上必须专人看守,并戴有完备的自给式呼吸设备等。否则进入前应对货舱进行彻底通风,并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3.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中应避开雷区;船舶烟囱口设置防火网罩;进入货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穿带有铁钉的鞋或化纤工作服;舱内使用的照明、通风和机械设备必须防爆;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气体可及区域不得进行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检修或船体保养工作。

第五节产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

从大量事故分析发现,人为因素是造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重要原因。据统计,运输爆炸品的事故率要远远小于经常运输的棉花、麻、木炭等危险品的事故率,产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

1.缺乏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特别是未掌握所运危险货物特性

案例:某轮大副为降低货舱内汽油味浓度,竟取出自己房内的非防爆电扇,接长电线移至舱内用作通风,结果引起舱内爆炸。

2.船舶技术条件不满足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

案例:某船公司选派货舱水密性较差的船舶承运碳化钙,结果在装载该货时遇下雨,因舱盖无法迅速关闭,造成货舱进水,出现险情。

3.由于危险货物本身的原因

案例:某轮从南美装运经抗氧处理的袋装鱼粉回国,在航行途中,该轮几个舱内鱼粉相继发生自燃,造成重大损失。从事故的调查发现:该轮承运的鱼粉中抗氧剂分布严重不均(高浓度处为3500ppm,低浓度处为28ppm),按《国际危规》要求,鱼粉在装运时其抗氧剂剩

余浓度应不小于100ppm,这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4.危险货物的标志不符合要求或包装破损

案例:某轮承运一氧醋酸50t,在装货港因操作不

当,包装破损,致使货物撒漏,结果在卸货港造成装卸工人皮肤灼伤。

5.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不当

案例:某轮将易自燃物质硫酸钠与氧化剂铬酸酐装于同室(按《国际危规》应“隔离”)。结果两种货物包装破损,少量残留物混在一起,卸货时因轻微摩擦引发自燃,酿成火灾。

6.危险货物运输途中监管不当

案例:某轮在低温港口装运葵花籽饼,当船舶经热带高温海域时,因货舱未能始终保持良好通风,引发舱内货物发热自燃。

7.其他偶然事故

案例:某轮因遭他轮碰撞,其装有碳化钙的货舱破损进水,使该舱附近弥漫着高浓度的乙炔气体,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结果被迫弃船。

第六节《国际危规》、《水路危规》简介

一、《国际危规》(IMDGCode)

《国际危规》是依据并为实施《SOLAS1974》和《MARPOL73/78》制定的。考虑到工业技术的改变,新的化工产品不断出现以及规则自身需不断完善等问题,《国际危规》一直进行定期(两年)修正。

1.《国际危规》的内容

《国际危规》从第30套修正案开始,一直采用大16开本、两册正本加一册补充本共3册组成。

第一册:总则、定义和培训;分类;包装和罐柜规定;托运程序;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和公路槽罐车的构造和试验;运输作业有关规定。

第二册:危险货物一览表;附录A——通用和未另列明的正确运输名称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的规定;附录B——术语汇编;索引。

第三册:补充本,内容包括EmS指南;MFAG指南;报告程序;货物运输组件(CTUS)的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国际船舶安全运输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附录——有关IMDGCode及补充本的决议和通函。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第32套修正案,又新增加了保安措施等强制性要求。2.《国际危规》的使用方法

首先应熟悉第1册的所有内容,然后查阅第2册的“危险货物一览表”(对4.1类中的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因为只提供了按类型分类的相关内容,所以还需查阅在第2章分类中的一览表;对放射性物质因为无法在此给出具体的运输要求,所以还需查阅第3.5章的放射性物质明细表)及相关的附录。

“危险货物一览表”列出了4000多种在运输中常见的危险货物,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提供了一系列必须掌握的重要资料,其格式和内容如表7—4所示。

表7—4危险货物一览表

UNNo.(1)1230

正确运输名称(2)甲醇罐柜导则

3类别(3)

副危险(4)6.1EmS

包装类(5)II

特殊规定(6)279

1L限量(7)

导则(8)P001

包装

规定(9)-

中型散装容器导则(10)IBC02

规定(11)-UNNo.

积载与隔离特性与注意事项

IMO(12)

UN(13)

规定(14)

(15)(16)(17)(18)

积载类B.避开

T4

T7

TP2

F-E

生活居住处所

S-D

无色、挥发性液体。闪点12°CC.C。爆炸极限:6%~36.5%。与水混溶。吞咽会中毒,引起眼睛失明。避免皮肤接触。

为便于查阅“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版《国际危规》提供了“英文名称索引”和“中文名称索引”两种检索。英文索引按危险货物英文名称开头字母在字母表中的顺序进行排列,索引中可查到四个栏目:物质、材料或物品名称;是否是海洋污染物;类别;联合国编号UNNo。中文索引按中文名称拼音开头字母在字母表中的顺序进行排列,索引中仅提供了两个栏目:物质、材料或物品名称;联合国编号UNNo。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措施(EmS)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措施”是为涉及船上装运《国际危规》所列货物的火灾和溢漏事故应急提供建议,但不包括散装货物和非危险货物等其他火灾。

EmS所包括的信息,供船长和船员在没有外部辅助的情况下采取应急行动。行动的具体内容应结合对每条船包括考虑船上设备制定的应急计划。

EmS的结构为:

1)一般准则:应在任何紧急事故发生之前熟悉内容,并结合进船舶日常的训练制度中。2)通用导则:在涉及包装危险货物事故发生时,首先查阅的内容。3)应急程序:针对具体涉及的危险货物应急的详细指导信息。4.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是由IMO/WHO/ILO联合编写的。该指南对《国际危规》和《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中的货物,利用船上有限的救治设备和手段,对由货物造成的人员中毒提供初步的抢救和诊断建议。

在结构上,MFAG的三部分内容形成“三步法”。第一步:紧急抢救——诊断;

第二步:通过“表”的简要指导处置急救;第三步:通过“附录”的详细指导进行治疗。二、《水路危规》我国规定,《水路危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但不适用于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和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

1.《水路危规》的内容

该规则的内容包括:总则;包装和标志;托运;承运;装卸;储存与交付;消防与泄漏处理;附则。七个附件:各类危险货物的引言和明细表;危险货物标志;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积载和隔离;可移动罐柜;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危险性优先顺序表以及《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两个附录等。

2.《水路危规》使用

《水路危规》的明细表以简单明了的表格形式列出了近4000种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船舶积载和隔离、可移动罐柜、中型散装容器等方面的规定基本上同《国际危规》一致。明细表中所列的品名除正式学名外,还增加了常用名、英文名和分子式。《水路危规》根据各类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

《水路危规》查阅方法与《国际危规》不同,它是按危险货物品名的第一个汉字笔画数(品名前若有外文n、o、m、P、N、α、β、γ等字母或数字1、2、3等除外),从《水路危规》附件1——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中“危险货物品名笔画索引表”查取危险货物品名编号,随后由该品名编号从“危险货物明细表”中即能查取特定危险货物的详细资料,见表7-5。

除查阅危险货物明细表外,对于特定危险货物通常还需要根据其类别从《水路危规》附件一中“各类危险货物引言”获取该类危险货物的一些共性说明,如货物特性、包装、积载、隔离、装卸、堆存保管等。

表7-5危险货物明细表

编号

中文

43025

碳化钙(电石)分子式:CaC2

品名

英文Calciumcarbide

黄裼色或黑色固体与水接触迅速放出高度易燃气体乙炔,可被反应热点燃。乙炔与某些重金属盐形成极易爆炸的混合物,与酸反应剧烈。密度(水=1:2、22)

特性及注意事项

包装

标志

包装

包装类

代码

主4.3

II

气密封口

或容重

器、容

装毛重

第一容

每一包

积载灭火剂

UNNO

《国际危规》

EMSNO

MFAGNO

备注

B干粉、苏打粉、石灰、干砂。禁用水泡沫。

14024.3-03705禁用袋装。任何散装、充氮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运输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DangerousCargo)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以及污染环境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据统计,目前海运货物的50%以上属于危险货物(其中包装危险货物约占10%~15%)。为确保人命财产安全及保护环境,国际海事组织(IMO)早在1965年就制定出版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IMDGCode,简称《国际危规》)。该规则历经多次修改,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主要部分又借助于经修订的《SOLAS1974》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强制执行,使之成为各国在海上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法规。另外,我国交通部以《国际危规》为蓝本,制定并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路危规》),针对我国境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该规则已于1996年12月1日生效。

《国际危规》、《水路危规》仅适用于包装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即容器、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或车辆中装载的任何危险货物。本章主要介绍该类危险货物的海上安全运输问题。

第一节危险货物分类及特性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为方便运输人员准确把握其主要危险性,《国际危规》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及对人身的伤害情况将危险货物分成九个大类,对具有多种危险性的货物,除按主导危险性确定其归类外,《国际危规》中还给出了这类货物的副危险性。

一、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1.定义

爆炸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烟火物质和爆炸性物品。1)爆炸性物质系指能通过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固体或液体物质。

2)烟火物质系指设计上通过产生热、光、声、气体或所有这一切的结合达到效果(这些效果是通过非爆炸性的、自续的放热等一些化学反应产生的)的一种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

3)爆炸性物品系指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2.分类

1)第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是指实际上瞬间影响到几乎全部装药量的爆炸),如爆破雷管、黑火药、导弹等;

2)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炮弹、枪弹、火箭发动机等;

3)第1.3类——具有燃烧危险、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兼有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导火索、燃烧弹药等;

4)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演习手榴弹、礼花弹、烟火等;

5)第1.5类——有整体爆炸的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如E型或B型引爆器、铵油等;6)第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指仅含有极不敏感的爆炸物质、可能性极小被意外点燃或传播的单项物品。

3.危险性衡量指标

1)敏感度:在外界作用影响下发生爆炸反应的难易程度。引起爆炸所需的能量越小,其敏感度就越大。

2)爆轰速度(爆速):爆轰波沿爆炸物质传播出去的速度。3)威力和猛度:这两个参数都是用来衡量爆炸品对周围环境的破坏程度。威力具体指爆炸品爆炸时做功的能力,而猛度则指爆炸品爆炸后对周围介质破坏的猛烈程度。

4)安定性:爆炸品在一定储存期间内,不改变自身的理化和爆炸性质的能力。爆炸品一旦发生爆炸,会产生高速气浪和冲击波破坏周围环境,同时生成大量的窒息性、有毒性气体,另外,爆炸还会带来火灾。

4.《水路危规》爆炸品分类的特殊规定我国《水路危规》无第1.6类。

二、第2类——气体(Gases)1.定义

气体是物质的一种状态,它指在50C时,其蒸气压力大于300Kpa;或在标准大气压

101.3Kpa、温度20C时,完全处于气态。常见的气体贮存形式有: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2.气体的分类

《国际危规》将气体按化学性质细分为三小类:

1)第2.1类——易燃气体。该气体在温度20C、标准压力101.3Kpa时,在与空气混合物中所占体积为13%或更低时可点燃;或不管最低燃烧范围是多少,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燃烧范围(即燃烧上、下限之间)至少有12个百分点,如氢气、甲烷等;

2)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该气体在20C时,压力不低于280Kpa,或以冷冻液体运输的气体。此类气体具有窒息性或氧化性,如氧气、氮气等;

3)第2.3类——有毒气体。该气体被认为对人类有毒或者有腐蚀性,以至于危害健康;或被推定对人类有毒或有腐蚀性,通过试验得出气体的半致死浓度(LC50)相当于或低于5000ppm,如氯气、氨气等。

3.气体的性质1)压缩和液化性

气体的压力与体积成反比,与温度成正比。如果在对气体进行压缩的同时降温,压缩了的气体可能会液化而变成液体。温度降低到一定程度再施加压力是气体液化的必要条件,不同气体降温的要求不一样,这个加压使气体液化的最高温度就是该气体的临界温度。

某些气体的临界温度非常低(如氧气为-118.8°C),只能压缩运输,危险性往往更大。2)扩散性

两种不同密度的气体共存时,密度大的往密度小的方向扩散是气体的扩散规律。海上运输气体时,应特别注意可能沉滞在舱底部的泄漏气体潜在的危险。

另外,部分气体还具有溶解性(溶解于水等某些溶剂中)、燃烧和爆炸性、毒性和窒息性等,运输中应具体分析其危险性。

三、第3类——易燃液体(InflammableLiquids)1.定义

《国际危规》规定,该类包括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两种物质。易燃液体系指闭杯

00

试验(Closedcuptest)闪点低于61C(包括61C)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或悬浮状态的固体或者液体(如油漆、清漆等);还包括交付运输的液体在闪点温度或高于闪点温度的液体,以及交付运输时在加温条件下运输的液体物质,这些物

质在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的蒸气,但不包括不能维持燃烧、闪点在35C以上的液体,也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入其他类的液体。液体退敏爆炸品是指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体物质,形成均质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的爆炸性物质。

2.闪点(Flashpoint缩写:Fp)

闪点是易燃液体的蒸气和空气形成的混合物与明火接触时发生瞬间闪燃的最低温度,相当于易燃液体的蒸气达到爆炸下限时的液体温度。通常易燃液体闪点越低,其易燃性就越大。闪点的测试方法分闭杯(ClosedCup,简称cc)和开杯(OpenCup,简称oc)两类,《国际危规》提供的闪点数据一般为闭杯闪点。

根据其闪点、沸点和粘度对易燃液体包装类进行分类,具体见表7—1。

表7—1

包装类IIIIII

易燃液体包装类分类

初沸点C≤35>35>35

闪点ºC闭杯(cc)

-

3.易燃液体的性质1)挥发性

液体在低于沸点温度下的蒸发现象称为挥发,不同液体其挥发性不同,易燃液体大都易于挥发。因此,当易燃液体的包装不严或破损时,极易挥发出具有麻醉性或毒性的易燃气体,运输中应特别注意。

2)易燃易爆性

易燃液体本身并不能燃烧,但其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种就容易着火燃烧。因此,易燃液体的燃爆性与可燃气体一样,都是用爆炸极限(范围)来表示的。当易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程度时,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这个用易燃液体的蒸气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所表示的浓度范围,就是该易燃液体的爆炸极限(范围)。爆炸下限越小,爆炸极限浓度范围越大的液体,其易爆炸也越强,如汽油的爆炸极限为1.2%—7.2%,乙醇为3.3%—18%。

3)高度流动扩散性

大部分易燃液体粘度较小,极易流动。因此,即使容器有细微裂纹,易燃液体也会渗出容器外壁而迅速挥发扩散。

4)受热膨胀性

由于易燃液体受热膨胀系数大,受热后其体积膨胀增大就格外突出,再加上受热后容器内部的蒸气压也会提高,故无论何种形式的包装容器,都必须预留膨胀余位。

易燃液体除上述特点外,运输中还应注意其具有的毒性、溶解性及能与强酸、氧化剂剧烈反应等性质。

4.《水路危规》对易燃液体分类的特殊规定我国《水路危规》将第3类划分了3个小类:

第3.1类——低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低于-18°C);

第3.2类——中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18°C~23°C,包括-18°C但不含23°C);第3.3类——高闪点类液体(闭杯闪点23°C~61°C,包括23°C和61°C)。四、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Inflammable

Solids,SpontaneouslyCombustibleSubstanceandSubstancesEmittingInflammableGasesWhenWet)

1.定义

本类涉及除划分为爆炸品以外的在运输条件下易燃烧或可能引起或导致起火的物质。2.分类

这类物品可细分为3个小类:

1)4.1类——易燃固体。本类包括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即此类物质是在运输所遇条件下,易于燃烧或易于通过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易于发生强烈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固体和液体);如果没有充分稀释的情况下有可能爆炸的退敏爆炸品,如赤磷、硫磺、萘等;

2)第4.2类——易自燃物质。本类包括引火物质(即使数量很少,与空气接触后5分钟内即可着火的物质)和自热物质(若数量大、时间长,在不供能量的情况下与空气接触易于自行发热的物质)两种货物。有些物质甚至在无氧条件下也能自燃,如黄磷(即白磷)、鱼粉(未经抗氧剂处理)、铁屑、油浸棉麻纸制品等;

3)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此类物质是指通过与水反应,易自发成为易燃或放出达到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如碳化钙(电石),磷化氢、钾、钠等。

3.性质

1)燃烧性。固体物质的燃烧分为两种类型:因升华、分解或与水反应产生可燃气体着火燃烧,如硫磺、碳化钙等;没有火焰情况下表面高温氧化燃烧,如金属的燃烧。

2)爆炸性。本类除固体退敏爆炸品易发生爆炸危险外,还存在与氧化剂混合生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燃烧产生大量气体膨胀爆炸或易燃固体的粉尘与空气混合发生粉尘爆炸等。

3)毒性和腐蚀性。有些物质本身有毒,如黄磷,还有些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或腐蚀性气体,如硝基或氨基化合物等。因此大部分本类物质存在海洋污染性。

另外,在运输、装卸中应特别注意,易自燃的物质在受潮、受热后更容易被氧化分解。

五、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SubstancesandOrganicPeroxides)

1.定义

本类主要涉及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放出氧气并产生大量的热,从而引起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2.分类

这类物品可细分为2个小类:1)第5.1类——氧化物质。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这些物质可能包含在一个物品里。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次氯酸钙(漂粉精或漂白粉)等;

2)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含有两价的-O-O-结构、可被认为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的有机物质,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原子团取代。如过氧化乙基甲基酮、过氧化苯甲酰等。

3.性质

1)氧化物质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因含有高价态的原子或过氧基而显示出强氧化性;不稳定而易分解;大部分与液体酸接触会剧烈反应并散发有毒气体。

2)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本身易燃;比氧化物质更容易分解,甚至在常温下即能分解,受热、接触杂质(甚至是痕量的酸类)更易分解;分解产物是活泼的自由基,由自由基参与的反应属于联馈反应,很难用常规抑制方法扑救,且分解易引起爆炸;极易伤害眼睛,对皮肤也存在腐蚀性。

六、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ToxicandInfectiousSubstances)1.分类与定义

1)第6.1类——有毒物质。本类物质如吞咽、吸入或皮肤接触易于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损害人体健康。划归本类的货物如氰化钠、苯胺、四乙铅、砷及其化合物等;

2)第6.2类——感染性物质。该类物质已知或一般有理由相信含有病原体。所谓病原体是指已知或有理由相信会使人或动物引起感染性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生物、真菌)或微生物的重组体(杂种体或突变体)。我国规定不得水上运输感染性物质,但《水路危规》同时也规定本类不包括疫苗。

2.有毒物质毒性衡量标准

1)急性经口吞咽毒性LD50(半数致死量):系指在14天内,使雄性和雌性刚成熟的天竺鼠半数死亡所施用的物质剂量,其结果以mg/kg体重表示。

2)急性皮肤接触毒性致死剂量LD50(半数致死量):系指在白兔裸露皮肤上连续24小时接触,在14天内使受实验动物半数死亡所施用的物质剂量,其结果以mg/kg身体质量表示。

3)急性吸入毒性LC50(半数致死浓度):系指雄性和雌性刚成熟的天竺鼠连续吸入1小时,在14天内使受实验的动物半数死亡所施用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其结果若为粉尘和烟雾以mg/l表示,若为蒸气则用ml/l或ppp表示。

3.有毒物质的危险特性

几乎所有有毒物质遇火时或受热分解时都会散发出有毒的气体。除毒性外,大部分有毒物质具有污染性,某些有毒物质还具有易燃、腐蚀等危险性。

另外,有毒物质所固有的毒性危险视其与人体的接触状况而定,即与货物一定距离内不留心者吸入了蒸气,或身体与物质接触的直接危险。

七、第7类——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Substances)1.定义

本类系指能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人感觉器官不易察觉的射线、其放射性活度和比活度都超过《国际危规》所规定数值的托运货物。

2.放射性度量标准

1)放射性活度(Radioactivitystrength):又称放射性强度,指每秒内某放射性物质发生核衰变的数目或射出的相应粒子的数目。国际计量单位为Bq(贝可),并用单位有Ci(居里)等。

2)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activity):又称放射性比度,指单位质量(或体积)的放射性物质所具有的放射性活度,国际计量单位为Bq/kg(贝可/千克),并用单位有Ci/kg

等。

3)剂量当量(Doseequivalent):表示生物体受射线照射,每千克体重所吸收的相当能量,单位是Sv(希)。

4)辐射水平(Radiationlevel):又称剂量当量率,是指单位时间所受的剂量当量,单位是Sv/h(希/小时)。

3.射线的种类、性质及其危害性

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射线可分为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和中子流,它们的性质和对人体造成的辐射危害是不相同的。

1)α射线(αRays):是带正电的粒子流,有很强的电离作用,但射程很短,穿透能力很弱,主要危害是一旦摄入人体(内照射),会严重损伤人体器官和组织。

2)β射线(βRays):是带负电的粒子流,电离作用比α射线弱,但穿透能力比α射线强,主要通过处于空间辐射场照射(外照射)危害人体。

3)γ射线(γRays):是一种波长很短的电磁波,即光子流。不带电,以光速运动,能量大,穿透能力很强,约为β射线的50~100倍,因此也主要通过外照射危害人体。

4)中子流(NeutronCurrent):不带电,穿透能力很强,同样一般通过外照射危害人体,但其造成人体损伤的有效性是γ射线的2.5~10倍。

4.运输指数(Transportindex缩写为TI)

系指距放射性货物包件、组合包件等放射性货物外表面1米远处的以毫希沃特/小时(mSv/h)为单位的最大辐射水平,该测定值乘以100,结果就是运输指数。对大尺度的罐柜、集装箱等货件,其TI值还应乘以在危规中提供的与货物横截面尺寸有关的放大系数。

《国际危规》规定:对于各类普通海船在常规运输条件下,全船所载放射性物质的TI总和不得超过200;非独家使用的集合包件或海船一个货舱内的TI总和通常不得超过50。

八、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ubstances)1.定义

系指通过化学反应能严重地伤害与之接触的生物组织的物质,或该类物质从其包装中撒漏亦能导致对其它货物或船舶的损坏。

2.危险性

腐蚀品是化学性质非常活泼的物质,能与很多金属、非金属及动、植物机体等发生化学反应。腐蚀品不仅具有腐蚀性,很多腐蚀品同时还具有毒性、易燃性或氧化性等性质中的一种或几种。人体接触腐蚀品会被灼伤,其他物质接触腐蚀品会被腐蚀或破坏,甚至燃烧。

3.《水路危规》对腐蚀品分类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腐蚀品的性质差异较大,我国《水路危规》将第8类又划分了3个小类:第8.1类为酸性腐蚀品,第8.2类为碱性腐蚀品,第8.3类为其他腐蚀品。

九、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MiscellaneousDangerousSubstances)1.定义

系指根据已经表明的具有经修订的《SOLAS1974》第七章A部分规定列出的危险性,但未列入其他危险类别的物质和物品;包括运输或准备交付运输的温度等于或超过100°C仍为液态、温度等于或超过240°C仍为固态的物质和物品。以及《SOLAS1974》第七章A部分未规定、但《MARPOL1973/1978》附则Ⅲ规定的有害物质。

2.《水路危规》对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分类的特殊规定

我国《水路危规》将第9类又细分为两个小类:第9.1类为杂类,第9.2类为另行规定的物质。

第二节

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及运输单

一、危险货物包装

危险货物主要是通过包装来抑制和钝化其危险性,由于包装不良造成重大事故多年来一直屡见不鲜。可以说,危险货物的包装是确保货运安全的基础。《国际危规》第四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六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散装包装、可移动罐柜、公

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规定”对包装的使用、构造和试验作了明确说明。

1.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的包装除第1类、第2类、第4.1类中的自反应物质、第5.2类、第6.2类和第7类以外,其他所有物质按其所呈现的危险性程度其包装分为三个包装类:

I类包装——可盛装高度、中度和低度危险的物质;Ⅱ类包装——只能盛装中度和低度危险的物质;Ⅲ类包装——只能盛装低度危险的物质。2.包装试验与包装代码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包装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规定的性能试验。试验应根据拟盛装货物的类型(液体或固体)、包装本身型式(箱或袋等)具体确定项目。这些试验项目包括跌落试验、渗漏试验、液压(内压)试验、堆码试验等。针对不同等级的包装,试验要求是不同的,如拟盛装固体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跌落试验时,I类包装的跌落高度为1.8米,Ⅱ类包装的跌落高度为1.2米,Ⅲ类包装的跌落高度为0.8米。

《国际危规》还规定,试验合格的包装,都应在明显部位标注清晰持久的包装合格标志,如图7-1所示。

4G/Y135/S/06NL/VL823

1A1/X1.4/250/06CN/3100/61645

(a)固体危险货物包装标记(b)液体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图7-1包装标记示例

图中各符号表示:

1)UN——联合国包装符号(我国包装符号为GB)。

2)4G(1A1)——第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型式(1——圆桶;2——琵琶桶;3——罐;4——箱;5——袋;6——复合包装);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包装材料(A——钢;B——铝;C——天然木;D——胶合板;F——再生木;G——纤维板;H——塑料;L——纺织品;M——纸;P——玻璃、瓷器);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一定包装类型的特殊结构、性能,如“1A1”表示不可拆装桶顶的钢质圆桶,“1A2”则表示可拆装桶顶的钢质圆桶。

3)Y135(X1.4)——大写拉丁字母是包装等级的代码。Ⅰ、Ⅱ和Ⅲ类包装分别用代码X、Y、Z来表示。数字135是指本包装允许最大总重为135kg(固体),1.4表示允许盛装液体物质的最大相对密度。

4)S(250)——S表示只适用于盛装固体货物;250则是以精确到最近的10Kpa表示的试验压力,该压力值就是本包装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5)06——表示2006年制造。

6)NL(CN)——授权使用标记的国家,NL是荷兰的代号,CN是中国的代号。7)VL823(3100/61645)——制造厂名称或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识别标志。另外,对于修复的包装,还应加标修复年份和“R”;救助包装、特殊包装、等效包装应在其包装型式代码后分别加“T”、“V”、“W”。

3.危险货物专用包装

危险货物的专用包装主要指气体和放射性物质的包装。气体(第2类)的包装根据15°C时的充灌压力不同,可进一步分为低压容器(≤2Mpa),中压容器(>2Mpa,且≤7Mpa)和高压容器(>7Mpa)3种;放射性物质(第7类)的包装按货物的运输指数(TI)也分为3个等级:I类包装(TI≈0),Ⅱ类包装(O

另外,《国际危规》还强调:用于第1类爆炸品、第4.1类自反应物质和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必须满足包装类Ⅱ的要求。

二、危险货物标志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为帮助各环节涉及人员快速、准确识别货物,保证货运安全,必须在危险货物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上粘贴好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

1.标记(Mark)

标记是标注在包装危险货物外表面的简短文字或符号。《国际危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每个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都应标有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冠以“UN”字母的相应联合国编号,示例标记:

腐蚀性液体,酸性,有机的,为另列明的(幸酰氯),UN32652.图案标志(Label)

危险货物标志是在包件上使用图案和相应说明描述所装货物的危险性和危险程度。标志是以危险货物分类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具体列出的物质或物品,应具有该表第3栏所示危险性的危险类别标志(主标志),并附加有第4栏中类别或分类号所表示的危险性的副危险标志(副标志)。

危险货物标志的尺寸须不小于100mm×100mm,成方形,其边与水平线以菱形放置。3.标牌(Label)

放大的图案标志(不小于250mm×250mm),适用于集装箱、货车、可移动罐柜等相对较大的运输单元。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所有标志均须满足在海水中至少浸泡三个月后,其内容仍清晰可辨的要求。《水路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标志应粘贴、印刷牢固,在运输中清晰,不脱落。各类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牌式样见插页(图7-2)。

三、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危险货物运输单证主要作用是转达有关危险货物的基本信息,以使接受货物的各方人员充分了解货物的危险性;同时也是明确关系,分清责任的凭证。

1.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提供的信息

《国际危规》针对单证格式的要求是建议性的,各国可自行确立适用的单证格式,但要求运输单证应按顺序提供下列信息:正确运输名称、危险性类别(含配装类、副危险性等)、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包装类型和总量等。

2.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由托运人提供给海事局、承运人的此证书主要传递的内容包括:正确运输名称、危险性类别(含配装类、副危险性等)、联合国编号、包装类等等。

2)《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承运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及“未另列明”(N.O.S)的危险货物时,船方可向托运人索取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此说明书。其内容包括:品名、类别、理化性质、主要成分、包装方法、急救措施、撒漏处理、消防方法及其他运输注意事项等。

3)《包装检验证明书》和《包装适用证明书》

前者表明:指定类型的包装已经取样进行了所列的包装试验,并获得相应的试验结果;后者表明:指定的包装适用于所列特定的危险货物装载。这两种证书都须经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威机构确认才能有效。

4)《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

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必须附有经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威机构确认的此类证书。其内容包括:货名、物理状态、射线类型、运输指数、货包表面污染情况,包装等级、外包装破损时的最小安全距离等。

第三节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积载过程中,正确、合理选择危险货物的装载舱位、处理不相容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问题,对保证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特别在其发生包装破损后采取有效的防护和应急措施非常重要。

一、危险货物积载1.危险货物积载方式

鉴于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可能会迅速影响全船,对此载客人数不同的船舶若采取诸如安全撤离等措施,其困难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为确定适当的积载方式,除第1类爆炸品以外,《国际危规》将船舶分成了客船和货船两种类型,同时又依据危险货物安全装运所需要的积载位置分为“A~E”5个积载类。需要将船舶类型和积载类这两种因素综合考虑,才能最终

确定适当的积载方式,具体见表7—2。

2.舱面积载的三种方式

根据危险货物不同的防护条件,舱面积载分为只限舱面、在有遮蔽的舱面和在有防护的舱面上积载三种方式。

表7—2危险货物积载方式

积载类

船舶类型

积载类A舱面或舱内舱面或舱内

积载类B舱面或舱内只限舱面

积载类C只限舱面只限舱面

积载类D只限舱面禁止装运

积载类E舱面或舱内禁止装运

货船客船

表中:货船——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船舶,但包括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船舶总长每3m不超过1人的客船;

客船——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3.危险货物积载的一般要求

1)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尽可能保持阴凉,远离一切热源,电源及生活居住处所。《国际危规》规定,第1类货物不应积载在离明火、机械排放口、厨房的管路、用于易燃品的储藏间或其他潜在火源水平距离6m以内,并确保通道畅通、远离船舶其他安全操作必须的设备,避开消防栓、蒸气管道,离步桥、生活区和救生设备水平距离不小于8m。

2)能产生危险气体的货物应选配于通风良好的处所或舱面;有毒或放射性货物远离生活居住处所;遇水放出危险气体的货物应选配于水密和通风良好的干燥货舱,并与易散发水分货物分舱配装。

3)有强烈化学反应性质的货物,应清除舱内不相容的残留货物,严格满足与不相容货物之间的隔离要求。

4)海洋污染物应优先选择舱内积载,若在舱面积载,应选择具有良好保护和遮蔽处所。5)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仅能在舱面积载:(1)需要经常查看的物质;

(2)特殊要求要接近查看的物质;

(3)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产生剧毒蒸气的或对船舶有无形腐蚀作用的物质。6)第1类爆炸品中的不同货物,要求根据其特性分别用A型弹药舱积载、C型弹药舱积载和特殊积载三种类型装载,同时根据船型差异给出了15种积载方式,具体参考《国际危规》第7.1章。

二、危险货物隔离

隔离就是使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隔一个甚至是几个钢质甲板,或是这些措施的总和。

1.隔离一般要求

除第1类爆炸品之间的隔离要求另有规定外,《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的隔离分为四个等级,如图7-3所示。

图7—3(a、b、c、d)危险货物隔离

1)隔离1,远离(Awayfrom):有效地隔离从而使互不相容的物质在万一发生意外时不致相互起危险性反应,但只要在水平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3m,仍可在同一舱室或货舱内或舱面上积载。如图7-3(a)。

2)隔离2,隔离((Separatedfrom):在舱内积载时,装在不同的舱室或货舱。如果中间甲板是防火防液的,垂向隔离,即在不同的舱室积载,可以看成是同等效果的隔离。舱面积载时,这种隔离应不少于6m的水平距离,如图7-3(b)。

3)隔离3,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SeparatedbyaCompleteCompartmentorHoldfrom):垂向或水平的隔离。如果中间甲板不是防火防液的,只能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舱面积载时,这种隔离应不少于12m的水平距离,如图7-3(c)。

4)隔离4,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SeparatedbyanInterveningCompleteCompartmentorHoldfrom):单独的垂向隔离不符合这一要求。在舱内积载的包件与在舱面积载的另一包件之间的距离包括纵向的一整个舱室在内必须保持不少于24米。舱面积载时,这种隔离应不少于24m的纵向距离,如图7-3(d)。

不同类别包装危险货物间的一般隔离要求如表7—3所示。

表7-3包装危险货物隔离表

1.11.21.3

类别

1.1,1.2,1.51.3,1.61.42.12.22.334.14.24.3

1.51.61.42.12.22.3***4224444

***4224334

***2112222

442×××212×

221×××1×1×

221×××2×2×

3442212××21

4.14.24.35.15.26.16.24321××××1×

43221221×1

442×××1×1×

4422××2122

4422122222

22××××××1×

4444223332

[1**********]

84221×××111

9××××××××××

5.15.26.16.2789

442424×

442422×

22×422×

22×421×

×1×21××

×2×21××

22×32××

12×321×

221321×

22×221×

×21312×

2×1322×

11×1×××

331×33×

12×3×2×

22×32××

×××××××

表中:1——“远离”;2——“隔离”;3——“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4——“用一介

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X——无一般隔离建议,应在各物质明细表中查阅;*——见不同配装类的第1类物品的隔离要求。

2.第1类爆炸品之间的隔离要求本类货物除被细分6个小类外,依据其相互间混合配装是否会明显增加事故概率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明显提高事故后果的等级,又被分成13个配装类,分别用字母A—L(不包括I),N和S表示。具体规定:

配装类相同的货物可以同一舱室配装;配装类L的货物只能和配装类L中同一类型物品同舱室配装;配装类S的货物可以和配装类A、L外的货物同一舱室配装;配装类C、D、E、G的货物相互可在同一舱室配装;配装类N的货物可以与C、D和E的货物同一舱室配装。除上所述外,不同配装类的货物不得同室装载。另外,不同配装类的货物在舱面装运时,除非按上所述允许混合积载,否则应至少隔开6m距离。

3.危险货物与食品之间的隔离要求

1)第6.1类I、II包装类或第2.3类的有毒物质积载应与食品“隔离2”;2)第6.2类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隔离3”;3)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隔离2”;

4)第8类腐蚀性物质和第6.1类包装类III的有毒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隔离1”。

第四节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公约法规,谨慎处理好每一个环节,才能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一、包装危险货物受载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国内外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3.检查船舶的技术条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4.根据托运人提供的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检查、补充本船的应急计划并予以公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进、出港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海事部门申报。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5.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定期申报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证明资料;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6.装船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向海事主管部门申报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UN编号、类别或性质等(我国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经批准后方可装船。

7.装运危险货物的舱室一般为钢质结构(装运爆炸品需用木板衬垫),电气设备、通风

设备、消防与救生设备必须符合要求,并备有有关应急设备。

8.如需监装,则应在装船作业前3天,向海事局提出书面监装申请,并附送积载图和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复印件。

9.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保证包装和积载符合规定。

二、包装危险货物装卸

1.按港口规定悬挂或显示号灯、号型,甲板上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告牌;

2.作业期间,严禁无关船舶靠近,且原则上不安排油水、伙食和物料补给;装卸爆炸品(除第1.4S外)时,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电报发射机,船舶烟囱设置防火网罩;

3.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4.严格按积载图的要求进行装载,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已申请监装的,还须经监装部门认可;未申请监装的,须经船长或大副同意;

5.遇有雷鸣、闪电、雨雪或附近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关闭有关船舱人孔盖和舱盖。雨、雪天气禁止装卸遇湿易燃物品;

6.遇危险货物撒漏、火灾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报警,并按《船舶应急部署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7.装货结束后,应做好系固及全面检查工作,备齐危险货物运输单证。

8.抵目的港卸货前,船方应向装卸、理货等有关方面详细介绍危险货物的货位、状态、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对存在危险气体的货舱进行彻底通风;

9.卸货过程中,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撞击、滑跌、坠落、翻滚、挖井或拖关等不安全作业;

10.卸货完毕后,应及时整理货舱,危险货物的残留物或含有这类残留物的洗舱水必须按国家和港口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三、包装危险货物途中管理1.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任何时候都要对危险货物进行有效监管。检查项目包括货物是否移位、自热、泄漏等,定时测量货舱温度、湿度,合理通风,防止汗湿货物以及舱内危险气体积聚。

2.如需进入可能引发中毒或窒息事故的货舱,甲板上必须专人看守,并戴有完备的自给式呼吸设备等。否则进入前应对货舱进行彻底通风,并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3.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中应避开雷区;船舶烟囱口设置防火网罩;进入货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穿带有铁钉的鞋或化纤工作服;舱内使用的照明、通风和机械设备必须防爆;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气体可及区域不得进行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检修或船体保养工作。

第五节产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

从大量事故分析发现,人为因素是造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重要原因。据统计,运输爆炸品的事故率要远远小于经常运输的棉花、麻、木炭等危险品的事故率,产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

1.缺乏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特别是未掌握所运危险货物特性

案例:某轮大副为降低货舱内汽油味浓度,竟取出自己房内的非防爆电扇,接长电线移至舱内用作通风,结果引起舱内爆炸。

2.船舶技术条件不满足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

案例:某船公司选派货舱水密性较差的船舶承运碳化钙,结果在装载该货时遇下雨,因舱盖无法迅速关闭,造成货舱进水,出现险情。

3.由于危险货物本身的原因

案例:某轮从南美装运经抗氧处理的袋装鱼粉回国,在航行途中,该轮几个舱内鱼粉相继发生自燃,造成重大损失。从事故的调查发现:该轮承运的鱼粉中抗氧剂分布严重不均(高浓度处为3500ppm,低浓度处为28ppm),按《国际危规》要求,鱼粉在装运时其抗氧剂剩

余浓度应不小于100ppm,这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4.危险货物的标志不符合要求或包装破损

案例:某轮承运一氧醋酸50t,在装货港因操作不

当,包装破损,致使货物撒漏,结果在卸货港造成装卸工人皮肤灼伤。

5.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不当

案例:某轮将易自燃物质硫酸钠与氧化剂铬酸酐装于同室(按《国际危规》应“隔离”)。结果两种货物包装破损,少量残留物混在一起,卸货时因轻微摩擦引发自燃,酿成火灾。

6.危险货物运输途中监管不当

案例:某轮在低温港口装运葵花籽饼,当船舶经热带高温海域时,因货舱未能始终保持良好通风,引发舱内货物发热自燃。

7.其他偶然事故

案例:某轮因遭他轮碰撞,其装有碳化钙的货舱破损进水,使该舱附近弥漫着高浓度的乙炔气体,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结果被迫弃船。

第六节《国际危规》、《水路危规》简介

一、《国际危规》(IMDGCode)

《国际危规》是依据并为实施《SOLAS1974》和《MARPOL73/78》制定的。考虑到工业技术的改变,新的化工产品不断出现以及规则自身需不断完善等问题,《国际危规》一直进行定期(两年)修正。

1.《国际危规》的内容

《国际危规》从第30套修正案开始,一直采用大16开本、两册正本加一册补充本共3册组成。

第一册:总则、定义和培训;分类;包装和罐柜规定;托运程序;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和公路槽罐车的构造和试验;运输作业有关规定。

第二册:危险货物一览表;附录A——通用和未另列明的正确运输名称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的规定;附录B——术语汇编;索引。

第三册:补充本,内容包括EmS指南;MFAG指南;报告程序;货物运输组件(CTUS)的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国际船舶安全运输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附录——有关IMDGCode及补充本的决议和通函。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第32套修正案,又新增加了保安措施等强制性要求。2.《国际危规》的使用方法

首先应熟悉第1册的所有内容,然后查阅第2册的“危险货物一览表”(对4.1类中的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因为只提供了按类型分类的相关内容,所以还需查阅在第2章分类中的一览表;对放射性物质因为无法在此给出具体的运输要求,所以还需查阅第3.5章的放射性物质明细表)及相关的附录。

“危险货物一览表”列出了4000多种在运输中常见的危险货物,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提供了一系列必须掌握的重要资料,其格式和内容如表7—4所示。

表7—4危险货物一览表

UNNo.(1)1230

正确运输名称(2)甲醇罐柜导则

3类别(3)

副危险(4)6.1EmS

包装类(5)II

特殊规定(6)279

1L限量(7)

导则(8)P001

包装

规定(9)-

中型散装容器导则(10)IBC02

规定(11)-UNNo.

积载与隔离特性与注意事项

IMO(12)

UN(13)

规定(14)

(15)(16)(17)(18)

积载类B.避开

T4

T7

TP2

F-E

生活居住处所

S-D

无色、挥发性液体。闪点12°CC.C。爆炸极限:6%~36.5%。与水混溶。吞咽会中毒,引起眼睛失明。避免皮肤接触。

为便于查阅“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版《国际危规》提供了“英文名称索引”和“中文名称索引”两种检索。英文索引按危险货物英文名称开头字母在字母表中的顺序进行排列,索引中可查到四个栏目:物质、材料或物品名称;是否是海洋污染物;类别;联合国编号UNNo。中文索引按中文名称拼音开头字母在字母表中的顺序进行排列,索引中仅提供了两个栏目:物质、材料或物品名称;联合国编号UNNo。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措施(EmS)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措施”是为涉及船上装运《国际危规》所列货物的火灾和溢漏事故应急提供建议,但不包括散装货物和非危险货物等其他火灾。

EmS所包括的信息,供船长和船员在没有外部辅助的情况下采取应急行动。行动的具体内容应结合对每条船包括考虑船上设备制定的应急计划。

EmS的结构为:

1)一般准则:应在任何紧急事故发生之前熟悉内容,并结合进船舶日常的训练制度中。2)通用导则:在涉及包装危险货物事故发生时,首先查阅的内容。3)应急程序:针对具体涉及的危险货物应急的详细指导信息。4.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是由IMO/WHO/ILO联合编写的。该指南对《国际危规》和《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中的货物,利用船上有限的救治设备和手段,对由货物造成的人员中毒提供初步的抢救和诊断建议。

在结构上,MFAG的三部分内容形成“三步法”。第一步:紧急抢救——诊断;

第二步:通过“表”的简要指导处置急救;第三步:通过“附录”的详细指导进行治疗。二、《水路危规》我国规定,《水路危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但不适用于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和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

1.《水路危规》的内容

该规则的内容包括:总则;包装和标志;托运;承运;装卸;储存与交付;消防与泄漏处理;附则。七个附件:各类危险货物的引言和明细表;危险货物标志;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积载和隔离;可移动罐柜;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货物及要求;危险性优先顺序表以及《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两个附录等。

2.《水路危规》使用

《水路危规》的明细表以简单明了的表格形式列出了近4000种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船舶积载和隔离、可移动罐柜、中型散装容器等方面的规定基本上同《国际危规》一致。明细表中所列的品名除正式学名外,还增加了常用名、英文名和分子式。《水路危规》根据各类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

《水路危规》查阅方法与《国际危规》不同,它是按危险货物品名的第一个汉字笔画数(品名前若有外文n、o、m、P、N、α、β、γ等字母或数字1、2、3等除外),从《水路危规》附件1——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中“危险货物品名笔画索引表”查取危险货物品名编号,随后由该品名编号从“危险货物明细表”中即能查取特定危险货物的详细资料,见表7-5。

除查阅危险货物明细表外,对于特定危险货物通常还需要根据其类别从《水路危规》附件一中“各类危险货物引言”获取该类危险货物的一些共性说明,如货物特性、包装、积载、隔离、装卸、堆存保管等。

表7-5危险货物明细表

编号

中文

43025

碳化钙(电石)分子式:CaC2

品名

英文Calciumcarbide

黄裼色或黑色固体与水接触迅速放出高度易燃气体乙炔,可被反应热点燃。乙炔与某些重金属盐形成极易爆炸的混合物,与酸反应剧烈。密度(水=1:2、22)

特性及注意事项

包装

标志

包装

包装类

代码

主4.3

II

气密封口

或容重

器、容

装毛重

第一容

每一包

积载灭火剂

UNNO

《国际危规》

EMSNO

MFAGNO

备注

B干粉、苏打粉、石灰、干砂。禁用水泡沫。

14024.3-03705禁用袋装。任何散装、充氮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运输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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