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对策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期间,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也就是说,党的代表大会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的权利也同人大代表类似。在目前情况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经验,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1、明确党代表大会的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党代会常任制应以建立党的常设权力机关为目标,而不是仅停留在建立一个党内民意机构的层面上。应在现有的党内权力构架内,让党代会常任制直接与党的全委会对接,成为党的常设权力机关。党代会常任制最有效的职能是实行年会制,改以前党代会每五年一次为一年一次。年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下一年度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两委”及其成员年度工作进行评议或信任投票,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增补党委和纪委成员;听取上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提出的提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的说明。有时,年会的议题或议案也可以由党代表或代表团联名提出。年会前,一般可将“两委”的工作报告稿下发给党代表,请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党代表大会应在职能上向监督、决策倾斜,尤其要使党代表大会民主化、科学化,使党代表的监督经常化、规范化,使党代会的决策更富有现实性和科学性,并能根据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改进,只有这样,各级党代会才能真正成为全党的权力中心、决策中心和党内民主的典范。要充分考虑人代会现有机构设置的成功之处,并结合党的工作实际,根据党的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调整党代表大会的机构,建立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委员会。只有建立这样的常设委员会,才能使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具有行使其职权的组织载体,从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常任制”。
2、规范党代表的资格、任期和权利。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既是党的领导机关经常联系广大党员的纽带,也是党广泛联系各方面群众的桥梁。因此,党代表应该是各条战线中的先进分子,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体现党的先进性,而且要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能充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深受党员、群众的拥护。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党代表大会相同。党代表应该拥有具体的权利,即参加党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在代表大会上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可以要求改变候选人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新的候选人;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议题,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同一议题时,主席团和党委应将该议题列为代表大会的正式议题;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有根据地对党委、纪委,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批评和询问,可以提出对党委、纪委,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进行信任投票的建议,并进行信任投票。
3、建立和完善与常任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让党代表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及时了解党内生活的重要信息,了解党内机制的运行情况。用制度规定党内定期不定期通报的内容、范围、重点、时限、反馈等基本要求。二是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凡属党内的重大决策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让党员畅所欲言,把各种不同方案讲出来,然后在民主的基础上加以集中,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通过决策的民主化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决策的失误。三是建立代表定期调研、视察制度。每年确定一批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课题,交代表团开展调研,提出对策,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每年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对本地的重要工作、重要项目和企业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视察活动。视察对象和内容一经当地党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四是建立代表团(组)活动制度。按照利于集中,便于活动,加强对代表的教育管理的原则,可以按照系统或行业的性质将代表划分若干个代表团(组),每个团(组)选
举产生正副团(组)长各一名。大会期间的工作任务是组织讨论,形成提案、酝酿人事等问题;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代表团(组)会议,每半年至少活动一次,讨论党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形成提交党代表大会的提案,研究代表团(组)所在的系统、行业内的热点工程和重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五是建立代表提案、质询制度。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提案的形式,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质询的形式,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当地党委以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提出提案或质询。
4、引入竞争选举机制。建立党代会常任制,实行年会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的一大突破,但是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本身并不意味着党内民主的突破性进展。党代会常任制推动党内民主的关键不在于开会次数的多少,而在于会议本身是否民主。如果党代会常任制仅仅是增加开会的次数和增加参加会议的人数,而不加强会议民主的制度建设,那么,党代会常任制很可能流于形式,无益于推动党内民主。其实推动党代会进一步发展民主的关键和突破口在于改革党代会的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竞争性的选举制度。通过党内民主选举,完成党员同党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程序,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在四川雅安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他们设计了“自愿报名”和“竞争承诺”两个必经环节,并确定了全县“党代表选举日”。两个必经环节的实施,调动了不少党员的参选积极性,使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了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该市雨城区和荥经县报名参选的党员,占到了党员总数的12%和13%。如此高涨的参选热情和高达30%以上的大比例差额选举,实为罕见。竞争性选举的范围应包括党代会的代表、党委委员、党的纪委书记、党的副书记、党的书记及党代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这一选举必须是占有相当比例的差额选举,决不允许搞名义上的差额实质上的陪选形式。引入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选举机制,实质上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上级主导的形式性选举,保障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体现党代会的权威性。
实践中,四川雅安、湖北罗田的改革是目前搞得相对成功的地方,它的成功主要在于不仅搞了党代会常任制,而且实行了党代表竞争性选举,党的干部包括党的书记必须面对竞争对手的挑战,也面临淘汰出局的风险。只有这样,通过竞选产生的党代会代表才能更主动履行代表的职责,党代会及其代表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三、逐步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对策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期间,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也就是说,党的代表大会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的权利也同人大代表类似。在目前情况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经验,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1、明确党代表大会的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党代会常任制应以建立党的常设权力机关为目标,而不是仅停留在建立一个党内民意机构的层面上。应在现有的党内权力构架内,让党代会常任制直接与党的全委会对接,成为党的常设权力机关。党代会常任制最有效的职能是实行年会制,改以前党代会每五年一次为一年一次。年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下一年度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两委”及其成员年度工作进行评议或信任投票,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增补党委和纪委成员;听取上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提出的提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的说明。有时,年会的议题或议案也可以由党代表或代表团联名提出。年会前,一般可将“两委”的工作报告稿下发给党代表,请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党代表大会应在职能上向监督、决策倾斜,尤其要使党代表大会民主化、科学化,使党代表的监督经常化、规范化,使党代会的决策更富有现实性和科学性,并能根据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改进,只有这样,各级党代会才能真正成为全党的权力中心、决策中心和党内民主的典范。要充分考虑人代会现有机构设置的成功之处,并结合党的工作实际,根据党的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调整党代表大会的机构,建立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委员会。只有建立这样的常设委员会,才能使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具有行使其职权的组织载体,从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常任制”。
2、规范党代表的资格、任期和权利。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既是党的领导机关经常联系广大党员的纽带,也是党广泛联系各方面群众的桥梁。因此,党代表应该是各条战线中的先进分子,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体现党的先进性,而且要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能充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深受党员、群众的拥护。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党代表大会相同。党代表应该拥有具体的权利,即参加党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在代表大会上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可以要求改变候选人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新的候选人;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议题,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同一议题时,主席团和党委应将该议题列为代表大会的正式议题;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有根据地对党委、纪委,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批评和询问,可以提出对党委、纪委,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进行信任投票的建议,并进行信任投票。
3、建立和完善与常任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让党代表及时了解党内事务,及时了解党内生活的重要信息,了解党内机制的运行情况。用制度规定党内定期不定期通报的内容、范围、重点、时限、反馈等基本要求。二是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凡属党内的重大决策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让党员畅所欲言,把各种不同方案讲出来,然后在民主的基础上加以集中,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通过决策的民主化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决策的失误。三是建立代表定期调研、视察制度。每年确定一批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课题,交代表团开展调研,提出对策,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每年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对本地的重要工作、重要项目和企业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视察活动。视察对象和内容一经当地党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四是建立代表团(组)活动制度。按照利于集中,便于活动,加强对代表的教育管理的原则,可以按照系统或行业的性质将代表划分若干个代表团(组),每个团(组)选
举产生正副团(组)长各一名。大会期间的工作任务是组织讨论,形成提案、酝酿人事等问题;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代表团(组)会议,每半年至少活动一次,讨论党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形成提交党代表大会的提案,研究代表团(组)所在的系统、行业内的热点工程和重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五是建立代表提案、质询制度。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提案的形式,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质询的形式,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当地党委以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提出提案或质询。
4、引入竞争选举机制。建立党代会常任制,实行年会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的一大突破,但是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本身并不意味着党内民主的突破性进展。党代会常任制推动党内民主的关键不在于开会次数的多少,而在于会议本身是否民主。如果党代会常任制仅仅是增加开会的次数和增加参加会议的人数,而不加强会议民主的制度建设,那么,党代会常任制很可能流于形式,无益于推动党内民主。其实推动党代会进一步发展民主的关键和突破口在于改革党代会的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竞争性的选举制度。通过党内民主选举,完成党员同党代表之间的权力授受程序,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在四川雅安的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他们设计了“自愿报名”和“竞争承诺”两个必经环节,并确定了全县“党代表选举日”。两个必经环节的实施,调动了不少党员的参选积极性,使党代表和党代会获得了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该市雨城区和荥经县报名参选的党员,占到了党员总数的12%和13%。如此高涨的参选热情和高达30%以上的大比例差额选举,实为罕见。竞争性选举的范围应包括党代会的代表、党委委员、党的纪委书记、党的副书记、党的书记及党代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这一选举必须是占有相当比例的差额选举,决不允许搞名义上的差额实质上的陪选形式。引入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选举机制,实质上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上级主导的形式性选举,保障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体现党代会的权威性。
实践中,四川雅安、湖北罗田的改革是目前搞得相对成功的地方,它的成功主要在于不仅搞了党代会常任制,而且实行了党代表竞争性选举,党的干部包括党的书记必须面对竞争对手的挑战,也面临淘汰出局的风险。只有这样,通过竞选产生的党代会代表才能更主动履行代表的职责,党代会及其代表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