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盛镇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报告
为全面摸排灾后各类矛盾纠纷情况,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镇社会稳定,根据什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紧急通知》(什综委〔2010〕15号)文件精神,我镇于5月19日至23日集中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本次大排查共调处21件矛盾纠纷,大体分为6大类,其中,征地拆迁纠纷、沟渠排水、灾后重建农户尾款、赔偿纠纷等四类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占总数的90%。具体分类情况是:征地拆迁纠纷6件,占20%;赔偿纠纷2件,占13%;灾后重建农户尾款纠纷2件,占24%;房屋宅基地纠纷3件,占10%;农民工纠纷6件,占3%;其他纠纷2件,占10%。
分析调处的矛盾纠纷,总体来看,当前我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欠发农民工工资、运行困难企业主失踪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三)是调处的复杂性。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我们感到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或市场规律办事。社会个体和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或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如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在基层政权组织方面,也有个别干部办事粗糙,不依法行政,对群众投诉不及时处理,使群众积怨越来越深,产生将矛盾闹大政府才会解决的错误念头而最终引发纠纷。这些也是引起纠纷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重处置轻排查,一些单位重处轻排,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大,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而且要积极探索成立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调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和医患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形成化解专业化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科学评估体系。要重视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注重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积极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搞好“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和“访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制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大老百姓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
(四)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励机制。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调解机构经费不足,调解员的工作报酬低,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调解机构的办公经费、调解员工资等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奖励基金,一方面,保障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通过以奖励代补,对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和一般纠纷的调解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双盛镇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报告
为全面摸排灾后各类矛盾纠纷情况,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镇社会稳定,根据什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紧急通知》(什综委〔2010〕15号)文件精神,我镇于5月19日至23日集中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本次大排查共调处21件矛盾纠纷,大体分为6大类,其中,征地拆迁纠纷、沟渠排水、灾后重建农户尾款、赔偿纠纷等四类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占总数的90%。具体分类情况是:征地拆迁纠纷6件,占20%;赔偿纠纷2件,占13%;灾后重建农户尾款纠纷2件,占24%;房屋宅基地纠纷3件,占10%;农民工纠纷6件,占3%;其他纠纷2件,占10%。
分析调处的矛盾纠纷,总体来看,当前我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欠发农民工工资、运行困难企业主失踪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三)是调处的复杂性。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我们感到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或市场规律办事。社会个体和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或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如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在基层政权组织方面,也有个别干部办事粗糙,不依法行政,对群众投诉不及时处理,使群众积怨越来越深,产生将矛盾闹大政府才会解决的错误念头而最终引发纠纷。这些也是引起纠纷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重处置轻排查,一些单位重处轻排,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大,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而且要积极探索成立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等专业调解组织,调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和医患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形成化解专业化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科学评估体系。要重视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注重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积极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搞好“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和“访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制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广大老百姓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
(四)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励机制。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调解机构经费不足,调解员的工作报酬低,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调解机构的办公经费、调解员工资等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奖励基金,一方面,保障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通过以奖励代补,对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和一般纠纷的调解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