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协 议 存 款 合 同
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
共同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别承诺
(一)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
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本息的措施和行为。
(二)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
将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三)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
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
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
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四)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管理的资金,仅用作本合同
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资金委托人意愿及其行业监管法规、规
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二条 协议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
(一)甲方存入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
(二)协议存款的期限为 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三)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存款凭证(单位
定期存款单)。
第三条 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乙方指定的如下分支机构作为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
存放地: 。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地点开户并存款。
为避免歧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下文提及的“乙方”包括乙方指
定的经办分支机构,该经办分支机构已获得乙方授权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负责
本合同项下的存款存取、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单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在协议期间内
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浮动利率计息,浮动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利差为 ,当前年
利率为 ,浮动利率下限为 ,自存款起息日开始执行。在本合同执行
过程中,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对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项下的
协议存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利率调整之日起同幅度调整并分段计息。
乙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计息规则做好利息分段计
算。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或者取消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
存整取存款利率,自取消当日起,按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协议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存款凭证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项下存款自甲方账户汇入乙方指定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
为甲方开具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单》壹份,金额、存期、利率
等要素以本合同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该《单
位定期存款单》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和 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及其后的补充或修改合同的条款
执行”字样。
第六条 利息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采用实际天数法每日计提利息,
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利率/360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本协议存款于每个公历季度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付息日为第 种:(1、
每季度末月21日);(2、半年6月21日、12月21日);(3、一年,每年3月
21日);(4、两年,满一年后第一个3月21日);(5、三年,满两年后第一个3
月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存款到期日,且利随本清。乙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
项自动划付至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付息账户内,遇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
若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
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本金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
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第八条约定的账户,乙方的划款凭证为已付
利息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本金归还
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取款时,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预留印
鉴和乙方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
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账户。
协议存款到期后甲方未支取或未全部支取存款款项的,逾期未支取部分按实
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 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一)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包括每次支付利息和到期本息、提前支取的款项)必须划至以下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在账户信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二)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三)为办理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甲方仅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四)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以甲方名称为户名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划入本合同项下存款本金。
(五)为保障乙方利益,甲方在存款期限内不得提前支取该存款。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依据乙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4.乙方的关联方在乙方的不良资产余额达到乙方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除需及时偿还本金
外,仍需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水平支付截至解除日的利息,并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于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乙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特别承诺条款和保密责任条款的约定,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
(一)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或法庭要求披露的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但该方应要求上述专业人士履行同等保密义务。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或法庭要求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在披露前告知对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除非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乙方发生监管部门确认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三)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
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所签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为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2013年 月 日 日期:2013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协 议 存 款 合 同
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
共同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别承诺
(一)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
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本息的措施和行为。
(二)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
将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三)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
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
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
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四)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管理的资金,仅用作本合同
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资金委托人意愿及其行业监管法规、规
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二条 协议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
(一)甲方存入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
(二)协议存款的期限为 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三)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存款凭证(单位
定期存款单)。
第三条 协议存款地点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乙方指定的如下分支机构作为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
存放地: 。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规定地点开户并存款。
为避免歧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下文提及的“乙方”包括乙方指
定的经办分支机构,该经办分支机构已获得乙方授权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负责
本合同项下的存款存取、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单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利率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在协议期间内
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按浮动利率计息,浮动利率基准为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利差为 ,当前年
利率为 ,浮动利率下限为 ,自存款起息日开始执行。在本合同执行
过程中,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对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项下的
协议存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利率调整之日起同幅度调整并分段计息。
乙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
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计息规则做好利息分段计
算。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或者取消金融机构人民币壹年期整
存整取存款利率,自取消当日起,按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协议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存款凭证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项下存款自甲方账户汇入乙方指定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
为甲方开具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单》壹份,金额、存期、利率
等要素以本合同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该《单
位定期存款单》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和 签署的协议存款合同及其后的补充或修改合同的条款
执行”字样。
第六条 利息支付
(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采用实际天数法每日计提利息,
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利率/360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
本协议存款于每个公历季度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付息日为第 种:(1、
每季度末月21日);(2、半年6月21日、12月21日);(3、一年,每年3月
21日);(4、两年,满一年后第一个3月21日);(5、三年,满两年后第一个3
月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存款到期日,且利随本清。乙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
项自动划付至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付息账户内,遇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
若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
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本金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
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第八条约定的账户,乙方的划款凭证为已付
利息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本金归还
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取款时,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预留印
鉴和乙方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
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账户。
协议存款到期后甲方未支取或未全部支取存款款项的,逾期未支取部分按实
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 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一)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包括每次支付利息和到期本息、提前支取的款项)必须划至以下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在账户信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二)本合同项下的协议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三)为办理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甲方仅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四)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以甲方名称为户名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划入本合同项下存款本金。
(五)为保障乙方利益,甲方在存款期限内不得提前支取该存款。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依据乙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3.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4.乙方的关联方在乙方的不良资产余额达到乙方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除需及时偿还本金
外,仍需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利率水平支付截至解除日的利息,并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于付款日将应付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乙方应按照延期到账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特别承诺条款和保密责任条款的约定,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责任
(一)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或法庭要求披露的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但该方应要求上述专业人士履行同等保密义务。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或法庭要求须披露与对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该方应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在披露前告知对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除非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乙方发生监管部门确认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三)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
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所签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为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2013年 月 日 日期:2013年 月 日