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Ι 黄 斌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译者Ι 黄文旭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译者Ι 赵 霞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2006年,时任美国律师协会(ABA)主席、微软公司首席律师诺依康发起了名为“世界正义工程”的项目(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开始创建第一个国际法治综合评估指数。这一指数参考了世界银行的“全球治理指标”“做生意”指标和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
2008年7月,世界正义工程发布了第一个法治指标体系,并在阿根廷、澳大利亚、哥伦比亚、西班牙、瑞典和美国的大城市中进行测试。
2009年,世界正义工程成为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跨学科的非政府组织,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和西雅图市设立了办公地点,旨在推动法治研究、编制法治指数、促进全球合作。
2016年10月20日,世界正义工程发布了最新的法治指数报告。
一、法治指数总体排名情况
世界正义工程2016年法治指数报告的结果显示:丹麦以0.89分位居第1位,委内瑞拉以0.28分位居最后,中国以0.48分在113个国家中位居第80位。而在2015年的法治指数报告中,中国以0.48分在102个国家中位居第71位。
二、法治指数具体指标及中国排名情况
□ 指标1. 政府权力限制
该指标评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审计、审查机关在体制上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有效性,以及媒体和民间社会进行非官方监督的有效性。这些机构在监督政府行为和使政府官员承担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指标还评估政府换届权力交接根据法律进行的程度,以及政府官员是否对政府不当行为负责。次级指标如下:政府权力被立法机关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制约、政府机关被独立的审计审查机构有效限制、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会受到制裁、政府权力被非政府制衡力量有效限制和权力依法转移。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104位。
□ 指标2. 根除腐败
该指标评估政府腐败的根除。该指标考虑了三种形式的腐败:贿赂,公共或私人利益的不当影响,以及挪用(侵吞)公款或其他资源。
这三种形式的腐败,分别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军警部门和立法机关的政府官员中得到考察。相应的次级指标如下:行政部门的政府官员不以权谋私、司法部门的政府官员不以权谋私、军警部门的政府官员不以权谋私、立法部门的政府官员不以权谋私。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52位。
□ 指标3. 开放政府
该指标评估是否公开了关于法律权利的基本法律和信息,并评估政府公开信息的质量。本指标还评测要求公开政府机构所持信息的申请能否得到适当批准。最后,本指标评估公民参与机制的有效性,以及人民是否可以向政府提出具体投诉。相应的次级指标如下:法律是公开的、可知悉的、法律是稳定的、请愿权和公众参与、经请求能得到官方信息。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89位。
□ 指标4. 基本权利
该指标评估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对确保平等保护下列权利的法律的有效执行:生存权与人身安全,正当法律程序与被告人权利,言论与表达自由,信仰与宗教自由,隐私权,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包括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和消除歧视的基本劳工权。
次级指标如下:平等对待和免受歧视、生存权利与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正当程序与被告的权利、言论与表达自由被有效保障、信仰与宗教自由被有效保障、不受任意干涉的隐私自由被有效保障、集会与结社自由被有效保障、基本的劳动权利被有效保障。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108位。
□ 指标5. 秩序与安全
该指标评估对秩序和安全的各种威胁,包括常规犯罪、政治暴力和解决个人恩怨的暴力行为。
次级指标如下:犯罪被有效控制、民事冲突被有效限制、人民无需诉诸暴力来修复个人怨恨。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41位。
□ 指标6. 有效的监管执行
该指标评估规则被公正和有效地执行和实施的程度。法律和行政的规则以及政府内外的结构行为。强有力的法治要求这些法令和行政规范得到有效执行和其实施、执行免受政府官员或个人利益的不当影响。并且,强有力的法治要求行政程序的实施不受无理拖延、正当程序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尊重和私人财产未得到充分补偿前不被征用。这个因子没有评估政府选择去规范哪种行为,也没有考虑一种特定活动需要多少规范是恰当的。而是,它检验规范是如何执行和实施的。为方便比较,这个因子考虑了所有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予以规范的以下领域:例如公共卫生、工作场所安全、环境保护和商业活动。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80位。
□ 指标7. 民事司法
该指标评估民事司法制度是否是能够接近并负担的,不受歧视、不腐败的以及不受政府官员的不当影响。它衡量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能够及时进行,不受不合理延误,以及裁决能够被有效执行。它也衡量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可接近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次级指标如下:提供有效的民事司法要求该制度是能够接近并负担的,不受歧视的,不腐败的以及不受政府官员的不当影响。提供有效的民事司法需要法院的诉讼程序能够及时进行,不受不合理延误,能够被有效执行。最后,认识到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的价值,该因子也测量能使当事人解决民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制度的可接近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62位。
□ 指标8. 刑事司法
该指标评估是否刑事调查、审判和矫正体系是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否是公正的,免受腐败和不当影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恰当法律程序权和实体权。该指标评估刑事司法制度。一个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法治的关键方面,因为它组成救济冤屈的传统机制,对攻击社会的个人提起诉讼。
次级指标如下: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够以及时的方式成功调查和审判刑事犯罪,它是公正和不歧视的,免受腐败和不当的政府影响,同时确保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提供有效的刑事司法需要能够有效减少犯罪行为的矫正体系。相应地,刑事司法的评估应当考虑包括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狱警在内的全部制度。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55位。
本文原载于2016年11月2日《法制日报》。
译者Ι 黄 斌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译者Ι 黄文旭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译者Ι 赵 霞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2006年,时任美国律师协会(ABA)主席、微软公司首席律师诺依康发起了名为“世界正义工程”的项目(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开始创建第一个国际法治综合评估指数。这一指数参考了世界银行的“全球治理指标”“做生意”指标和透明国际的“腐败感知指数”。
2008年7月,世界正义工程发布了第一个法治指标体系,并在阿根廷、澳大利亚、哥伦比亚、西班牙、瑞典和美国的大城市中进行测试。
2009年,世界正义工程成为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跨学科的非政府组织,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和西雅图市设立了办公地点,旨在推动法治研究、编制法治指数、促进全球合作。
2016年10月20日,世界正义工程发布了最新的法治指数报告。
一、法治指数总体排名情况
世界正义工程2016年法治指数报告的结果显示:丹麦以0.89分位居第1位,委内瑞拉以0.28分位居最后,中国以0.48分在113个国家中位居第80位。而在2015年的法治指数报告中,中国以0.48分在102个国家中位居第71位。
二、法治指数具体指标及中国排名情况
□ 指标1. 政府权力限制
该指标评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审计、审查机关在体制上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有效性,以及媒体和民间社会进行非官方监督的有效性。这些机构在监督政府行为和使政府官员承担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指标还评估政府换届权力交接根据法律进行的程度,以及政府官员是否对政府不当行为负责。次级指标如下:政府权力被立法机关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制约、政府机关被独立的审计审查机构有效限制、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会受到制裁、政府权力被非政府制衡力量有效限制和权力依法转移。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104位。
□ 指标2. 根除腐败
该指标评估政府腐败的根除。该指标考虑了三种形式的腐败:贿赂,公共或私人利益的不当影响,以及挪用(侵吞)公款或其他资源。
这三种形式的腐败,分别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军警部门和立法机关的政府官员中得到考察。相应的次级指标如下:行政部门的政府官员不以权谋私、司法部门的政府官员不以权谋私、军警部门的政府官员不以权谋私、立法部门的政府官员不以权谋私。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52位。
□ 指标3. 开放政府
该指标评估是否公开了关于法律权利的基本法律和信息,并评估政府公开信息的质量。本指标还评测要求公开政府机构所持信息的申请能否得到适当批准。最后,本指标评估公民参与机制的有效性,以及人民是否可以向政府提出具体投诉。相应的次级指标如下:法律是公开的、可知悉的、法律是稳定的、请愿权和公众参与、经请求能得到官方信息。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89位。
□ 指标4. 基本权利
该指标评估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对确保平等保护下列权利的法律的有效执行:生存权与人身安全,正当法律程序与被告人权利,言论与表达自由,信仰与宗教自由,隐私权,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包括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和消除歧视的基本劳工权。
次级指标如下:平等对待和免受歧视、生存权利与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正当程序与被告的权利、言论与表达自由被有效保障、信仰与宗教自由被有效保障、不受任意干涉的隐私自由被有效保障、集会与结社自由被有效保障、基本的劳动权利被有效保障。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108位。
□ 指标5. 秩序与安全
该指标评估对秩序和安全的各种威胁,包括常规犯罪、政治暴力和解决个人恩怨的暴力行为。
次级指标如下:犯罪被有效控制、民事冲突被有效限制、人民无需诉诸暴力来修复个人怨恨。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41位。
□ 指标6. 有效的监管执行
该指标评估规则被公正和有效地执行和实施的程度。法律和行政的规则以及政府内外的结构行为。强有力的法治要求这些法令和行政规范得到有效执行和其实施、执行免受政府官员或个人利益的不当影响。并且,强有力的法治要求行政程序的实施不受无理拖延、正当程序在行政程序中得到尊重和私人财产未得到充分补偿前不被征用。这个因子没有评估政府选择去规范哪种行为,也没有考虑一种特定活动需要多少规范是恰当的。而是,它检验规范是如何执行和实施的。为方便比较,这个因子考虑了所有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予以规范的以下领域:例如公共卫生、工作场所安全、环境保护和商业活动。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80位。
□ 指标7. 民事司法
该指标评估民事司法制度是否是能够接近并负担的,不受歧视、不腐败的以及不受政府官员的不当影响。它衡量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能够及时进行,不受不合理延误,以及裁决能够被有效执行。它也衡量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可接近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次级指标如下:提供有效的民事司法要求该制度是能够接近并负担的,不受歧视的,不腐败的以及不受政府官员的不当影响。提供有效的民事司法需要法院的诉讼程序能够及时进行,不受不合理延误,能够被有效执行。最后,认识到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的价值,该因子也测量能使当事人解决民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制度的可接近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62位。
□ 指标8. 刑事司法
该指标评估是否刑事调查、审判和矫正体系是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否是公正的,免受腐败和不当影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恰当法律程序权和实体权。该指标评估刑事司法制度。一个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法治的关键方面,因为它组成救济冤屈的传统机制,对攻击社会的个人提起诉讼。
次级指标如下: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够以及时的方式成功调查和审判刑事犯罪,它是公正和不歧视的,免受腐败和不当的政府影响,同时确保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提供有效的刑事司法需要能够有效减少犯罪行为的矫正体系。相应地,刑事司法的评估应当考虑包括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和狱警在内的全部制度。
中国在该指标中排名第55位。
本文原载于2016年11月2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