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
所谓“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为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就是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定日付款”汇票在出票时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有具体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推算即可确定到期日,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记载:出票后X个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据该汇票的出票日来确定到期日。因为出票日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以汇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
举例
一张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1日,出票后三个月付款,那么汇票的到期日即为2008年7月1日。
确定汇票的到期日的目的在于确定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如果未在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票据权利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为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
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 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
同一洲者,在20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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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区别
所谓“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为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就是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定日付款”汇票在出票时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有具体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推算即可确定到期日,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记载:出票后X个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据该汇票的出票日来确定到期日。因为出票日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以汇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
举例
一张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1日,出票后三个月付款,那么汇票的到期日即为2008年7月1日。
确定汇票的到期日的目的在于确定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如果未在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票据权利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为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
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 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
同一洲者,在20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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